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企业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企业进行担保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京政发[2005]22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贷款担保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技工贸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其中,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四)申请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五)申请担保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期。
第七条 成功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执行1%的担保费率,其他企业执行1.5%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
第九条 协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具体依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
第十一条 技工贸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和1亿元至5亿元的“瞪羚”企业,享受上述贷款利率和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一年期内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补贴利息,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补贴担保费。
第十三条 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会筹资利息、信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的20%的费息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四章 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条件,于每年5月份统一确认一次,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在当年的新名单未出前按上“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并出具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软件外包企业以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合同登记的软件外包企业名单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北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合作的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 有关资格确认文件;
(二)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财务章)。 第十八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提供的《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各一份(加盖财务章);
(二)合作担保机构填写的《企业贴息和贴保费审批表》、《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明细表》和《担保机构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各一份。 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信托计划或企业债券等类别。 第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款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由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 担保机构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条 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园区“瞪羚”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按超额累进担保费补贴机制,每年给予其一定的担保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合作的担保机构为“瞪羚”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在0-6亿元之间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3%;担保规模在6-8亿元之间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6%;担保规模在8-10亿元之间的额度,担保费补贴0.9%;担保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额度,担保费补贴1.2%。
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
第二十二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第二十三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按季度,就实际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按月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项目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若发生与“瞪羚计划”相关的违约行为,在担保公司和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予以降低“星级”。
第二十七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及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时,故意虚假申报的,负责退回相应补贴款,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合作的担保机构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关村科技园区“瞪羚计划”贴息和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金发[2004]5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结算办法》(中科园财发[2004]4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市科委对委托机构管理创新资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四)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万元。
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或所属主管部门推荐(须盖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间,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在市科委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机构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二)凡申请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银行进行立项评审。
(三)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市科委。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支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
(三)补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
(四)支付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和项目评审费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政府资助周转资金和无偿资助两种。
(一)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项目结束后归还,周转期不超过3年,额度为100-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重大项目可超过1000万元。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以信用担保、股权质押和债转股等方式发放。
(二)无偿资助。(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额度一般为100-300万元;(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额度一般为10-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政府资助周转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具有符合政府资助周转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并经认定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资金。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委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
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政府资助周转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科控集团,科控集团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或新建并列入区县“十二五”重点发展计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均可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一)建设或依托单位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与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连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一并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孵化和服务平台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区县立项资助,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
(一)区县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本辖区内经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市科委进行推荐,企业须提交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合同书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中小企业资金补贴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后
执行。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运行出现异常或有严重违约行为,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必要时可提前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
政府无偿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连续三年的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市科委、市财政局,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各区县科技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区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综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县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 12月31日止。
第四篇:《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目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部分。而且,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历史都证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促进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政府设立引导性的财政专项资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促进北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最需要支持和帮助,正常的商业资本为了规避风险不愿进入,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导致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因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基于以上需要,1999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业创新活动。作为国家创新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在06年以前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06年基于经济发展和创新基金工作的需要,设立了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二、北京市创新资金所要解决的问题
(1)通过政府引导和带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2)充分发挥北京市的科技资源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3)注重政府引导和带动,共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
(4)以“支持创新、鼓励创业”为原则,通过项目的实施,为企业锻炼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及技术开发水平。
三、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市创新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份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公布。
四、《办法》的创新点体现
北京市创新资金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科学管理、规范实施
文件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高效的原则。市科委对创新资金进行重要环节决策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待《办法》定稿生效后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2)明确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办法》对申请资金的项目和承担项目的企业有严格的限定,针对不同技术发展阶段设计了相应的支持方式,研发中试阶段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小规模生产阶段通过贷款贴息进行支持。(3)专家评审,结果公开
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由市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北京地区申报项目的专家联合评审,立项项目通过市科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推荐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4)加强立项后的监理
依据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本着对财政资金负责的原则,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共四十二条,对创新资金工作做了详尽的规定。
《办法》对创新资金设立的目的、创新资金支持的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创新资金的适用范围、对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作了规定。为保证创新资金的规范使用提供了保证。
1、何种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1)依法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
(4)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2、何种项目可以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2)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较强的项目;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项目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3、北京市创新资金不支持哪几类项目?
有下列情况的之一者不能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1)不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获得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并尚未验收的项目。
4、何种企业不能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5、北京市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有哪些?
北京市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有八类: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4)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和创新的项目;
(5)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6)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
(7)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8)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6、企业有多个项目,能否同时申报?
不能。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严禁重复申报。如果有项目在执行过程当中,也不能申报新的项目,必须等到项目验收后才能根据执行情况确定是否能够申报。
7、北京市创新资金的资助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北京市创新资金资助方式主要有两种:无偿资助类型和贷款贴息。
无偿资助类项目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资助,要求申报项目的企业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实施周期在2年以内。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项目的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要求申报项目有银行贷款或有贷款意向,新增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8、企业如何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本地区北京市创新资金的项目推荐单位,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北京市创新资金工作。企业如要申报,具体业务可咨询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9、北京市创新资金与科技部创新基金有什么区别?
资金来源不同,北京市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科技部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企业只有获得北京市创新资金的立项支持后,才能申请科技部创新基金资助。
10、北京市创新资金的工作程序是什么样的,包括哪些环节?
创新资金工作程序主要包括5个环节:网络注册—提交材料—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监理验收。企业首先登陆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 )进行注册信息填写,经过服务机构确认后获得创新资金申报资格。然后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11、立项后北京市创新资金是如何拨付的?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款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照企业提供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
12、对在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及项目执行不力的企业有哪些处理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北京市科委有权利中止合同,对项目进行清理并追缴资金:
(1)申报材料有重大弄虚作假情况;
(2)不配合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3)不按照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方法相关条款使用资金,存在套取国家财政经费的情形。对北京市创新资金项目执行不力的企业,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验收合格的企业,拨付全部余款,当年可以申报新项目;
(2)验收基本合格的企业,拨付余款的60%,当年不能申报新项目;
(3)验收不合格或者结题的企业,没有余款且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4)中止的项目:企业和法人进入黑名单,以后不能申报新项目。
(市财政局)
第五篇: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2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
3 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