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模拟法庭法官台词大概(集锦)

模拟法庭法官台词大概(集锦)

模拟法庭法官台词大概第一篇:模拟法庭法官台词大概模拟法庭法官台词-修改终极版模拟法庭法官台词【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

模拟法庭法官台词大概

第一篇:模拟法庭法官台词大概

模拟法庭法官台词-修改终极版

模拟法庭法官台词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孙昊、严宇已在羁押室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3.(被告人进来前可以是保持站立) 被告人,你的姓名? 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4.什么民族?

5.文化程度?

6.被捕前职业是什么?

7.说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8.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是行政处罚? 10.这次是什么时候被羁押的? 因为什么被羁押的?

12.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13.收到多少天了?

14.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卓涉嫌诈骗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珂、方若云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胡彩凤担任法庭记录。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雅璐、李雪松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冯卓的委托,抚顺市金诚事务所律师黄陈辰和连乃燏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 被告人冯卓,你听懂了吗? 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辩护律师是否申请回避?

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委托的辩护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己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你最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必须遵守以下义务: 必须依法行驶诉讼权利

必须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必须如实陈述事实

上述各项义务,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法庭调查

1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冯卓,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3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此时法官可请被告人坐下)

1被告人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2被告人冯卓,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何意见?

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只要求陈述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是否陈述完毕?

3【审判长】:被告人孙昊的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4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注意发问方式) 5辩护人是否对孙昊进行发问?(注意发问方式)

其他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审判长问下陪审员有什么问题要问的吗)

举证质证

下面进行法庭的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公诉人提供的证据?

有何异议?

辩护人对此组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如果证据有出示的必要,公诉人举证完毕需要出示证据)

请法警将有关证据出示给被告人!

被告人看一下证据

是否看清楚了?

请法警将有关证据出示给辩护人!

交给法庭(法警交给法官,合议庭私底下交流)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何意见?

直到公诉方举证完毕,若举证中公诉人须向法官申请 法官台词如下:

传证人魏敏到庭

证人魏敏,讲一下你的年龄,民族,工作单位?

证人魏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现在由公诉人首先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人对证人是否有发问?

(问一下陪审员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请证人退庭

公诉人继续举证

被告人对证据有异议吗?

辩护人呢?

被告人你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吗?

辩护人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吗?

被告人,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辩护人呢?

法庭辩论

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要向法庭提供质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冯卓,你是否做自行辩护?

下面由被告人孙冯卓委托的辩护人发言 另一位委托辩护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公诉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人对于公诉人刚才新的辩论意见是否要发表辩解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

(陈述结束)当庭出示的证据,在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

带被告人冯卓退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敲法槌)下面继续开庭,提被告人冯卓到庭。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冯卓的供述,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对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做的证言及公诉人在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一百二十万元整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卓犯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冯卓“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冯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 追缴被告人冯卓犯罪所得120万元,发还受害人。(敲法槌)

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请了吗?

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冯卓带出法庭(敲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第二篇:模拟法庭台词

模拟法庭——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人物:审判长1审判员4人书记员1原告1被告2原告代理人3被告代理人3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家庭住址。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家庭住址。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经核实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被告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与理由:

●原告对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是否还有变更或补充?

原告:有。/无。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委托代理人:没有。/有。

●<被告,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按法律规定,你方可要求15天的答辩期,你方是否需要答辩期?> 被告:不需要。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书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法庭许可。 下面首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将证据的名称、内容、来源和证明目的说清楚,所有证据一并提交到法庭。

原告: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

●法官(审核后将证据原件转给被告):被告方发展质证意见。

被告(或者其代理人):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

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但原告…

●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 ●审核后将证据原件转给原告)原告方发展质证意见。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以上事实是否认可?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提交,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也可以补充)

●(合议庭成员合议,相互商量状)

合议庭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证据进行了评议,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4,被告提交失业(根据情况添加)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下面法庭向双方当事人核实相关情况。 ●原告,?

原告:被告没有。

●被告,你现在是否?

被告:。

●原告对被告所述的情况了解吗?

原告:被告陈述属实。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即……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如应增加,增加到多少进行辩论。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或者让步)。。。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

被告:请法庭依法裁判。

●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在五日内前来查看。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合议庭下)

第三篇:法官书记员台词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杨芳霞: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杨芳霞: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萌萌与被告刘洪,王天逸,李小白,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周子涵)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玉莲)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 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 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杨芳霞: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申请郭玉莲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郭玉莲,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两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

1、2以及证人证言。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被告人刘洪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天津市大港区大江公司货运司机。20103月15当天为刘洪倒休日,刘洪驾驶公司车牌号为津H 567687货车一辆为朋友李小白运货从大港区板桥总厂到中塘邮局,当天中午11时50分,原告罗萌萌与同事李梅在迎宾街与胜利街的交口处在红灯快要结束的时候横穿马路,由于被告刘洪疲劳驾驶,没有注意到前面走路的原告,导致转弯时撞到原告罗萌萌,造成罗萌萌右脚踝受伤,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津)公(法临)鉴字[2013]68号,鉴定原告罗萌萌右腓骨外踝线样骨折,临近腓距前后韧带损伤,右跟骨、距骨外侧缘骨挫伤,外踝软组织挫伤。 另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大货车(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洪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原告罗萌萌承担20%的责任。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 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3、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马菲悦:

尹乃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刘洪:王:李:保险: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杨芳霞: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公司: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

被告人王天逸系大港区大江公司董事长,在与被告人刘洪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倒休日期间司机对火车的使用属于借用,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小白,系被告刘洪朋友,与本案交通事故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被告王天逸,李小白不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其赔尝诉求。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大港区永民医院出具的各种单证以及其他原告出具的证据,承认原告关于医药费,误工费,后期检查治疗费的诉求。其他费用调整如下:营养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每天)300元,护理费按一个月计算1200元,交通费80元。因本案并没有进行财产保全,驳回原告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请求。由于原告主治医生证明,并无后遗症影响,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恒安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万元的赔偿金额。另根据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由天津市恒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刘洪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人刘洪,恒安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罗萌萌,医药费40000元,误工费336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80元, 共计47340元。除去被告刘洪已垫付的10000元,刘洪需支付27340元,恒安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

2.诉讼费用783.5元由被告刘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子涵,审判员:XXX 2013年5月20日

第四篇:法庭模拟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法庭模拟,经过几周时间的准备,终于在今天得以顺利的开展,并且落下了帷幕。虽然不是很令人满意,但还是蛮欣慰的,毕竟第一次实践参与法庭的审判程序,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案例中,让自己亲身体验在开庭审理前准备过程中以及开庭过程的种种辛酸苦辣。整个开庭的过程是复杂的,严谨的,由于我们对程序并不熟悉,在有个别环节中存在瑕疵。让我深刻的感受到,仅仅凭借自己在书本上所学的那点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更多的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参与实践活动。这次实践让我们学到了很多。

首先对于案例的改编也是一个费心思的工程,不能简单的设定成符合某个罪名的案件,而是要能有辩论的余地,符合多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才有利于案件的证据调查以及庭审辩论环节。经过和其他分组成员几天时间的讨论,结果如下:2009年9月5日11时40分,被告人左学义驾驶豫J-QG008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拱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左学义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陈某某,将陈某某碾压于车下。事后,左学义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陈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案发后,左学义被依法逮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其次接下去的工作就是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公安组制作的证据,我们法官组成员的第一次开会讨论对于案件涉及罪名的初步判断。我们每个人都发表了对于案件的看法以及应处罚的罪名,结果分成三派,有故意杀人,遗弃罪和意外事件。我的观点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根据故意杀人的构成条件,即在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情况下,放任与被害人的生命于不顾,因为被告人有撞人的意外事件的前行为下,即先行义务,他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是放任于不管,明知将被害人拖出后放置于桥上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救助而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左学义的间接故意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随着案件程序的进展,辩护组也提交了证据内容,我们法官组开了第二次的讨论会,这次根据辩护组和检察组双方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对于案件实质内容的了解更清晰,更明了,更彻底。此次的讨论主要集中了两种观点,遗弃和意外事件,不能达成合意的原因主要是针对事发时,即被害人被撞后是否死亡以及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想法,根据两组提供的证据上分析可得被告人下车检查时,通过多种方法检查结果认为被害人当时已死亡,随即被告人把被害人从车底拖出,而且还是通过千斤顶的帮助,而不是在拖不出的情况从尸体上碾过,由此也可证明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意。而且被告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放置于路边就不能认定为遗弃,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即无法预见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对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撞死被害人,然后将尸体放于路边是情理之中的事,没有可罚性。以上是我在这次会议中的所提的观点。第二次会议的结果初定是遗弃和意外事件,最后结果还得等开庭时辩护组和检察官组的对于证据的质证结果以及辩护结果再定结论。

随着各组成员准备工作的就绪,我们正式进入庭审程序,随着法官的一锤令下,正式开庭,在庭审进行中,法官主导庭审程序,各组出庭人员都能很好的配合,成功完成此次的模拟法庭。 从这次的开庭审理来看,总的来说还是挺不错,毕竟对初来咋到的我们来说能达到这种结果还是满意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我觉得在庭审过程中,我们的模拟审判长的说话语气极其气势都还蛮有法官的架势,整个过程都能严肃并且严谨的遵循法庭的程序,显示出了法官的威严形象,使我们的庭审顺利完成。其中的不足之处,就是作为合议庭,三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缺少对被告人的发问以了解案情,而且在整个审判程序下来,两位审判员都没发言过,即分工不够,作为中国的法官主导庭审的特色没有发挥出来。 这也是我作为法官组的成员所比较惭愧的事,对于实践我们真的太缺乏了,所以也没有顾虑到这方面的缺陷,当然这也是给我们的警钟,在学习课本知识之余应多关注实例,去法院参加见习。其次,在庭审过程中,辩护组的成员做的很让我佩服的是,他们抓住了质问证人时的技巧,该问什么?怎么问?都是很大的学问,从他们的出色表现看,他们在这方面是做足了功课而且抓住了重点。相比之下,作为控告组的一方,显然处于弱势,而且从他们的表现来看,明显是缺乏准备工作,连定罪依据都提供错误,把已经废止的法律依据提供上来,而且在质证环节也显得薄弱,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个警示,即开庭并不是简单的辩论,更重要的是找证据,用事实说话,再结合雄辩才能博得法官的认同打败对方。再次,整个环节都能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我觉得在辩论环节,还有所欠缺,不能体现出法庭辩论的气势,太过于平静。最后,从庭审的结果看,我们的合议庭在经过开庭之后作出的正确判断,给被告人定意外事件,即根据双方所进行的举证,质证,辩论的一系列链条,再结合被告人的如实陈述,最终判决是意外事件,体现了依法判案的原则。当然,不足的地方就是在宣判阶段,我们的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频频出错,对于法官作为威严及庄严代表,这是不容许的。对我也算是启示作用,在准备工作中应该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位,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是我们最容易忽略也是最容易出错的,都是我们的不足之处。观看完后总的感觉是让我受益匪浅,真切的体会到了整个庭审都需要认真,仔细,不管是哪个角色都需要作一番苦功夫,为我在往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

根据案件的开庭审理,检控组和辩护组双方主要争议的问题是对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遗弃。各方都极力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这也引发了我们对此争议问题的思考,即当这样类似的问题发生在我们身上或身边的时候,我们会怎样做,像被告人一样丢弃被害人于路边,还是拨打120尽全力救助被害人,虽然这在法律上没有给与处罚,但是道德层面呢?对于现在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心里,人情疏远,利益至上的社会动态,肯定不止左学义一人会这样,驾车撞死人不管不顾。现在普遍的人心里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即事不关己高高挂上,能避多远就多远。做了什么坏事,看看周围有没目击者,如果没有,那就逃之夭夭了呈现出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丧失了人与人之间应该和睦友爱,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情操,传承我们的中华民族美德。对于现在社会上盛行的人们之间的漠视态度极其担忧。很多人都把社会责任感抛弃于外,对于自己造成的后果都不敢负责人的人更别人提能担当起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之下,国家也应该做出努力,即学校的教育问题,在教育学生学习的同时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更应该提倡学生去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心的身边的小事,不能拘泥于形式。遏制这种不良的人心风气应该是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在提倡法治的同时更应该提倡道德,以道德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这样也更发挥了公民的监督力量。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让我学到了很多,不仅包括知识的加深巩固以及更新,而且让我反思了引起这样的案件的事实反应了现代人文的不良面貌,不容乐观的现状,督促自己应该做的更好,秉着这样的信念,大家一起进步社会才会进步

第五篇:模拟法庭

演员:审判长、助理审判员两名、书记员、公诉机关、被告、被告律师、原告、原告律师、证人、法警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一依次就做。)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书记员:审判长:(一锤)A市职业学校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三到庭。

(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提审被告人批准文件) 法警提出被告人张三

审判长:被告人张三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讲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1990年9月9日 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A省A市A镇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什么民族的?文化程度如何? 被告:汉族,初中文化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十月十日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 被告:十月三十日

审判员:A市职业学校检察院起诉书你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员: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员:A市职业学校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A市职业学校张三偷窃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钟云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景小景、林梦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凯雯担任法庭记录,A市职业学校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芸艳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三委托,A市飞翔律师事务所吴思诗为被告人张三进行辩护,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可以申请换人。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上诉人员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以外,你们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A市职业学校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三,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就读于A市职业学校高一年级,A省A市A镇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三伙同其他班级学生李四(已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24日下午5时许在高一(1)班,趁原告王五不注意,将其放在抽屉里的书包钱包偷出,偷得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后,将钱包扔到五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三处已追缴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员: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员:被告人张三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员:是否修改陈述? 被告:不修改

公诉: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高一(1)班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诉:来干什么? 被告:拿书

公诉:到高一(1)班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因为那天我刚好和李四一起打算回宿舍,后来发现忘记拿书了,于是我就和李四一起回班级,当时我看见张三书包还在班级,出于好奇我就想看看里面有什么,结果就看到有个钱包,我本来没想偷的。

公诉:谁想到要拿王五的钱包的? 被告:我

公诉:那你想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那李四(同伙)呢?

被告:她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诉:你们偷到什么?

被告:偷得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公诉:谁拿走钱物的? 被告:我

公诉: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护: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辩护: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宿舍? 被告:是的。

辩护: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平均成绩80分。

辩护:你经常去网吧、ktv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讯问完毕。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六到庭。

审判长:本庭准许传证人赵六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赵六 审判长:年龄 证人:18 审判长:班级? 证人:高三(1)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赵六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判长:交给书记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你能否把当时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2013年4月24日下午5点许,我回班级拿书,看见两人身上都被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起另一个书包飞快地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五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就跑了。 公诉: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人:有,就是她(证人手指向被告) 公诉: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赵六退庭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人证言

2013年4月24日下午,我在高一(2)班玩,准备离开时发现书包不见了,我于是马上联想到我的书包在本班,于是我就回班级打算拿书包,可是当我到班时却发现自己的书包不见

了,于是我就马上报告了学校公安部门,经学校公安部门搜查,在五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我发现丢了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原告:赵六

2013年8月8日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法警将这些物品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将物品给身边人民陪审员看 审判长:给被告人看下。

法警将这些物品拿在手上,给被告看。 审判长:交还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举证完毕

审判: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没有

审判: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作为公诉人,就张三盗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却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请求合议庭给以被告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级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飞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诉》、《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张三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较好;第

二、她从没有偷窃行为;第

三、她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KTV等地方;第

四、她曾因拾金不昧收到受到学校嘉奖;第

五、我的当事人还是中学生,所受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单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她懂法,结果就不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给予从轻量刑。

原辩:被告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辩:我们的确对被告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被

告出现!

被辩: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辩: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即使发现制止,今日校园的小偷就有可能成为明日社会的大盗。 被辩:原告律师说得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就是当事人就会因为触犯法律而备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她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辩:沉默 审判长:(问原辩)辩护人有无的新辩解? 原辩: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其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出简要的发言。

被告:我当时只是想回去拿书,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这时,(同伙)李四干脆说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当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左右分别和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张三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张三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者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张三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犯盗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日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A市职业学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本。 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张三带出法庭。(法槌一击)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