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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案(大全)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案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案城镇生活污水。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案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案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本站推荐]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解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实施目标

到2023年,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弱项。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含易地扶贫搬迁后)人口容量和分布,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科学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规模。目前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县城要尽快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和长江干流沿线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长三角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京津冀地区和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黄河流域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要结合水资源禀赋、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技术经济条件,开展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等。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作为补短板的重中之重。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收集能力。中央预算内资金不再支持收集管网不配套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城市和县城要

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补上“毛细血管”,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现有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除干旱地区外,所有新建管网应雨污分流。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城市,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补、管材更换、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开展改造,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

(三)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减量化处理基础上,根据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进设施能力建设,县城和建制镇可统筹考虑集中处置。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东部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

中型城市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处置模式。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补充。推广将生活污泥焚烧灰渣作为建材原料加以利用。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经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

(四)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开展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摸底排查,地级及以上城市依法有序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率先构建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远程监控、信息采集、系统智能调度、事故智慧预警等功能,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污染防治提供辅助决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推进方案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督促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对设施补短板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各省(区、市)统筹推进辖区内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市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加快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计划,明确建设时序,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实施。

(二)完善收费政策。各地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污水处理收费应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向污水管网和运行维护倾斜。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各地要将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加以落实。各地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抗疫特别国债支持力度,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规模充足,严防“半拉子工程”。各市县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四)拓宽投入渠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五)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监管能力建设。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要限期退出。积极推广“厂网一体化”,落实建设管养实施主体,建立常态化建设管养机制。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把施工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篇:全面推进我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昭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好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结合我县及各乡镇实际情况,确定我县2011-2015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为:到2015年底,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各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成立昭平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决策和督促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陈有辉 县 长

副组长:

黄明献常务副县长

吴航副县长

刘飞国副县长

陈建光

成 员:

吴远金

陆鹏程

潘亮臣

邱平

黎永梅

黄万雄

黄强

邱力

潘达超

李仲辉

梁芬娇

罗敏

刘良勋

张小芳

李荣军

副县长 政府办副主任 县住建局局长 县发改委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市容市政局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黄姚旅游经济开发区常务副主任昭平镇人民政府镇长 文竹镇人民政府镇长 仙回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走马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姚镇人民政府镇长 樟木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龙家防凤凰乡人民政府乡长

姚富健北陀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世文富罗镇人民政府镇长

贝 娣木格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世召马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姚明丰五将镇人民政府镇长

(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按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各项目具体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不定期地向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垃圾处理项目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具体成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

陆鹏程县住建局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

潘达超县政府办副主任黄姚旅游经济开发区常务副主任黄剑锋 县住建局副局长

姚富忠 县市容市政局副局长

吴富明 县国土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从县住建局和市容市政局单位抽调。

三、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方案

(一)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导思想

行政村配套建设垃圾池、乡镇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或收集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加快建立“村收集、乡镇转运、

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区域性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资源优化配置的村镇垃圾处理体系。

(二)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昭平县共有12个乡镇,112行政村。为了使我县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考虑服务范围和降低运营成本全县拟新建三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即拟建马江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樟木林乡潮江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北陀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马江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服务集中处理2个乡镇(马江镇、木格乡)和25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樟木林乡潮江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服务集中处理四个乡镇(黄姚镇、樟木林乡、凤凰乡和富罗镇)和58个行政村生活垃圾;北陀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服务集中处理1个镇(北陀镇)和13行政村生活垃圾。原富裕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服务集中处理五个乡镇(昭平镇、五将镇、文竹镇、仙回乡和走马乡)和51行政村生活垃圾。各个行政村建设垃圾池,负责收集各村屯的生活垃圾;各个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或收集站,负责压缩各个行政村运来的生活垃圾。再由各个乡镇中转站或收集站运到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三)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2011年,完成建设桂江和公路沿线乡镇(仙回乡、文竹镇、昭平镇、走马乡和五将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或收集站和行政村(

51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池项目并投入营运。

2012年,完成马江镇、樟木林乡潮江村和北陀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前期工作(可研、立项、测绘、勘探设计和征地等)。

2013年,完成马江镇、樟木林潮江村和北陀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2014年,完成马江、木格、北陀、富罗、黄姚、凤凰和樟木林乡镇中转站或收集站和行政村(61个行政村)垃圾池建设。

2015年,成立马江镇、樟木林乡潮江村和北陀镇三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运营机构并投入营运。

附件1:昭平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估算表 附件2:各乡镇区域内目产生活垃圾统计表

第三篇: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1

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1、基本要求

1.1为严格规范我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治污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1.2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治污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

治污工程设施大修维护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1.3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规范自身质量行为,确保竣工项目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治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2、工程验收程序

治污工程的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2.1初步验收

1、 初验的必备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实体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验评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3) 施工技术资料的汇集整理齐全、规范,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字认可;

(4)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完工报告》。《完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认可意见。

2、 初验的组织

(1) 初验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组织; (2) 建设单位收到《完工报告》后,应根据《初验必备条件核查表》规定的相关内容审核工程是否具备初验条件,经确认具备初验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初验组,拟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组名单并制定《初步验收计划书》;

(3) 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初验必备条件核查表》和《初步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初验实施监督。

3、初验的程序和内容

(1)初验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外观、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检查成果和检测数据应准确、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质量监督机构重点监督初验组的现场检查工作,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整改;

(2)听取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序质量、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自评和施工技术资料汇集整理情况的汇报;

(3)听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汇报;

(4)听取设计单位对设计工作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汇报;

(5)听取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汇报;

(6)依据治污工程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初验组负责对现场检查成果和量测数据进行统计,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7)参加初验的各有关单位就工程质量做出初步验收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收集整理有关成果和问题后形成《初验会议纪要》,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由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

(8)在初验当天不具备条件审查质量保证资料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分别按初验时明确的期限,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齐全、准确、真实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从报送之日起计,大型工程审查期为20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或监理单位限期整改。

2.2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相关责任单位在工程初验后已按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复核确认完成;

(3)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还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结构实体检测及功能性试验报告;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出具《工程款拨付证明书》;

(9)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有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施工技术文件预验收合格证书;

(11)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2、竣工验收的组织

(1)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接管使用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拟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制定《竣工验收计划书》;并根据《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核查表》规定的相关内容审核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经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必备条件核查表》和《竣工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质量结论等实施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档案资料中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文件审查资料、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是否齐全。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及法规规定应附的相关文件。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1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限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备案,并向备案部门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3.2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内容

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2)《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4)《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7)治污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施工技术文件预验收合格证书等)。

2、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3、备案部门对于符合条件、文件齐全有效的项目,自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明确签署备案意见,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4、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5、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备案部门查实取证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法意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篇: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

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含水率不同的废弃物,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理,是指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置,是指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污泥处理处置目标和要求】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应当实现“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确保污水处理厂厂内干化减量处理后污泥含水率达到30%至40%,并采取外运焚烧方式进行处置。

经干化减量处理的污泥应当满足直接焚烧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体技术规范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并按程序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和要求】 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要求。

第七条

【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在确定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时,应当包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已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厂内污泥处理设施改造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可通过增加用地、调配现有绿化用地、置换原脱水机房等方式解决设施建设用地。

调配现有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在厂区内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污泥处理设施改造,确保污泥得到干化减量处理并符合规定要求。

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改(扩)建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环评和验收制度。

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重点分析工艺处理的环境可行性,评价臭气、污水等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污泥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制

定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级负责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各区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污泥处理营运单位的选取方式】 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经公开招标择优选择。

污泥处理设施建成后,由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 第十二条 【污泥处置方式的选择】

经干化减量处理符合要求的污泥应当优先输送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资质的水泥厂、发电厂、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确因本市条件限制需要外运处置的,应当经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鼓励政策】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政策法规许可条件下,通过制定包括奖励、增加碳排放权等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具有污泥焚烧处置能力的单位,优先处置本市内经污水处理厂干化减量处理的污泥。

第十四条

【污泥处理处置应急受纳场所建设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时,应

当规划预留焚烧干化污泥的容量,并提供紧急状态时污泥填埋场地。干化污泥的含水率、颗粒状态、臭气等应当满足各处置设施的处理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来源】

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负责管理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减量改造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各区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减量改造资金,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六条 【污泥处理的日常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营运单位签订的协议要求,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污泥处理档案,定期检测进出泥泥质、泥量,确保污泥出品的含水率、减量比、重金属含量、臭气浓度等泥质指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的方式,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整改。

第十七条【污泥处置日常管理】

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根据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接收和处置污泥,确保焚烧处置污泥的环境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的

方式,对污泥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整改。

第十八条

【污泥处置运输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市级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的外运组织实施工作。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的外运组织实施工作。

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暴露、洒落或者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十九条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检修的应急处理】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因进行抢修、检修、按计划进行大修或者技术改造,影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过内部消化或者提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调度等方法,确保抢修、检修期间的污泥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管理】

污水处理厂应当针对污泥处理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

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排水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管理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任】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规划预留焚烧干化污泥的容量,或者不提供紧急状态时污泥填埋场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或者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造成经济损失、污染环境等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的外运组织实施工作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报告排水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其

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环评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实行同步环评和验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要求和技术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或者运营单位,未建立污泥处理档案,定期检测进出泥泥质、泥量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污泥运输处置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置未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2012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2012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创建国家级生态区任务的通知》(XX[2012]59号)文件的要求,紧密结合“两化互动、统筹城乡”的工作部署。通过增添措施,加大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圆满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提升认识

结合前期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情况和今年的工作要求,调整了XXX市容管理局生态区建设领导班子成员,成立了生态区建设工作组领导小组,市容管理局局长为组长主要抓,分管环卫工作领导具体抓。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组织全局班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分组讨论,全面提升对该项工作的认识。

二、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进一步健全了任务目标的考核细则,制定了印发了《XXX镇村环卫工作意见》《XXX镇村环卫工作考核细则》,做到了任务准确,责任明确。指导各乡镇制定了自己的环卫工作管理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要求各乡镇细化措施,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按照工作进度开始月考、季考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具体措施及成效

(一)加强工作保障。局机关调整了对各乡镇的联系人员,同时抽出业务过硬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通过调整使该项工作从人力上得到保障;积极的争取资金,添置环卫设施,修建垃圾屋投入30万元,添置果皮箱投入5万元,环卫车辆投入50.79万元,通过几项的投入加大了财力保障;制定工作方案,与相关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任务,明确职责,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二)组建环卫队伍。在去年的环卫队伍基础上,按照《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标准(试行)》进一步健全环卫队伍人员,环卫作业经费由乡镇按“社会融资、居民自筹”的原则自行解决。基本上做到每村每社都配备了保洁人员,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增强力量,提升了生活垃圾的收集率。

(三)建设垃圾屋。2012年对乡镇增建100座垃圾屋,重点是场镇和新村聚居点,主要交通干线进行了补充,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就近收集,便捷清运,现已经建设完成并全部投入作用。垃圾屋建设完成后部分城镇的生活垃圾收集率可达95%以上。

(四)果皮箱添置。结合今年江南片“高粱红了”旅游活动,对江南片果皮箱进行添置,共计123个,其余乡镇77个,共投入200个。主要设置在新村集居点,交通要道。为与高粱文化相结合,对果皮箱进行了美化,充分体现高粱文化特色。通过果皮箱的添置,增加了江南片的环卫设施,有利于环卫保洁人员工作的开展,减少了工作量,进一步便于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五)配备环卫车辆。对江南片三个乡镇配备了东风牌5吨垃圾清运车,其余各乡镇配备环卫正三轮。通过垃圾清运车辆的配备,改变过去人力三轮清运方式,大大的增加了垃圾的清运速度,使垃圾清运逐步走上了机械化作业的轨道。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工作举措,目前我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平均超过了92%,部分城镇生活无害化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100%。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上半年工作中虽说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缩小城乡差异,实现城乡一体化,同时也是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农村环卫设施建设的有效工程;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因为以前的一些原因,导致今年的工作进度相对滞后;整体规划有待进一步商榷,环卫建设应该严格按三同时的要求,按要地发展的长远规划要求。

下一步的打算:一是进一步提升认识,从思想上、行动上全面统一;二是积极争取资金,与相关部门协调对接,争取就地解决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问题,减少清运成本;三是与规划建设部门搞好对接,特别新村集居点,环卫设施真正实现“三同时”;四是加大对在建环卫设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在区政府组织初检时全面完成,对已建环卫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建好、用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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