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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用工管理办法(集锦)

企业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篇:企业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非企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临时用工、参观学习、商业洽谈、协作配套、售后服务、产品试验、接车、实习、临时办理业务等人员的安全管理。2 管理职责集团公司技安环保部负责对各。

企业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篇:企业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非企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临时用工、参观学习、商业洽谈、协作配套、售后服务、产品试验、接车、实习、临时办理业务等人员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技安环保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临时用工、非企业人员安全管理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3 管理内容

3.1临时用工人员

3.1.1 人员选用

3.1.1.1招用的人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1.1.2招用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工作岗位上(包括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有效证件。

3.1.1.3对退休返聘和临时招聘的人员应进行体检,对身体条件不适应岗位要求或患有禁忌症,以及有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经历者一律不予招用。

3.1.2劳动合同的签订

3.1.2.1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将聘用人员情况上报人力资源 1

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1.2.2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3.1.2.3 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实施和监督。

3.1.3 责任与义务

3.1.3.1 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

3.1.3.2 用人单位的分子公司、车间和班组应对聘用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危险致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督促聘用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合格证,对于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1.3.3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制造部制发《设备操作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操作和理论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设备操作证。

3.1.3.4 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岗位技能操作

证、设备操作证(技术岗位)后,方可上岗派工作业(学徒工应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

3.1.3.5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体检。

3.1.3.6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的人事、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技能与设备操作培训的档案,且应注明聘用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使用期限和从事何种工作等。

3.1.3.7 聘用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2 协作配套、售后服务、产品试验、接车人员

3.2.1 接待单位应对这些人员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规范》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一级教育为单位概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危险区域及有毒、有害工种作业情况;二级教育为车间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及设备分布情况、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文明生产要求、遵章守纪的具体要求;三级教育为本班组生产情况、周围环境情况、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本工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安全装置,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及相应措施、事故案例,应保证取得实效。

3.2.2接待单位应与这些人员签订安全保障协议书,内容应注明:这些人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

受接待单位的安全管理。

3.2.3在科研、生产、试验、接车及售后服务过程中有参与工厂生产作业的,接待单位应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3.2.4外来售后服务人员严禁擅自使用公司的各种设备设施,如确需使用的,应由接待单位指定专人配合操作。

3.3参观学习、商业洽谈、实习、临时办理业务人员安全管理

3.3.1参观和临时办理业务人员应由接待单位人员按指定路线进行参观或开展业务,不得擅自进入生产区域。

3.3.2各类院校进厂实习人员要经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实习所在单位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入厂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实习。

3.3.3安排进厂实习的各类院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3.4接待单位要对各类院校进厂实习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危险致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3.5实习人员应在师傅的监护下,上岗作业。

第二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用工范围

临时用工是指为完成带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的工作而配备的人员。

第二条 临时用工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原则上男性满55岁后不再聘用,女性满50岁后不再聘用。

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符合拟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 临时用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集团各部门(包括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使用临时工的,能内部推荐的则优先内部推荐,若无推荐则参照集团招聘正式员工流程,由用工部门向集团组织人事部提出申请,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集团组织人事部批准后,统一进行招聘。

2、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两年一签;无试用期。

3、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4、如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集团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集团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5、用工部门违反集团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临时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条 临时工工资待遇

1、临时工实行固定月工资制。详见附件。

2、临时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不承担其公积金。

3、如特殊情况,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集团领导批准,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下属单位参照实施。

附件:临时工工资表

第三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维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管理

1、按照“确实需要、不浪费人力资源”的原则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2、凡需招聘临时用工人员的科室,须书面提交用人申请,陈述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理由等,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再报局党组会研究解决。

3、局办公室为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和人事管理科室, 依据局党组决定,主持用人招录工作,办理用人招录有关手续。

4、用工科室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在岗日常考勤、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等管理工作。

二、招聘条件

1、首先具备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乱纪前科劣迹等条件。

2、年龄满18周岁以上,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特殊工作岗位用工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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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必须写出个人健康安全自负保证书,并有家属或子女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聘用。

3、文化程度应与从事的岗位相适应;应聘技术岗位的,需持有专业技术学习证明和上岗证书。

4、持有本人身份证。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无严重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三、招聘程序

1、根据岗位需要,局领导、办公室及用工科室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2、被确定录用的临时工,由用人科室负责填报《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工录用审批表》,报办公室履行录用手续。

3、被录用的临时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近照一张、健康证明、学历证书等个人资料,到局办公室建档备案。

4、管理局与录用临时工签署《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书一年一签。

5、办公室将录用报到临时工移交使用科室管理。

四、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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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岗培训。各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工科室负责进行上岗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工种相关要求和技能,尽快适应和投入工作。

2、试用管理。对录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个月;不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周,不超过10天。

3、绩效考核。由各科室对所有临时工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办公室;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 、 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科室临时工的30﹪。

五、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予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3、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4、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声誉和工作秩序,甚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5、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无法调整其他岗位工作的。

6、连续请事(病)假超过15天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7、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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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六、工资待遇

1、工资结构: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考核工资、特殊岗位补贴等四部分组成。

2、发放标准 :

(1)基础工资:实行日工资核算,标准为每天15元。 (2)工龄工资:从录用之日起按年计算,5年以下工龄工资按每年1元计算;5年--1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2元计算;11年--15年工龄工资按每年3元计算;16年--2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5元计算。

(3)绩效工资:各科室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天一考核,每月一总评;每月绩效工资标准最高限为100元,优秀等次100元,良好等次80元,合格等次70元,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4)特岗补贴:结合劳动强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室内工种每月30元,室外地面工种每月50元,高空及地下作业的工种每月80元。

3、工资造册:临时工的工资于次月 5 日前由各科室上报考勤情况,办公室核算造册,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科于次月10 日统一发放。

4、社会保险:凡录用的临时工自录用次月起由本局负责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按规定属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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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保福利: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岗位所需统一购买,临时工和正式职工享受同等条件的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中途离岗人员不享受在岗期间的劳保用品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规定

1、各科室要严格招聘临时工的管理;凡临时工不服从管理或有违反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科室负责人可将其交回办公室报局党组处理;各科室不得擅自辞退聘用临时工,不得私自用工或顶替用工,对违反本规定聘用和使用临时工给本局或临时工个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科室负责;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临时工,拒付工资。

2、临时工工资每月由本人在财务科领取,由财务科负责核对工资领取表,严禁代领工资。

3、对现有临时工工资按新办法核算,工资高的不降、工资低的上调;对新进临时工按新办法执行。鉴于卫生所返聘医务人员技术要求高、风险大,按照局新的工资标准核算后,每人每月再加100元风险补助费。

4、临时工因本人原因给本局或用工科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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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部依据施工需要,向社会招用临时性或短、长期的各种劳务用工,经过与项目部签定劳务用工合同(或其它形式的承包工程合同)之后,劳务用工必须执行施工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二条 项目部承担对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的管理责任。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接受、服从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各部门的领导和管理。遵章守纪。

第四条 生产过程中,实行定额生产、限额用料等制度。 第五条 劳务分包队伍可依据项目部的生产计划和进度安排,自主编制月作业计划,并依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自主安排作业队内部的作业方式和劳动组织。

第六条 劳务分包队伍依据施工处有关分配办法,对取得的定额工资、计件工资、作业承包收入和劳务分包的净节余有全部受益和分配权。

充分享有安全生产工作环境、条件以及劳动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进场后,必须经过项目部安质部有关人员的各种施工安全知识和施工特点的学习,并进行本工种的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1

同时经过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经项目部领导批准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 劳务工上岗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等知识。

第九条 分包队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我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服从我单位管理、监督,并每月我单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条 我单位监督分包队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吸纳分包队伍参加安全活动,及时向分包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务工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劳务工应认真参加各种技术交底的培训、学习,熟悉操作要领和安全要点。经过我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被考核人员名单和成绩必须报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我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审查分包队伍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与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我单位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队伍,应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立即与其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并向上级汇报。

第十七条 严禁分包队伍将所分包的工程再行转包。 第十八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1、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队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情况;

6、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劳务工在作业前要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才开始进行当班的作业。

第二十条 劳务工在作业前要检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品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佩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在作业中要相互提醒、互相帮助,这有利于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劳务工在作业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接受,同时要向下一道工序交接清楚。

第二十三条 劳务工在施工现场要互相监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消防法规,严格用火制度,不随意动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 遵规守纪,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

第二十六条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遇到险情可撤离现场或采取果断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搞好现场、生活区、宿舍卫生和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八条 同时要做到班前不准饮洒,酒后严禁上岗作业;当班不准离岗、串岗;当班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 劳务工在运营线上施工,必须有路工带领、严禁劳务工单独上线、上道作业。

第三十条 劳务工必须严格执行防止机车车辆伤害的“五必须、五不准”。

第三十一条 劳务工必须严格遵守铁路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任意损坏铁路各种器材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切合实际,提出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中铁十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资料

第八条 临时用工的管理:

1 、经批准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应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书》,临时工本人和用工单位各一份,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到区人事仲裁委员会(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签证。

2 、用人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规定,对临时用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成绩作为本人待遇兑现和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3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 、临时用工需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审批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的自行解聘。对聘期内临时工的解聘,应依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聘:

⑴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

⑵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⑶ 违规操作给用工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单方面解聘,并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前 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

⑴ 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协议)确定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⑵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6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7 、用人单位和部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应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说明终止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并提前十天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8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即为用工单位和部门与临时人员用工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各单位和部门临时用工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调解或仲裁,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省、市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http://renshi.jxau.edu.cn/s/26/t/358/04/0c/info1036.htm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经费分学校行政经费支出和单位自筹经费支出两类。学校行政经费支付临时用工工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聘用期间,学校和临时用

工人员双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有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金额部分,由学校行政经费支出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按照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要求等进行分类,并根据学校财力、南昌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标准工资的变化,适时对临时用工工资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合同工资制。工资以月计算,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待遇。个别特殊岗位临时用工工资报学校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每月约定的工资(含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金额部分在内)不得低于当年南昌市最低标准工资。

第三十条 工资发放方式:人事处根据签订的临时用工聘用合同书核定临时用工工资,由财务处将上一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发放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根据对临时用工人员的考核发放给临时用工人员本人。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为临时用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工在因工负伤(经相关部门鉴定)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工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不享受寒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自行制定工作考核和奖励制度,并设专人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对表现优秀者,用工单位可视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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