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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ppp项目合同(通用)

河道整治ppp项目合同第一篇:河道整治ppp项目合同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大纲)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

河道整治ppp项目合同

第一篇:河道整治ppp项目合同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PPP项目物有所

值评价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PPP项目运营的一种形式

"物有所值"评价是PPP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评判,一是直观上的性价比最高,即价格和性能综合考虑最优;二是从全生命周期来衡量的价格最优,即从采购、使用到处理的全过程成本最低;三是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考虑的性价比最高,通过将质量、价格和效益进行权重分配后综合评价。

第一章 项目概况

一、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基本情况

(一)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背景

(二)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名称

(三)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位置与范围

(四)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

(五)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实施进度

(六)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二、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财务分析

(一)资金筹措

(二)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总成本与费用

(三)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收入 第二章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运作方式

一、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实施机构、授权出资机构

二、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运作方式

三、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四、授权及合作期限

(一)授权

(二)合作期限

五、风险分配框架

六、付费机制

(一) 政府付费的内容 (1)可用性付费 (2)运营服务费

(二) 政府对项目的支出责任 (1)政府对本项目的资本金支出责任 (2)运营期付费责任 (3)政府支付方式

第三章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

一、物有所值评价概述

二、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主要内容

三、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程序

四、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二)基本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三)补充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五、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意见及结论

(一)基本评价指标分析

1、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

2、风险识别与分配 (1)组织机构风险 (2)技术风险 (3)工程风险 (4)投资估算风险 (5)资金风险 (6)市场风险 (7)政策风险 (8)财务风险 (9)不可抗力风险

3、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

4、潜在竞争程度

5、政府机构能力

6、可融资性

(二)补充评价指标分析

1、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规模

2、预期使用寿命

3、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资产种类

(三)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意见

(四)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结论 第四章 物有所值定量分析

一、物有所值定量分析

二、设定参照项目

三、参数指标选择

四、计算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

五、PPP 值计算

(一)股权投资支出

(二)运营补贴支出

(三)风险承担

(四)配套投入支出

(五)计算结果

(六)小结

(七)计算附表 附表

1、PSC 值计算表 附表

2、PPP 值计算表

附表

3、运营成本和运营收入明细表 附表

4、还本付息表

第五章 物有所值定性分析专家评审意见附件 附件

1、基本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2、补充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3、物有所值定性分析专家评分表 附件

4、物有所值定性分析专家评分汇总表 附件

5、物有所值定性分析专家意见

关联报告: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建议书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申请报告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市场研究报告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商业计划书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湿地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行业发展预测分析报告

第二篇:PPP项目合同问答

《PPP项目合同》问与答之法律变更风险承担与不可抗力

1、《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法律”的概念应该如何定义?

答:法律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 “法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是否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畴?

答: 在司法实践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 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 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此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会包含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3、《PPP项目合同》中的“法律变更”应该如何定义?

答: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法律变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变更通常会被定义为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在 PPP 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 PPP 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 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具体后果可能包括:

1.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 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还可以要 求认定“视为已开始运营”);

2.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3.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5、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在某些 PPP 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将此类法律变更直接定义为政治不可抗力,并约定由政府方承担该项风险。

6、PPP项目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如何?

答:不可抗力条款是 PPP 项目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免责条款,用于明确一些双方均不能控制又无过错的事件的范围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

7、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界定方式如何?

答:我国《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合同中有时会约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其效果持续一定期间以上足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常见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加列举式三种。

8、不可抗力有哪些特殊分类?

答:鉴于 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其所控制风险的范围和能力与一般的签约主体不同,因此实践中一些PPP项目合同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对不同类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处理。

9、政治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 PPP 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 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 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

9、自然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 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

10、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答:在 PPP 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 免于履行。

如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但在一些 PPP 项目、特别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也可能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二) 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三) 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四) 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五)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一定期间,例如12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篇:PPP项目涉及哪些合同?

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传导关系”。

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履约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存在,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部分或全部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约束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在个案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目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且约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

在原料供应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质量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

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在项目贷款合同中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

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其他合同。在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财政部PPP中心)

第四篇: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一、关于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财政补助在PPP项目中的补贴方式的约定

根据财建[2014]839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由于财建[2014]839号并未就专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压力。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1、前期工作阶段

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总投资。

2、建设期阶段

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3、运营阶段

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

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

对于发改价格(2015)2745号文中“具备协商定价条件”和“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含义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解读和明确。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PPP项目合同约定,对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最终采用项目公司和管线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协商确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也确保价格合理不过分偏离政府指导基准价。

2、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1、入廊费总额根据管线单独敷设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结合直埋成本分摊法和专用界面分摊法,取两种方法的平均值计算出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最终用“入廊费总额*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作为项目公司和各管线单位价格协商的依据。

2、日常维护费根据(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维护费+合理经营利润)*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计算出的金额确定。

3、关于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的风险

管廊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入廊率不足。虽然国办发(2015)61号规定“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线单位的入廊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将是本项目最大的风险之一。

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针对这一问题作如下约定:

(1)已建管廊区域禁止管线单位自行建设管线

在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诺:在项目期限内,对项目公司已建设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况外,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链接管线。

(2) 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使用者付费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补足

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对于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若非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低于“入廊费总额”,则由政府方补足缺口部分;若项目公司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超过“入廊费总额”,则相应扣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若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日常维护费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补足,待项目公司收取后归还政府方。

4、入廊费的价格调整而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总额变化

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如下:在《入廊协议》签订后,若国家发布地下综合管廊的收费标准指导文件,则项目公司须根据新颁布的标准向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届时,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时,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补贴中相应扣减;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差额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补足。

三、关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确定和调整的约定

1、可行性缺口补贴的确定

本PPP项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为本项目采购的竞价标的。社会资本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费总额和日常维护费自行计算投报。

2、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调整

由于社会资本所投报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与最终竣工审计决算值会有较大偏差。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根据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调整机制如下:

若最终决算审计确定的总投资与本项目可研报告的估算总投资不一致时,则相应增减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适用的调整公式。

四、关于收入不足时政府方放弃分红权的约定

本项目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本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作如下约定:

在某一个会计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合理标准时,则项目公司的利润优先分配给社会资本方,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额外补偿,若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利润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享有。

在某一个会计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合理标准时,则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五、关于工程变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机制的约定

为鼓励项目公司在保证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降低建设成本时的收益分享机制,以此鼓励项目公司降低成本,具体约定如下:

在建设期内,若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使得本项目工程造价降低,对该变更所带来的直接成本的减少以及对应的收益部分的节省,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减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

六、关于项目改扩建的约定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虑在较长的项目期限内可能面临的项目设施的改造或扩建。由于改扩建和原有PPP项目设施存在关联性,为了便于建设、运营和管理,并降低建设和运营的成本,通常继续由PPP项目的项目公司负责投建和运营。那么就会涉及项目公司再投资的问题,在签订PPP项目合同时就对未来可能预见的投资行为作出原则性的约定,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建设投资的顺利进行而避免出现扯皮、讨价还价的现象。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再投资回报进行了约定:

在项目期限内,就本项目的扩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项目公司有义务进行投资建设,双方同时约定了合理的投资收益率。

七、关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约定

考虑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特殊性,可能会与配套道路建设存在交叉施工,为了统筹安排项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碍,减少政府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难度,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若存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配套道路建设交叉施工,则由政府方委托项目公司作为配套道路建设的建设期业主代建配套道路。

第五篇:高铁城建设-PPP项目合同(编制大纲)

高铁城建设-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高铁城建设-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高铁城建设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高铁城建设项目概况 3.2 高铁城建设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高铁城建设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高铁城建设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高铁城建设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高铁城建设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高铁城建设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高铁城建设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高铁城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高铁城建设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高铁城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高铁城建设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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