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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精选)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第一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为及时、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创建平安医院,根据《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一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为及时、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创建平安医院,根据《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当事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二、对科内解决有一定难度的,应立即按报告程序,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将投诉情况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当事科室负责人了解情况,由当事人书写详细书面说明。

四、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由医务科组织有关人员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方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字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六、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

24小时内交医务科,并向主管院长回报,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七、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投诉办人员要及时到位,热情接待患者或家属,认真听取家属意见,告知处理程序,同时要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外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医学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八、对医务科和投诉管理办公室已接待处理,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原始病案及有关资料,并提供答辩材料。

九、对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时,由医务科或投诉管理办公室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协商处理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画押),一式2-3份,其中交给患者1份。

十、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医院保卫科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篇: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 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二)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之日

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 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 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二)征收、征用、划拨土地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出让金凭证;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四)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调解主持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议、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争议处理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权属确认适用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工作程序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在县委、县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渠道,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二、接受投诉时,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载明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耐心解答群众提出问题。

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来电记录和电话记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信息采集制度

一、信息采集遵循“全面采集、客观反应、定期更新”的原则,要做到用人单位地址清、用工人数清、单位性质清、法人代表清、联系方法清、劳动合同签订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清、工资发放情况清、单位增减人数清。

二、在检查(信息采集)时,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检查(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方式和目的。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认真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根据需要询问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察看劳动场所,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检查(采集)人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

2、录入。检查(采集)结束后,将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细”手工台帐;

3、传送。每月10日前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月报表”、“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细(台帐)”报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反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按“级别管辖”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对于辖区内新增加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纳入信息采集范围,发现无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

四、信息采集由网格内的监管人负责,信息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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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

一、正常巡查工作程序

(一)在执行正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入职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本、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年审手册、工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巡视劳动场所,并有权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一人提问,一人作记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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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并向用人单位开具《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取证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程序

(一)受理

凡接到局信访办、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转来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信件或函件,由大队登记后,按照分工,由监察员审查后报分管大队长进行审核,在初步弄清举报投诉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提出受理意见,报大队长审批。

(二)立案

凡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的,须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审查批准后登记立案。

(三)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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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后,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成其派员携带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查阅和询问。

2、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或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取证。

3、向举报投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审批表》。

(四)案件审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理案件,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处罚权限和程序,经办案人员或大队集体研究后,送分管领导审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权。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帮助愿意改正的,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予以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监督用人单位改正。

3、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证据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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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足或超过权限的,由大队负责人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

4、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由大队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下发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批准后,由承办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应在处罚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如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不在的,则应有两人以上证明。

(七)行政复议或诉讼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提醒当事人超过15日是要按3%加处罚款,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八)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或个人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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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诉讼期过后,再次以书面提醒当事人罚款本金加处罚款数额,请尽快履行。

(九)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员承办的案件处理完毕,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结案。未经审批办结的案件,不得自行结案。

(十)归档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结案的案件,按内容、格式和顺序分类整理归档,按案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性管理。

第四篇: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规定

关于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善后事务处理的规定为理顺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事宜,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真正体现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互利共生、风险共存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范围

退休、死亡、辞职、调离、除名、辞退等人员。

二、办理相关手续流程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出现后15日内办理完以下手续:

1、首先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手续,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2、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凭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向公司办公室办理户籍关系迁移手续,计划生育管理转出手续。

(2)、向公司办公室办理党、团、工会关系转出手续。

(3)、向物业公司办理居住、租住公司住房的退房手续。

(4)、清缴所欠公司的债务及个人占用、使用的归公司所有的一切实物物资。

(5)、由股权管理委员会协调财务部与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或公司回购股权手续。

(6)、以上各种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各业务部门向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反馈信息,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向其移交个人档案、个人养老手册和和其他社保手续,财务部向其支付补偿金或工资

奖金等费用。

三、违约责任

逾期不办理以上手续的,个人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移交手续。

2、公司不支付一切形式的个人所得。

3、个人一次性向公司交纳管理费2000元,每拖延一天,加收管理费的1%作为滞纳金。

4、以“第二条第2款中(2)-(5)项”内容,按天收取管理费20元/人、项。

四、各部门要大胆负责,认真落实,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形象。

五、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隆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1月

第五篇:企业新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

百乔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新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

2011年9月2--3日 (上 海) 2011年9月9--10日 (深 圳) 2011年10月14--15日(上 海) 2011年10月21--22日(深 圳)

【会务组织】:百乔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课程费用】:25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税费、午餐及茶点等) 【培训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为企业提供上门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课程背景: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不但给企业带来翻倍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但降低企业领导的管理威望,而且也降低广大在职员工的凝聚力和积极性;如果处理不当,则可能让个别恶意的劳动者乘机闹事,煽动更多的在职员工参与其中,聚众罢工……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文件的相继颁布,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急剧递增,而当中80%左右的案件均以企业败诉告终!

过去三年来,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诉求主要有哪些? 未来三年内,劳动者的热点诉求将有哪些?

为什么企业的败诉率总是那么高,想打赢官司真的那么难吗?

明明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者严重失职、违纪违规,明明是企业很有道理,为什么企业却败诉了,而且输得很彻底、很无奈?

课程特色:

通过20个以上的真实经典案例,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全面解读现阶段国内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疑点,尤其在认定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违纪违规、严重失职等环节,实战专家将全方位、多角度分析案件应对思路,提示证据创制收集策略,剖析关键证据的厉害关系,倾囊相授风险防范技巧与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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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乔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应对策略,让广大学员迅速学以致用,大幅度提升实战技能!

课程大纲( 结 合20个 以 上 的 案 例 )

一、劳动合同签订环节

1、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双倍工资,员工能否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对于双倍工资差额,能否追加25%、或100%的赔偿金?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工资结构项目?

3、未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第2年开始是否仍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4、 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操作时要注意哪些技巧?

5、企业是否需要与法人代表、董事长、专职股东签订劳动合同,不签有何风险?

6、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

7、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8、入职后第25天签订合同有无风险,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试用期管理环节

1、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到底有无效力,存在哪些风险?与新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在试用期间难以解雇新员工?

2、企业高层决定延长新员工的试用期,有哪些风险?HR人员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3、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企业与其约定试用期,是否构成非法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到底要不要赔偿?试用期最后1天辞退员工,企业赔偿的概率非常高,企业该如何完善试用期的解雇流程,才避免案件败诉?

5、企业设定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目标或任务,但是试用期未满就辞退员工,由此引起的争议60%都是企业败诉,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规避风险?

6、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劳动者是否存在风险,该如何化解?

7、“不符合岗位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到底怎样表述,才避免企业解雇员工时引发法律风险?

8、企业以“不符合岗位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解雇劳动者引发争议,企业该提供哪些证据,才确保立于不败之地?

9、《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很可能成为劳动者主张非法解雇的有力反证,那么企业该如何书写,才确保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风险?

上海: 2 / 6

百乔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试用期满,企业给员工加工资,很可能反过来被认定试用期不足额支付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避免败诉?

三、转正后日常管理环节

1、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

2、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 “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规避?

3、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

4、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避免败诉?

5、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避免败诉?

6、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7、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

8、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

9、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更大的胜诉机会?

10、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在什么时候签署,比较利于企业?内容条款要注意哪些细节,才能控制法律风险?

11、个别恶意劳动者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下班前申请加班,或者正常下班后在公司内逗留,离职后追讨逗留时间内的加班费;企业该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12、未经企业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离职后追讨加班费,企业该如何应对或日常中该怎样做,才确保不用支付加班工资或确保胜诉机会更大?

13、高温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有什么风险?

四、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环节

1、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时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时候无需支付,到底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 上海: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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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3、解雇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考核结果不客观,企业构成非法解雇,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能证明绩效结果客观上不合格?

4、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6、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7、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8、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

9、能否与“三期妇女”协商解除,事后女员工反悔,追讨差额补偿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企业该如何抗辩或事先怎样创制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

10、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

11、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12、企业出资培训后,员工离职,企业很难追回培训费用和其他成本,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将风险降到最低,在起诉员工时也处于有利地位?

13、发放年终奖时,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回来追讨,往往追讨成功,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需支付离职劳动者的年终奖?

14、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

15、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五、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环节

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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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6、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7、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

8、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9、怎样理解与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0、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11、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12、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讲师介绍:

资深劳动法专家钟永棣

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国内第一位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认证培训导师,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职业培训师。现任百乔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首席劳动法讲师,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深圳外商企业协会等50多家政府机构、培训机构、顾问公司、行业协会的签约讲师、特聘顾问。

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都赢得广大客户、学员发自内心的好评与100%的信服!

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审判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3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度高达95%。

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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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老师先后在《人力资源》、《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专业杂志、媒体发表劳动关系类文章20多篇,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广发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松厦冷气、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日晖园林、欧时力服装、广州蔬果集团、佰搭果餐饮连锁、广东交通集团、中山华泰、珠海口岸广场、纵横天地、蛇口船务运输股份、北京得信佳和医疗、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运发集团、新广国际集团、美的集团、江苏大全集团、沿海地产、深圳华侨城、信源集团、京城控股、中国邮政----千余家企业。

曾参加过钟老师培训公开课的部分企业客户:中国经济周刊、中国南方电网、珠江电影制片、万科地产、蒙牛乳业、珠江啤酒、中国银行、华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兴通讯、百年糊涂酒业、保利房地产、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安踏、金蝶软件、晨光乳业、伟易达电子、广州地铁、立白集团、蓝月亮、比亚迪汽车、志高空调、广州电视台、白云山制药、鹰牌陶瓷、金发科技、加多宝、华为技术、东芝医疗系统(中国)、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湖南麓谷信息港、深圳城建、索芙特、广东省电影公司、北京航空院、中国旅行社、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百事(中国)、天津阳光塑料、西安万国房地产、中石化、宝恒通集团、华润建筑、七星集团、太阳驹(北京)、狮王日用化工(青岛)、内蒙古西拉沐沦(集团)、上海化工机械、中国液化天然气运输控股、英之健国际(香港)、海格通信产业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金宸地产、弘大集团、贵州益康制药、深圳巴士集团股份、NETSFIM(北京)农业科技、乐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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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容科技(杭州)、嘉粤集团、通用电气、中南大学等上万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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