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销假制度免费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事业单位销假制度免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事业单位销假制度免费
单位请销假制度
职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干部职工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推进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局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人事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我局管理的干部职工及借调(聘用)人员,都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期间管理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不得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和用单位电话拨声讯服务台。
第四条 实行每日二次上班签到制(上午上班、下午上班签到)。局机关签到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每日在公示栏公布当天考勤情况,每月汇总一次考勤情况报局领导和财务科。
第五条 职工签到时不准代签,逾时不再补签。因出差、开会、培训等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需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报办公室备案,因私不能签到的必须事先请假。
第六条 局领导负责对各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 请休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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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六)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三条 生育假
(一)生育假指机关女工作人员在分娩期间或采取节育措施期间按规定享受的假期。机关女工作人员可休产假6个月(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难产(须持围产期保健证明以及生育时的医学鉴定)或双生增加产假15天。双方为晚婚者,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机关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需继续休养的,经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处理;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三)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经鉴定批准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 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冲抵病、事假,但不得冲抵旷工;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他假累计超过20天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当年休过婚假和产假(含跨)的。
落实本条款第
2、
3、4条规定时,本已休年休假的,下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三)当年假期当年用,一般不跨使用。
(四)因工作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
(五)除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以外的所有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单位鼓励职工休假,对带薪年休假实行年初申报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年底考评时作为加分因素。
第十六条 40岁以上职工当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含2个月,公伤除外),40岁以下职工当年累计请病假1个月以上(含1个月,公伤除外),所有职工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含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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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泰山保险东营中支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泰山保险东营中支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安排,不跨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第三篇:XXX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规范内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XXX单位请销假制度(试行)》。
一、请假类型。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加(值)班补休假。相关政策、规定及请假期间待遇详见附件。
二、审批程序。职工请假一般应由本人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律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审批的,先短信请假,收假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加(值)班补休,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补休并登记备查,补休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本周或下周。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补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备案销假。职工请假审批单及时报办公室备案,假满后1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销假。
四、各科室负责人应统筹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不得因职工请假贻误工作。
五、职工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机关目标考核,凡不按规定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请假情况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按月记入考勤表,并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核查统计,涉及待遇调整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财务室。
七、本制度未作明确规定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八、本制度自X年X 月X 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职工休假政策及待遇有关规定
附件
职工休假政策及待遇有关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天;满10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15日。
(四)年休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五)年休假期间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相距200公里以上,或乘坐陆上公共交通工具单边路途需要4个小时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实习期间或脱产学历教育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二)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若配偶方当年享受了探亲假,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请假时需提供配偶方未享受探亲假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不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分段休假。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六)探亲假期间待遇不变。
三、婚假
(一)职工合法婚姻享受婚假。婚假为5天,不含法定节假日。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三)婚假期间待遇不变。
四、产假
(一)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请产假需提供准生证、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
(二)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98天产假,最多可提前15天休;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24岁以上首次生育)增加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纯母乳喂养的,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可增加产假30天;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职工产假期间待遇不变,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单位支付。
五、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职工可请丧假。
(二)丧假为5个工作日,可视实际情况,给予路途假。
(三)职工丧假期间待遇不变。
六、病假
(一)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只需短时间离岗休养的,按程序报批,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较长时间离岗治疗的,应凭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及入院、出院手续等相关材料请假,证明材料可在病假结束时补齐。
(二) 病假期间待遇发放规定: 1.工资发放规定:
(1)连续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本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病假第三个月起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2.津补贴发放规定:规范后的津补贴由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构成,其中工作性津贴占40%,生活性补贴占60%。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全额津补贴计发; (2)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只发生活性补贴。 3.奖金发放规定:
(1)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计扣当年目标奖,当年考核不评优; (2)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不晋升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4.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患有癌症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不能坚持上班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6.职工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病假可用补休假和当年带薪年休假冲抵。
(四)职工经住院或较长时间治疗后病愈,须持县以上医院的恢复工作能力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回原工作岗位。回工作岗位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七、事假
(一)职工工作时间因私事需离岗处理的,首先使用年休假和补休假。仍不够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待遇不变;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至20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天数计扣基本工资及工作性津贴;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天数计扣基本工资、津补贴及目标奖。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不晋升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八、加(值)班补休
(一)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科室负责人书面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二)职工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加班1-4小时的,补休半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补休1天,以此累计。
(三)实行轮班制的单位,职工每周上班时间未超过40小时的,不予补休。
第四篇:事业单位请销假办法
为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规范考勤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程序:工作人员请假要事前申明理由,填写《苍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申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到特殊情况(指急病、伤等)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1)公务员(工勤人员)请假1天至6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7天(含7天)的,由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部门审批。
(2)事业人员请假1天至2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含3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30天、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或请事假时间满2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事)假的,公务员(工勤人员)由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部门审批;事业人员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2、副科(局)级领导干部请假1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3、正科(局)级领导干部请假一律报县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作要求:
1、病假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必须由苍南县县级医院执业医师提出意见,所在医院分管院长认定后,出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证明表》。
2、事假先用年休假抵销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工作人员请假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单位要建立请销假台账,并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文件规定予以扣发工资,工资列入统发的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报县工资统发办公室。
5、医院要热情服务,严格把关。出具医疗证明文书的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建立台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证明表》和病假人员身份证、病历、辅助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等资料档案。
6、要严肃纪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日常督查。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岗位或超期不续假的,当事人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浙人发[2008]84号文件规定扣发工资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医院责任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医院院长责任;用人单位、审批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 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 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 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 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探亲假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六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 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 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第八条 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二)干部职工旷工扣除旷工天数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由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内,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三)各类扣发由所在单位年终统计上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由财政局从统发工资或年终奖金中扣除。
第九条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 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干部职工请病、事假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病、事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在书面请假条上加注意见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并备案。
(二) 产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干部职工请产假,由单位负责审核上报,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批准并备案。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负责审批,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案。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请病、事假经县上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15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上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四)县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请假,由各自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考勤方法可采用本人签到和单位抽查等方式。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组织部、人社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请销假情况进行抽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将本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汇总,按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查。
(二)全县各部门、各乡镇不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的,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三)干部职工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本人以旷工论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
(四)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州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