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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是什么银行(集锦)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银行第一篇:农村信用社是什么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有什么区别啊?他们分别有什么特色?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有什么区别啊?他们分别有什么特色?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有什么区别。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银行

第一篇:农村信用社是什么银行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有什么区别啊?他们分别有什么特色?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有什么区别啊?他们分别有什么特

色?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有什么区别啊?他们分别有什么特色?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简单来说信用社是初级版本,农商是中级版本,高级版本就是城商和全国银行

第二篇:农村信用社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什么区别

农村信用社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什么区别?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是农村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集体合作金融机构。特点为:由农民投资入股,资金优先服务于入股社员的贷款需求。

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特点和管理体制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本质区别,在资金实力方面却远远弱势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另外: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第三篇:农村商业银行及其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②发起人不少于500人。③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④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⑤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区别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不同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属一级法人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从性质上来说,是介于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一个过渡层次。

PS: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而成的合作金融组织,以小城镇及农村为业务活动区域。

农合行VS农信社优势所在:

农信社在改革为农合行之前,普遍存在产权不清、约束机制失效、行政不当干预等问题。而在改制为农合行之后进行清产核资、增资扩股,股东身份一一得到确认,实现了产权明晰的改革目标。

什么是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常简称农村商业银行、农商行。

它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PS:农商银行,是由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而来。

第五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修改稿

对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账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提升对账防范风险水平和对账效率,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全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现行财务制度、对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账,是指我行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送达或接收对账单据,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相互核对,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字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第三条 总行成立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的对账工作。对账中心配备一名总经理、两名专职对账员,负责日常对账工作的开展及安排。

第二章 对账方式及原则

第四条 我行推行电子对账为主、纸质对账为辅的对账方式。电子对账方式主要有网上对账、彩信对账、短信对账等。纸质对账主要有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

电子对账适用于对公结算存款户、贷款户、保证金、保函等的账户核对;纸质对账针对客户需求,发送纸质对账单,适用于财政性存款客户、有纸质对账需求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核对

第五条 为确保账务核对工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对账工作应贯彻和坚持“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专职负责、突出重点”的对账管理制度,做到对账工作发、收、管相分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对账中心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制订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对账工作,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

二、负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信息和电子对账全过程的跟踪;

三、负责打印、封装纸质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扫描、核对,对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保管;进行对账统计,对对账不符的进行重新核对;

四、做好客户对账回访工作,了解客户对账需求。

五、完成行总行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营业机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向客户做好电子对账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与客户商定对账方式、签订对账协议;

三、按照对账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将新增客户信息、客户变更信息及时报对账中心进行调整;

四、负责处理辖属对账客户的对账查询,处理未达账项的查询、查复;

五、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信息科技部门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供业务数据;

二、负责对账服务中的信息数据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账管理系统各类硬件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九条 审计部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审计部门加强对对账工作的审计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对账情况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要涵盖对账工作的组织分工、对账过程的制度执行、对账的具体范围、对账频率、不符账项的处理、对账资料的收回与保管等内容。

第四章 对账的对象及要求

第九条 对账范围

对账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金融机构、系统内往来业务 (含内部往来)、内部业务部门。

客户对账包括存款、贷款、保证金、保函等,对象为存款人、借款人、委托人等;金融机构之间对账包括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对账对象为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系统内往来业务对账包括系统内机构之间因日常结算、资金清算需要发生的相互存放、缴纳和借入(出)的各种业务,对账对象为发生系统内往来业务的双方;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主要是财务管理核算中心账务与业务部门按管理规定建立的台账的对账,对账对象为相关业务管理门。

第十条 对账要求

一、对公结算户

依据客户的业务结算量、资金量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频率,总行对客户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将全行对公账户划分为特殊类账户、重点类账户、普通类账户、一般户。

1、特殊类账户:主要包括网银客户、存款余额大于500万元的非财政预算单位账户、频繁结算户、频繁取现户预警、偶动异动户、日积数与月底余额差距较大的等异常账户。网银客户按月发送电子对账单,其他账户按实际发生的月份发送电子对账单。

2、重点类账户: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单位账户,财政预算单位账户账户按月或与客户约定发送纸质对账单。

3、普通户:每月发生5笔以上(剔除结息记录),或每季发生15笔以上(剔除结息记录)的账户存款余额小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非财政预算单位账户。此类账户按季发送电子对账单。

4、一般户:平均每月发生5笔以下(剔除结息记录)非财政预算单位账户。此类账户按年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 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核对按月发送纸质对账单。

人民银行电子对账系统的对账由清算中心负责;金融机构之间(含人行)的纸质对账由对账中心负责。

三、单位定期、通知和保证金等存款账户。

单位定期、通知和保证金存款账户按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单。

四、贷款户。

贷款户的对账以****服务热线对账为主。对公贷款账户,按季向客户发送纸质对账单。

五、业务部门台账

对业务部门按规定建立台账 (包括同业拆放、债券投资、固定产、低值易耗品等)的账户,应按季签发纸质对账单,交业务部门及基层网点核对台账。

第五章 外部客户对账流程

第十一条 对账流程

一、对账单据的准备

对账员于每月2号前负责电子对账信息的发送、纸质对账单据打印,封装。打印的纸质对账单由对账中心通过邮局发送存款人,并由客户回寄到对账中心。

二、每月10号后,对账员统计没有收回的对账单,进行催收,确保20前对账单回收完毕。

三、对于收回的纸质对账单据回执由对账中心通过系统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账户余额、防伪措施。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由对账人员进行手工处理。回执应于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四、审核完毕后,对账员在该回执上签章妥善保管。存款人确认余额不符的,应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五、如遇特殊原因导致对账单据无法送到、收回的,对账员应逐一说明原因备案。

第六章 系统内账户对账流程

第十二条 系统内往来账户的对账

一、对账中心收到省清算中心邮寄的“****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上存省联社清算资金辅账户(圈存)”两份往来对账单后,应立即将两份对账单上交对账中心,由对账中心与清算中心一起对“省联社清算资金账户”进行核对,并填写单位账面余额栏,如相符在对账单上签注“核对相符”字样,同时签注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加盖对账专用章和省中心预留印鉴,一份寄回省清算中心,一份留档。如经核对不符,清算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人、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二、每月初对账中心打印各支行往来对账单一式二份,加盖对账专用章发送到各支行,由委派会计在对账单单位账面余额栏填写“社内往来—清算资金户”余额,并核对是否与对账单“银行账面余额”相符,如相符在对账单下方签写核对相符字样以及核对人、核对日期、加盖预留印鉴,一份留存、一份连同该账户的分户明细交回行总行对账中心,如余额不符委派会计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在对账单上写明不符原因和查处结果(必要时立即向财务会计部报告),加盖预留印鉴、核对日期,一份留存、一份连同该账户分户明细交回行总行对账中心。

三、清算中心收到人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应立即把对账单上交对账中心,对账中心与清算中心一起对“准备金存款”、“存放其它同业款项”账户逐笔勾对,根据账面余额填写单位账面余额栏,如账户余额、分户账发生额是否与对账单银行账面余额、发生额相符。如相符在对账单上签注“核对相等”字样,同时签注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加盖对账专用章和预留印鉴,回执由对账中心返回有关金融机构。如出现差额,清算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查找原因,及时与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联系,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上写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七章 对账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对账中心对收回的纸质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完毕后,应按账号(编号)顺序进行整理,按月(季)装订,同时下载保存其他账户的电子对账信息、按规定期限

保管,并按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四条 分析总结

对账中心对每期的对账结果进行分析、考核。并形成分析材料上报行长室。 第十五条 对账中心人员的待遇 待遇分为固定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

一、固定工资对账中心每人每月固定发给生活保障、岗位津贴、误餐补助。

二、考核工资,即岗位工资,采取计件工资方式,实行按月(季)考核,次月(季)初兑现,具体为:经过审核,每核对一笔账户按:岗位工资/考核期内应核对账户数,发给计件工资;

三、如在上门核对期间需上门核对发生的交通费用,暂先采取经总经理严格审核后实报实销的办法;

第十六条 处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全行正常开展对账工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1、没有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或对账协议上的对账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退信的;

2、未及时维护客户信息或信息维护不正确,导致对账中心未能按期进行对账的;

3、由于客户信息收集、维护有误,导致对账单生成、发送错误的;

4、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并处理的、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的;

5、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档案管理混乱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应对账而未对账、应回收账单而未回收的。

7、影响对账工作开展的其他一些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行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泄露客户信息,引起客户纠纷,严重影响本行声誉的;

2、明知或应知该账户开立、使用异常,而与客户串通,提供不实对账信息的;

3、对账中发现重要问题,未及时汇报,导致案件发生的;

4、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影响本行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负责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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