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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集锦)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第一篇: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焦点释疑千呼万唤始出来!8月1日正式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终于压轴正式公布!大家一直非。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第一篇: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焦点释疑

千呼万唤始出来!8月1日正式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终于压轴正式公布!

大家一直非常关注新标准的具体内容将对今后的设计和施工带来哪些影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专业副总工/研究员李向东老师(文中“笔者”)曾在其个人微信号“木子暖通”中发布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百问”,对新标准中的一些疑问进行了解读,得到不少朋友的反馈。此次,《暖通空调》杂志社特别邀请李老师针对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再梳理,希望有助于大家对标准的理解和学习。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李老师在“百问”中的解读,还是本文的“释疑”,都是仅作为参考。作为一个设计师应该知道,即使是规范编制专家的答复,也不能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设计的依据只能是正式出版的规范条文、以规范组名义的书面答复和当地消防局的解释等。 加压送风部位 标准/规范原文

3.1.3.第1款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 。 释疑:不设防烟系统的意思,就是没有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也可以不设置送风系统。

标准/规范原文

3.1.3.第2款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释疑: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无论楼梯间是否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均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指在走道进入前室的门口上方,设置类似于风幕的送风口,风口长度宜较门宽各超出100mm。“正对前室入口”指针对走道至前室的疏散门门口。分别如图:

关于剪刀楼梯间 标准/规范原文

3.1.5第2款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释疑:在“百问(1)”中,笔者曾回复:“只要是剪刀楼梯,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都要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无论楼梯间、前室是否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笔者在交流会上曾与规范编制组专家交流过这个问题,专家给出的答复也是,只要是剪刀楼梯间,均设送风系统。

此条反馈意见很多,影响较大,笔者又仔细研读规范条文,得出的结论是,此条仍与旧规范一致,即仅限于三合一前室,即新标准所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情况下,剪刀楼梯间的两部楼梯及其三合一前室需要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而剪刀楼梯间分设前室、或者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而消防电梯独立设置前室、或者剪刀楼梯一侧设置独立前室、另一侧设置合用前室的情况下,剪刀楼梯间、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可以自然通风。

标准/规范原文

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释疑:此条中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是完全并列的,而“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情况即“三合一前室”是例外。“三合一前室”明确要求,不能采用自然通风。

如按“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的字面理解,则不存在共用前室自然通风这一做法。

关于地下楼梯间

1 地下楼梯间自然通风问题标准/规范原文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 层。 释疑:此两条主要焦点在于,地下楼梯间是否仍可采用自然通风。 第3.1.6条界定在封闭楼梯间,结合《建规》GB50016-2014第6.4.4条对地下楼梯间要求:

第3.1.6条应理解为:不能满足自然通风的、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的地下封闭楼梯间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当地下楼梯间满足3.2.1条时,封闭楼梯间也是可以自然通风的。也就是不大于10m时,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大于10m时,设置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且不能全部设置在顶层。 两条矛盾之处在于,仅地下一层楼梯间需设1.2㎡外窗,大于一层不大于10m的地下楼梯间时,反而设置1.0㎡外窗即可。笔者理解,3.1.6条的重点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口。

至于地下楼梯间可开启外窗的形式,一是某些楼梯间可在地下部分梯段处开设外窗;二是窗井形式。规范并未排斥窗井形式,只要窗井的开窗面积、开启装置高度等满足要求,笔者认为窗井自然通风未尝不可。

2 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标准/规范原文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本规范第 3.4.5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那么,对于住宅来说,住宅投影部分的地下一般是储藏室,其周围是车库,是否满足本条要求,可以地上地下共用加压送风系统?

释疑:住宅储藏室可认为满足本条要求。当地下为商业、餐饮、娱乐等功能性房间时,地下部分楼梯间应采用单独送风的方式。

加压送风口形式

1 前室应每层设置常闭风口,计算加压送风量时,按开启3层计算,如果前室只有1~2层,如何计算?

释疑:按实际相应楼层数计算。

2 对于地下只有1~3层,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是否可采用常开风口?

释疑:采用常开风口,虽然风量分配上没有问题,但常闭风口具有手动开启、远程开启、自动开启等开启方式,开启信号传至消控室显示。阀门开启,同时联动送风机开启。如采用常开风口,则仅具有风口送风功能,常闭风口具有的功能就丧失了。

3 楼梯间可否采用自垂百叶风口

释疑:不建议采用自垂百叶风口。自垂百叶也属于常开风口,因送风系统启动时风口不需要电信号开启,仅需通过送风系统气流吹开。但自垂百叶损失了风机的压头,平时其关闭并不严密,无法起到防止烟囱效应的作用;另外,自垂百叶无法进行风量调节。 建议楼梯间采用双层百叶风口或单层百叶带调节阀风口。

4 首层扩大前室是否也要设常闭式加压送风口?

释疑:从防火机理上来说,前室是人员自房间、走廊向疏散楼梯逃生的中间缓冲通道,设置防烟系统,是为了保证人员疏散安全。首层扩大前室,是人员从楼梯间向室外疏散的通道,外门不是防火门,此处设置加压送风,也难以维持应有压力。因此,首层扩大前室没必要设置加压送风口。

5 计算送风口风速时,是否考虑风口有效面积系数,如何考虑?

释疑:可不考虑。

防排烟风机设置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指什么?

释疑:当机房外墙设百叶风口,送风机应采用风管与百叶风口接驳,不得自机房内吸风。

2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不在一个面上时,是否还有距离要求? 释疑:当设在不同朝向的墙面上,且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时,可以没有距离要求。

3 进风管道可否与平时通风系统合用吸风管道?

释疑:加压送风系统的进风管道宜单独设置,不宜与平时通风系统的进风管道合用。

4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是否允许和补风机房、空调机房合用?

释疑:专用机房指满足《建规》第6.2.7条: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采用甲级防火门。

送风机可以和补风机、空调机组、平时通风机合用机房,机房必须满足上述要求。严禁和排烟风机合用机房。

5 排烟风机可否和送排风机房、空调机房合用?

释疑:可以。排烟风机房严禁和加压送风机房、补风机房合用。

6 加压送风机是否还可以设置在屋顶,设置在屋顶时,是否需要设置在专用的机房?机房设置要求和室内是一样的吗?

释疑: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当条件不具备时,还是可以设置在屋顶的。

当设置在屋顶时,风机应设在专用机房内,这主要是防止长期风吹日晒,风机及其电器装置老化、失效。

根据GB/T 50353—200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层高2.2m及以上的算全面积,层高2.2m以下的算1/2面积。

所以,即使屋顶风机房层高不足2.2m也要计入建筑面积;另外,屋顶设备机房的面积不应超过屋顶面积的25%,否则,要计入建筑层数。以后设备专业在报规前就要给建筑专业提屋顶风机房了!!

防排烟风管设置

1 新标准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排烟系统风管均提出了不同的耐火极限要求,应采用什么材质风管?

释疑:根据GB/T 17428—2009《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的测试方法,0.5h后试验炉的温度已经达到850℃左右,而普通钢材500℃即发生变形,不能保证风管的完整性。请参考笔者微信号“木子暖通”中文章“风管系统选择与安装

(三)关于钢板风管的耐火极限”。 市场上部分复合风管(如玻镁风管),据目前厂家资料,其排烟风管仅进行了燃烧性能试验,满足GB 8624—2012《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即整体不燃A级要求,但未见耐火试验报告。在见到报告前,笔者认为其不满足新标准相应耐火极限的要求。

根据目前资料,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排烟管道只能采用防火风管。 GB 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2条,有关防火风管的条文说明:

防火风管主要应用于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是指建筑物局部起火后,仍能维持一定时间正常功能的风管。它们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1h,2h,4h等不同要求级别。我们把应用于防止排烟系统高温引发电气线缆及其他易燃物次生火灾的风管称为排烟防火风管,把用于避难空间与安全通道送风系统、能满足设计与消防耐火极限时间的风管称为正压送风防火风管。 国标图集《07K103-2 防排烟系统设备及附件选用与安装》附录,给出了一种防火风管——火克(Hawk)纤维增强硅酸盐板,耐火极限可以达到2h,3h。有自撑式、钢板风管包覆两种制作方式。

另一种防火板——波特板,耐火极限1~4h,其材料成分中60%以上与花岗岩的主要成分相同,厚度6~15mm。

固定窗设置 标准/规范原文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1 固定窗的作用

释疑:为给灭火救援提供一个较好的条件,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不延误灭火救援时机,应在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可破拆的固定窗以及时排出火灾烟气及热量。

2 部分地下楼梯间、建筑下部数层增加的疏散楼梯,可能不具备开窗条件,如何处理?

释疑:只能让建筑修改方案,满足开窗条件。

3 超高层在避难层分区转换的楼梯间,如何设置固定窗?

释疑:只能说,确实是个问题。 标准/规范原文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规范第 4.4.14~4.4.16 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规范 4.4.17 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 这些区域不靠外墙或屋顶时,如何设置固定窗?

释疑:修改建筑方案,使得这些区域具备外墙或屋顶条件。

系统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系统的设计风量是否指风机风量,还是选择风机时在1.2倍基础上再附加漏风系数?

释疑:系统的设计风量用来选择风机,就是风机的额定风量。

2 计算风道截面、风口尺寸时,按系统设计风量还是计算风量?

释疑:按计算风量。

关于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 标准/规范原文

3.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规范第3.4.5~第 3.4.8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 3.4.2-1~表 3.4.2-4 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1 表3.4.2-1~表 3.4.2-4应用注意事项

释疑: 1)系统高度≤时,直接根据计算结果确定风量。 2)不同系统高度,采用线插法选取风量。

3)表中计算标准是按每层一樘2.0m×1.6m的双扇门,当采用单扇门时,查表数值乘以0.75系数。

4)楼梯间设置了一樘疏散门,而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也都是只设置了一樘疏散门。

5)楼梯间疏散门的开启面积和与之配套的前室的疏散门的开启面积应基本相当。

6)首先要根据第3.4.5~第 3.4.8 条的规定计算风量,再与表格数据比较,取其大者,作为计算风量。

2 对于有多个门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风量如何确定?

释疑:根据第3.4.5~第3.4.8 条的规定计算风量,再与表格数据比较,取其大者,作为计算风量。

3 住宅通常多个户门直接开向前室,如何计算送风量? 释疑:对于有多个门的独立前室,其送风量按前室门的个数计算确定。但住宅按 1 个单扇门的面积确定。

4 计算加压送风量时,门洞风速如何界定,如前室是否包括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

释疑:楼梯间门洞风速:指通向楼梯间的疏散门开启时的风速;前室门洞风速:指通向前室的疏散门开启时的风速。

5 地下楼梯间送风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1,是否不用考虑地下的层数?

释疑:当地下楼层数多时(≥3层),建议N1=2。

6 计算送风量时,窗缝或电梯门缝如何考虑?

释疑:楼梯间窗缝或合用前室电梯门缝的漏风量,对总送风量的影响很小,在工程的允许范围内可以忽略不计。

关于防烟分区划分

1 挡烟垂壁高度计算 释疑:

1)有吊顶,且吊顶为封闭吊顶,挡烟垂壁自吊顶算起。

2)有吊顶,且吊顶为格栅式、孔板式等非封闭吊顶(开孔均匀,开孔率>25%),挡烟垂壁自梁底算起。

3)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时,挡烟垂壁应自梁底设置,向下穿过吊顶,吊顶下高度应满足4.6.2要求。

4)结构梁作为挡烟垂壁:通常的结构梁都是井字形布置,绝大部分梁高都是一致的,井字形之间的面积很小,即使梁高满足挡烟垂壁高度要求,也不能作为挡烟垂壁使用。只有当防烟分区边界有较其他区域突出的结构梁、且高度满足4.2.2要求时,方可作为挡烟垂壁使用。

2 敞开楼梯间外窗可否作为走道自然排烟口?

释疑: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设置挡烟垂壁后,如走道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就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可开启楼梯间外窗不能作为走道自然排烟口。

3 防烟分区最小面积

释疑:防烟分区的面积过小,会使储烟能力减弱,使烟气过早沉降或蔓延到相邻的防烟分区。规范并未规定防烟分区的最小面积,笔者认为,防烟分区划分原则为: 1)尽可能接近最大允许面积; 2)各防烟分区面积尽可能接近;

3)防烟分区宜形状规则,尽量避免狭长、曲折的防烟分区形状。 新标准4.6.3条条文说明: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m 的场所,如果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值小于15000 m³/h,按15000 m³/h 取值为宜。

4 逻辑防烟分区

释疑:当室内净高大于9m时,室内仍需划分防烟分区,分区面积要满足本条规定,当防烟分区之间不设置挡烟垂壁等挡烟设施,防烟分区形成了“逻辑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排烟口、以及排烟风机设置均需按已划分好的防烟分区进行。

中庭排烟设计

1 “中庭”定义

释疑:

1)新旧建规、高规、新防排烟标准中都没有“中庭”的定义。 2)JGJ 67-200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4.1.8 条,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该条的【条文说明】:大型写字楼、商务办公楼和公寓式、酒店式办公楼对门厅要求更高,在空间上有的设置了中庭…

可见,《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对于通高的门厅认为就是中庭。 《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辞典》

古希腊住宅中由回廊和房间围绕而成的庭院。近现代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成为旅馆中多层的室内大厅,后又被广泛地运用在办公楼、购物中心等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中,又称为四季厅或共享大厅。 上海市DGJ08-88-2006《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有明确的定义: 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

2 商场自动扶梯开口算不算中庭,是否需要排烟?

释疑:建议参考上海规程对中庭的定义,并与当地消防、审图人员沟通后确定。

3 住宅入口大堂,经常做成2层通高的形式,算不算中庭,是否需要排烟?

释疑:当大堂属于首层扩大前室,不用考虑排烟。

当大堂与前室分设,建议按第4.3.3条设置自然排烟窗。注意,新标准明确了电动排烟窗的要求,一般场合是无需设置电动排烟窗,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即可。 住宅地下储藏室排烟

释疑:根据《建规》,住宅地下储藏室属于总面积大于200㎡、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房间,一般没有单个房间大于50㎡的情况,每个单元作为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500㎡(设喷淋时不大于1000㎡)。划分好的储藏室相当于一个个的防烟分区,不存在最大防烟分区问题。 排烟系统可执行新标准

标准/规范原文

4.4.12第3款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 4.6.3 条第 3 款计算。 排烟量按标准4.6.3第3款。

标准/规范原文

4.6.3第3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即计算地下储藏室设置机械排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满足13000m³/h即可。 如为保险,也可执行标准4.63第1款。

标准/规范原文

4.6.3第1款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m 的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m³/(㎡·h)。

即目前通行的做法:地下储藏室除满足自然通风房间、核心筒、机房外的所有面积数乘以600m³/(㎡·h)作为设计排烟量。此做法是把整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防烟分区处理,数值上,该算法一般会大于按第3款的算法。

自然排烟窗设置 标准/规范原文

旧建规: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其条文说明:排烟窗口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包括手动和自动装置。

旧高规: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释疑:

旧规范规定的较为笼统,实际工程中,采用手动开启的不多,大多采用电动排烟窗,造价高、控制复杂、故障率高、可靠性低。 新标准对手动开启进行了明确规定,要点如下: 1)高位排烟窗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2)手动开启装置距地1.3~1.5m;

3)重点场合要求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当集中设置于一处确有困难时,可分区、分组集中设置,但应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窗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应设置在人员疏散口附近。 4)重点场合,除了手动开启,还应设置电动排烟窗自动开启。

排烟风管跨防火分区设置 标准/规范原文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释疑:

机械排烟系统横向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系统,是指风机、风口、风管都独立设置。

当排烟系统仅负担某个防火分区排烟,但其风管跨越其他防火分区,只要满足风管的耐火极限(采用防火风管)即可。

补风系统

1 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是补风量的下限,请问,有没有上限?

释疑:不大于排烟量,建议补风量取60%的排烟量。

2 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是否可以和空调、通风机房合并? 释疑:可以。

3 补风系统是否应设置防火阀,采用70℃防烟防火阀还是280℃排烟防火阀?

释疑:穿越机房隔墙等需要设置防火阀的部位,补风管道应设置70℃防烟防火阀。

4 补风口可否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不同房间内,如房间排烟、补风口设在走道内?

释疑:补风口与排烟口应设置在同一空间内,因此,房间排烟、补风口设在走道内的做法是不合适的。补风口设置方式如下图。

关于储烟仓

1 储烟仓厚度是自梁底算起还是板底算起?

释疑:

首先看储烟仓定义: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该空间是聚集并排出烟气的区域。 储烟仓厚度也就是挡烟垂壁的高度,可如下确定: 当有封闭吊顶时,储烟仓高度自吊顶算起; 有吊顶,且吊顶为格栅式、孔板式等非封闭吊顶时,一般情况下,储烟仓高度自最高的梁底算起。

新、旧规范中房间排烟设计的对比

新、旧规范中走道排烟设计的对比

新、旧规范中中庭排烟设计的对比

控制系统与旧规范有何变化

1 旧《建规》、《高规》对加压送风系统控制并无明确要求,其控制应执行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释疑:

新标准及GB 50116中,防排烟风机均应具有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动、送风口或排烟口联动启动功能。 新标准明确要求,防排烟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功能,GB 50116无明确要求,经咨询电气工程师,防排烟风机现场均应配置可手动启动的控制柜。

排烟风机具有自动停止功能,相应的补风机亦应自动关闭。

加压送风机不具有自动停止功能,这与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对消防给水泵的要求是一致的。

对建筑专业的影响

1. 防排烟竖井

面积加大了 

释疑:主要体现在:加压送风量大幅度增加;地上、地下风量需叠加计算;部分楼梯间或前室原来可以自然通风的,现在需要加压送风;对加压送风和排烟系统的竖向分区更明确,超过50m的排烟系统需要分区;不允许采用土建风道,必须采用管道送风,且管道应设置在竖井内,风井应预留出风管的安装空间。

风井应便于风管施工安装 

释疑:那种不规则的建筑边角区域、过于狭窄的竖井,都没法实现风管安装。

排烟系统竖向分区  释疑: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此条有两种做法影响建筑专业:一种做法在不超过50m的中间某层增设排烟机房;二是50m高度以下设置独立的排烟竖井,在50m以上将出现两个排烟竖井并列的情况。 2. 可开启外窗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

释疑: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 层。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 

释疑: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 

释疑: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手动开启装置  释疑: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 风机房 释疑: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专用机房指满足《建规》第6.2.7条: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采用甲级防火门。

     

送风机可以和补风机、空调机组、平时通风机合用机房。 送风机、补风机严禁和排烟风机合用机房。 屋顶风机也要设在机房内。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有条件时,建筑下部区域需设置送风机房。

 送风机房与排烟机房尽量远离。

4. 固定窗

为给灭火救援提供一个较好的条件,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不延误灭火救援时机,新标准在某些部位设置可破拆的固定窗以及时排出火灾烟气及热量。 释疑: 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规范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 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标准/规范原文

5. 自然排烟窗(口) 释疑: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

标准/规范原文 

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m 的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规范第 4.6.6 条~第 4.6.13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 中的数值。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 4.6.3 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 自然排烟窗(口)设置要求: 标准/规范原文

 排烟窗手动及自动开启装置

标准/规范原文

6. 挡烟垂壁 释疑: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7. 风井

释疑:机械加压送风、补风系统、排烟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二篇: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安全疏散设施九:防烟和排烟设施

1、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3、自然排烟

(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和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或房间面积的2%。

(3)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4、机械防烟: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5、机械排烟(高层):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剧场舞台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单层或多层建筑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4)中庭;

(5)设置在

一、

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7、防排烟设施的检查要点

(1)防排烟设施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自然排烟窗是否便于开启

(3)模拟火灾信号联运或手动开启防排烟系统,检查防排烟效果。

(4)检查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5)检查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是否自行启动。

(6)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检查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是否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7)检查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8)检查在排烟风机入口处或在排烟支管上是否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9)检查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相连的软接头是否是非燃材料。

第三篇: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 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5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 4.1.6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隔墙

4.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承重构件上。

4.2.2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2.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4.3 装修和构造

4.3.1 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3 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它管道需要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3.4 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门下的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管线沟空隙紧密填塞。 4.3.5 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4.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4.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的防火门。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4.4.3 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第四篇: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我厅陆续接到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新闻媒体和个人反映部分在建项目使用的建筑厨房、卫生间排烟、排气道(以下简称排烟气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报告。据相关机构检查,部分进入施工现场的排烟气道为不合格品,有的甚至还把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碱玻璃纤维制品作为排烟气道的增强材料,此外还存在进场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指标不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和施工不规范等问题。为杜绝劣质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排烟气道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排烟气道的通风性能测试报告、耐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性能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查。其中耐火极限性能应当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不低于1.00h。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或检测指标不齐全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材料进场后,经抽样复检出厂检验指标合格方可用于工程。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和选用建筑排烟气道时,应当采用国家和贵州省的标准设计,并优先选用贵州省标准设计。不得选用国家和贵州省标准设计以外的排烟气道。

三、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因质量不稳定,列入限制使用技术目录,自本通知下发后,禁止在我省小高层及超高层建筑中使用。建筑排烟气道的生产商应对生产工艺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实现工厂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禁止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气道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四、为做好淘汰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建筑新技术推广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排烟气道产品,应当取得《贵州省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认定证书》,并列入我省建设新技术推广目录,未取得推广项目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五、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加强排烟气道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责令修改设计。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排烟气道进场质量及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标准设计以及本通知要求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第五篇: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与高层建筑地下车库通风排烟设计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与高层建筑地下车库通风排烟设计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吴时晶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林其昌

1 引言

地下汽车库作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愈加普及),其面积很少则一层,多则数层,由于地下汽车库在高层建筑中处于半封闭状态,流动或停泊的汽车排出废气且带有可燃物,因此如何解决其通风与排烟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2 高规与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主要异同点

高规: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原为 GBJ67-84 现改为GB50067-97)。 1.0.2 本规范适合于新建、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防火设计(采文说明中明确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所属的汽车库)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5.1.6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m2。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担负一个防

烟分区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担负二个或二个以上防烟分区排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120m3/h·m2计算。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对比知道二规范主要差别在于:地下汽车库应设排烟系统的条件从200m2放松到2000m2放到2000m2;排烟分区从500m2扩大到2000m2;排烟量从60m3/h·m2减少到6次/h。

3 高层建筑地下汽车库通风与排烟系统的形式

对排烟系统而言,虽排烟分区扩大了了,但排烟量与平时排风量相差无几,这样以前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二合一系统之间存在的不少难以协调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3.1 平时排风和火灾排烟均使用一台风机。

防烟分区内(通常在1000m2以内)设风机一台,平进排风与火灾排烟均运行,系统风量按火灾时排风量确定,风机前设一常开,280°C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3.2 平时排风和火灾排烟风机分别独立设置。

在同一防烟分区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分别设置风机,普通风机平时常开,70°C关闭防火阀;高温风同设70°C开启,280°C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普通风机平时常开,火灾时改为排烟风机运行。

3.3 采用双速风机,平时排风低速运行,火灾排烟高速运行。

这种系统形式主要适用于排风量与排烟量悬殊的车库(如车库平面特殊,层高大,汽车出入库频度低,每辆汽车占面积特别大),今后出现频率可能已不太高。

4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引发的思考和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4.1 新汽车库防火规范规定排烟量按换气次数确定,其值虽与汽车库排风量相近,但它们目的却不一样。前者是为迅速排出烟气,保证人员车辆安全疏散和控制火灾蔓延;而后者是为了控制库内废气浓度,确保人员健康。

4.2 汽车库的气流组织

地下汽车库通风与排烟系统还应重视送风、排风与排烟系统的气流组织。合理的气流组织可以迅速地排除汽车库内废气与烟气。要使气流组织合理设计者应认真研究、确定送风、排负与排烟系统形式与布置,使疏散方向正好是烟气与污染浓度降低方向,排风口、排烟口要尽可能均匀,靠近汽车附近,送风口应布置在疏散口的方向。

4.3 挡烟梁的认定

防烟分区划分高规规定采用档烟垂壁、档烟梁或挡烟隔墙等措施,这里档烟梁高规中指“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的梁”。新汽车库防火规范使排烟量明显减少,笔者认为在新情况下,防烟分区的认定应相对规范、严格,即挡烟梁的认定应认真、从严。建议以板下大于800梁或主、次梁差大于500的主梁认定为挡烟梁。

4.4 风机的选择

按新汽车库防火规范设计的排风与排烟系统,对应管路阻力则相差不大。呼吁有

关厂家应紧跟市场,尽快开发出与普通风机工况相近、动力性能良好、压头适中(比普通风机压头略高些),高效、噪声低、平时排风与火灾排烟均适合的混流工风机,以满足市场需求。

高规最新补充规定要求:排烟风机应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2.5h的隔墙隔开的机房,机房门应要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防火门。对于排风与排烟共用风机系统,习惯采用石棉帆布做为风机进出软接头,但因风机常年运行,其耐用性显不足(不少工程运行一段后软接头开裂)。笔者建议改用衬有钢丝的专用耐火软接头或在石棉帆布后衬不锈钢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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