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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资产业务讲义(全文)

中央银行资产业务讲义第一篇:中央银行资产业务讲义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讲义银行承兑汇票 产品定义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承兑(承兑人),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商业汇票。

中央银行资产业务讲义

第一篇:中央银行资产业务讲义

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讲义

银行承兑汇票 产品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承兑(承兑人),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商业汇票。

功能特点

办理银行可以为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远期付款购货。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减少银行贷款,降低融资成本,而且等同于现金购货,可获取有利的商业折扣,银行承兑汇票可无限背书转让功能。

适用范围

适用于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产生的正常款项的支付结算。用于结算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

收费价格

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一次向出票人收取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每笔业务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敞口金按照敞口部分金额千分之1.5收取(同期6个月贷款利率5.6%)。

客户申请材料

(1)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公司与银行签订); (2)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申请表(项目填写提供)

(3)购买材料合同或接收劳务合同的复印件(项目提供);

(4)购买材料发票或劳务发票的复印件(项目提供);

业务流程(整个办理流程预计3个工作日)

(1)项目准备材料向公司提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公司资金管理科报总会计师审核审批;

(3)公司向银行准备材料提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4)银行审核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材料,审批签字,2个工作日 (5)企业缴纳承兑汇票手续费及敞口金; (6)办理银行向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7)公司向项目移交办结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原则上项目方只负责提供承兑汇票抵付货款,供货商在自身有需要的情况下,自行背书转让和贴现(贴现利率一般在4.2%-4.5%),公司最多承担不超过50%的贴现息。

账务处理: 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劳务款)时:

1.开出承兑汇票,不需要记账,只做应付票据备查登记 2.用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3.到期支付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项目保证金: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项目向公司开票银行汇交票面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剩余70%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及时交存公司开票银行,公司将按时并足额解付。 实施情况:

目前有南宁市政项目、余凯9标两个,项目共办理22笔,金额1,019.11万元。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产品定义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本行,本行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并且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本行有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功能特点

(1)对卖方,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现金,改善财务结构;

(2)可以对买方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远期付款条件,拓展市场,增加销售;

(3)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

(4)对买方,利用优惠的远期付款条件,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贷款,增加流动资金周转,创造更大效益。

适用范围

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

应收账款特别提示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及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对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条款。

金额

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预付比率最高不得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80%。

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预付比率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票面金额扣除销售商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预付比率是银行根据购销双方资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应收账款质量与可能出现的坏账比率而确定的融资比例。

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包括保理期及宽延期。保理期为保理业务发生日到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满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融资转入宽延期,宽延期期限由本业务双方当事人在保理业务合同中加以约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下任何一笔应收账款的融资期限最长为9个月,其中保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宽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利率及收费价格

保理期的融资利率执行我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宽延期的融资利率在保理期融资款利率基础上下浮30%执行;

宽延期满,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融资利率在保理期融资利率基础上下浮30%执行。

融资利息按月收取。自保理银行将融资金额划入销售商账户之日起,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基础按日计算。销售商应于每一结息日将该期利息支付给保理银行。

保理业务融资手续费按融资金额的3—6‰在办理融资业务时一次性收取。

客户申请材料

(1)卖方企业须提供材料: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如果授权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权人身份证明;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有权决策人同意在本行办理本业务的决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经过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和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月报或季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和应收账款明细情况。

(2)买方企业须提供材料:公司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近期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两个的年报。

(3)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本行规定格式的《应收账款确认书》。

业务流程

(1)提出保理申请,包括金额、期限、用途;

(2)办理银行受理保理申请,进行调查、审查;

(3)审批同意后,保理银行与销售商签订《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4)出具的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银行;

(5)保理银行与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6)公司或保理银行按购销合同约定在付款日前向业主催收应收账款。

(7)业主按购销合同约定付款。

(8)保理银行收妥账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公司。

第二篇: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080122406 张 天禹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分为:现金资产;贷款;证券投资;其他资产业务等。

现金资产作为银行流动性需要的第一道防线,是非盈利性的资产,从经营的观点出发,银行一般都尽可能地把它降低到法律法定的最低标准。

现金资产没有利息收入,只要不造成交易障碍,银行总是尽可能少地保留现金。如果银行把腾出的资金用于别的投资,即可获得利润收入,因此过量的现金准备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并且随着投资利率水平的上升,机会成本也随之增加。 但是,银行现金准备过少,又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银行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满足储户的提款需求,就将丧失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同样,一家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和其它业务往来的银行保持足够的存款余额以补充存款的外流。拥有现金资产太少对清偿能力会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并增加借款成本。故银行现金资产应保持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所以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维持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为了避免发生流动性危机,银行总资产中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现金资产占总资产比率不是越少越好。

现金资产一般包括银行库存现金、在途托收现金、代理行存款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四部分。

库存现金是银行金库中的纸币和硬币,以及同中央银行发生往来但尚在运送中的现金;

在途托收现金指已签发支票送交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但相关账户尚未贷记的部分;

代理行存款即存放同业的款项,主要用于同业间、联行间业务往来的需要; 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用于应付法定准备金的要求,并可做支票清算、财政部库券交易和电汇等财户的余额。

现金资产是唯一可做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项目,也是银行全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部分,可以随时满足客户的提款要求和贷款请求,因而被称为一级准备。但现金资产基本上是无收益的,因而银行在经营中总是力图在缴足准备金,确保银行流动性的前提下减少现金资产的持有。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证券投资过程,是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

第三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 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

(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保管托管财产的条件;

(四)有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五)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

(六)具备保管财产、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能力及相应的应用系统;

(七)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指引、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托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

(一)开立托管账户;

(二)妥善保管托管财产;

(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财产的清算及交割事宜;

(四)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数据;

(五)对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提供托管财产的相关托管信息;

(七)提供与托管财产相关的增值服务;

(八)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托管服务。

第十条 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托管财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保管;

(二)将不同的托管财产混同保管;

(三)侵占、挪用托管财产;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托管业务类别主要包括:

按服务对象分,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投融资活动、商事交易、公共事业、社会慈善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按经济关系分,托管业务可分为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以及其他业务。

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放心保)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第十二条 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与业务相关当事人签署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托管财产类型;

(三)托管银行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托管合同有效期和合同终止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托管财产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业务存续期间的货币收支活动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财产应与托管银行的自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财产分离管理,相关资金划拨由托管银行执行。因托管财产投资需要而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债券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其他账户,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对托管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负责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业务,托管银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财产。

托管银行应规范资金清算操作,严格岗位授权制度,控制资金清算风险;并依照有关法规及托管合同规定,对托管账户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核。

托管账户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可从托管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与相关当事人共同确定托管财产会计核算和估值原则;对于没有行业统一规则或创新类的投资品种,须与相关当事人协商统一核算、估值方法。

托管银行为各项托管财产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务,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按照相关法规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会计数据。

托管银行复核托管财产估值结果不一致的,应与受托人或管理人共同查找原因以达成一致;若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按受托人或管理人最终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托管银行应加强会计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复核、授权、对账、数据备份等制度,完整保存托管财产会计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提供监督服务,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可以对托管财产的投资行为、支付费用、分配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

托管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监督工作所必需的财产数据、关联信息等业务资料,相关当事人应承诺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有效。托管银行发现管理人投资行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的,应进行提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绩效评估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报告服务,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监管部门对信息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办理外包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信息报告、投资者登记、监督、资金划拨、头寸管理、税务代缴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上述服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和业务系统,并与原有托管业务团队和系统建立必要的隔离制度。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可依法开展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业务,并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托管银行借贷资金和证券业务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基于业务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综合考虑托管财产规模、托管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为客户提供有偿托管服务。托管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应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列示。

托管费收费可参照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托管费率指引,依法形成合理的行业收费原则和标准;托管银行不得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争揽客户。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选择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提前进行尽职调查,综合考察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财务状况、运作能力、技术、人员和风险控制等要素后进行选定。若转托管是由管理人或受托人发起决定的,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承担尽职调查责任。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与主托管银行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接受监督,严格维护托管财产利益。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按照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托管业务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保证托管业务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运行稳定,保证各软件应用系统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托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指引,建立科学合理、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岗位人员、运营系统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基本制度、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等,涵盖各项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操作风险,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托管银行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维护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各托管银行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管业务自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托管财产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等。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托管银行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不得非法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和实施托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和促进托管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管理规范的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开展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托管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托管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有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转载]关于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和“同业业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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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14:55:15)转载▼

标签: 转载 分类: 水泥、建材、施工

转载这一篇,进一步探讨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令我心中有些不安的是,随着商业银行越来越庞大复杂,谁又能真正说清银行到底有多少存款和贷款呢?银行会不会通过IT系统创设出虚拟的资金进行周转呢?但愿我这只是杞人忧天。

原文地址:关于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和“同业业务”的范畴作者:心悦向日葵 [转载]关于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和“同业业务”的范畴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目前,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保险资金、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产(QDII)、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直投基金、资产证券化资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账户监管类资产等多个业务门类。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总规模近几年一直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其中包括: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以及证券定向资产管理托管。

兴业银行中间业务

兴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B股清算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信托理财业务、信托财产保管、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

兴业银行负债业务

兴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包括:同业存放、协议存款等。

兴业银行同业业务

兴业银行同业业务是兴业银行独具的特色业务:负责与境内外金融同业合作,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发挥综合业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提供业务扩展平台和网络共享平台服务,与金融同业合作伙伴在产品、渠道、客户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目前兴业银行已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达 1,100 家境内外同业客户建立了各类业务合作关系,在银银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领域创造了领先优势,具备多项创新业务资格,能够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的不同需求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今天重点说兴业银行同业业务。小屋兄,我今天忙,一切资料有劳助手整理于可见资料,尽可能的详细。我下午还忙,希望谅解。对与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收入增长的持续性问题,确实值得再思考。2011年买入返售资产的中增长最快的就是信托收益权类资产,余额从2010年末的14.50亿升至2011年末的2831.20亿,增长了194倍。而由于可能涉及到表内资产表外化的风险,银监会已经在去年严格控制银信合作,并逐步规范信托和票据类同业资产。虽然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但在监管环境逐步收紧,信托业务增速放缓的前提下,兴业银行2012年的同业业务如果仍维持2011年高增长的话,需要进一步观察。=====

2011年第四季度,兴业银行同业资产占生息资产比重稳步提升至29.51%,这一比例也在上市银行中居于首位。然而,对于兴业银行同业业务模式成本过高、盈利不稳定以及银信合作前景黯淡的质疑,也始终存在。

兴业银行是如何做大同业业务?“银银平台”真正的战略价值在何处?银信合作监管收紧,兴业银行又将如何开展新的创新?

在兴业银行内部,对于同业业务包含的内容,有着两个不同口径:

1.

指单纯的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也就是同业业务部所承担的职责。

2.

包括同业、金融市场和资产管理三大部分的大同业业务板块,这里面包含的业务部门就有同业业务部、资金营运中心、投行部、托管部等等。

外界提到的兴业银行在同业方面所取得的优异业绩,更多指的是“大同业板块”所获得的利润。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开拓了两个全新的领域:

1.

与城商行等中小银行进行业务合作,主要途径就是银银平台。

2.

与信托业展开合作,就是将银行理财计划和信托理财计划进行对接。

截止2011年底,兴业银行同业存款规模超过千亿,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券商在内的四类金融机构。来自“银银平台”合作银行城商行和农信社的同业存款约有三千多亿元,来自信托、券商和保险协议存款的同业存款则各有一千多亿元。六千多亿元的同业存款规模以及随之而来的巨额利润。另外,从2007—2011年间,兴业银行也与信托通过理财计划挂钩的同业合作模式,同样成为银信合作得以迅速扩张的主要模式。

从2010年起,兴业银行再次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则,原本只做负债业务即只负责为资金营运中心、投行部等部门提供存款的同业业务部,也开始进行资产配置。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资产配置为买入返售资产。而截至2011年年底,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配置资产超过六千亿元,同期负债余额近七千亿元,大体实现同业资产负债平衡。

这一改革将让兴业银行的同业盈利模式更加灵活多样,相当于在兴业银行“大同业板块”中增加了一个利润中心。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心,同业部门自行开展资产业务,如何划分“大同业板块”各部门间权责,以及如何实现有效地风险控制提出了挑战。

城商行与农信社在兴业银行同业业务中占据半壁江山,主要来源于兴业银行推出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银银平台”系统。通过这个平台,兴业银行试图打造出一支由兴业领衔、在网点数量和同业规模上可比拟国有四大行的同业联合体。而这样的同业“联合舰队”也令兴业银行在控制同业存款成本的同时,亦获得了一定的清算手续费收入。

“银银平台”是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针对城商行和农信社等同业合作伙伴推出的一个银行间业务综合合作系统,其主要的八大业务模块分别为:科技输出、支付结算、财富管理、融资服务、结构优化、资金运用、外汇代理和人员培训。

其中兴业银行着力推广的,正是支付结算体系下的“柜面互通”业务,即为加入“银银平台”的任何两家银行之间搭建清算通道,而兴业银行作为清算支付的中枢节点,向清算方收取手续费。

相比于“银银平台”其他业务创造的利润,柜面互通带来的清算收入其实并不高。而兴业银行大力推广这项业务的真正用意,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在“现实的经济收入之外”。

按照柜面互通业务的清算特点,加盟“银银平台”的城商行和农信社要实现这项功能,势必要将一定量资金预存在支付结算的中枢节点。对兴业银行而言,这部分送上门来的同业存款除了支付利息外,几乎不需要任何额外的成本。

不仅如此,透过柜面互通的清算支付网络,兴业银行亦可有效加强“银银平台”加盟银行间的业务联系和对加盟银行的影响力。在加盟银行投资水平与银行存在明显差距且普遍缺乏市场化客户的情况下,将闲置资金交由兴业银行代为投资,无疑也是加盟银行较为理性的选择。

在同业业务领域,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就是配置同业拆放和买入返售。但银行间资金交易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现实,使得各家银行的收益率往往只会在基于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一定范围内浮动。因此谁能控制成本,谁的同业业务收益就会领先同行。

除此以外,柜面互通的推广同时是将兴业银行的银行服务渠道,在不必大规模开设新网点的情况下,延伸到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而由此节省的人力和硬件设施开支亦属不菲。

在“银银平台”的八大模块中,“科技输出”看上去与金融同业业务相隔最远,但这一模块却成为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用来维护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的“利器”。

在国内银行业中,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IT系统的银行只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银银平台”的科技输出,即是以较低价格向加入“银银平台”系统的中小银行出售兴业银行所开发的IT系统的使用权。而通过低价的技术输出,从软件系统上强化与银银平台加盟银行的合作关系,被视为是兴业银行此举的真实战略意图。

加入该系统的中小银行,可接受兴业IT系统的银行不需要签订附带“退出壁垒”的协议,即相关银行完全可以在合约到期后放弃使用兴业的IT系统而不付出任何代价。

不过在实践中,一旦纳入兴业IT系统的中小银行选择退出,将不得不面对高昂的“菜单成本”——在员工已熟悉兴业IT系统使用的情况下,更换一套新系统不仅需要付出巨大的学习成本,还将面临较长时间的新业务系统磨合期,这显然是规模有限的中小银行无法承受的。

此外,有加盟银行亦表达了对兴业IT系统渗透力和数据安全性的担心。因为加盟的银行不可能无条件欢迎兴业的技术输出,因为采用兴业银行的IT系统,往往也意味着在业务流程和经营方法上向兴业银行靠拢,这可能令加盟的银行失去自主意识。另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于,加盟银行的核心数据包都存放在兴业银行的机房里,万一出现泄漏和盗用,兴业银行又会如何处理呢?

对于上述担忧,兴业银行声称:一个明智的银行家是在合适的阶段做合适的事情。对于大多数加入“银银平台“的中小银行而言,兴业银行并未与其形成正面的市场竞争,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兴业银行也不可能采取大规模并购等手段在全国广设网点,因此现阶段兴业银行与中小银行的合作完全是互利双赢的。

尽管透过“银银平台“和银信合作,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在近几年获得了耀眼的业绩成长,但仍有同业业务发展的深层次忧虑。因为单纯的客户关系管理不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冲击,但包括银信合作和同业拆放这样的金融市场业务却不能不考虑市场波动以及政策调整的影响。

随着银信合作的受限,过去2007—2011年与信托行业合作甚深的兴业银行也不得不面对业务转型的现实问题。与此同时,在被兴业银行视为同业新蓝海市场的村镇银行领域,随着牌照审批制度可能出现的调整,大型商业银行集中兴办村镇银行可能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模式,而这对希望将村镇银行纳入银银平台的兴业而言,也并非好消息。

“理财门户”或许是令一个新利润增长点。2011年理财门户正式在“银银平台”上推出。构筑于“银银平台”上的理财门户实质上是一个开放的理财产品第三方销售平台,而这一平台的销售渠道即是加入“银银平台”的全体银行网点。

客户在“银银平台”的任何一个联网网点,比如农信社或者村镇银行,都能获得理财门户上销售的理财产品的信息,并且在该网点可以直接销售。供应者则是所有“银银平台”加盟银行,只要你有牌照,并且开发出了理财产品。理财门户卖的理财产品主要是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因此更多是基础性的理财产品。而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销售公司针对的大多是高收入群体,卖的也是相对复杂一些的产品。

理财门户对于加盟的城商行和农信社的激励效应在于,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活跃,对于理财产品的需求也随之大为上升。而农信社又往往不具备理财产品的创设能力,如果通过理财门户,不仅解决了产品供应的问题,还能让销售渠道获得手续费收入,还能留住存款,加盟的中小银行何乐而不为?

在目前“银银平台”的加盟银行中,有能力、资质创设理财产品的银行并不多,在这一门户上,兴业银行唱独角戏的情况可能会长期持续,最为关键的是,什么产品能放到这上面卖,都还是要经过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的同意,兴业银行还是控制着产品的供应。

除了理财门户,新一轮的银证合作也是抵御银信合作停摆风险的潜在利润增长点。兴业银行高度关注券商客户保证金以及自营资金未来与银行金融产品业务进行合作的可能性,随着证券市场转暖,相关政策的松动,这一部分可能形成一个新的市场。

不过,尽管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在不断地寻找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同业业务所引发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却是兴业银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尤其是随着巴塞尔Ⅲ监管条例的逐步实施,其中对于资本稳定性的监管要求,将对同业资产占比较高的兴业银行来讲,构成严峻挑战。

第五篇:兴业银行外汇资产管理顾问业务介绍

【功能介绍】

个人外汇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是指兴业银行作为您的资产管理顾问,向您提供外汇资产的投资方案,并根据您的授权,代理进行外汇资产运作,定期向您支付收益、到期返还本金的一种外汇理财服务。

【业务特色】

• 兴业银行个人外汇资产管理顾问业务保证本金安全,起点金额低、收益率高,同时提供多种期限选择,满足您的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不同需求。

• 兴业银行适时推出质押贷款、转让、赎回等增值服务,盘活您的理财资产。

• 兴业银行对您委托的外汇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组成专业团队进行资产运作和风险管理。

【办理流程】

只要您有足额外汇,就可以办理兴业银行个人外汇资产管理顾问业务,实现轻松理财。您凭借有效身份证和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即可办理。如果您没有兴业卡,那么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兴业银行营业网点立即开立。

【资费标准】

收取手续费,一般为认购金额的 1‰,不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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