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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称评定工作总结(全文)

律师职称评定工作总结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在这时光静走的岁月中,唯有工作留下的成绩,让我们感受到努力拼搏的意义。无论是什么行业的工作,在努力工作的过程中,你可能曾面临众多的困难时刻,那就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勉励自己,吸取经验,成长为更好。

律师职称评定工作总结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在这时光静走的岁月中,唯有工作留下的成绩,让我们感受到努力拼搏的意义。无论是什么行业的工作,在努力工作的过程中,你可能曾面临众多的困难时刻,那就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勉励自己,吸取经验,成长为更好的自己。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律师职称评定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律师职称评定工作总结

三级律师职称评定

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 , 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 根据国家《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 结合我省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 , 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中执业的专职律师。

三、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 : 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 , 三级律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律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一级律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 一 ) 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 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身体健康 , 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 、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二 ) 学历和资历要求

1 、申报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 参加工作 5 年以上并取得律师资格,担任执业律师二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 一 ) 三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 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 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 、工作能力与经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办理较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 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3) 具有指导实习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3 、论文与论 ( 译 ) 著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3500 字以上 ) 。

(2)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1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 。

4 、工作业绩与成果 ,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 :

(1) 参与过 2 项以上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在代理案件中 , 代理意见被采纳 , 做出重大改判 , 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 1 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 1 件以上。

(3) 参加过 1 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 , 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4) 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 10 件以上或办理 1 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 , 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6 件以上。

(5)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三、破格评审条件

凡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除符合正常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外 , 论文、论 ( 译 ) 著、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破格评审三级律师任职资格者 , 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4 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 2 条中的 1 条 :

1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3500 字以上 ) 。

2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1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 。

3 、参与过 2 项以上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在代理案件中 , 代理意见被采纳 , 做出重大改判 , 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 1 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 1 件以上。

5 、参加过 1 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 , 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6 、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 10 件以上或办理 1 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 , 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6 件以上。

7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著作与论文的条件 , 必须同时具备 , 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 , 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 , 均含本数量级别。

三、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 ( 译 ) 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 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 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起骨干作用”以律师协会有关文件和证明为依据。

“代理意见被采纳 , 做出重大改判 , 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以判决书为依据。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 , 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 , 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 模范履行法律援助等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 , 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 , 以本条件为准。

( 转自久久信息网: http:///meiti/zzqk/46994.html )

第二篇:2018年律师个人工作计划1与2018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2018年律师个人工作计划模板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xx”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xx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xx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xx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xx公司、xx房产、副食品公司、xx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每半年和节假期前都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督促,三年来,所有企业没有发生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树立依法、高效、廉洁、责任公务员意识,为单位“争先创优”提供法律服务。

四是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意识。xx管理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工作秘密要求高,保密工作难度大。通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签订保密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宣传。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法理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正逢亚运在广州举办,航展在珠海举行,“两会”是向世界展示珠海的良机,也是挑战,实现两个确保的敏感时期,维稳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为认真落实区委、政府的要求,做好同区信访、司法部门的联络工作,建立互动、互通的信访联动机制,针对出现的个别影响较大、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及时请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本人还对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进行排查,并向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排查到位、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同时着重参与了对重点上访人物的稳控工作,为珠海航展积极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努力。

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切实维护我方权益。

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正确处理司法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运用参谋职能,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以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效担负起“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司法使命。一是发挥优势,当好参谋。本人及时深入到相对困难的企业中去,为其积极解困,充分发挥自身精通法律法规、熟悉诉讼程序的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发展情况分析,梳理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帮助完善解困方案和措施;二是依托职能,建言献策。在比较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针对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类型变化的实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妥善应对经济纠纷,切实防止经济下滑的建议;三是健全机制,争取主动。主动贴近基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影响面广的大要案和热点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利于从全局统筹的高度更好地防范和化

第 1 页 共 4 页 解风险,控制负面效应。建议建立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完善与当事人调解沟通对接机制。 第 2 页 共 4 页 2018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xx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xx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思路是:以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为保障,引导全市律师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及行业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北京律协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推动北京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为北京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带动全市律师提高政治素质、强化大局观念

1、加强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律师党建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及信息报送制度,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及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联系沟通制度,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党委办公室)

2、创新律师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且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整合培训资源,与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打造一支律师行业党建的专业教育培训队伍;筹建北京律师党建教育培训基地,对律师党员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教育培训工作;改进培训内容,增加分类别、分专题培训比重,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律师党员学习教育的信息化水平。(党委办公室)

3、畅通律协党委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及律师党员沟通联系的渠道,开设律师党建网站,丰富栏目设置,完善律师党员信息库建设,对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党员实施动态管理;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律师党建短信平台,不断丰富党建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党委办公室)

4、以“五好党支部”评选为载体,在律师行业大力开展争先评优活动,通过表彰宣传基层党建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党委办公室)

5、以党建为龙头,从坚定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律师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认识的高度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引导全市律师树立大局意识、首都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提供保障。(党委办公室)

二、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行风建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

1、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市委政法委的要求,以汲取李庄案件教训为契机,以律师执业理念、近年来北京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和违法违纪案例为主要内容,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引导律师队伍的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切实增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和尽职执业的观念。(秘书处)

2、以近年来北京律师队伍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为主要素材,辑印先进事迹学习材料汇编和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组织先进事迹巡回宣讲和律师宣誓活动,大力宣传和弘扬首都律师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热心公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深刻剖析律师违法犯罪、违规执业的典型案例,组织律师进行执业观、价值观的讨论,找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理念、执业能力、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澄清是非观念,增强执业风险意识。(宣传与联络委员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3、邀请有关领导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律师执业理念的宣讲或辅导报告,举办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北京政法工作概况及时事政治等专题讲座,开展国情社情教育,为全市律师及时了解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强化大局意识、增强执业责任感、使命感奠定基础。(会员事务委员会)

4、结合警示教育活动开展,分别组织青年律师、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部分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就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关系以及如何做一名合格律师开展专题讨论,统一思想认识,坚定理想信念。(秘书处)

5、针对警示教育活动发现的问题,引导和推动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收结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所内律师执业监管制度等规章制度;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律师进行执业考核的程序、内容及办法等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指引,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供范本。(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6、结合行业纪律惩戒案件查处工作发现的一些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投诉的热点及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协会网站、会刊及手机短信平台发布规范执业指引,提示全市律师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警惕并采取防范措施,修订纪律惩戒的相关行业规范和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则,组织编写《投诉案件案例汇编》,帮助会员提高自律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7、以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配合市局牵头组织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政法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与地税局、车辆管理所、边防局、国资委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接洽和座谈,推动解决律师在会见、立案、调查取证、业务限制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完善和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的长效机制,为北京律师创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权益保障委员会) 第 4 页 共 4 页

第三篇:律师个人工作总结与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合集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律师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大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心尽力办案,努力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三中全会精神,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积极向广大律师同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通义律师精神。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省厅相关动员部署大会精神,我所从今年3月份开始全面开展了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通过组织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完善合伙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等活动,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本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部署和开展情况 今年的规范建设年活动,是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延续和深化,同时也是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对此,我所针对本所实际,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动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首先召开了三个层面会议:第一,召开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行动员,统一了管理核心层的思想认识;第二,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通过两个会议的召开,使每一位律师明确了规范建设年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自觉消除了信心不足、厌倦抵触思想和认识上的偏差,形成了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浓烈氛围。 规范建设年活动时间长、内容多、要求高,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取得成效,事务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规范建设的具体方案。首先,为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了以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和行政业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对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督查工作。其次,为避免这次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并解决与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争时间、争精力,在时间安排上,根据律师工作的时间特点,尽量利用晚间、休息日组织活动,保证各项活动按序时进度完成。内容上具有针对性,组织全体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密切联系本所、本人实际,确保活动不走过场, 第 2 页 共 3 页 取得实效。再次,明确了要求,以促发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为此,事务所积极组织了几项活动。如组织合伙人、行政业务管理人员交流和学习,研究国内一些优秀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先进作法;邀请法官、检察官等相关部门人员座谈征求意见活动等形式,报告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整体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争取配合、支持;通过省厅组织的在本所召开的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观摩会与兄弟律所学习交流等。 通过上述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开展扎实,并取得较好成效。

二、具体规范建设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根据今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中司法部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以及事务所在去年开展的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在业界普遍存在的“管理模式、质量控制、分配机制”三大难题,重点进行了查找整改、制定措施、完善体制,取得了较好成效。

1、通过律师规范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本所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增强了合伙人的监督管理意识,健全和完善了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了对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和对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

第四篇:大连律师协会律师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大连市律师宣传联络工作规定(试行)

(2011年7月30日六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律师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提升律师对外整体形象,以服务广大律师为宗旨,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大连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大连市律师宣传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拓展宣传渠道,加强对律师行业的正面宣传,以律师协会名义及时发布业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宣传优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迹以及律师行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及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的相关工作;

3、制定宣传管理制度,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宣传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指导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宣传联络工作。

第三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人员负责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联络工作,及时上报本所有宣传意义的正面新闻和有可能对律师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隐患问题。

第四条 律师个人向新闻媒体投稿宣传律师工作时,应当注明律师所

1 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律师协会鼓励广大律师拓展宣传渠道,对律师行业进行正面积极的宣传报道。

第六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向新闻媒体投稿进行管理,投稿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向媒体发布新闻提供稿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

第八条 以律师协会名义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的应当报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以律师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参与各种正式活动时应着正装。 第十条 下列稿件应当事先报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

1、对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发布观点或发表看法可能影响律师对外整体形象的;

2、通过新闻媒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先进事迹进行表彰性宣传的;

3、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与宣传联络工作有关的通知、规定等内部文件;

4、各律师事务所自办刊物等。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举办具有社会影响的大型活动应当提前十天通告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便协助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将依据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向本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宣传材料进行优秀稿件、优秀通讯员和先进宣传团体的评比,并依据所报送的材料制作工作纪录片。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宣传与联络委员会提名,会长会议批准,由协会给予奖励:

1、为协会网站投送稿件及时、新颖,数量多、质量好的;

2、在各大媒体刊登的反映焦点、热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3、文章反映大连律师整体风貌并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刊登的;

4、对协会宣传管理工作提出积极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用实施的。 第十四条 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建议,经会长会议批准,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通报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受到通报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三年内不得参与协会各项评比工作并列入律师事务所和个人考核内容。

1、对协会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人员负责联络管理的;

2、对有可能影响律师整体形象的负面隐患隐瞒不报或滞后上报产生 3 不良后果的;

3、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4、律师在个人网页和其他宣传途径中使用首席律师、大律师、最好的律师及其他不恰当宣传用语的;

5、其他对协会宣传联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 收案

第五条 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 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 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 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 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三章 阅卷

第十一条 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 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科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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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 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 会见被告人

第十四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 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 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 审阅起诉书

第十七条 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 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六章 调查

第二十条 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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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七章 撰写辩护词

第二十四条 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八章 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 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 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 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 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 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九章 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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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 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 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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