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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集锦)

基于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原告( 一)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原告资格问题在法学界中有合法权益说、利害关系说、实际影响说等观点。行政诉讼资格是一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认可的能力, 即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确定什么真正。

基于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原告

( 一)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

原告资格问题在法学界中有合法权益说、利害关系说、实际影响说等观点。行政诉讼资格是一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认可的能力, 即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确定什么真正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主体。①

( 二) 关于我国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所确定的是否是原告资格的标准。②各国行政诉讼中几乎都承认了公平竞争权人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人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侵害人诉讼向利害关系人诉讼演变, 也与行政活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力度和影响关系密切。用行政法学的概念来说, 这种现象是行政行为中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多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一) 房屋租赁让你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居民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例。首先行政诉讼相对人的权益并没有通过法律得到有效的保护。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房屋承租人针对征收决定, 一定要拿起行政诉讼救济手段,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居民所主张的通风权在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 法律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裁判, 因此法院只能判决驳回28 栋楼居民的诉讼请求。

( 二) 笔者认为首先行政法学理论对权理、利益、合法权益在法理上的探讨和研究不够。其次, 笔者认为立法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清晰的界定。行政诉讼法中规定: 只有当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一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因分析

( 一) 理论缺少。

( 二)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从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合法权益标准时期、利害关系人标准时期。③

( 三) 立法上对利害关系无清晰的范围界定。

( 四)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法院判断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标准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法院很难凭借这个标准对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作判断。法官在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司法适用时, 还会受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④在实践中, 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往往会被混淆, 对于有的案件法院不受理明明是因为原告资格的问题而法院却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的建议。

( 一) 从法理上对权利、权益、权利冲突进行深入理解

上文对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权益标准”和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利害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是理解什么是合法权益, 再理解合法权益之前, 需要对权利、权益、权利冲突进行深入的解读, 例如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权益、什么是权利冲突以及如何解决权利冲突。

( 二) 立法明确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内涵

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利害关系”应该在立法上达到一个相对明确的程度。关于“利害关系”应包含的要素, 立法应该将“利害关系”这个法律概念分解为若干要素。才会防止法官因为害怕行政机关强大的行政权而非利用“利害关系”。

( 三) 司法机关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应持宽松态度

法官在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中的“利害关系”进行解释和适用时, 应该更多偏向于考虑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行政诉讼目的。也应该看到国际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审查朝着资源和宽松的方向发展。法官需要对“利害关系”进行能动的解释, 从而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正如马克思所说: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行到隔壁场合时, 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恳的理解来解释法律。”⑤

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一直争议不断。其核心在于原告的资格概念和标准。原告资格已不是程序性的问题, 而是法院实体审查的范围,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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