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流程
第一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流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流程
1. 申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规定要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 组织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评定检查。
4. 综合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评定检查。
5. 拟定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6. 审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官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 制作验收意见书
消防验收人员根据审批决定的验收意见,制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 送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通过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
办事指南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消防验收联系方式
南京市消防支队 025-83622463;
镇江市消防支队 0511-88888119-2745;
常州市消防支队 0519-86900512;
无锡市消防支队 0510-82228040;
苏州市消防支队 0512-68621437;
南通市消防支队 0513-85534039;
扬州市消防支队 0514 87961676;
泰州市消防支队 0523-86897082;
徐州市消防支队 0516-83961188-2071;
淮安市消防支队 0517-83908292;
盐城市消防支队 0515-88384213;
连云港市消防支队 0518-85868119;
宿迁市消防支队 0527-84353119-3943。
第三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管辖分工:
1.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 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
(4) 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 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6) 其他有必要由市消防局进行备案抽查的重要工程。
※特别提示※属于市消防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备案时,请在“工程地址”栏选择 “北京市”→“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验收办/重点一处/重点二处”→详细地址;
2. 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督管辖,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重要提示:填写备案表时,“工程地址”后面的四个空格须填写齐全,否则将生成无效备案信息。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四篇:天津市消防工程验收流程及所需准备资料
消防验收流程
一、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划、消防、环保、煤气等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对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例:天津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方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标准,不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申办方补办齐,并在验收前2日通知建设方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消防工程验收方介绍情况。建设方介绍工程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消防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总,根据总队制定的《天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三、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方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四、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五、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六、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七、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八、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消防验收资料:
1、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消防备案的话提供备案申请表
3、总平面图、总给水图(竣工图);
4、全套水、电、建筑、暖通、结构(竣工图);
5、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PVC电线套管检测报告、消防试水报告、电气检测报告
9、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自动设施产品等) 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10、消防培训上岗证(消控、高层5本、综合楼、厂房2本、个别1本);
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CMA印章)
12、盖规划章地形图(白图)
该信息提供来源:天津市祥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http:///
第五篇:消防验收流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
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
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验收重点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