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融资风险分析
第一篇:p2p平台融资风险分析
P2P平台成为新兴融资渠道? 风险机遇并存
在不良贷款的压力之下,银行对中小企业和房地产相关贷款的风险偏好明显下降。存贷比限制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放贷的数量大幅下降。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融资渠道,有自己的优势。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企业成长的难题,虽然国家一直在提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但由于银行等间接融资方式门槛过高,不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杯水车薪,难以大面积地为中小企业融资。这一情况随着P2P网贷的兴起发生了重大改变,P2P网贷将互联网与民间借贷相结合,开辟了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中小企业、三农融资有了一条新途径,那就是P2P网贷平台。
年过半百的刘年树(化名)是湖南沅江市的一名果农,在他半辈子的种植生涯中,刘年树觉得做得最对的一件事就是赶了回时髦,从网贷平台获得了资金。
2010年,刘年树想要重修果园围栏,但由于上年销量不够好,仍然缺少3000元左右资金。刘年树向当地农商行和国有大行求助,均由于缺少抵押物和金额过小而遭到了拒绝。
就在银行贷款路走不通之际,刘年树的侄子在网上看到了P2P网贷介绍,并向刘年树推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刘年树在网上提出了申请,经过审核,刘年树的口碑不错,很快3000元的信用贷款就批了下来。
有趣的是,这笔3000元资金的提供者曾华(化名)正是刘大叔的老乡,曾华大学考到了北京,毕业后留在了北京继续工作。工作之余,曾华喜欢尝试各种投资。2010年曾华开始尝试互联网投资理财。此后的6个月,曾华每月都按时收到了刘年树的还款本息,刘年树也在数千位像曾华这样的投资人的帮助下,逐步扩大自己的果园规模,生意越来越好。 刘年树的经历只是网贷融资成功案例中的一例,随着网贷平台的优胜劣汰,风控机制的完善,网贷平台这条融资渠道正越来越受到关注。
新兴融资渠道
和P2P行业交易量不断上涨不同,央行的数据显示,7月末,人民币存款减少1.98亿元,同比多减1.73亿元。与此同时,当月人民币贷款仅增加3852亿元,同比减少45%,环比减少64%,创下2009年12月以来最低值。当月社会融资规模2731亿元,环比下降86%,创下2008年10月以来最低值。在不良贷款的压力之下,银行对中小企业和房地产相关贷款的风险偏好明显下降。存贷比限制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放贷的数量大幅下降。 贷帮网CEO尹飞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与银行信贷不同,P2P网贷平台做的是直接融资,如果通过P2P平台成交,投资资金和借款资金发生直接对应关系。大部分P2P公司的风险管理手段和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差异,但是P2P平台放贷条件比银行宽松。条件宽松就意味着风险增大,贷款的质量实际上更低一些。”
“银行贷出一笔一万元贷款和一千万元贷款成本是一样的,对银行来说,为中小企业融资并不划算。另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银行业竞争不够充分,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银行没有抓中小企业贷款的动力。”尹飞分析。
新新贷高级经理朱捷认为,P2P和银行最主要的差别在于银行所有的资产端和负债端(即存和贷)都是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而P2P平台上所有的投资行为都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债权关系是建立在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的,发生的所有交易不会计入P2P平台的资产负债表,所以平台是没有存贷比限制的。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资产负债表业务,即表内业务,而P2P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或咨询服务,平台中发生的交易行为和平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关系。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P2P和银行的主要差别在于银行是以自身名义独立地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与客户发生关系。比如说银行存款,那么银行就是存款户的债务人,银行如果贷款,那么借款人就是银行的债务人,银行就变成债权人了,也就是说,银行在融资过程中和其客户是有对立关系的。P2P只是一个网络服务商,是提供融资信息的平台,债权人和债务人自己发生借贷关系,双方自己协商交易。严格来说,P2P平台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属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从融资的性质来说,这种融资方式称为直接融资。银行则是间接融资,所以对银行设定存贷比指标有一定合理性,即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把所有的存款用于贷款,监管部门从安全角度考虑设定了这一指标。P2P则不同,资金的安全性是由投资者和借款人自身承担。当然P2P为了发展业务,也会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做调查、了解、披露,之后就要求投资者自己把握安全性。”奚君羊认为。
奚君羊进一步分析,银行减少小微企业的放贷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风险过高,但是P2P平台则不同。P2P平台自身是不承担风险的。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平台上发布信息寻找对应的投资者,如果双方对对方的融资条件满意,则交易达成。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更为灵活。中小企业若向银行融资,则要求较多,且审批、放款的过程较长,不能解决小微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要。P2P融资对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朱捷也强调:“P2P平台定位的中小企业和银行定位的中小企业是不同的。单笔交易三五百万元左右,银行才将其定义为小型企业,而P2P平台的话,主要是针对单笔交易30万元以下,平均单笔贷款是15万元,两方面的客户群体定位就有差异化。其次,在具体防控措施上,P2P遇到的小微企业一般都是一些轻资产的小微企业,他们没有房产或是车来进行抵押,但是可以评估其信用情况,如看借款人的家庭教育情况、学历情况以及借款人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 风险机遇并存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融资渠道,有自己的优势。 奚君羊表示:“P2P网贷平台完成交易效率较高,只要放款的要求和用途得到认可,马上就可以进行融资,放款时间相对较短。”
朱捷分析,银行运营的关键在于存款兴行,银行主要业务包括存、贷、汇三块,在这三块业务中,其中最主要的是存。只要有存款源源不断涌入,银行商业模式就能运作下去。而对P2P平台来说,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是借款人,而不是投资者。P2P平台一定要先有借款人,商业模式才能运作下去,与银行相反。 从投资一方来看,P2P网贷投资也颇有吸引力。 尹飞指出:“P2P网贷投资具有很好的便利性,现在很多的P2P网贷平台开辟了手机应用,投资者在手机上就可以直接进行投资交易。其次,P2P投资门槛较低。如果银行理财产品要获得6%以上的收益,最低投资门槛可能要5万元,甚至10万元左右,信托理财门槛更高,需要100万元,这样的门槛起点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难以达到。”
奚君羊也指出,P2P平台投资收益相对较高,年化收益率一般可以达到10%以上,甚至能达到20%左右。在较短期限理财投资中,P2P平台投资可以解决投资者短期资金的存放,且收益远超银行活期存款利率,P2P平台投资较为灵活,突破了理财产品的局限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P2P网贷融资没有风险。恰恰相反,P2P网贷融资风险还是较高的。 奚君羊指出:“网贷平台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没有可靠的规范的程序、流程、制度和规则。银行的风控有一套系统的规范制度,还有监管。和银行不同,网贷平台融资交易是投资者和借款人直接发生,风险由投资者和借款人自己承担,网贷只是在自律层面做风控。” 朱捷指出:“首先要强调的是标准的P2P网贷平台自身不承担流动性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哪家P2P平台被投资者挤兑,那么其经营行为就已经不是正规的P2P平台了。如果平台介入到交易中去,就相当于承担了流动性风险。但实际上应该只有银行才能承担流动性风险。” 切忌激进投资 P2P平台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平台良莠不齐,融资项目也鱼龙混杂。业内人士指出,P2P投资需要擦亮双眼,选择靠谱的平台和借款人。
尹飞建议,投资者首先要弄清自身的投资偏好,总体而言,现在大部分P2P投资者还是属于高收益高风险偏好的人,P2P投资不管怎样客观上来说都是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以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最好不要选择这一方式。如果风险承担能力比较强,愿意尝试P2P的话,那么也需要注意,只能把自己可投资资金的一小部分用来投资P2P,比如说有100万元,那么投资P2P的金额最好不要超过二三十万元。那些借钱来投资P2P的人就是太激进了,如果有损失,那后果将会非常严重。此外,选择投资平台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历史比较长的平台,大部分诈骗跑路的平台成立时间都比较短,一两个月之内就出问题了,因为不了解这家公司的背景就胡乱选择,这是非常不理性的做法。
此外,投资者一定要看懂投资平台,看不懂的平台一定不要投资。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很多遭遇风险的投资者都是在开始的时候没有对平台有足够的了解,仅仅关注平台自身提供的信息,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大忌。所以投资者先不要急着投资,要注意平台公开披露的一些信息,尽可能通过第三方渠道去验证一些信息的真假。新人投资者最好不要投资新兴出现的平台,一定要先去老平台看一看,了解P2P投资模式或风控措施是否符合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就投资的平台而言,最好找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P2P平台,因为现在很多出问题的平台,大部分都在二三线城市。一线城市虽然也有,但是都是恶意诈骗,其诈骗手段并不高明,都是一些比较低劣的伎俩,投资者留心的话就可以把诈骗平台排除掉。像上海、北京的一些老平台,不论是收益还是安全性,都是比较靠谱的。
奚君羊亦向投资者建议,首先,P2P平台的网站要比较可靠,最好经营时间较长。经营时间长说明其一定程度上经受了风险的考验,有一定的风险承受力。有些P2P网站自身经营不规范,利用投资者和借款人为自己吸收资金。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选择规范的、稳健的、风险比较小的P2P平台。且对于借款人的情况尽可能要有充分的了解。好的P2P平台对借款人都有一个评分系统,信用等级高的平台相对来说就是比较靠谱的平台。
除此之外,还要看借款人资金的投向。如果用到比较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中,那么其安全性相对就较高。P2P网站有没有提供风险防范的能力也应该成为投资者选择的条件之一。有的P2P公司会提供损失补偿,那么其风险就相对较小。有的公司和担保公司建立关系,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资金提供一定的担保。还有P2P公司的催债系统是否比较完善,是否对借款人有一个持续的跟踪,帮助投资者向借款人催债还钱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此外,有抵押物的公司风险也相对较低。投资者投资的资金最好是生活中的闲钱,有比较重要用途的资金,如买房、养老等的资金则不适合用于P2P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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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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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摘要】P2P理财是指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的个人对个人金融行为。P2P理财行业这几年在我国呈爆发式增长,但P2P理财平台跑路、诈骗等情况迭出,因此P2P理财平台如何完善平台风险控制,是摆在监管层、行业和平台自身的重要问题。本文对P2P理财的相关概念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大致阐述,分析了P2P平台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应对这些风险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P2P 风险措施
一、P2P理财概况
P2P理财,全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人对个人信贷。P2P理财最早在英国出现,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P2P理财平台迅速在各国扩展开来。P2P理财是由具备资质的互联网网站即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在此P2P理财平台上对接起借贷双方,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可以是有抵押贷款或者是无抵押贷款,在此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借入到期后要偿还本金。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此P2P理财平台上有选择地向借款人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但要承担相应的风险。P2P理财平台会赚取一定的息差或按照资金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P2P理财平台以信息中介的身份,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互联网交易平台,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实现了各自的需求,完成了一个三方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P2P理财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P2P理财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中国的P2P理财平台总数已经超过3000家,但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纯平台模式,指P2P理财平台只是个信息中介,并不参与借贷双方交易,以收取一定手续费作为收益。二是担保模式。担保模式又可分为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和第三方担保模式,即由平台自身建立风控团队,或把风险控制交给担保公司去做。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但是也存在着风险,不能认为有了担保就绝对安全了。有一些P2P理财平台,虽然有担保但还是出了风险。三是线上【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线下(ONLINE TO OFFLINE)交易模式。这种模式下的P2P理财平台,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原理是资金筹集部分由线上完成,而寻找借款客户部分则由线下完成。P2P理财平台在线上吸引投资者资金,并在平台网站上公开业务服务流程、借贷业务信息等,而在线下则寻找贷款客户并且强化风险控制,这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四是P2P理财平台下的债权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又称为“多对多”模式。在此模式下,指P2P理财借贷双方并不签署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平台先把资金贷给需求资金的客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后,将其作为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这个流程就实现债权的转让。
中国的P2P行业起步于2007年,在随后的几年,我国的P2P理财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低,我国P2P理财行业累计平台总数达到385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263家。随着这几年P2P理财人气的攀升,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P2P理财作为个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截至2015年12月底,2015年全年P2P理财行业累计成交量接近1万亿,达到了9823.04亿元,而历史累计成交量则约为1.4万元。
然而目前来看,有中间商平台、有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但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是当前P2P理财行业的现状。在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之后,P2P行业的风险事件频发。到2015年12月底,我国P2P理财行业累计问题平台已经达到1263家,新增问题平台106家。而2013年及之前年份问题平台总数为92家,2014年问题平台为275家,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为896家,可见近几年问题平台数量大幅增加。问题平台类型主要由跑路(含失联)、提现困难(包括主动清盘)和坏账逾期(导致停运)组成。这些行业乱象导致P2P理财平台的公信力受到大众的质疑,因此市场开始呼唤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在多年的呼吁下,P2P理财行业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落地。我国P2P理财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2月28号正式发布。此意见稿定义了P2P理财性质、明确规定了P2P理财的职能与红线。展望未来,我国P2P理财平台将不断完善自身的风控管理,国家也会不断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推进,我国P2P理财行业将逐渐规范完善。
三、P2P理财平台风险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一)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都存在着经营风险。而P2P理财平台的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P2P理财平台存在缺乏人气或者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平台持续亏损,从而平台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二是很多P2P理财平台以金融创新等名义,经营不在企业规定内的商业行为,这些活动没有得到允许,触碰到监管的底线,在法律上可能有很大的风险。三是很多P2P理财平台是债权转让或投资人直接向平台充值模式,这种模式能在P2P理财平台积累大量的资金,但投资者却不能掌控这些资金具体被平台投资于哪些方面,很多恶意诈骗或跑路的P2P平台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四是P2P理财平台作为借贷双方交易的纽带,本不应该参与担保业务,但是许多平台为了吸引客户,也提供了担保业务。虽然P2P理财平台的担保业务对投资者起到保本作用,但其自身面临较大风险。五是很多P2P理财平台开展了与银行近似的理财业务。但P2P理财平台开展的这类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基本监管不到,这些业务普遍存在风险信息披露不足、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资金投向不明等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将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安全。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P2P理财平台中的借款人未能按照契约约定履行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这是平台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极度不完善,缺少可靠的信用评价体系。并且P2P理财行业在中国发展并不久,只有几年的时间,很多P2P理财平台没有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而平台自建的征信系统由于技术水平不够或缺少足够的数据积累等原因,加大了平台的风险。与此同时P2P理财行业中的大多数贷款人是无抵押贷款,也没有资产证明等信用数据,这意味着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无法通过传统的手段来进行。因此,我国P2P理财行业的信用评估整体水平远低于传统银行。而信用的建立是P2P理财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可靠的信用数据,那P2P理财平台很难继续发展下去。并且目前央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没有实现和P2P理财平台的完美对接,甚至很多P2P理财平台出于保护自身业务数据等原因,不愿意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因此目前各个P2P理财平台信用数据还不能在行业中共享,这也使有些P2P理财平台必须通过线上审核和线下建立自身风控团队等途径,来对客户信用进行调查,从而获得客户的信用信息。
(三)法律风险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近几年来我国P2P理财行业发展速度迅猛,大量的P2P理财平台出现,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因此P2P理财中存在借贷双方权责不是很明确等问题。首先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导致我国对于P2P借贷行为没有准确详细的规范与要求。其次由于P2P理财行业监管的严重缺失,使我国P2P理财行业一直处于自由无序发展状态,甚至出现打着在线融资旗号,实则是为了骗贷跑路的P2P理财平台等,严重影响了P2P理财行业市场秩序。
我国P2P理财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2月28号正式发布。《意见稿》明确规定,P2P理财机构的名称中,必须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也标志着当前几乎所有P2P理财平台都将进行更名。《意见稿》确定了P2P理财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明确了P2P理财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为平台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这些规定将直线提高P2P理财行业的门槛,能明显加强行业的规范性。并且还取消了P2P理财行业的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虽然P2P理财行业没有了准入门槛,但是意见稿规定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托管,这无形中已将小型或风险大的平台挡在门外。虽然《意见稿》为P2P理财平台的过渡安排了18个月的缓冲期,但目前与银行签订有存管协议的P2P理财平台仅有不足3%的比例,而正式完成银行存/托管系统对接的P2P理财平台更是不足10家。由于银行对于P2P理财资金监管极为慎重,可能很多中小平台得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入场券,而大量近几年蜂拥而上、无风控能力、制度套利者的平台,也将在这次过渡中被市场淘汰,P2P理财行业将遭遇规范发展的大洗牌。
(四)技术风险
由于IT技术是P2P理财平台运行的基础,因此互联网安全对P2P理财平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P2P理财平台都在后台记录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如果这些数据被盗窃或被黑客攻击,平台就会因此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P2P理财平台存在系统安全漏洞,就有可能导致用户账户被盗,账户信息被泄露,甚至出现用户资金被盗取转移等情况。
四、应对措施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通过上述对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可知,有以下措施可以控制P2P理财平台风险。
(一)加强P2P理财行业自律
对于近几年我国蓬勃发展的P2P理财行业,既有运营良好的理财平台,也有倒闭甚至跑路的理财平台。P2P理财行业作为新兴的行业,由于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涉及大量资金交易,监管力度相对较低,行业自身的改善显得尤其重要。因此P2P理财行业可以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业内平台进行规范和要求,制定相关的从业标准和规则,搭建起统一的P2P理财行业的信用体系,促进P2P理财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立P2P理财征信体系
信用是P2P理财行业的基础。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快建立有效的P2P理财征信体系和完善的公民信用记录,促进P2P理财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加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P2P理财平台的市场行为和监管需求。近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P2P理财行业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健全P2P理财行业的法律法规,并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还需要国家继续对此新兴行业进行规范。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对我国个人信用数据进行收集并完善征信体系,建立起P2P理财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并且由于P2P理财行业没有准入门槛,很多平台钻法律漏洞,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立法或修订现有法律法规,规定P2P理财行业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对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进行疏导,规范P2P理财行业发展。
(四)搭建安全稳定平台
IT技术是P2P理财平台运行的基础,因此在根基上P2P理财平台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因此P2P理财行业应使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搭建安全稳定的服务平台。同时P2P理财行业应重视信息安全,强化对工作人员安全意识,防止因技术问题导致平台资金损失。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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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汇小贷分析银行如何应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迅速发展,无论是融资平台数量还是融资平台贷款规模都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为我国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地方融资平台也遭受到了一定的置疑 ,主要集中在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方面,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对其严格控制。笔者认为,尽管地方融资平台存在各种问题,但事实上还是为当地经济稳步快速发展、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 用。
如何理性看待和应对这一问题,无疑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概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由来已久。上个世纪9O年代,为了给市政建设融资,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专业性投资管理公司等平台,整合优质资源和专项资金,吸引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危机爆发后 ,平台贷款成为了地方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投资方式 ,从而迅速膨胀 ,据中金公司研究报告预计,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含票据)为7.2万亿元,其中2009年新增贷款额约3万亿元。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从平台企业类型来划分 ,主要有省级的投融资平台、城市投资建设公司、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融资平台、各类开发区、园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以及其他类型政府投融资平台。从运作方式看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种类繁多,尤其以土地质押、土地增值预期向银行融资,并通过对储备土地的整治、出让偿还银行贷款这一模式最为典型。从资产质量看,由于贷款以期限长的项目贷款居多,目前还未进入还本高峰期,因而不良贷款率处于较低水平。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一)宏观经济方面1.政策性风险。2009年初,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尤其是一些县级政府纷纷成立了融资平台,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而众多的商业银行在政策的鼓励下 ,以及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考核的驱使下,大举进入该领域。在地方政府和银行的积极联姻下,地方融资平台迅速发展 ,负债总计从2008年的1万多亿元上升到2009年中的近10万亿。但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好转,国内通货膨胀日益严重,再加上融资平台贷款的急剧膨胀,国家开始采取治理地方融资平台的行动。短短一年不到的时间,形势就发生了逆转。
2.法律风险。地方政府不具备法律许可的贷款资格和担保资格。2006年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 ,各106I现代营销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在《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行为均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另外 ,国家也明文规定不允许将医院、学校等公益性资产作为偿债的保证。这表明,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融资平台贷款 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3.政府信用风险。一方面是随着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深化,地方政府土地转让收益大幅下滑,在客观上导致财政收入不稳定 ,存在无力偿还地方融资平台到期债务的风险,这个现象在一些偿债能力脆弱的县乡级地方融资平台尤为突出。
另外由于平台贷款期限普遍较长 ,有的甚至可能跨越几届政府任期。由于缺乏硬性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因换届而导致无意愿归还贷款,“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
1.资本金来源不实风险。部分地方融资平台存在注册资本不实和“垫资”的现象。例如有
一些通过与银行、信托合作 ,推出“银信政”信托理财产品,认购投资于地方融资平台的股权 ,所筹资金一般被用作项目资本金 ,然后向银行融资,再赎买理财产品;也有以流动资金搭桥贷款充当项 目资本金 ;另外 ,还有通过高估实物出资或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等手段虚假出资,等等,致使资产负债实际比例过高。
2.项目现金流不足风险。不管是城市广场、道路、环境整治等周期长,现金流低的市政基础设施,还是路桥、地铁、污水处理等,具有稳定的现金流的项目,由于许多都是公益性的项目,同时贷款资金规模很大,如果外部环境一旦发生变化 ,就会导致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
3.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风险。地方融资平台政企不分现象比较普遍。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人员往往是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兼职或政府有关部门指派,责任主体十分模糊,贷款是平台公司,资金使用者是项 目建设单位 ,项目的受益者是政府 ,还款来源主要依赖于项 目附属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入或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地方融资平台在职能定位、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方面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如果一旦实施破产,银行很难行使追索权,平台贷款将面临巨大风险。
(三)商业银行方面
在商业银行方面,首先 ,有些人仍然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认为将贷款贷给国有企业和政府,个人可以规避道德风险的嫌疑 ,另外 ,地方融资平台项 目普遍存在着期限长,风险相对低的特点,从而使一些银行对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和项 目非常热衷 ;其次,对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来说 ,商业银行无法掌控其资金的来源、运用,再加上 ,很多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不公开、不透明;同时,有些商业银行还存在在项目资本金未核实、项 目未完成立项审批或多个项目打包的情况下就放 出贷款 ,为贷后管理埋下隐患,风 险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总量聚集风险。
三、商业银行对策
首先,做好制度方面的安排,把好行业信贷政策和区域准入政策关。
针对地方融资平台涉及范围广、融资需求大、风险暴露缓慢的特点 ,商业银行应恪守“三性”(流动性 安全性、营利性)的原则 ,对其贷款制定行业信贷政策和区域准入政策。
在行业准入方面。应明确支持行业不 良贷款率较低、项目现金流有保证的领域,另外对于政府主导、政府信用担保、项 目本身具有一定现金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应谨慎处理 ;在区域选择方面。应该采用重点加强支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的制度,制定出人均GDP、市县级财政收入和近三年经济增长率等指标门槛,规定符合条件的才予以准入。
其次,分类指导,把好项 目、客户、产品审查关。
在项 目选择方面 ,商业银行要重点选择对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额较大或比例较高的项 目。如省级重点水利项目,珠三角区域的城际轨道交通项 目、污水管网项目、地铁项目、网络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
在客户选择方面,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资产实力比较强、政府重视程度高、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健全、项 目运作规范、业务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融资平台企业。对一个城市在同一城建领域有多个投融资企业的,仅可优选其中实力最强的融资企业建立信贷关系。
在融资品种方面,应该积极进行创新。要提供从贷款到债券和票据、从单纯资金投入到全面财务顾问的金融服务,包括探索多元化的结构融资方案、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直投业务等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节制地满足地方融资平台资金缺口的需求。
最后,加强精细管理,把好信贷风险防范关。
第一,商业银行应该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 ,对地方融资平台还款来源作合理分析,对项目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二,作为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引导政府建立偿债机制,明确约定政府偿债资金的来源、用途及具体还贷安排 ,将信贷风险降到最低;第三,在平台贷款发放之后,应该加强对客户资金流向的监控 ,确保项 目贷款 用到实处 ,不被挪用。第四,对于一些新增的平台贷款 ,银行要尽量争取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分散风险,严禁办理打捆贷款业务;第五,要对对项目贷款重新开包梳理,区别对待 ,实行名单制管理 ,落实专门的贷后管理团队,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总之,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利润增长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从 目前来看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聚集风险 ,但是如果能够做到客观分析、科学对待 ,通过加强风险控制等举措,使其能够健康发展 ,还是能够为经济的发展发挥出自己的作用。
第四篇: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合作研究
目录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 2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 2
三、融资租赁的好处 ............................................................................................................... 3
四、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 3
五、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别 ....................................................................................................... 4
六、金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及金融租赁实例 ....................................................................... 4
七、融资租赁市场份额及行业排行 ....................................................................................... 5
八、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合作模式初探 ....................................................................... 6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它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其特点是: ① 不可撤消。这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消合同。 ② 完全付清。在基本租期内,设备只租给一个用户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累计总额为设备价款、利息及租赁公司的手续费之和。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设备的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③ 租期较长。基本租期一般相当于设备的有效寿命。 ④ 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资人仅负责垫付货款,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一)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为达到此目的,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就负有融通资金的责任,这种活动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资金困难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的金融投资,解决了资金困难,达到了融通资金的目的,因此,融资租赁是金融因素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投资活动。
(二)融资租赁活动中,承租人享有并承担选择供货商及选择设备的权利和责任,出租人不能干预,除非承租人需要出租人的技术指导。
(三)承租期内,出租人负有对设备的维修、保养义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四)一般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都比较长,租赁期多以设备的使用期为限,因此大多是“一租到底”,直到租赁物残值为零。
(五)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大多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盈利性经济组织、公民,其表现为商业性而非消费性,对象则多以动产为出租物。
(六)租赁期届满,对租赁物的处置一般以“留购、续租、退还”三种方式处置出租物,而大多是承租人以一定名义支付较小数额的费用取得出租物的所有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三、融资租赁的好处
中国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近二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教学科研设备、公寓酒店配套设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五个明显好处表现在:
(一) 程序简单。
信用审查的手续简便,融资和融物为一体,大大节约了时间,使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设备使用权,进行生产经营,迅速抓住市场机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向银行借贷缺乏信用和担保,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融资租赁的方式具有项目融资的特点,由项目自身所产生的效益偿还,资金提供者只保留对项目的有限权益。目前在具体操作上,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所采用的方式,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的审查也仅限于项目本身,总体上在办理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相对不高。
(二) 租约灵活。
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融资租赁把融资和融物(采购)两个程序合二为一,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尤其是利用租赁的特性,规避了许多用直接购买方式必须层层报批或立项等繁琐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节约成本。
国家财政允许企业对租赁物件可以加速折旧,折旧款可于税前偿还租金。国家为了鼓励投资、鼓励技术进步,专门为融资租赁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直接投资减税、加速折旧形成的所得税减免、财政补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这就是说,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这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
(四) 单独核算。
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中。而一般贷款则全部体现为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于需要多种渠道融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最高按租赁物的百分之百价值进行融资(租赁),从而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度。通过这种表外融资,解放流动资金,扩大资金来源,突破当前预算规模的限制。
(五) 改善承租方的资产负债结构。
出租方直接将出租物计入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而承租方则将租金计入成本费用,达到优化承租方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
(六) 促进销售。
销售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成功销售,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自觉通过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
四、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二)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而承租人将租赁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三)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 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四)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五)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一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六)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七)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五、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别
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别主要有:
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转租赁: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与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开展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一定费用,不承担风险。
六、金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及金融租赁实例
(一)金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分析
实例1(优势——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年,年折旧额250万元。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250*33%=82.5万元。
实例2(优势——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二)银租合作金融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金融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5(银租合作——担保贷款):G企业在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H银行申请贷款。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H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用。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H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实例6(银租合作——应收租赁款质押贷款):金融租赁公司将与I企业合作的某租赁项目项下应收租赁款质押给J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在质押合同签订以前,金融租赁公司通知I企业应收租赁款质押事宜,并要求I企业将未来的租金回笼款打入金融租赁公司在J银行的专户,专项用于归还该笔质押贷款。J银行获得了稳定的还款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盘活了账存资产,而I企业也并未因质押事项而增加其他额外风险。
七、融资租赁市场份额及行业排行
2012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市场规模达到了6600亿元,增长69.23%,比2011年11.4%的增幅提升了57.8个百分点。从2008年到2012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市场规模从90亿元增长到66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99.10%。
而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4-2018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运作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深度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租赁企业排行榜如下: 1.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3.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5. 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6.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7.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8.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9.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0.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八、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合作模式初探
模式一:由融资租赁机构作为P2P项目发起方,通过P2P平台,面向特定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而资金来源以P2P的社会化募集形式向社会发布,而以承租方的租金在扣除佣金后作为投资人报酬,投资期限就是融资租赁期限,一旦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则由租赁公司拥有该设备的处置权。这种形式适用于资金额较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一旦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则由租赁公司拥有该设备的处置权。
实例一:企业A有融资租赁需求,找到融资租赁公司B,B设计整个购买设备和出租设备的流程,同时B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和出租后的收租权;但是,B可能并没有那么多钱来买设备,因此就借助P2P平台上众多投资者C的资金,从而将收租权(部分)转移给C。P2P平台在这个过程的作用是与B共同监管投资款项所组成的银行共管账户,并最终将所筹集资金转移给设备所有者。
实例二:自来水公司A市场需求增加需要扩大产能,准备用融资租赁模式(出售后回租)获得更大现金流。A将原值1800万的供水管道出售给财和融资租赁公司B,B公司给供水管道评估净值1500万(考虑折旧等因素),经合同协商B公司需要支付A 公司750万元并办理售后回租,这750万元就是平台此项目向广大投资者的发起的融资金额。平台项目融资成功后,B将和平台一起将750万元打款到A公司账户后,A公司在1年内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支付本息共计855万元。
模式二:由承租人直接在P2P平台上发起项目,P2P平台根据承租人条件选择出租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向设备供货商购买设备后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然后把此次出租的资金通过平台向投资人转售收租权,承租人在项目成立后,即可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取得设备使用权(P2P平台暂时托管设备物权),承租人按期向P2P平台投资人支付租金,在租约到期,租金支付完毕后,P2P平台再行转让设备所有权到承租人。一旦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则由平台收回设备,并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做出处置。在这个过程中,P2P平台将承担类似第三方的职能。
无论以上哪个模式,实际上都能解决物权和债权的对接,对投资人有更实际的保护,而平台则发挥类似支付宝的功能,在债权未尽之前,投资人通过平台享有物权,而这种形式也许能够化解目前中国P2P平台信用体系缺乏的问题,而且就其实际意义来说,新设物权要比债权人抵押更为有效与真实。
就融资租赁行业本身来看,行业需求大,盈利能力稳健,但资金缺口问题也一直比较严峻。如果能够通过P2P平台推出新模式扩大融资额度,或许会成为P2P平台服务实体经济的又一个典范窗口。同时,融资租赁业务行业门槛较高,这需要有综合金融管理能力,一些资本雄厚,金融从业经验丰富的平台机构例如恒昌财富等或许在该领域能够有代表性优势。
第五篇: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P2P网络借贷平台
前段时间,从网上了解到P2P的相关知识,对于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P2P平台的诞生,滋延着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
P2P在融资和信贷领域所实践的,是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及群体特别是低端客户服务的普惠金融理念,所以主要参与者是处于金融服务金字塔中下层的个人或中小企业。最初,P2P平台业务与非法的公众集资行为边界模糊,特别对于采用先融入资金再贷出资金这种间接借贷模式的P2P平台,在监管者看来,其与经纪人行为的区别模棱两可、贷款所有权的关系有些雾里看花,P2P模式备受争议。目前,在欧美,P2P信贷是合法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等类似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进行注册认证,监管机构通过约束P2P贷款用户的信用评分下限、贷款金额上限等手段监控风险。
相比于较为严密的银行信贷体系,P2P平台的劣势在于:其一,资金风险。即便是在处于发展前沿的英国和美国,平台资金都不受法律保护,损失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其二,坏账风险。P2P平台面向的是信用评分较低的低端客户,规则一旦失衡,出于市场竞争考虑尽量降低信用门槛,引发新的“次贷危机”。
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借助互联网技术成功加速脱媒、实现经营模式变革的P2P平台,具有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准入门槛低、可得性高。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个人基本是被排除在银行信贷的视野之外的。其次,利率优化。省去了银行昂贵的运营成本,P2P平台贷款借款人的借贷成本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出借方的投资回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再次,简便快捷。以标准化互联网流程代替传统银行的审批流程,借款人所需资金能更快到位。第四,支持创新。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P2P平台践行的则是“长尾理论”,以充分的信息及竞争的定价实现金融资源的自主、最优配置。
由此进一步引申到一国银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微金融的问题。在英国,银行对零售业务的市场拓展及产品服务偏重有加,因此90%的中小企业金融需求能够被汇丰、RBS、巴克莱、劳埃德四大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所满足。在美国,上千家自主经营的地区性银行与跨国大型商业银行形成二维银行体系,面向区内中小企业、家族企业及中低收入个人客户开展业务。而在我国,金融排斥现象依旧显著,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满足融资需求的比例非常小,银行贷款成本表面上高于基准利率约10%-15%,实际执行利率更高。
在如何解决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融资困局的大命题下,科技创新与民间融资的结合应该是一种有价值的思考。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P2P平台获得小额资金,撬动企业发展。对于资金需求同样迫切的风险投资行业,众筹(Crowdfinancing)也是极具吸引力的科技融资创新,有创意项目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把未经注册的股份直接出售给公众投资者,达到筹资目的。在美国,这种融资模式已被纳入《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细则后,明年初即可开始实施。尽管目前在我国,P2P信贷、众筹这类在线融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游走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但将公众集资与非法集资合并同类项的界定在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很难继续在法理上站得住脚,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的紧密融合将是大势所趋。
科技创新融资模式和金融形态的变化需要把握以下核心要素:
第一,契合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中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依然呈现间接融资比例畸形过高的局面,我们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比例大约为3∶1,而美国则是恰好相反的1∶3。以多元化融资补充银行信贷、以市场化价格代替管制利率、以社会征信体制代替信用审批,形成平衡合理的社会融资结构,才能使得金字塔从下至上不同层级各得其所。P2P、众筹就是值得关注的直接融资科技创新形式。
第二,高标准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当事人之间信息应充分共享,知情权要得到保证。在诸如P2P信贷的融资模式中,信用风险完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平台必须充分利用信息收集成本低、处理速度快的天然优势,确保当事人之间信息共享的真实、有效、完备、及时,确保出借方对融资方的充分知情权。有信息才有信心,对称的信息是网络信用的不二前提。
第三,契约精神在合同和交易中体现,真正实现无欺诈和误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违约,出借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通过互联网平台达成的借贷交易必须准确清晰地落实为合同,在公平的契约关系中体现当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科技创新飞速进步、金融改革需求迫切的当下,依托新科技或许能够极大丰富社会筹融资途径,在中小企业融资和微金融上实现理念和渠道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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