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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范(精选)

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范第一篇: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律师更多的时候要先保护好自己,才能做好当事人权利的捍卫者。但这绝非易事。现行各种规范和行业规则对律师的约束很多,其实这是有利于律师业形成一个严谨的事业,只有这样,才更加能取得。

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篇: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律师更多的时候要先保护好自己,才能做好当事人权利的捍卫者。但这绝非易事。

现行各种规范和行业规则对律师的约束很多,其实这是有利于律师业形成一个严谨的事业,只有这样,才更加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取得社会对律师业的高度信任、高度认同和高度尊敬。

一、风险

1、 刑事责任:

1)、《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2)偷税罪。

3)泄露国家机密罪。散布、遗失材料

4)私分国有资产罪。国企改制中,律师参与

5)行贿罪。与法官间多发

2、民事责任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

3、行政责任

因律师本身的职业风险大,行政主管部门反而宽容一些,所以实际上行政责任相对小些。

4、行业处分风险

5、个人人身安全

有的素质较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

6、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

二、风险形成原因

1、职业性质

律师职业处于是非、矛盾、漩涡的中心。

2、 职业歧视

公、检、法、党政部门对律师的态度是---自尊而又自卑。他们认为律师唯利是图,而自己有一种职业优越感;他们从来不把律师当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这只是律师一厢情愿;他们对律师采取的是机会主义心态---趋利避害;他们常常可能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行使对律师的“合法伤害权”。

这种职业歧视无法消除,只能化解。

3、当事人素质与他所处环境

个人客户特别是素质低的个人客户,极容易与律师间产生纠纷;越大的客户特别是企业客户,不容易发生

麻烦。

另当事人有时的处境十分悲惨,仇恨社会,容易成为与律师矛盾的导火索。

4、 收费混乱引起

协商收费,容易引起争议。

5、市场环境的混乱

法律工作者、退休的法检人员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导致当事人与律师间存在误解产生矛盾。

三、风险防范

1、低调做事,平和做人。保持风度,得饶人处且饶人。对公检法及同行的尖锐表现只会损害自己形象。

2、严格把握自己的底限。包括道德底限、执业底限等,绝不对案件结果轻易承诺。是在对证据的搜集、对证人的辅导方面,千万千万把握好底限。

3、 与公、检、法工作人员间应把握如下准则: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礼节周到,态度诚挚;得理之时,适可而止,把道理讲透则已。针对“滑、拖、耍”等行为,书生意气不足取,要适用示弱和示强。

4、 避免与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做法:只做一般代理,要求当事人出庭;适当时候签订“风险告知书”“备忘录”;多强调不利因素,不断传达可能败诉的信息,防止裁判结果对当事人造成过度刺激;不与当事人交朋友,神秘感产生威信;始终以适当形式表示对当事人的关注,主动打电话报告情况。

5、 收费中的风险避免:不要过度承诺,特别不能轻易答应当事人搞定法院的要求;对单位客户尽可能是提供收费表作为自己收费的依据。

6、 不要贬低同行。“狗咬狗,一嘴狗毛”,说人是非者,必定是非人。

7、 构建关系网,为自己提供保护。律师的渗透力是很强的,灵活建立社会关系网络,以备不时之需。掌握人际关系生态循环,“烧热灶”成本高,“烧冷灶”成本低。

8、 心理控制在实务中的适当应用。实践中好好总结并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第二篇: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在行外人看来律师是个高收入的行业,风光无限,但在风光的背后,其实律师行业也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会伴随着极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执业风险及其个人防范问题。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后,本人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

2、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方面的风险。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但在我国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4、个人人身安全方面:有的素质较差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

5、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既然,律师的执业风险如此之大,应该如何防范呢?本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依法执业,严格自律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1、严格把握自己的底限。包括道德底限、执业底限等,绝不对案件结果向当事人轻易承诺。在对证据的搜集、对证人的辅导方面,千万千万把握好底限。

2、与公、检、法工作人员间应把握如下准则: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礼节周到,态度诚挚;得理之时,适可而止,把道理讲透则已。

3、注意几类多发案件。宅基地案件、各类伤害案件、对方当事人为群体案件、对方当事人明显素质很差的等案件。

(二)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1) 文本风险的控制。

此类风险主要有:一是文本中的当事人的名字、名称是否发生错误、是否准确、是否一致;二是文本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否准确;三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为现行的、有效的条款;四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适合文本中的法律事实;五是文本中是否点明了律师的但书条款,也即律师在本中的哪些情况下应当负法律责任;六是文本中应当有的签名处是否为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的;七是送寄给他人的文本,如果是多页,如果以单位名义发出,是否有骑缝章;如果以个人名义发出,在页脚处是否有制作人的每页签名。

(2)开庭风险的控制。

开庭前三天需要准备:1.证据的目录是否清晰;2.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3.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各是多少;4.案件的焦点;5.案件的重点、关键点;6.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条;7.代理词;8.证据、法律法规、法律事实、诉讼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9.在法庭辩论时向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问的提纲;10.审查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11.审查对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12.审查对方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的理由、观点、法律事实;13.审查对方引用的法律条款的准确性、背后的意图。

开庭前一天需要检查:1.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是否已经齐全;2.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中的文本是否有逻辑上的、或文字上的错误或不准确;3.再一次确认开庭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4.开庭所用的诉讼材料是否能够在开庭是很有次序、很方便的查阅。

开庭后裁决或判决出现前需要做的是事情:1.及时关注案子的发展,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调整应对的策略去说服法官或仲裁员;2.关注对方的状况变化及心态。比如对方是否会利用程序,滥用诉权采取拖延战术或策略,以打击你的当事人的心理或者转移资金、财产以达到合法逃避履行判决、裁决的目的。 (3) 接案风险的控制。

1.杜绝向准委托人夸口案件100%能赢。这是因为一个案子是否能够胜诉则至少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你的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诉讼请求、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二是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三是本案的法官对诉讼双方的证据的理解、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此外,管辖本案的法院的审判习惯或实践、本案的当事人是否动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等等许多看不到的因素、有的甚至是偶然的突发的因素对本案也可能会产生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2.不论所接的案子是否为诉讼案子,都要向你的委托人明示该案子的具体的法律风险。

3.收费既不能低于一般标准,也不能高于法律严格明确的标准。 4.要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费方式、收费时间。

律师风险无时不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执业过程中,尽量避免执业风险。

第三篇:简论青年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以青年律师修己克己为中心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

1【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从坚定在执业纪律框架下,追求社会公众和个人的共同美好生活,为创造和谐社会做贡献的执业理念;通过持续性地学习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以及养成严谨、务实的执业习惯等三方面论述了青年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青年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措施

有关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已有多方面的成果,内容主要涉及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型、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等。就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方面而言,前人的成果主要集中在通过完善立法、发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作用、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等宏观层面,对微观层面涉及不多。笔者作为青年律师的一员,不揣鄙陋,以期从青年律师个人视角出发,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来研究青年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修己以成事。青年律师要想在律师执业中能不断进步、取得些许成绩,首先在于修己。修己是青年律师凭着自己的意志和能力防范执业风险可以采取的首要措施。青年律师修己应首先从思想意识出发,并以此为指导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形成严谨、务实的工作习惯。从修己克己角度言之,青年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可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定在执业纪律框架下,追求社会公众和个人的共同美好生活,为创造和谐社会做贡献的执业理念。这应成为青年律师执业过程中由内心而发的基本出发点,既作为确保青年律师执业方向正确的价值观保障,又作为判断青年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标准,是青年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根本,也是最首要的措施。

青年律师的执业理念直接决定了其思考问题并作出具体行为的立足点,具有1 作者简介:侯二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联系方式:13819174456,电子邮箱:houerpeng8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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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发性。青年律师必须秉持对社会发展具有正面意义的执业理念,才会作出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执业行为。这可以防范青年律师故意作出有悖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避免青年律师主动进入执业风险雷区的可能性。

1、青年律师在执业时思想上首先应把行为限定在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我国律师制度建立起来虽然只有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从《律师法》等法律到部门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等规范律师执业的法规体系已经较为完善。青年律师要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基本观念。违反执业法规的念头不能有,更不能做违反执业法规的行为。青年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就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2

2、青年律师执业所追究的目标应为实现社会公众和个人的共同美好生活,创造和谐社会。这决不是空喊口号,故作崇高。青年律师如果把追求每件案件收多少律师代理费,每年能有多少钱落入口袋,作为执业思考的出发点,极易步入执业风险的雷区。让“钞票”掌控了青年律师的大脑,欲望将会永无止境地膨胀。我们每个人成为社会的一份子存在的根本性价值在于与其他人的互益。这里的“其他人”不是仅指某个确定的对象,而是指整个社会。这样在互益当中,社会才能和谐地发展。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并不能仅仅关注于己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要把案件的处理放在更宽广的时间、空间里来看,是否有利于全体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唯有如此思考,青年律师执业才会更加远离执业风险。

二、通过持续性地学习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这能帮助青年律师建立执业过程中的底气,是青年律师防范执业风险最为基础的措施。

律师的工作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逻辑推理后作出判断和结论的。因此,除客观事实外,律师个人的法律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成为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及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可能会使律师就相同的案件事实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3青年律师由于执业年限短,实践经验欠缺,就可能导致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有失偏颇。所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始终是青年律师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律师的职业技能水平主要体现在法律的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三个方面。青年律师可以通过整体学习和个案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来提升职业技能水2

3 司莉:《当代中国律师的执业风险》,《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第65页。沈田丰:《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控制》,《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第71页。

平。“整体学习”需要制定一个长期的学习计划,专注于法学理论、某个专业方向知识的学习,目标在于构建合理的、可以满足执业需要的法律知识结构,为青年律师思考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个案学习”则在于解决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满足青年律师日常执业的需要,可以帮助青年律师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锻炼执业技巧,同时还可以将“整体学习”获得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具体实践。“整体学习”与“个案学习”相得益彰。

在“个案学习”中,青年律师应坚持接手案件后在搜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全面整理有关该案件的法律规定、成功案例和实务理论分析文章,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办理以前没有办理过的案件更应如此。通过整理法律规定,可以搞清楚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可以参照文件的内容;通过成功案例,可以发现类似案件的证据形式、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等;通过实务理论分析文章,可以了解同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对类似案件的看法。如此,即便没有办理过的案件,心中也可以有所判断,成为办理该案件的准专家。

三、养成严谨、务实的执业习惯。这可以使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从细节上把握案件,可以影响青年律师的日常工作行为,是青年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青年律师虽然可以积极控制自己思考问题的方向,也可以通过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来防范自身原因引起的执业风险,但是对社会上存在的当事人故意刁难、对律师歧视性认知等客观现象所引起的执业风险还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这只能靠长期养成的严谨、务实的执业习惯。根据执业经验,青年律师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青年律师办案应做到事事有记录,再好的记性也不如一个烂笔头。有记录会便于查询、回顾。原浙江工商大学校长胡建淼教授在介绍他本人的办案方法时就提到“记录”是他工作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2、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充分告知委托人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随着了解案情的深入法律风险变化、增加的,须要及时沟通,并进一步告知。告知内容一定要委托人签字确认存档。

3、与委托人商讨处理案件可以采取的方案,分析利弊,由委托人做出最终选择。严格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方案实施,不要贪图省事,省略方案中应采取的措

施。一般案件应做谈话笔录,由委托人签字存档。重要案件应制作专门的法律服务方案,由委托人确认签收。

4、接待委托人应留下谈话记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对案件的重要事实应在谈话笔录中确认,甚至要求委托人提供书面陈述,以防委托人以律师身份在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所述事实错误为由追究律师责任。

5、庭外和解或者法院组织调解的案件,一定要取得委托人对案件协商结果的确认。否则即使是特别授权,也不能未经委托人同意擅作主张。

6、律师所做的任一重要行为,要与委托人及时告知、沟通。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案件处理的结果也由委托人承受,律师没有理由不小心谨慎地履行职责。一定要防止委托人的权利因律师的过失而丧失。

7、细节决定成败。这是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吴清旺一再强调的。每个青年律师要根据自己的习惯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规则,把能程序化的工作全部程序化。依靠程序来管理细节,比靠拍脑袋想细节,要有效得多。

当一系列行为转化成习惯,自然就会避免挂万漏一情况的发生。

总之,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能正确认识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并从个人角度从执业理念的塑造,到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再到严谨、务实工作习惯的养成,有意识地采取防范措施,就可以成为一名有益于社会公众和委托人的好律师。每一位青年律师不应仅着眼于执业风险,对执业风险有的放矢,而应有更高的社会价值追求。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防范执业风险,还能改变社会大众对律师的歧视性认识,更能在为社会和谐贡献绵薄之力的同时,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盼望每位青年律师能有如此的大局意识,执业时能一直行在春天里!

参考文献:

[1] 司莉:《当代中国律师的执业风险》,《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

[2] 沈田丰:《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控制》,《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

[3] 关洁玫:《律师的执业风险与保护》,《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4] 吴淞豫:《新时期律师执业风险浅析》,《洛阳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5] 朱峰:《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思考》,《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4期。

第四篇:律师提醒: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04年比2003年该数量翻了一倍还多。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取客户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

签订前 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签订时

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上海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XX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第五篇: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

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南京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宪成

2003-12-01 14:02:2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几乎每一个市场经济领域中都可以看到律师的工作成绩和痕迹。由于市场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律师的工作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律师工作中影响其结果正确性的因素也非常多。因此,律师也因所执业务的特殊性而被要求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的产生受各种非律师所能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于是律师业务就存在了风险。

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特别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时大量需要律师的工作结论和专业判断,如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律师的专业调查分析和专业判断,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律师的工作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据。因此,如果律师的工作过程及工作结论存在错误,就可能导致产生委托人要求律师赔偿损失的风险。

2、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执业过程中因操作程序不合法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因此受到法律惩罚而使律师执业风险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因素:通常情形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关系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某些客户由于种种原因,为了自身利益,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会使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产生偏差。比如,对某个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2、律师执业水平的局限性。律师工作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进行逻辑推理后作出判断和结论,因此,除客观事实外,律师个人的法律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成为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于种种原因,执业律师自身认识水平的局限性。经济不断发展,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而新知识的充实和更新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就可能导致对某一问题或某些方面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倘若不懂装懂,草率行事,就有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

3、错误的社会法律心理造成造成了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普遍性。一方面,许多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的职责和任务也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另外一些诉讼者认为自己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时,极易仇视律师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4、律师个人道德水平。由于某些律师个人的执业道德低下,由于各种或其他目的,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导致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因此律师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如何防范执业风险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个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控制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和原动力。具体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来加以体现。首先,律师事务所在每一个案件的受理之前应当对案件受理后可能产生的律师执业风险及大小和基本的防范措施作出一个基本的评估与判断。其次,在案件受理后,针对疑难案件,要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分析讨论。因为越是疑难案件,产生的律师执业风险可能性越大。通过分析讨论可以集思广益,利用集体的智慧对经办律师难以把握的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寻找解决的途径,同时便于律师对执业风险在思想和措施上有预先的控制和准备。最后,在案件办结后,经办律师应对所办案件作一个书面的总结,律师事务所则通过建立档案管理的制度来评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确定律师是否承担责任。

2、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比如,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两个人去,要禁止携带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人员一同会见,不准向犯罪嫌疑人私下带钱带物等。办理其他任何法律事物,也均需依法办事,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是当事人委托办理某一或某一方面法律事务的代理人而不是传声筒或单纯的代言人,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律师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要求,因此执业律师要依法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能事事处处迁就当事人。

3、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律师工作是由律师凭借自身的执业水平完成的。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律师执业风险低。因此执业律师要谦虚谨慎,遇有不懂或不甚明了的专业问题要向行家请教,不要不懂装懂,对某件事,某些环节在尚未完全弄清楚之前,不要草率行事等。

4、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律师的责任有限化已成为减轻律师执业的风险强度的最佳手段。而律师风险保险则是律师责任有限责任化最好的一种体现方式。因为事实上,律师责任无限化是行不通的,在中国,要一个律师赔偿数十万或上百万的责任款更是纸上谈兵。而只有通过律师执业保险,一方面可充分维护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完善律师执业风险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中国律师的发展兴衰与此息息相关。

5、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

律师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只要根据行业的服务标准办理案件,并且勤勉尽责,可以避免和减少律师执业中产生的过错和失误的现象。并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也应加强执业律师的自我保护教育,并将此列为律师执业培训的内容之一,以促进律师事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律师的执业风险将是律师面临的一个挑战。因此广大律师要内强学习,外树形象,谨慎面对执业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依法执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授人以柄,不示以短,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过程中要依据整体的力量规避执业风险,完善执业保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执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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