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
第一篇: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 宪法 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宪法法条热门考点识记】
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注意:民族乡不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3、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4、国务院各部部长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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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其他热门考点识记】
1、我国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
2、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3、宪法的约束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4、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5、国家宪法日如何确定的。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6、如何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7、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何时制定。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4章106条。
8、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何时制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考点试题演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如担任行政职务,须向行政机关辞去此职
B.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解析】本题选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注意,辞去的是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行使这一职权,因此B项说法正确。
根据《宪法》第67条第8项的规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这一职权,因此C项说法正确。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由此可知D项说法正确。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公务员法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一、公务员的范围
(一)公务员的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注意: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组成
在我国,公务员有七大类,包括党、人大、政协、政府、民主党派的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录用
1、选任制。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免。
2、委任制。对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实行委任制,由所在机关任免。
3、录用制。副主任科员及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录用,试用期为1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录用:(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受过开除处分的。
4、聘任制。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试用期为6个月。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涉密职位不能实行聘任制。
三、公务员的职务交流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1、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务内进行
3、挂职锻炼。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四、公务员的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定期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
五、公务员的奖励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
4 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六、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一)处分的设定
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设定。
(二)处分的内容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同时降级,24个月)、开除。
(三)处分的效果
1.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撤职的,同时降级。
4.行政机关经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受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作出之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6.受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作出之前已经被判刑、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仍然要给予处分。
7.被列入处分调查的公务员在调查期间,是否继续履行职责视情况而定;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并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退休。
注意: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七、公务员的兼职禁止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确因工作需要须在机关外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辞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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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务员的回避
(一)任职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九、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一)辞职
1.自愿辞职
公务员需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普通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对领导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审批。
2.引咎辞职
领导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不辞职的,任免机关应当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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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辞职的情形: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辞退
1.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二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6〕43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政府人事局、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局、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州)政府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中,市(州)、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一式三份); 3.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 5.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我省有关规定,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登记工作应当在核定的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登记对象必须是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新录用的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后违规进入的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登记。
(二)登记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予以登记;对不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登记:对现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现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登记考试,考试合格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在单位编制和职数空缺内予以登记,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新审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登记也要严格按此办法进行。
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三)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各市(州)应在完成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审批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连同登记备案说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登记工作的要求
1.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集中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严格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及时开展人员登记等工作。
对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新申请参照管理的,原则上在省级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再开展申报、审批工作。
2.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地在开展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对审核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审核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各地要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对各地其他事业单位新申报参照管理的,可在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审核和报批。
3.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应当参加登记考试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适时组织全省统一的登记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和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使参照管理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 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 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 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2006年8月20日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确定;地方省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另行发文明确。
己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审批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
每年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情况表》,将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实行参照管理的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适时完成对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逐级负责,由组织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参照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地参照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对各地巳审批但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将依法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
l、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情况表。
第五篇: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加速工资普涨是误读
核心提示: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申请“参公”的事业单位先上交申请表,相关部门根据该事业单位实际的行政职能进行审批,也就是审查批准单位“参公”的依据和条件,然后根据审批情况进行数据统计。但实际运作中这些数据也会有变化,比如有些单位虽然行使行政职能但同样有走向市场的能力,因此就会被拿掉。
一向低调前行的事业单位的“参公”(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改革,终于有了提速迹象。“事业单位人数超过4000万,其中‘参公’人员约有90万,随着‘参公’改革的逐渐深入,数量或许会有些许上升。”8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而本报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地区的事业单位“参公”申请近期获批的数量骤增。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申请“参公”的事业单位先上交申请表,相关部门根据该事业单位实际的行政职能进行审批,也就是审查批准单位“参公”的依据和条件,然后根据审批情况进行数据统计。但实际运作中这些数据也会有变化,比如有些单位虽然行使行政职能但同样有走向市场的能力,因此就会被拿掉。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参公”并不等同于公务员,因为公务员均为行政编制,而大部分“参公”(另有极少部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单位均是事业编制,但“参公”单位在录用、晋升、考核、离退等方面均按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虽然仅是参照,也并非所有“参公”都能转为行政,但足以让事业单位趋之若鹜。因此,除了明确被划分为公益类和转企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无论是否有走向市场的能力,均会抱着试一下的态度提交“参公”申请。
“参公”事业单位数量骤增
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部分,“参公”一直是其中最低调的话题。
事业单位一旦纳入“承担行政职能”的范畴,即意味着有机会由“事业单位”华丽转身为“行政机构”,因此有许多单位想方设法地以各种理由往“承担行政职能”的堆里挤。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均为“参公”事业单位。曾有报道表明,以上四会均有脱离事业单位身份进入国家行政机关行列的可能。
“2006年,国家就提出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有事业单位申请‘参公’的情况。之后的此类改革一直存在,但数量没有那么多,直到去年国家发布《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
施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参公’提速主要是针对这个《指导意见》的贯彻和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事业单位“参公”并无具体的比例控制,只要具备硬性条件,参与行政执法的工作单位均可申请。
“公务员的收入相对稳定,同时,基本工资比同等工作性质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高,有的能差几百甚至上千元。”上述人保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收入是基本工资以外的部分,总收入经常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了追求稳定,很多事业单位都想方设法“参公”。今年“参公”的单位数量和人员数量均会有集中体现,这跟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关,因为分类不抓紧完成,之后的很多改革都将难以推进。
记者通过采访福建、浙江、广西和上海等地“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发现,事业单位“参公”在
6、7月份审批通过的数量骤增。
“参公”后工资普涨是误读
既端了“铁饭碗”,又拿了高工资,“参公”的好处似乎显而易见,但事实并非如此。
7月5日,就职于广西某市执法局的王女士拿到了单位“参公”后的第一笔工资,金额比之前少了500块钱,这与之前坊间相传的“‘参公’事业单位工资普涨”似有出入。
据记者了解,王女士在单位“参公”前的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工资是按副处级别进行发放。单位“参公”后,工资却是按照科员进行发放,因此出现单位“参公”后工资低于“参公”前工资的情况。
“事业单位‘参公’后,级别评定是参照公务员工资机制和行政级别来确定,而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制度。”人保部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参公”前事业单位高工的基本工资肯定没有公务员高,但总收入很有可能比公务员高,“参公”后的基本工资应该是上涨的,大概比同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多500元左右,少的只是基本工资之外的走向市场的那部分。
核心提示: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申请“参公”的事业单位先上交申请表,相关部门根据该事业单位实际的行政职能进行审批,也就是审查批准单位“参公”的依据和条件,然后根据审批情况进行数据统计。但实际运作中这些数据也会有变化,比如有些单位虽然行使行政职能但同样有走向市场的能力,因此就会被拿掉。
记者调查了解到,“参公”后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确如人保部工作人员所言,大部分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但记者同时了解到,像王女士那样因有职称无级别导致工资下降的案例非常多,最终导致出现了很多“参公”单位技术人员比工勤人员工资低、干部比工人工资低的情况。
“参公”后,由于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有参照标准,即使在单位工作最简单的工勤人员的工资都高于技术人员,比如高级技师级别的司机,“参公”后职务工资可以享受副科级待遇,但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因无行政职务,“参公”后只能按照一般科员套改工资。
记者了解获悉,国家已在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在未出台新的政策前,“参公”人员的待遇仍然参照综合类公务员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