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篇: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律师执业 风险 原因 防范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
(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
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
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
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
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
(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 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 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人就会埋怨律师没有尽心尽力,怪罪律师没用,说律师就是法院的附庸等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语。(3)来自对方当事人的辱骂。比如:一位律师为黑社会老大进行辩护,对方当事人甚至是广大人民群众都会唾弃这种“没有良心”的人。
二、引起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
对于律师的职业来说,引起他们执业风险的原因可谓多个方面。
(一)对于律师个人来言
律师自身职业素质的原因。一方面,律师队伍中确有少,数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谋求私利,接受当事人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及许多新业务的出现,在办案的过程中,要求律师必须要具有准确敏锐的思维判断能力,能恰当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如果办案经验不足,就很容易出现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引发矛盾。
(二)法律以及社会主流政治力量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和认识。
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一些法律条款都带有对律师行业的深深歧视,从而在司法制度上造成了律师执业风险。对律师调查权的限制反映出有关部门对整个律师事务所业的不信任,使律师在执业当中承担了无法达到预期办案效果的风险。
(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
有些执法者认为律师是与司法机关对立的群体,认为他们处处与自己作对,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他们处处刁难律师,甚至伤害律师的人格。有些执法者的道德低下。即以权力压人,向律师索贿,或者强迫律师与自己同流合污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如过律师不这么做,那么律师的工作就会举步维艰,更谈不上维护当事权益了。
(四)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
1 、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2 、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 、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应该对症下药,作为风险的规避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完善立法。(1)《律师法》第32 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专门强调了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修改后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成为相关特殊犯罪主体的界定, 以及律师权利的保护局限性较强, 客观方面又过于模糊、宽泛。导致《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难以得到使用。所以应该废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合理的规定,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律师法》原则性强, 可操作性弱,也亟待改善。(2)建立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防止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因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而获罪。
第二,对于来自律师本身的风险,律师应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即使成为了一名律师,也应该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更应该积极消化吸收,从而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使身处社会这个大泥潭,也应洁身自好,应该时刻谨记律师是个神圣的职业,是为了维护来百姓的利益而存在的,更是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而存在的。
第三,对于来自当事人的风险,首先,律师应该增强自我保护、预防在先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其次,应该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建议行政机关建立和健全律师执业保险制度,这是防范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的有效方式,律师执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律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一个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控制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1)加强对律师的考核,完善对律师的评估标准。(2)定期对律师进行培训,是律师时刻保持较强的战斗力.(3)加强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作行为的监督,问清律师所审理的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律师也应该对自己随审理的案件如实向律师事务所进行汇报。
第五,要正确行使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 会见。一定要找个人陪同。如果担心找人陪就把费用分走了,可以找个助理陪同,要全程做笔录,不说危险的话,比如“你要说受到刑讯逼供,我就帮你打非法证据排除。”这有引诱之嫌。一定要用权利告知的方式。规范就意味着安全。调查。任何国家都不能容忍威胁证人改变证言的行为。尤其在当下的中国。要时刻记得:自己在从事世界上最危险的职业,阅卷。当事人不得阅卷要在一开始就写入合同,或者联合全律所制定一份格式合同。
四、结语
律师执业是有许多风险的,但是风险也是可以防范的。律师最主要的是应该依法执业,只要远离虚假证据,不违反法律,不背离客观事实,慎重稳妥做好自己的工作,时刻保护警惕,注重自我保护,遭受非法侵害的风险完全可以得到避免。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司法环境的逐步改善,对司法机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的不断加强,律师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律师执业的风险一定会降低和得到有效避免。
第二篇: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在行外人看来律师是个高收入的行业,风光无限,但在风光的背后,其实律师行业也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会伴随着极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执业风险及其个人防范问题。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后,本人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
2、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方面的风险。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但在我国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4、个人人身安全方面:有的素质较差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
5、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既然,律师的执业风险如此之大,应该如何防范呢?本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依法执业,严格自律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1、严格把握自己的底限。包括道德底限、执业底限等,绝不对案件结果向当事人轻易承诺。在对证据的搜集、对证人的辅导方面,千万千万把握好底限。
2、与公、检、法工作人员间应把握如下准则: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礼节周到,态度诚挚;得理之时,适可而止,把道理讲透则已。
3、注意几类多发案件。宅基地案件、各类伤害案件、对方当事人为群体案件、对方当事人明显素质很差的等案件。
(二)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1) 文本风险的控制。
此类风险主要有:一是文本中的当事人的名字、名称是否发生错误、是否准确、是否一致;二是文本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否准确;三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为现行的、有效的条款;四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适合文本中的法律事实;五是文本中是否点明了律师的但书条款,也即律师在本中的哪些情况下应当负法律责任;六是文本中应当有的签名处是否为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的;七是送寄给他人的文本,如果是多页,如果以单位名义发出,是否有骑缝章;如果以个人名义发出,在页脚处是否有制作人的每页签名。
(2)开庭风险的控制。
开庭前三天需要准备:1.证据的目录是否清晰;2.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3.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各是多少;4.案件的焦点;5.案件的重点、关键点;6.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条;7.代理词;8.证据、法律法规、法律事实、诉讼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9.在法庭辩论时向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问的提纲;10.审查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11.审查对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12.审查对方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的理由、观点、法律事实;13.审查对方引用的法律条款的准确性、背后的意图。
开庭前一天需要检查:1.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是否已经齐全;2.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中的文本是否有逻辑上的、或文字上的错误或不准确;3.再一次确认开庭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4.开庭所用的诉讼材料是否能够在开庭是很有次序、很方便的查阅。
开庭后裁决或判决出现前需要做的是事情:1.及时关注案子的发展,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调整应对的策略去说服法官或仲裁员;2.关注对方的状况变化及心态。比如对方是否会利用程序,滥用诉权采取拖延战术或策略,以打击你的当事人的心理或者转移资金、财产以达到合法逃避履行判决、裁决的目的。 (3) 接案风险的控制。
1.杜绝向准委托人夸口案件100%能赢。这是因为一个案子是否能够胜诉则至少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你的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诉讼请求、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二是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三是本案的法官对诉讼双方的证据的理解、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此外,管辖本案的法院的审判习惯或实践、本案的当事人是否动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等等许多看不到的因素、有的甚至是偶然的突发的因素对本案也可能会产生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2.不论所接的案子是否为诉讼案子,都要向你的委托人明示该案子的具体的法律风险。
3.收费既不能低于一般标准,也不能高于法律严格明确的标准。 4.要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费方式、收费时间。
律师风险无时不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执业过程中,尽量避免执业风险。
第三篇:简论青年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以青年律师修己克己为中心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
1【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从坚定在执业纪律框架下,追求社会公众和个人的共同美好生活,为创造和谐社会做贡献的执业理念;通过持续性地学习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以及养成严谨、务实的执业习惯等三方面论述了青年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青年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措施
有关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已有多方面的成果,内容主要涉及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型、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等。就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方面而言,前人的成果主要集中在通过完善立法、发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作用、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等宏观层面,对微观层面涉及不多。笔者作为青年律师的一员,不揣鄙陋,以期从青年律师个人视角出发,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来研究青年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修己以成事。青年律师要想在律师执业中能不断进步、取得些许成绩,首先在于修己。修己是青年律师凭着自己的意志和能力防范执业风险可以采取的首要措施。青年律师修己应首先从思想意识出发,并以此为指导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形成严谨、务实的工作习惯。从修己克己角度言之,青年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可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定在执业纪律框架下,追求社会公众和个人的共同美好生活,为创造和谐社会做贡献的执业理念。这应成为青年律师执业过程中由内心而发的基本出发点,既作为确保青年律师执业方向正确的价值观保障,又作为判断青年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标准,是青年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根本,也是最首要的措施。
青年律师的执业理念直接决定了其思考问题并作出具体行为的立足点,具有1 作者简介:侯二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联系方式:13819174456,电子邮箱:houerpeng8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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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发性。青年律师必须秉持对社会发展具有正面意义的执业理念,才会作出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执业行为。这可以防范青年律师故意作出有悖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避免青年律师主动进入执业风险雷区的可能性。
1、青年律师在执业时思想上首先应把行为限定在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我国律师制度建立起来虽然只有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从《律师法》等法律到部门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等规范律师执业的法规体系已经较为完善。青年律师要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基本观念。违反执业法规的念头不能有,更不能做违反执业法规的行为。青年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就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2
2、青年律师执业所追究的目标应为实现社会公众和个人的共同美好生活,创造和谐社会。这决不是空喊口号,故作崇高。青年律师如果把追求每件案件收多少律师代理费,每年能有多少钱落入口袋,作为执业思考的出发点,极易步入执业风险的雷区。让“钞票”掌控了青年律师的大脑,欲望将会永无止境地膨胀。我们每个人成为社会的一份子存在的根本性价值在于与其他人的互益。这里的“其他人”不是仅指某个确定的对象,而是指整个社会。这样在互益当中,社会才能和谐地发展。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并不能仅仅关注于己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要把案件的处理放在更宽广的时间、空间里来看,是否有利于全体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唯有如此思考,青年律师执业才会更加远离执业风险。
二、通过持续性地学习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这能帮助青年律师建立执业过程中的底气,是青年律师防范执业风险最为基础的措施。
律师的工作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逻辑推理后作出判断和结论的。因此,除客观事实外,律师个人的法律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成为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及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可能会使律师就相同的案件事实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3青年律师由于执业年限短,实践经验欠缺,就可能导致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有失偏颇。所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始终是青年律师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律师的职业技能水平主要体现在法律的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三个方面。青年律师可以通过整体学习和个案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来提升职业技能水2
3 司莉:《当代中国律师的执业风险》,《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第65页。沈田丰:《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控制》,《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第71页。
平。“整体学习”需要制定一个长期的学习计划,专注于法学理论、某个专业方向知识的学习,目标在于构建合理的、可以满足执业需要的法律知识结构,为青年律师思考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个案学习”则在于解决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满足青年律师日常执业的需要,可以帮助青年律师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锻炼执业技巧,同时还可以将“整体学习”获得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具体实践。“整体学习”与“个案学习”相得益彰。
在“个案学习”中,青年律师应坚持接手案件后在搜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全面整理有关该案件的法律规定、成功案例和实务理论分析文章,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办理以前没有办理过的案件更应如此。通过整理法律规定,可以搞清楚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可以参照文件的内容;通过成功案例,可以发现类似案件的证据形式、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等;通过实务理论分析文章,可以了解同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对类似案件的看法。如此,即便没有办理过的案件,心中也可以有所判断,成为办理该案件的准专家。
三、养成严谨、务实的执业习惯。这可以使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从细节上把握案件,可以影响青年律师的日常工作行为,是青年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青年律师虽然可以积极控制自己思考问题的方向,也可以通过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来防范自身原因引起的执业风险,但是对社会上存在的当事人故意刁难、对律师歧视性认知等客观现象所引起的执业风险还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这只能靠长期养成的严谨、务实的执业习惯。根据执业经验,青年律师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青年律师办案应做到事事有记录,再好的记性也不如一个烂笔头。有记录会便于查询、回顾。原浙江工商大学校长胡建淼教授在介绍他本人的办案方法时就提到“记录”是他工作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2、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充分告知委托人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随着了解案情的深入法律风险变化、增加的,须要及时沟通,并进一步告知。告知内容一定要委托人签字确认存档。
3、与委托人商讨处理案件可以采取的方案,分析利弊,由委托人做出最终选择。严格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方案实施,不要贪图省事,省略方案中应采取的措
施。一般案件应做谈话笔录,由委托人签字存档。重要案件应制作专门的法律服务方案,由委托人确认签收。
4、接待委托人应留下谈话记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对案件的重要事实应在谈话笔录中确认,甚至要求委托人提供书面陈述,以防委托人以律师身份在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所述事实错误为由追究律师责任。
5、庭外和解或者法院组织调解的案件,一定要取得委托人对案件协商结果的确认。否则即使是特别授权,也不能未经委托人同意擅作主张。
6、律师所做的任一重要行为,要与委托人及时告知、沟通。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案件处理的结果也由委托人承受,律师没有理由不小心谨慎地履行职责。一定要防止委托人的权利因律师的过失而丧失。
7、细节决定成败。这是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吴清旺一再强调的。每个青年律师要根据自己的习惯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规则,把能程序化的工作全部程序化。依靠程序来管理细节,比靠拍脑袋想细节,要有效得多。
当一系列行为转化成习惯,自然就会避免挂万漏一情况的发生。
总之,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能正确认识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并从个人角度从执业理念的塑造,到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再到严谨、务实工作习惯的养成,有意识地采取防范措施,就可以成为一名有益于社会公众和委托人的好律师。每一位青年律师不应仅着眼于执业风险,对执业风险有的放矢,而应有更高的社会价值追求。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防范执业风险,还能改变社会大众对律师的歧视性认识,更能在为社会和谐贡献绵薄之力的同时,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盼望每位青年律师能有如此的大局意识,执业时能一直行在春天里!
参考文献:
[1] 司莉:《当代中国律师的执业风险》,《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
[2] 沈田丰:《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控制》,《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
[3] 关洁玫:《律师的执业风险与保护》,《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4] 吴淞豫:《新时期律师执业风险浅析》,《洛阳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5] 朱峰:《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思考》,《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4期。
第四篇:律师执业风险
(2010-08-23 14:10:35)转载标签: 风险辩护律师被告人律师执业案卷杂谈
律师该怎么做?做律师的底线在哪里?哪些界限是律师执业的红线?此前我并没有认真、系统地思考这些问题。这些天来,看到很多法律人在提及这些问题,但是没有哪个提出问题的人确实地把律师执业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具体化,仅仅停留在口号式的宣讲和发泄上,这对律师以后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什么具体的帮助。哪些情况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会遇到,而界限还不清的问题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2010年1月13日,在我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时曾对到会的上百名律师提出建议,希望大家分工将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但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开展充分的研讨,形成统一的认识,并且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将我们的研讨结果公布,以便让所有的律师、所有的法律人能形成一些基本的共识。这样不仅为立法做好准备,也让律师们知道我们的界限在哪里,让我们的执业风险变小一些。
前不久,司法部组织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召开了一个会议,在这个会上同样谈到了类似的问题。究竟有多少困扰律师执业的界限问题还没有明确?究竟有多少问题需要明确?应当怎样明确?
静下心来思考这个问题时,才猛然发现这种情况原比自己认识到的更为复杂。在自己以往的执业过程中,只是朦胧地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对法治的社会价值的判断,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在看来这样的“自我创新”也许很危险!因为有些问题自以为是没有争议的,答案很简单也明确而顺理成章地去执行,但在立法缺失的状态下,很可能因为另一个观点的产生而被指责为错误的行为,没有立法明文规定这一标杆,谁敢妄言对错?!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我看来,有些问题很明显是不对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在这样实施(甚至我也在其中),虽然现在没出问题,可谁又能保证下一次被追究责任的不是我自己? 所以,我迫切地将自己的看到的问题提出来,希望引起同行的重视、希望引起大家的研讨、希望有人补充自己认识到的问题!
关于律师阅卷:
1、是否可以使用照相机、录像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复制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决定请几名助手帮忙复制案卷材料?
3、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从一审辩护律师手中直接复制案卷材料?
4、同案不同被告的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直接从已经取得案卷材料的律师的手中复制案卷材料?
5、分案处理、或者两个不相干的案件,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间能否接受对方调查?能否出示、提供案卷材料?
6、开庭时提交辩护人手续的第二辩护律师,能否在此之前就从第一辩护律师处阅读案卷材料?
关于通信:
1、被告人与其所请的辩护律师之间可否通信、通讯?
2、目前一些看守所允许被告人给辩护律师寄明信片,告诉辩护律师需要会见、需要生活费、案件已经延期审理等信息,是否合法?
3、一些看守所允许被告人给辩护律师打电话,告诉辩护律师需要会见、需要生活费、案件已经延期审理等信息,是否合法?
4、辩护律师将案件的程序性决定,比如重新鉴定、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
通过信件的形式寄给看守所,通知被告人是否合法?
5、通过看守所的网站传递上述信息的合法性?
6、被告人、辩护人之间能否就证据分析、质证意见、重现鉴定的申请、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上诉状、辩护意见等文件通过通信的方式传递?
关于律师会见:
1、 庭审前会见,作为辩护律师能否让在押的被告人全面阅卷,核对、辨认证据?
2、 能否区别对待,即客观证据(比如书证)、派生证据(鉴定结论)可以让被告人审阅,而主观证据(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不能让被告人审阅?
3、 庭审前会见,能否详细宣读、或者只能简要介绍,客观证据、主观证据、派生证据?
4、 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询问被告人关于对案卷材料的意见?
5、庭审前会见,将案卷材料留在羁押场所以便被告人充分阅卷?
6、庭审前会见,能否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汇总意见讲给被告人听?或留给被告人文字材料?(包括:证言表述矛盾对比表表格、资金流线图、法人关系图、案情发生时间表)
7、庭审前会见,能否将分析证据以及质证意见讲给被告人听或留给被告人看?
8、庭审前会见,能否将辩护意见给被告人看(如果辩护意见中含有质证意见、含有对比的表格)?
9、被告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要求律师调查证据的意见、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书面文件交给自己的辩护律师?
10、辩护律师是否应该详细介绍庭审的过程和规则?对于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是否能进行指导、培训?
11、一审宣判后二审开始前,是否允许一审律师回访会见?
12、一审宣判后,二审律师是否可以凭三证会见(此时可能二审法院还没有收到一审转上来的材料)?
13、辩护律师一人会见被告人的合法性?
14、一名辩护律师会见时,出于安全、监督、记录、翻译语言等工作需要,能否邀请其他律师陪同会见?包括异地律师、不同所律师的情况是否合法?
关于庭审过程:
1、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权要求辨认证据?
2、被告人对于公诉人、辩护人没有全面宣读的证据进行补充宣读的合法性?
3、根据质证的情况,被告人要求对已经质证过的证据重新比对、辨认和质证的合法性?
4、被告人在辨认证据过程中,需要与辩护律师进行协商的合法性?
5、被告人认为证据对比、核对、辨认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要求休庭的合法性?
6、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时,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
7、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时,辩护人能否做有罪辩护?
这些内容,都是我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最具普遍意义的疑惑,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和我的同行所采取的策略一样,都会根据个案,在不同的地域、对不同的承办机关或人员而采取不同的做法。至今尚未出现差错,想来也真是万幸。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些问题!
第五篇: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风险提示函
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与贵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过程中(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因可能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所及本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造成权益损害,为保障贵单位(个人)和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及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的规定,现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风险提示如下:
一、以下类型的委托业务,本所或本所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1、在对抗性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以下类型的委托业务,本所或本所律师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效豁免之前,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1、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2、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3、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
1 事人委托的。
5、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其他与以上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以下类型的委托业务,本所或本所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告知需委托的律师,律师在知晓以上情况后,应当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豁免。在取得当事人的有效豁免前,会员应当谨慎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通知需委托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拒绝豁免的,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但是律师在收到拒绝豁免通知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如果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会员可以实施完毕委托业务,同时应当尽可能使损害冲突的后果不发生。
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
5、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某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9、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
10 其他与以上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四、贵单位(个人)要求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及相关法律事务(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因对可能涉及利益冲突而同意对本所及本律师予以责任豁免的,应当出具书面形式的豁免函。
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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