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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细则(全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细则第一篇: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菏泽市编办争优创先计划为开展好2011年“争先创优”活动,根据市委要求和本办支部党建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一。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细则

第一篇: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菏泽市编办争优创先计划

为开展好2011年“争先创优”活动,根据市委要求和本办支部党建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市委十一届十一次次全会精神,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改进机关作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惩防体系、提升机关文化、深化“三满意”机关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加强机关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为编制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一)加强理论武装,推进学习型机关党组织建设

1、围绕实际,抓好政治理论学习。2011年我们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作为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二是认真学习中央编办主任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三是学习贯彻全国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四是组织干部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本领。

2、坚持做到领导带头学。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进一步充实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法,以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更好地带动全办的理论学习,更好地指导编制工作,努力为菏泽市发展建设服务,为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服务。

3、抓好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一是根据市直党工委的统一部署,抓好党支部的日常学习;二是组织“学理论、学经验、读经典、强素质”读书阅报活动;三是组织1-2次党的知识竞赛,加深对学习的理解。

(二)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促进党员干部践行宗旨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开展向沈浩、杨善洲等英雄模范人物学习,引导党员干部把人生价值与党的事业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做共产党主义远大理想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弘扬求真务实之风。通过学习党的经典理论,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融入岗位履职,促进党员干部忠诚履职、为民尽职。要紧紧围绕省编办关于县区机构编制核查的各项措施,健全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加强对各单位编制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执法执纪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三)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

1、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广党员议事会,鼓励党员讲真话、实话、心里话,积极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广泛凝聚党员干部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增强大局意识和组织意识,保证政令畅通。

3、健全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一是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二是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定期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并要参加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三是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制度,党组成员每年要给党员上1-2次党课。

(四)注重惩防并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1、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示范、警示、岗位廉政教育,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专题教育活动,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2、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与财政监管工作实践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和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3、加强监督机制建设。通过党内监督、制度完善、聘请外部监督员等办法,加强对党员干部在履职中的监督管理,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三是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做好收入申报、建立廉政档案等工作。

(五)开展创建活动,推进和谐机关建设

1、开展道德教育活动。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

2、开展评优活动。开展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通过评比,营造积极向上,勇于进取的精神氛围。

3、开展精神文明活动。按照“树新风、讲文明”和党工委文明办“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

4、深入开展创建“三满意”机关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意识,切实为基层、企业、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扎实开展“解放思想找差距,振奋精神促发展”等集中教育整改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5、开展和谐机关活动。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凝聚力;开展爱心活动,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营造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和谐氛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5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 、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推动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 (四)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程序、标准执行情况;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情况; (六)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七)机构编制工作创新情况; (八)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九)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 省对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由省编委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采取现场核查材料、抽查部门(单位)、专项调查等方式,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具体考核评分标准根据当年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确定,一般于第三季度印发。市对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由各市编委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 考核结束后,考核机关应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情况,征求对考核情况的意见。

四、考核时间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一般每年度组织一次。省对市考核于翌年第一季度进行。市对县(市、区)考核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结果运用 省对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市对县(市、区)考核等次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机关根据考核对象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成限期纠正。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事项是: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党政群机关机构限额、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八)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九)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方式方法

第七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采取社会公开监督与工作报告、考核、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下列内容,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三)党政群机关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四)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单位类型、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内设机构情况;

(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下列事项:

(一)机构编制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活动情况;

(三)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遇有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

(一)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二)上级党政群机关违反规定干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省、设区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提出改进要求,督促落实;对考核发现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限期纠正。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程序、标准执行情况;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

(四)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五)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

(六)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评估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机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必要时可以不事先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四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调查事项,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的;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五)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种类和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

(十一)其他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认为依法依纪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函;

(二)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

(三)调查报告;

(四)所有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有关材料时,交接双方应当在移送清单上签字或者由接收方向移送方出具收到材料的回执。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于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04-21 15:24:21

江人社发〔2011〕29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原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我市的实施细则要求,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岗位设置管理总则

1.

本实施细则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社部门”)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

实施范围和对象

4.

全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

上述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7.

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和已批准列入改制名单但尚未实施改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8.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9.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

岗位类别设置

10.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1.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

12.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要求以及人才成长的特点和规律,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13.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4.

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

15.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自身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其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2)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四、

特设岗位设置

16.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

17.

特设岗位属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

18.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本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及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19.

设置特设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核准。

五、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

20.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21.

我市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县级部门所属已定机构规格为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定为九级职员岗位。

22.

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征求”的方式,由政府人社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

23.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

24.

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确定。

25.

专业技术岗位按高级、中级、初级,分13个等级。高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表1)。

26.

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的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我市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

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27.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市)属事业单位为1:3:6;镇(街道)属事业单位为0.5:3: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镇(街道),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镇(街道)。

28.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9.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30.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设置的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

32.

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3.

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附表1)。

34.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以内,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以内。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要求高、技能人才较多的单位,其比例可高于其他单位。

35.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6.

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市总体控制目标,由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省人社厅核准。

六、

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37.

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8.

各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39.

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0.

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拟任三级、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拟任四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41.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42.

专业技术

一、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分别按照国家、省

一、二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时,从事管理工作的,按其现聘管理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 10 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 11 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 12 级岗位,有本科、大专和中专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 13 级岗位。学位、学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44.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

七、

岗位设置程序

45.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

(2)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的意见,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应当提交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及产生方式可参照国家、省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结合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集体研究修订后,报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6)组织实施,落实岗位聘用人员。

46.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人社局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2)各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所在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各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

47.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需填写《江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表3)和《江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技术工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表4),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39条办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二、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

名单报江门市人社局备案。

48.

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需填写《江门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5),并提交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其中各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

49.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由主管部门统筹进行岗位设置的,要体现统分结合的原则,即主管部门既要整体调控系统内岗位设置工作,又要平衡属下单位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社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

50.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核准后,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51.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核准不得突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48条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确需调整、优化岗位设置的。

八、

岗位聘用

52.

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岗位聘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聘用合同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等文件执行。办理聘用合同备案时,填报《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附表6)、《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7)、《江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8)、《江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9)、《江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10),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对确认为已按照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新岗位工资于认定后的下月起兑现。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未经政府人社部门认定的,不得兑现新岗位工资待遇。

53.

在岗位设置前已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岗位设置工作及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工作一并进行,按照《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江府办〔2005〕48号)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开展聘用工作,组织岗位聘用。今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应纳入岗位设置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方案按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54.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择优聘用。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但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一般不实行破格聘用,待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入轨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申请、报批。

55.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应使现有正式在册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聘职务或岗位指政府人社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之日的事业单位人员所聘(任)职务或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其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6.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和岗位管理权限核准后方可兼任。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兼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1)聘任在单位领导岗位或部门领导岗位;

(2)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

(3)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4)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只计一个岗位数。

57.

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履行两类岗位职责,完成两类岗位工作任务,按两类岗位进行考核,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按其确定的主要任职岗位类别进行管理。兑现岗位工资时,可以是管理岗位也可以是所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

58.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人员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流动到企业的,其原岗位身份和等级不再保留;从本单位应聘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要重新确定岗位等级,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

59.

事业单位接收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政策性安置人员时,安排在接收单位的相应岗位,如单位暂无相应的岗位空缺,可不占单位的岗位数,待有相应岗位空缺时,自动纳入核定的岗位内进行管理。

60.

工勤技能人员具备相应条件,符合所聘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可以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

61.

事业单位因人员退休、解聘、辞聘、晋升等情况致使各类岗位聘用发生变化的,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到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变更、核销手续。事业单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划转双方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按隶属关系报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九、

组织实施

62.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稳步推进。

63.

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64.

有条件的市、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65.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市、区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江门市人社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66.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政府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中的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政府人社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7.

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68.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表:

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

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

江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

4.

江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技术工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

5.

江门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6.

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

7.

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8.

江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9.

江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10. 江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第三篇:机关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细则考评项目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细则 备注

一、组织领导 5 分

1、部门、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问题,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明确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会议形成纪要,并建立档案;(5 分) 查会议纪要、记录,每少一次扣1 分;

2、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或人员,并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社管处并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协管人员;(扣分项) 查相关文件、资料,没明确扣1 分;

二、责任制落实 8 分

1、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月”活动,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高危行业承诺书;(3 分) 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高危行业承诺签订落实情况,每有一个层面签订率达不到100%要求的扣 1-2 分;

2、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内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12 次。 (5 分) 查每月至少一次下基层、下车间、登渔船到现场检查记录,每少一次扣0.5 分;

三、隐患治理 10 分

1、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范围清楚、台帐齐全;(2 分) 查台帐,范围不清楚或台帐不齐全的扣0.5 分;

2、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分类监管检查落实到位;(4 分) 查检查记录,未按要求检查的扣1-2 分;

3、重点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并按期限整改到位;及时报送重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3 分) 查隐患整治“五落实”资料,不到位扣1-2 分;未及时报信息的扣1 分;

4、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和上级批转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事故隐患。(1 分) 查落实情况,不及时扣0.5 分;未落实的扣1 分;

四、专项整治 5 分

1、组织开展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经常、及时、有效;(3 分) 查工作方案,未制定工作方案扣1 分;查工作记录,未建立台帐扣2 分;

2、扎实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2 分) 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检查记录、活动总结资料;每少一项扣1 分;

五、应急管理 5 分

1、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装备和物资落实到位;(2 分) 查救援组织建立和装备、物资配备情况,每缺一项扣1 分; 2.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 分) 查部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修改完善及演练情况,未建立的扣1 分;未演练扣2 分;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 人以下死亡的;(扣分项) 每死亡1 人扣7 分;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无迟报、谎报和瞒报现象;(扣分项) 每出现一次扣3 分;

六、安全教育培训 10 分

1、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教活动;(3 分) 查活动资料,未开展的扣2 分,开展不力的扣1 分;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再培训(复审)率达到100%;(2 分) 查有关文件资料,抽查企业,有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扣2 分;

3、规模以上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规模以下单位达到30%以上;(2 分) 查有关文件资料,抽查企业,达不到要求的扣1 分;

4、所有高危行业和一般行业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实行“一卡一档”培训规范化管理;一般行业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30%以上实现全员安全培训“一卡一档”管理。(3 分) 查有关文件资料,抽查企业,达不到要求的扣1-2 分。

七、监督管理 10 分

1、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和“安全生产基石工程年”活动,及时完成目标任务,并准确报告活动开展情况。(4 分) 查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完成班组安全管理规范化数量,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2-3 分;未按时报送情况,每少一次扣1 分;

2、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2 分) 查有关资料,未组织开展的扣2 分;

3、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1 分) 查相关资料,每有一处未落实的扣1 分;

4、督导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 分) 查相关资料,每有一个单位未提取扣1 分;

5、督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1 分) 查相关资料,每有一人未缴纳的扣1 分;

6、督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1 分) 查相关资料,每有一个单位未落实的扣1 分;

八、渔业生产 7 分

1、及时督促整改渔业事故隐患;(4 分) 没有及时整改的扣1-2 分;没有及时上报情况的扣 1—2 分; 有关单位

2、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3 分) 查活动方案,检查记录,上报材料等资料,每少一次扣1-2 分;

3、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风暴潮预警预报并严格落实渔船返港、人员撤离措施。(扣分项) 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落实大风、风暴潮预警预报、24 小时值班、渔船返港情况的扣5 分;

九、日常 工作 40 分

1、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 分) 查与会人员签到情况,缺会一次扣5 分;替会一次扣2 分;迟到一次扣1 分;

2、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落实,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方案或计划、总结等情况;(5 分) 查上报的方案或计划、总结,每少一项扣1-2 分;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每次扣1 分;未组织开展活动扣5 分;

3、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每月25 日前及时、准确报送辖区或监管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报表);(5 分) 查统计报表,未报送每次扣3 分;报送不及时扣1 分,不准确扣1;

4、落实 “两节”、“两会”、“五一”、 “十一”等重要时期和汛期、重大恶劣天气等重要时段安全检查和派驻安全督导员,并及时准确报告相关情况;(10 分) 查检查方案或计划,检查记录,每少一项扣1-2 分;查情况报送,未报送每次扣2 分;未开展检查活动,每少一次扣2 分;未派驻安全督导员扣1 分;

5、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每月末25 日前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情况;(10 分) 不报扣10 分;每少报一次扣2 分;报告不及时扣1 分、不准确扣1 分;

6、完成区安委会、安办安排部署的其它工作;(5 分) 未完成任务的扣5 分;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扣1-2 分;

十、“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市以上安委会、安办通报批评一次或被区安委会、安办通报批评两次的; 发生其中任一情况,则“一票否决”,在全区考核大盘中扣10 分;

2、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或监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 人(含3 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多次(两次以上)累计死亡3 人(含3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负同责以上一次死亡3 人(含3 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低于80 分(不含80 分)的。 十

一、加分

1、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推广(正式文件)或召开现场会分别加5 分、3 分,1 分。

2、在本年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救援中贡献突出,受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3 分、2 分、1 分。

3、部门、单位在区《安监工作情况》上每刊用1 篇信息,加0.5 分;经区安办推荐被省、市媒体采用的,分别加1 2011 年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细则 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小项扣分不出现负分) 单项扣分 实得分 一

(一)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100 分)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0 分)

1、检查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或管理职责的,扣 10 分;直属单位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责的,每有一单位扣10 分;未明确“一岗双责”内容和要求的,扣10 分。

2、切实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效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要落实到每个部门。(30 分)

2、查看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逐级签订和考核情况。没有与本单位各部门、直属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每有一个扣 10 分;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扣10 分;未按要求对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的,扣10 分。

3、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在评优选先、干部晋升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20 分)

3、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相关考评办法及评优选先制度。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此项分扣完;没有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每有一项,扣 5 分。查看相关资料,在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和评优选先中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每有一项,扣10 分。

4、认真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20 分)

4、查看主要领导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记录或报告。10 月底前未履行的,扣10 分;未抄送教育厅安全生产办公室的,扣5 分;本单位所属部门负责人未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扣5 分。 二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管理机制 (200 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工作。(30 分)

1、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查编制文件,未成立专门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扣20 分;专职人员少于1 人,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20 分(对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没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每有一个单位扣5 分。

2、完善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制度,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0 分)

2、查看相关规章制度。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及监控制度、隐患和事故报告、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每发现一项扣10 分;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扣10 分。

3、规范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行政正职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30分)

3、检查相关制度。没有将安全生产例会形成制度的,扣 10 分;检查相关会议记录和纪要。缺少一次会议,扣 5 分;行政正职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没有参加的,每有一次,扣5 分;没有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的,扣10 分;会议无记录或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无证明资料的,每有一次扣10 分。

4、加强本单位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防范交通事故和火灾发生。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对本单位特种岗位和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30 分)

4、没有建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的,扣 20 分;没有组织开展驾驶员和后勤保障人员经常性安全学习的,扣10 分;没有学习记录的,扣10 分。

5、加强承租承包过程的安全管理,对发包工程明确监理方和施工方的安全责任,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40 分)

5、查合同或安全协议。本单位没有制定承包、承租方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0 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外包项目合同中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各扣10 分;没有建立出租房屋台账的,扣5 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扣10 分;将项目承包、承租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此项分扣完。

6、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完善行业安全管理规范,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20 分)

6、查相关文件资料。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场所未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和“三化”建设不达标的,有一单位扣 5 分。 三

(三)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400 分)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厅新教厅办〔2011〕4 号、新教厅办〔2011〕5 号、新教厅办〔2010〕 21 号、新教厅办〔2011〕33 号、新教厅办〔2010〕35 号、新教厅办〔2011〕54 号文件的精神和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120 分)

1、查文件资料。未按文件要求传达贯彻的,每有一次,扣5 分;只传达,没有制定具体措施的,扣8 分。没有落实的,每有一次,扣10 分;没有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的,每有一次,扣10 分。

2、根据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不同时期安全生产要求,牵头组织对所属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认真组织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排部署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构筑社会消防“防火墙”工程和深入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和开展“整治隐患、防范事故”百日安全专项活动等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措施。(100 分)

2、检查本单位相关文件及资料。本单位没有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构筑社会消防“防火墙”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和开展“整治隐患、防范事故”百日安全专项活动等工作方案的,每项扣25 分;工作方案没有计划或没有措施的,各扣10 分;未组织开展相应检查的,每有一项,扣10 分。

3、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及时治理重大隐患,做到措施、资金、人员、时间、预案“五落实”,按时完成各项隐患整改任务,及时统计、上报、审核、验收、销号,每季度至少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解决相关问题。(80 分)

3、检查相关文件资料和台账。没有组织本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此项分扣完。没有按规定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建档,扣10 分;对重大隐患,没有做到措施、资金、人员、时间、预案“五落实”的,每有一项,扣5 分;没有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信息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的,扣10 分;没有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审核、验收、销号的,每发现一项,扣5 分;没有每季度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专题研究的,每缺一次,扣10 分;未落实整改指令的,每项扣20 分;未反馈落实整改指令情况的,每次扣10 分。

4、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本单位“十二五”规划(40 分)

4、查看“十二五”规划未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本单位规划编制内容的,全部扣完。

5、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年不少于2 次带队深入基层进

5、查文件资料或相应的检查记录。没有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春节、五

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安全检查的,每缺一项,扣5 分;未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细则 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小项扣分不出现负分) 单项扣分 实得分 行安全检查,特别是春节、五

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有记录,检查人签字。(60 分) 据本单位特点组织开展检查的,扣10 分;无检查记录的,每缺少一项扣10 分。 四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70 分)

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 分)

1、本单位没有制定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和计划的,扣 10 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因经费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的,每有一项扣10 分。

2、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在人员密集场所执行“三提示”规定。(20 分)

2、实地查看,未执行“三提示”每有一项扣10 分。

3、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认真履行“三同时”手续;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30 分)

3、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没有制定管理制度或文件的,扣 20 分;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未经验收(含消防等专项)以及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每有一个扣20 分。 五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130 分)

1、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中,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 分)

1、查本单位年初工作计划,没有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总体计划的,扣10 分;没有制定方案的,扣10 分。

2、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典型事例。(20 分)

2、查文件资料、记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未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的,扣5 分;未在校园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的,扣10 分;未评选并宣传本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的,扣5 分。

3、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20 分)

3、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未制订并上报活动方案的,扣 2 分;未开展活动或无活动相关资料记录的,扣 10 分;未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的,扣 5 分;未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活动的,扣 2 分;无“安全生产月”期间安全检查、隐患治理记录的,扣2 分;未按规定报送活动开展情况的,扣2 分。

4、积极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安排的重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30 分)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未组织开展“119 消防日”、“安全生产文化进学校”、“消防进学校”活动或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各扣 2 分;“法治进单位”无安全生产内容的,扣 2 分;未按规定开展《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宣贯活动的,扣 2 分;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扣 2 分。厅直属中学未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或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2 分。

5、加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管理。组织部门或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工作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40 分)

5、检查培训制度和培训档案。检查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资格培训情况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没有组织开展有关安全资格培训的,扣 5 分;所属单位无相关人员培训计划的,扣 5 分;没有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 5 分;发现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1 分。 六 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100 分) 1.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突出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能力方面的演练,在自治区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中认真履行职责。(40 分) 1.查职能设置文件、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管理的文件。本部门、本行业和所属单位未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扣10 分;未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查、备案和检查工作的,扣10 分;未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要求和预案管理的规定及实际情况修订完善的(如人员调动、机构调整等),扣5 分;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单位未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扣5 分;未按照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的,扣5 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演练后未总结评估的,扣5 分;未对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总结分析的,扣5 分。 2.摸清应急救援资源状况,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10 分) 2.查看应急资源台帐。未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的,此项扣完。未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应急资源台帐的,扣10 分;应急资源台帐不完整的,扣10 分。 3.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10 分) 3.查看文件和资料。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未建立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的,扣10 分;未建立影响安全生产的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情况的预警、公告、处置、服务等制度的,扣5 分;没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的,扣5 分。 4.按时上报各类事故,及时参加事故调查,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及时通报本行业典型事故,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决定,及时报送处理决定落实情况。(40 分) 4.谎报、隐瞒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事故的,2011 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资料。所属单位发生事故,超过1 小时报告的,扣5 分;未建立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的,每有一项扣5 分;未及时通报本行业典型事故的,扣5 分;未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责任追究的,扣10 分;未及时报送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扣 10 分。 蚌埠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1 年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委系统的安全稳定,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任务,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管理对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委属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考核奖惩,委属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委属单位和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按照委与各单位鉴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蚌埠市住建系统2011 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内容进行。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考核 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各级都要通过对下级的强化管理,来确保本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一)、根据《蚌埠市住建系统2011 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精神,委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考核和奖惩,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考核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年度签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职责和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程序。委安委会12 月份组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蚌埠市住建系统 2011 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确定的考核原则和考核内容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1.自评。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和指标要求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委考核工作组提交自我考评报告,按照《蚌埠市住建系统 2011 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打好自评分。 2.初评。由考核组在各单位自评基础上进行现场或书面考核,确定考核得分。 3.综合评定。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组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排序,报委安委会审定。

四、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一)、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委属各单位须于本年度 6 月 15 日前内向委会计中心专户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具体分5 个档次: 1.建管局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5000 元。 2.园林管理处、路灯所、二市政公司、城开公司、监理公司、排水公司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人民币8000 元。 3.建设学校、城建档案馆、产权处、交易所、白蚁所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人民币4000 元。 4.房改办、开发办、共维基金中心、排水处、定额站、图审中心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500 元。 5. 拆迁处、会计中心、劳服公司、沥青储运站、装饰处、房鉴办、房地产监察大队、各房管分局、博捷市政公司、大建设及棚改办、住房保障处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00 元。 各责任单位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奖励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本年度风险金余额转入下年度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进行滚动使用,由委领导按财务规定办法批准使用。

五、安全生产目标奖惩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档次, 90 分以上为优秀,90 分(含)以下 80 分以上为良好,80 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一)、先进确定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中,按照排名情况由委安委会确定若干名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原则上从优良等级中按比例产生,特殊情况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名,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委安委会批准。 3. 特别优秀的提名推荐省、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4.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委通报表彰,并颁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证书,各单位同时可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奖励 经检查考核,全面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的,由委安委会办公室编制奖励方案,奖励方案经委财务审计科审核后,报委领导审定并兑现,并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1.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按本单位所交纳风险保证金金额的100%给予返还; 2.对年度考核为良好的单位,按本单位所交纳风险保证金金额的80%给予返还;

(三)、惩处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扣除当年本单位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本系统该单位和该单位党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

六、附 则

(一)、凡隐瞒事故不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荣誉,除撤销荣誉及兑现奖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办法所指的第一责任人为单位正职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为单位安全生产机构(内设)的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单位,所得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余的由各单位按工作责任和工作成绩,参照上述原则分配给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人员。 附件1: 安庆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促进和保障建设事业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政发[2004]2 号),结合我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直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全面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由市建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两大部分,市建委每年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适时调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和措施落实、依法行政、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行政许可、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效果、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等。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市建委统一制订下达,并与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委直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直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台帐和档案,定期分析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的落实和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委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及年中考核相结合。随机抽查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 月5 日前,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委直各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查自评结果和全年所发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书面(含电子版),报市建委质量安全科,由市建委组织考核,每年元月至二月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 分,其中工作目标为50 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效果为50 分。对照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取逐项评分且加分、扣分办法进行,扣分项目直至扣完标准分为止。加分内容按《考核标准》上所列的项目据实加分。考核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90 分至85 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 60 分至80 分以下的为目标管理合格单位;60 分以下的为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考核年度内发生工亡事故及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违法行为,实施一票否决,均不得评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经市建委研究决定后,将予以全市通报。市建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将予以表彰。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同时报送省建设厅、 市政府安委会和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市建设局2009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20 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办法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一 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力争实现年度事故零死亡。 20 分 发生事故每死亡1 人扣10 分,发生一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扣20 分。 查核控制指标。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建设情况(30 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办法 考核记录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一 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 分 无管理机构的扣 1 分;未明确人员的扣2 分。 查 相 关 文件。 管理机构是: , 管理人员: 名。 二 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成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4 分 少一次例会扣1 分。 查 会 议 记录。 安会生产例会: 时间 ,依据 , 时间 ,依据 , 时间 ,依据 , 时间 ,依据 , 时间 ,依据 。 三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领导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年不少于4 次。 4 分 少一次扣1 分。 查检查计划和 检 查 记录。 单位领导带队检查安会生产: 时间 ,带队领导 , 时间 ,带队领导 , 时间 ,带队领导 , 时间 ,带队领导 , 时间 ,带队领导 。 四 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发展年度工作计划。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4 分 未列入年度计划扣1 分; 无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扣 2 分、无年度总结扣 1 分。 查年度单位工作计划、总结。 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未列入□单位年度工作, 年度安会生产工作计划:有□无□, 年度安会生产工作总结:有□无□。 五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本部门领导及各职能处室安全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4 分 未健全责任体系并与有关处室签订责任书扣 2 分,签订责任书不齐扣 1 分;目标、责任和措施不落实扣1 分。 查相关文件和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应签 份,签订 份。 六 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安全生产在综合评优、评先中“一票否决制”。 3 分 未实施“一票否决制”的扣 4 分,执行不到位扣2 分。 查“ 一票否决” 文件规定及执行情况资料。 年度目标考核:组织□未组织□, 一票否决制:执行□未执行□。 七 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4 分 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的扣 2 分;未规范使用扣2 分。 查财务支出项目凭证。 专项资金:列入□未列入□财政预算 2009 年列入预算 万元, 2008 年列入预算 万元。 八 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结合实际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及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 分 未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每次扣 1 分,未结合实际贯彻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扣 2 分。 查 会 议 签到; 查安全生产工作贯彻部署文件、会议材料。 参加上级安全生产会议: 时间 ,参会领导 ,部署时间 , 时间 ,参会领导 ,部署时间 ,时间 ,参会领导 ,部署时间 ,时间 ,参会领导 ,部署时间 , 时间 ,参会领导 ,部署时间 。

(三)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0 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办法 考核记录 自评 得分 考核 得分

一、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 分 1.部署督促企业落实市政府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2 分 未部署督促企业有效贯彻落实的扣2 分。 查文件、会议资料。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会议□文件□。 2.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 分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机构、人员、经费等未落实的查到一处扣1 分。 抽查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制度 个 全年安全生产经费 万元。

二、 隐患排查治理 10 分 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0 分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单项考核得分折算。 查基础台帐和 见 证 资料。 台帐和见证资料:有□无□。

三、 重点安全监管 7 分 1.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3 分 未组织开展扣2 分,工作目标任务未实现扣1 分。 查 部 署 文件、方案、记录、总结。 部署文件:有□无□, 整治方案:有□无□, 会议记录:有□无□, 整治工作总结:有□无□。 2.督促所属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应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执行率达100%;消防验收率、特种设备检测率、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率均达100%。 2 分 应审查、验收项目缺一项扣1 分。 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情况,查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3. 督促所属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一源一档”,落实监控措施。 2 分 重大危险源未建立“一源一档”扣2 分。 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和 建 档 资料。

四、技术支撑及 应急管理 2 分 本系统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救援演练。 2 分 未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扣2 分。 查组织演练资料。 演练开展时间: 。 主题内容: 。

五、 宣传教育培训 16 分 1.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率达100%。 2 分 培训管理不规范扣1 分;抽查发现 1 人未持证扣 1 分。 查考核发证台帐和培训考核管理资料; 抽查生产经营单位。 考核发证台帐:有□无□。 2. 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4 分 抽查中发现企业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项扣1 分。 抽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资料。 3. 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宣传报道。 4 分 在市级安全生产会议或本系统上级召开的相关会议上交流介绍经验的得2 分;在市级媒体报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事迹的得2 分;在扬州安全生产信息网登载信息的,有一篇,得 0.5 分。 查宣传活动见证资料。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完成市级部署的相关活动。 4 分 活动无计划扣2 分、未完成活动任务的扣1 分、无总结扣 1 分。(本系统、本单位被评有全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在本项得分上加1 分。) 查组织开展活动资料。 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未部署□, 其它活动:部署□未部署□。 5.指导所属单位积极开展“安全诚信企业”、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创建活动。 2 分 未部署开展相关创建活动的一项扣1 分;所属单位被表彰为“安全诚信企业”、“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加1 分。 查活动见证资料。

六、 事故责任追究 6 分 1.依法规范事故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妥善处置。 2 分 事故迟报每起扣1 分;瞒报扣2 分;领导未到现场组织处理的扣1 分。 查 事 故 统计、月报资料。 2.建立事故调查台帐,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率100%。 2 分 对由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不处理有一起扣1 分,未建档和台账扣2 分。 查事故处理台 帐 和 档案。 3.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按政府批复责任追究到位。 2 分 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有一项扣1 分。

第四篇: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3号)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1 第四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二)项目外包;

(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

2 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寻聘标准。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高级雇员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中介机构寻找相应人选。市人事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

(三)考察和确定人选。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条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在签定之前应由雇用单位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薪酬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

3 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和雇用对象的情况拟定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薪酬待遇,由雇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当在雇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雇员相关资料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雇用单位,结合雇用合同和具体岗位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高级雇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在高级雇员雇用期内,用人单位或高级雇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以及雇用期满需要续签合同的,均按原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自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高级雇员与雇用单位签定雇用合同后,如本人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申请将户籍、人事关系迁(调)入本市的,雇用单位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06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6日 (地方法规)

第五篇:建设单位对监理管理及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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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及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现场监理的监理行为,增强监理单位对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力度,特制订本细则。

—、监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

1)总监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时,依据《合同》约定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两个。

2)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由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3)各监理项目部须根据合同要求及现场工作情况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各监理员均需持证上岗。

4)以上各条如有违背,按2000元/条进行处罚。

二、监理人员考勤制度及出勤

1)考勤制度:考勤由工程部现场主管负责,各在岗的监理人员须进行签到,每天两次,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4:30(有如变化按通知时间签到)。如有人员需调休,须提前12小时书面通知现场主管。以上如有违背,视作当天缺勤。成本控制部人员每周不定期抽查考勤,其考勤事项详见《监理及跟踪审计人员现场管理抽查表》。

2)人员出勤:人员出勤应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没有约定,按以下进行考核:总监理工程师出勤率为22天/月以上;配备总监代表的监理项目部,总监代表出勤率为26天/月以上;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出勤率为26天/月以上;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出勤率为26天/月以上(相关验收时需参与验收)。建设单位有权按监理人员的缺勤天数扣除违约金,其扣除标准为总监2000元/天,总监代表1000元/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500元/天。上述违约处理按月进行考核,可连续执行。如连续三月监理人员考勤不达标,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拒绝。

3)监理公司派驻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地兼职,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到岗,每月26天以上(因夜间加班,白天调休人员除外,但调休人员必须提前12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如未达到或无故不到岗,将责令整改,并扣除100元/天;到岗每月如达不到20天,将提请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扣除2000元/月。

三、监理人员日常工作考核

1)旁站制度:

①、土方回填时监理人员未旁站,土方回填未满足回填质量要求,1000元/次; ②、砼浇筑时监理人员未连续旁站或砼夜间施工,没有人值班旁站,1000元/次; ③、旁站中砼浇筑时板厚未达到设计要求,1000元/次。旁站中钢筋保护层未符合规范要求, 1000元/次;

④、预拌砼粉煤灰掺入量超过水泥量的15%,1000元/次;

⑤、坍落度不符合实验室配比要求,未用检测工具不定时抽查,500元/次;

⑥、施工单位或砼公司做试压块时监理人员未到场,石子、砂未检测合格,500元/次; ⑦、砼浇筑完毕后未根据当日气温对砼进行合理养护,未按养护要求采用麻袋或其他有效材料进行覆盖,500元/次;

⑧、防水工程监理人员未旁站,1000元/次;

⑨、防水施工时基层未处理干净,有杂质,基层不干燥,卷材搭接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1000元/次。

⑩、其余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2)现场管理:

①、砂浆强度不合格,使用砂浆王等外加剂,1000元/次;

②、施工过程中的支模、钢筋绑扎、墙体砌筑、砼浇筑完成后养护、粉刷等工序,监理人员未进行巡视并抽检记录,500元/次;

③、监理人员未不定时进行巡视,未严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未认真把握好各工序的关键部位及细部处理,500元/次;

④、施工单位砼浇筑完成后表面未压光两遍以上,未浇水养护,温度极高或极低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水或保温养护,500元/次;

⑤、所有原材料未符合国家标准,未经检测合格后进场,进场的原材料向监理人员书面报验,监理未审核通过后即同意使用或未制止使用,1000元/次;

⑥、施工单位原材料不报验就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监理未发现及制止,2000元/次; ⑦、砂浆及砼试压块取样制作时未有取得“见证人员证书”的监理在制作现场监督见证,未对试块进行监护,未和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将试压块送至检测单位,500元/次;

⑧、监理未每周对各标段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总审核,若进度滞后,未在一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写明进度滞后原因及赶上进度的具体可行措施,以便甲方会同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实施,500元/次;

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视而不见,2000元/次; ⑩、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5000元/次;

11、混凝土拆模后发现蜂窝麻面、孔洞、露筋等,1000元/次;

○3)工程验收:

①、竣工验收前2个月左右,总监未组织进行一户一验,3000元/次;

②、监理未检查:室内地坪平整、空鼓、裂缝、脱皮、起砂、防水地坪倒泛水积水及蓄水试验,500元/次;

③、交付前复查发现天棚面返锈、平整、裂缝及龟裂,500元/次;

④、交付前复查发现室内墙面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不符合规范要求,出现爆灰、裂缝及空鼓,500元/次;

⑤、交付前复查发现外墙面渗漏、裂缝(尤其阳台烂板墙);屋面渗漏;空间尺寸偏差及极差,500元/次;

⑥、交付前复查发现内门水平、垂直、开启灵活、油漆及外观不符合要求,500元/次; ⑦、交付前复查发现进户门猫眼、开关灵活、门锁、油漆及外观不符合要求,500元/次;

⑧、交付前复查发现塑钢门窗开启、水平度、垂直度、渗漏及外观不符合要求,500元/次;

⑨、交付前复查发现公共部位楼梯、涂料、扶手等不符合要求,500元/次;

⑩、交付前复查发现给水管道支吊架、通水、卫生器具阀门不符合要求及管道接口渗漏,500元/次;

11、交付前复查发现卫生器具固定、配件、启闭、各器件渗漏及通水试验不符合要求,

○500元/次;

12、交付前复查发现分户电箱漏电保护、回路标识、导线分色及配线不符合要求,500

○元/次;

13、交付前复查发现开关插座面板、通断方向、位置及接地不符合要求,500元/次;

14、交付前复查发现导线连接、等电位连接、灯具等不符合要求,500元/次;

○15 、

○监理单位未全数每户每间仔细检查并详细记录,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1000元/次;

16、甲方抽查中发现监理检查数值偏差超3mm,1000元/次;

17、未跟踪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一户一验复验,未作复查记录,

○1000元/次;

18、如交房时或交房后1个月内发生裂缝及严重质量问题,3000元/次;

四、进度控制力度情况(根据总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比较确认考核)

监理人员应每周对各标段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总审核,若进度滞后,应在一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写明进度滞后原因及赶上进度的具体可行措施,以便甲方会同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如甲方发现施工单位进度滞后,监理又未及时呈报的。如项目监理机构进度控制不力或因现场监理失当导致进度推行较慢,将视情况轻重每次扣除1000元/次~10000元/次。

五、材料管理:

1)所有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进场的原材料必须向监理人员书面报验,监理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甲方将进行例行检查或抽查,发现如有施工单位原材料不报验就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原材料不报验就使用扣监理单位1000元/次,使用不合格材料扣2000元/次。

2)监理应按进度敦促施工单位对材料暂估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材料需按实际情况相应提前申报,如:门窗、栏杆、电梯等。以便建设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相关招标工作)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申报使用计划及要求进场的时间、数量给监理人员,监理项目组须在一周内对施工单位的计划进行审核,确认该计划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报甲方。如果因为计划不准确导致甲供材出现阶段性供应量偏多(大于10%)或供应量偏少(小于10%),将视为监理单位失职,扣1000元/次。

六、安全文明的控制情况(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及处理结果以及现场代表、公司检查组的检查记录等考核)

1)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的结果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发现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则扣1000元/次,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扣10000元/次。

2)进入现场的工人必须戴安全帽、扣帽带,不戴安全帽、不扣帽带的,甲方要求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处罚,并上缴甲方。如甲方发现施工单位连续三次或三人次存在工人在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而监理人员未予以处罚或视而不见的,扣500元/次。

3)安全是工程的基础,没有安全就不谈质量、进度。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中,要做好安全记录,并建立安全台帐,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临口防护、脚手架搭设、施工通道畅通情况、施工楼面堆货载情况、非施工人员进入的登记及准入情况、大型危险设备的例检等等),就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现场代表,不得迟缓。如检查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记录中也未体现,未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将扣除200元/项;如果为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将提请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扣除2000元/项。

七、其他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公司名义为任何人介绍任何形式的业务,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取消此监理人员监理资格。

2)应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施工承包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

3)监理单位选派现场监理必须专业对口人员,同时必须具备专业资料知识熟悉组卷要求,对施工申报的资料应严格把关。

4)监理单位须每周五上午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情况周报表将所管楼栋的上周五至本周四的施工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及时呈报甲方,并保证报表内容的准确,如未及时呈报或呈报内容与施工情况明显偏差,扣200元/次。 5)监理资料应及时、齐全、有效,检查中发现少量不齐全(或无效)的,责令整改,并扣除200元/次;如果很不齐全或存在很多问题,将提请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扣除1000元/次。

八、本考核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有的罚款扣除由甲方代表告知监理公司派驻总监,即作为结算依据。如有未尽事宜,甲方通过工程联系单的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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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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