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项资金内控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或从事某一工作的人员起到约束作用,这是他们行动的标准和依据。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藏的《科技专项资金内控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科技专项资金内控制度
美沃乡财政资金运行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所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干部的自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政部财会字[2001]41号发布)及省、州、县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财政资金运行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及时报告性原则和绩效性原则。
第三条 实施本制度的主要目标:保证乡镇财政所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预算控制是指财政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从布置、编报、审核、汇总上报到乡政府审定和乡人大批复整个过程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五条 财政所预算编制经办人员应根据本预算编制口径,对预算单位编报的预算进行认真审核,提交所务会研究,形成本乡财政总预算草案,报送乡人民政府。 第六条 乡预算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财政所应及时将本乡预算上报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所指标经办人员应根据年初预算和追加(减)预算,按月、按进度编制当月用款计划,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办理用款手续。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所应向乡主要领导报告上月的收支月报。
第八条 乡财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财政所必须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终了,财政所应按上级的要求做好决算工作,并将决算情况报告乡政府。
第三章 收支控制
第十条 收支控制是指财政所内部经费的收入支出控制。 第十一条 财政所必须保证经费来源的合规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乡财政所的收入来源为上级财政部门拨入(追加)经费;
第十三条 财政所的支出包括:
1、人员经费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中的工资部分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离退休费按人事部门批复执行,各项津补贴、奖励资金等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所的经费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支出报销合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四章 资金控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控制是指财政所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所有资金控制,包括“村账乡代理”账户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十六条 资金控制按照“岗位分工”、“票章分管”、“账款分离”、“印鉴分管”的总体原则,力求达到互相约束、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目的,从而有效保证资金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 各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对“村账乡代理”账户资金按报账制的要求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所应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分别设置财政所长、资金支付岗、财务核算岗。财政所长负责具体人员岗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资金支付岗负责 “村账乡代理”账户资金支付业务;财务核算岗负责报账手续的初审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在保证手续齐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财政所长在审批权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在审批后资金会计方能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二十条 财政所要及时做好内部对账签证工作,并与县级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定期核对单位指标下达数、结余数、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数、支用数、结余数,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五章 项目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控制是指涉农补贴项目和建设项目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补贴类项目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财政所在录入基础数据前,“一卡通”信息录入员必须对各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原始资料是否完整、业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公开公示程序是否到位、各项数据是否准确合理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信息录入员审查通过后应向所长汇报,由所长安排专人复核后再将数据录入系统并上传。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所在审查补贴项目时发现问题的,应如实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并暂缓补贴数据的录入,待问题查清或解决后再对有关数据进行补录。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所在审查补贴项目时,对于单户补贴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项目,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安排专人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农补贴项目进行核查,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所对“一卡通”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和再发放时,要派专人核查,查清错误原因,确保发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在内再发放到位。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所应设立工程项目管理员,负责归集并登记本乡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数量、资金总额、项目名称及内容、项目要求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并据此建立本乡镇的工程项目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类资金按项目进度、实际发生数、在计划额度内审批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建设项目,财政所应积极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财政所应对本乡的各类项目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巡查。
第六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控制是指财政所内部固定资产的控制。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所必须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全面登记在册,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财政所购置固定资产,应首先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财政所处置固定资产时,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财政所不得用固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进行对外投资,不得违规为各种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借款。
第三十五条 财政所应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评价与监督是指财政所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评价,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所内控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的考评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所每年应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评价时,对财政业务活动中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应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
(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六)涉农补贴项目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七)建设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漏洞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八)单位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
(九)单位购置资产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三十八条 财政所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的12月20日以前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美沃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合同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主管部门(单位)
考评方式: 专家组考评中介机构考评
考评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
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
预算科目类别1.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自然科学基金□
3.科学事业费□4.其他□
项目类别1.重大项目□2.重点项目□ 3.一般项目□
项目起止时间开始时间年月日截止时间年月日
项目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
项目总投入金额(万元)项目实际到位金额(万元)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万元)
总计
其中:市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拨款
项目概况
二、业务考评(60分)
业务考评指标该项分值考评得分业务考评指标该项分值考评得分
1、立项目标的合理性
(1)目标一致性
(2)技术创新性
(3)经济实用性
(三项累加)8
2
4
25、项目的经济效益
(1)销售收入目标完成情况
(2)利税目标完成情况
(3)投入利税率
(三项累加)10
3
342、立项目标完成程度
(1)达到预期目标
(2)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3)未达到预期目标
(只选其中一项)8
850
6、项目的社会效益
(1)技术受益范围
(2)产品结构调整
(3)生产工艺提高
(三项累加)10
43
33、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1)验收程序合法性
(2)验收结果公正性
(3)验收机构权威性
(三项累加)8
3
327、项目可持续性影响
(1)节能降耗
(2)环保安全
(3)协同发展
(三项累加)8
3
324、项目组织管理水平
(1)管理机构保障
(2)规章制度保障
(3)支撑条件保障
(三项累加)8
2
33业务考评得分合计
考评意见
二、业务考评(60分)(自然基金项目)
业务考评指标该项分值考评得分业务考评指标该项分值考评得分
1、立项目标的合理性
(1)目标一致性
(2)技术创新性
(3)经济实用性
(三项累加)8
2
4
25、水平与成果
(1)论著发表情况及影响
(2)形成国家或地方标准情况
(3)发明专利申请或获得情况
(4)主办或参加国际会议情况
(四项累加)1
25322
2、立项目标完成程度
(1)达到预期目标
(2)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3)未达到预期目标
(只选其中一项)8
850
6、人才培养
(1)科研团队建设
(2)吸引人才
(两项累加)8
533、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1)验收程序合法性
(2)验收结果公正性
(3)验收机构权威性
83
327、总体成效
(1)对学科发展的持续影响
(2)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
(3)知识扩散
(三项累加)8
42
24、项目组织管理水平
(1)管理机构保障
(2)规章制度保障
(3)支撑条件保障
(三项累加)8
2
33业务考评得分合计
考评意见
三、财务管理考评(40分)
财务考评指标该项分值考评得分财务考评指标该项分值考评得分
1、资金落实情况
(1)财政拨款的到位率和及时性
(2)其它资金的到位率和及时性
(两项累加)8
3
53、财务信息质量
(1)资料的合法性
(2)结果的真实性
(3)核算的完整性
(三项累加)1
24
44
2、实际支出情况
(1)支出与预算的相符性
(2)支出合理性
(3)支出合规性
(三项累加)1
266
负数
4、财务制度状况
(1)制度健全性
(2)管理有效性
(3)制度执行效力性
(三项累加)8
3
32财务考评得分合计
考评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个性问题和特殊问题)
五、综合考评结论
考评内容该项分值考评得分
业务考评60
财务考评40
综合考评100
绩效级别评定
绩效级别:优(90-100分)、良(75-90)、中(60-75)、差(60分以下)
考评结论
六、考评组人员
姓名专业职称单位签字
考评组组长(签字):
审校(签字):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
考评日期:年月日
附表3-1:
专家评分汇总表
考评指标及权重专家评价分值
考评指标权重专家1专家2专家3专家4专家5专家6专家7……小计
业务指标
立项目标的合理性
立项目标完成程度
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项目组织管理水平
项目的经济效益
项目的社会效益
项目可持续性影响
财务指标
资金落实情况
实际支出情况
财务信息质量
财务管理状况
总计
附表3-2:
专家评分汇总表(自然基金项目)
考评指标及权重专家评价分值
考评指标权重专家1专家2专家3专家4专家5专家6专家7……小计
业务指标
立项目标的合理性
立项目标完成程度
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项目组织管理水平
水平与成果
人才培养
总体成效
财务指标
资金落实情况
实际支出情况
财务信息质量
财务管理状况
总计
附表3-3:
专家综合意见表
项目名称
专
家
综
合
意
见
意见集中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家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深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鼓励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本市市级财政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确定的高技术重大专项,不包括其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为2006年至2020年期间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配套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配套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部门预算。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是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设立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二)下达配套资金的使用计划,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负责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编制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审计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并负责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2
(二)配合市科技创新部门制定配套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受配套资金扶持的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按照国家要求,对获得的配套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对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 配套对象及项目时间范围
第九条 配套资金只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配套扶持。
第十条 配套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含
3 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以下两类:
(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牵头单位;
(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参与单位。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受理的项目时间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获国家相关部委批复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第四章 配套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扶持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二)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立项,国家财政资助资金已到位,项目进展正常并已经验收通过;
(三)申请单位属于立项文件或国家相关部门签署的项目合同书中的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配套资金的配套标准。申请单位在申报预算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申报市财政配套的比例不得超过1:1。在国家资金到位后,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配套比例依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组织部门)批复预算的具体要求确定:
(一)项目组织部门预算批复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要求和
4 配套比例的,按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项目组织部门要求配套,但未明确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按获批项目实际获得国家经费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配套;
(三)项目组织部门没有明确要求配套但本市有配套依据的项目,按照本市相关依据执行。
第五章
配套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配套资金纳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部门预算管理,与市科技创新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在下一预算“一上”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程序。在“一上”时,提出配套资金的规模,并明确配套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完成配套资金“一下”。
(三)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在下一预算“二上”前,按照国家和我市对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项目编报。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同时,市科技创新部门按要求履行项目公示程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的同时,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配套资金预算与市科技创新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
5 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后,将配套资金预算下达给市科技创新部门及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由市科技创新部门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配套资金在以下情况下,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国家、省或市政府要求在当年完成配套资助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规定由市科技创新部门编报财政项目库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配套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部门应建立项目滚动储备机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每年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受理,并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申请配套资金时,申请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创新部门发布的申请指南,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上一财务审计报告;
(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要求地方配套的依据文件;深圳市给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国家拨款银行到账凭证、分拨至合作单
6 位的拨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套项目补助:
(一)市科技创新部门受理申请;
(二)市科技创新部门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实际到账资金;
(三)市科技创新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查核统计、失信联合惩治、重复申报等情况,确定编入财政项目库。同时按程序进行公示并确定配套项目;
(四)市科技创新部门在预算下达后,对于确定的配套项目发布立项文件,下达配套资金;
(五)项目申请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凭立项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凭立项文件办理用款。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按预算单位财务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使用配套资金。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申请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配套资金要采取专用监管帐户、独立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立项文件要求,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提供项目专用账户信息。市科技创新部门将配套资金拨入项目专用帐户。
7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市科技创新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负责对配套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对配套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科技创新部门。
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套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未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要求使用资金。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
8 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创新部门有权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的同一批上级财政资助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配套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部门预算申请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9
第四篇: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产学研合作研发解读
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 ——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南山区科技研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南府办[200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的目的是推动区内科技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互动合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应用研发合作,不断提高研发水平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申请本资助计划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合同等,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请项目应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前瞻性和先进性; (五每一申请企业当申请项目数不超过2个。
(六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近两内签定,费用支付行为发生在近两内。
第四条本资助计划属于审核类。实行总额控制、企业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对合作期两年以上、分期支付合作经费的项目,可分申报,对同一个项目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资助。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六条对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合作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高校、科研机构专家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第七条本资助计划资助金额不超过已支付合作经费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一个申请单位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本资助计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资助申请书》,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的法人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并需加盖公章。
(二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等重要信息。
(四申报日当月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及上一完税证明; (五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 (六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等的附加材料。
第十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项目名单并核定资助额,在经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助计划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有污染或环保未达标的项目; (三项目申请企业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 (四项目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 (五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调查; (六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拖欠工人工资,正在接受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等。
第四章管理与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研发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项目承担单位事前需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
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南山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科技研发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 创新 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地
址:
法人代表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项目 申报 表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税务登记地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股东成员和 持股比例
所处行业
核心技术或产品
申报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申请金额及使用期限
投前估值
联系人/联系方式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谨保证本次申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所提交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因伪造或材料失真、过期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
申报企业盖章:
填表说明
1、申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必须认真填写本表,打印后连同材料清单里的其它材料(A4 规格)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七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首页及骑缝章)。材料装订请严格按照本申请报告所附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进行装订。
2、申报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
项目 申请书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资支持企业。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本公司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资支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均为真实、有效。本公司已知悉并接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如果出现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有权中止对本公司的投资支持,并由本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申请企业 与 项目 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设立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地点
办公地点
资产总额
净资产
最近完整会计销售额或营业额
职工总数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人数
所处行业
通讯地址
网址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企业性质 内资 [
]
合资 [
]
外商独资[
]
(请在[
]内划“√”)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
] 股份公司[
] 有限合伙 [
] 其他[
](注明具体形式)
主要股东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比例 1.
2.
3.
4.
5.
核心团队情况
企业近 3 年经营状况 (含业务及财务情况)
本次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简介、项目总投资,本次申请资金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计划)
项目核心技术或产品先进性 (含知识产权情况)
项目及企业成长性
项目及企业预期经济效益
与开发区产业协同性
谨保证本次申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所提交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因伪造或材料失真、过期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
申报企业盖章:
注:高管人员系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第二部分
申请企业 和 项目 综合情况
填写说明 :
请填写以下内容 , 如无 , 请写 “ 暂无 ” 并说明原因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一 )企业组织文件
1.公司工商情况说明; 2.公司组织结构图; 3.公司控股、参股公司股权结构图;
4.公司历史沿革情况,历史融资情况简介; ( 二 )
公司股东情况
1.公司股权结构图/表; 2.控股股东简介; 3.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情况; 4.控股股东持有股权的其他企业列表; ( 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介绍; ( 四 )
公司员工情况
员工数量、学历水平、年龄结构、工作背景、研发人员占比等; ( 五 )公司财务情况
1.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2.公司控股子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情况简介;
3.公司未来三年财务预测(至少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 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 一 )
公司行业
1.公司所处行业概况; 2.行业管理体制及行业政策; 3.行业市场容量、公司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情况; 4.未来趋势等其他情况介绍; (二)
公司的服务 或产品
1.公司主要服务或产品介绍; 2.公司主要服务或产品技术领先性、核心竞争力等情况介绍; 3.过去三年公司主要服务或产品的分类、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分类所占比重;
4.公司主要服务或产品的业务或生产流程图; 5.公司主要服务或产品销售策略及市场推广情况; 6.公司主要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 三 )
公司商业模式情况
1.公司商业模式介绍; 2.公司商业模式优势; ( 四 )
公司所获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所获专利等知识产权列表;介绍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许可使用情况;介绍合作开发、共同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情况; ( 五 )
公司技术研发情况 1.在研项目情况介绍; 2.未来研发计划;
( 六 )
公司 投资计划
1.在建项目简介; 2.公司未来两年的投资计划; ( 七 )
公司 所获荣誉情况
公司所获荣誉列表;
( 八 )
公司 关联交易
最近三年与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 、公司融资计划
(一)公司融资计划
1.近一年内融资计划;
2.本次申请资金金额和投前估值;
3.资金使用计划; (二)资金使用预期
1.预计未来三年对于开发区产生的经济效益; 2.预计未来三年对于开发区产生的社会效益; 四 、公司其他情况
(一)公司最近两年是否存在工商、税务、环保、劳动监察、海关等方面的书面行政处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是否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如有请详细描述;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诉讼;公司已经进行抵押、质押资产、对外担保的情况。
如有以上情况,请详细说明。
(二)其他需说明情况
第三部分
申请企业或项目 证明材料
除上述内容外,请按照以下列表,以附件形式提供相关文件及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
附件命名规则(例)为“3 3- -1 1..公司 营业执照” ” 。
(一)公司工商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二)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书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许可证书、资质证明、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临床试验批件、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等);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 (四)有关独特工艺和技术证明资料、社会评价资料、权利资料等; (五)与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与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 (六)获奖科研项目的奖励证书;同其他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的,提供取得相关协议、合同等证明文件; (七)所获专利等知识产权列表、专利证书和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若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许可使用情况,提供许可协议;对于合作开发、共同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提供相应的协议、合同; (八)所获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工商证件或身份证件。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