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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篇:农村土。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

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村最核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们国家的农业发展,更是影响现阶段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期我院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发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土地流转通常

是以土地转包或转租以收取承包费或租金的形式进行承包经营。由于这种土地流转处于初级阶段,尚不完善,在流转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引发的问题

当前农村一般是通过将土地转包或转租以收取承包费和租金的形式进行承包经营,这种土地流转形式衍生出许多问题,应引起重视。

1、租金收取难度大。

农业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的两大风险。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高,而各级政府部门对农业的投入有限,导致农田基础设施不到位,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市场机制下,农产品价格呈无规则波动,而农民信息不灵通,难以进行有效的微观决策以适应变化莫测的市场。两种风险的相互交织作用,加上农业缺乏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导致农民很难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有时甚至连成本也难以收回,因此,农业面临巨大的风险。而承包户几乎都是以粮食收成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一旦粮食欠收,土地流转的租金就很难及时缴纳,由此很容易引发纠纷。

2、土地流转过程中自发性和强制性并存。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关服务机制,土地流转信息闭塞,信息供求和反馈机制尚未建立,转出与转入之间缺乏联系。一方面,有的村组织工作不到位,宣传指导乏力,对农民土地流转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由于信息辐射面狭小,散户将土地转租给他人的信息匮乏,大多是土地自发性流转,无法使土地大规模、高效率地聚集,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速度和效益,而农民土地流转获得的收益不高,削弱了继续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有的村组织热衷于将土地流转收益作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手段和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不尊重农民意愿,越俎代庖,运用行政手段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强行进行重新发包或出租。对于土地租金的流向,村组织并未向村民公开,农民也无法切实感受到土地流转带来的益处。有的村组织甚至将外出务工农民弃耕的承包地、五保户的承包地、或集体未分配的土地反租倒包或对外发包给其他人,有的甚至与承租者串通蒙骗群众,违反了土地流转的自愿原则。还有的村组织为了化解历史原因造成的大量村级债务,以土地流转为噱头,一谈发展就在土地上做文章,依靠土地作交易,暗箱操作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些情况既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虚设,损害了农民利益,打击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又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人为制造了不安定因素。

3、土地流转协议不规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流转超过一年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实践中,散户一般是私下流转土地,有的仅仅是口头约定,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出现纠纷时,有关部门在解决纠纷时缺乏证据,最终损害的还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即便是订立的书面协议,也大多是双方自行草拟,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整,对租金的缴纳方式及期限等语焉不详,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影响了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有序流转。

4、土地流转缺乏科学规划。

土地流转期限短,一般是三到五年。村组织及各级政府只图眼前的政绩,对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缺乏长远的统一规划,土地经营者也只图眼前利益,往往进行掠夺式经营,既不利于地力的提升,又阻碍了当地农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流转的土地用途单一。由于当地农业发展水平不高,流转的土地一般仍是传统种植业唱主角,又缺乏科学完善的农业经营理念和制度创新,农民因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不能较大幅度增长,原有的收益增长预期不能得到满足,土地流转难以持续发展。

5、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都是有偿的,这个价格要能够准确反映土地使用的市场价值。然而,实践中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不是由双方协商约定,而是由村组织或政府人为决定,农民始终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只能单向接受,丧失了参与定价的权利。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既缺乏国家的统一标准和规定,又缺乏市场机制,现在的土地流转大都由县乡村三级组织来承担,由于政府不是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可

第二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当前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民获 得实惠的同时,也使一些以前被掩盖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存 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本人根据对 肃北县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5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件的统计,此类案件的发生率一年比一年高。对此类案件中呈 现出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人通过调查,我县人 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最大程度的保持了农村地区的社 会稳定,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农民在土地承包后因法律意识淡薄所体现和存在的 一些问题

1、关于承包方出嫁承包地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2000年,李某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书,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证。2003年3月李某与外村男青年 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村分的承包地。 2005年初,李某娘家的村委会以李某以嫁出为由,收回了她的 承包地。为此,李某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 权并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所以李某在婚后的新居住地未 取得承包地,李某与发包方签定的合同书合法有效。村委会应

立即停止侵害并返还李某的承包地。

本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如 今土地对农民来说有许多功能,农民的衣食住来行都离不开土 地,它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令人遗撼的是受传统观念的束 缚,占农民总数一半的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常常遭受 侵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 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所以根据这 一原则,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 收回原承包地。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及保 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为此,笔者提醒广大女性农 民朋友,在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依 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私自擅改土承包土地用途所带来的一些同题。

如2 0 0 4年,村民王某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将自己承包的 5亩责任田转包给同村村民万某,2 0 0 5年,万某擅自将 该地用作水泥预制板场地。王某发现后表示反对并要求万某将 承包地恢复用于农作物种植,万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王 某要求立即终止与万某的土地转包合同,并要求万某赔偿损 失。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规,王某要求终止与万 某的承包合同,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

本案涉及农村地区转包和土地用途管制两个问题。我国法 律和政策并不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 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请 求终止承包合同是合法的。

(1)、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等因素无力承包的。

(2)、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

(3)、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弃耕抛荒的。

(4)、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的。

本案中王某与万某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但万某在承包过 程中未经王某、村委会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的行为,以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

3、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问题。

如:陈某是A县人到B县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某村 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给陈某解决一块宅地,陈某支付给该 村青苗补偿费。之后未办理宅基地证。陈某在此地建房做生 意。4年后该村想收回陈某所占宅基地作耕地,陈某不同意, 拒绝搬迁。本人认为本案中陈某未办理宅基地证,因此陈某事 实上并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法》第九条的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因此,陈某与该村民委员会以支付青苗补偿费为 条件,在该地上建房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 的。但是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确认建设土地使权"。这一规定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必 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才会发生法律 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村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遗留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关于承包主体的问题。

如:村民张某共有三位家庭成员,张某与发包方签订合 同共承包了两亩地。而村民高某也有三位家庭成员,高某与发 包方签订合同共承包了三亩地,。比较张某与高某的家庭成员 及承包土地的数量,明显农户张某家中有一位成员的土地承包 权被剥夺。那么若张某起诉发包方要求增加承包合同中的土地 数量应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村民张某的家庭成员能否以个人 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为由提前诉讼?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 律的有关规定,村民张某起诉发包方不能胜诉。因为张某与发 包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的,且在签订合同时不存 在欺诈、胁迫等方式。另外,若给张某增加承包地,势必要发 包方部分调整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所有,发包方不能变更合 同给张某增加承包地。张某的家庭成员三人也不能向法院提前 诉讼。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发包方签订承 包合同的只能是张某而不能是张某家庭成员三人当中的一人,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张某来享有和承担。张某的诉讼不

能获得支持,他的家庭成员又没有诉讼权,在这种情况下,其 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 救济,从而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关于村民承包土地时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对多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笔者有所 发现,发包方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 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是导致村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扩大的根 本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把土地拨付给农户耕种却不与农户签订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使农户的承包权利和权益不能有效的保障。

(2)、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却无法 拨付农户土地,原因是全部土地已被其他农户承包完毕,而此 无地农户依法律规定又享有相应的承包权,发包方不得不在没 有土地可供的情况下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

(3)、既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又不拨付其土地,发包 方认为这类农户不属于按期白行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范围’’,故不享有土地承包权。

(4)、由村内的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发包土地,而由

村委会出面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若出现纠纷问题,.则村 民小组把责任推向村委会,村委会有把责任推向村民小组,形 成相互扯皮的状态。

以上归纳的这些发包方不规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部分

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对此,负有监管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应更多的深入实际,加强对村组发包土地行为的监管 力度,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解决以上问题的策略与实施办法。

综观上文所述的存在于农村土地承包与实施中的诸多问 题,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 包法》法理性、制度性条款在实践工作实施中所存在严重的缺 陷和漏洞。要解决这些法律层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首先健全 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不 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各种因循守旧思想,树立跟上时 代潮流和形势发展的新观念。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和政策执行 的监管力度,对于那些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农户 要树立典型。同时要针对那些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采取有力 措施坚决加以纠正。对部分无力或不愿承包土地的农户还可以

第三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今年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常常涉及多人利益,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及一方的治安恶化。针对这种情况,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我县农村在正确实施,长宁县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力量,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重点走访了14个乡镇的部分干部和农民群众,对18名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与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座谈,初步掌握了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我县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引言部分,交待调查的背景、对象、方法等)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运行总体情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深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程序形式到实体内容,都越来越规范合法,从而全面推动了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承包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极少数没有及时更新观念等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的正常调整,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我县是个农业大县,农业人口37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88%。土地总面积90.2万亩,其中农田25.3万亩、耕地8.4万亩,林地5.6万亩,可发包土地在土地面积 占有相当大比例。 调查中发现,在很大部分乡镇的村社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存在,如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承包中,在乡镇干部、村社干部、农民等多种不同身份的人员身上都时有发生。

从各类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分析,今年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21件,是历年从没有的新情况。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院的还大量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此外,由于我县公路建设和集镇规模的迅速发展,占地赔偿纠纷等也有抬头趋势。这些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判决结果涉及多人利益的改变,如村民利益分配变化等,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当,引发民事案件转为刑案件也不是不可能,案件中已经有土地承包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砍悔他人经济农作物,故意伤害 等案件的发生,虽然数量不多,危害大,影响大,已经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原因分析

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多方便的,⑴有些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到农民的土地利益;⑵有些乡镇政

府又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是失误,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如有的村社干部漠视农民权益,往往巧立名目采取行政强制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有些农民土地、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经营权尚未到期,就被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也不给原承包的农民合理补偿,有些村在发包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引起群众不满,有些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等。⑶有的乡镇政府缺乏市场调研,也未因地自宜,主观地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试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导致有失败。⑷部分村社干部确实存在素质问题,由于他们对政策法律了解少,有的还非常缺乏对政策法律正确理解认识,他们在具体工作中,当然难以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甚至有违反法律政策发包土地现象出现,也很容易引发纠纷的。⑸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⑹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者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⑺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承包户不主动交承包费,村委也不进行催收;有的村委班子更换,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承包户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三、对待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调查中发现,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有少数地方基层调解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虽然调解工作做了不少,但收效不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现在急需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为解决我县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提供了可循之章,但我县土地承包纠纷矛盾源于多个层面,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一)尽快建立完善我县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三)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四)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

生。

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但是其规定比较原则,不便具体操作。希望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及其规章制度,从而妥善有效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结合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纠纷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2004年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2005年受理18件,2006年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2005年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 ,2006年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2006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和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2005年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其实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以前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本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类:

1、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主要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纠纷。包括:(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3)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进城等,户口也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

2、经营权流转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接收户主张转让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税费和提留等。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又履行了税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前文已经提到,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和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逐年增多。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各类补偿费纠纷,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请求土地实际耕种者返回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纠纷,还包括表面上诉请返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因返还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补偿费的纠纷。前两者案件是单纯的给付之诉,后者则需要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承包经营权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纠纷。一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合同对承包费交纳的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二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这类纠纷既有违约,也包含了侵权。三是因承包合同损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请求确认其无效。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经营权侵权纠纷。(1)违法收回“农转非”承包地。农户进入小城镇落户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 。(2)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由村社组织出面进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法释6号)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此外,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更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例如,在合川市,为“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委发(1994)43号、合委办发(1994)50号和合农委发(1994)28号文以及合川市辖区内所有第二轮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了“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而这种做法,早已为国发《〔1992〕52号》所禁止。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5]法释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的、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合川市草街镇大庙村书记的话道出了其中的尴尬和无奈,“我们严格按照政府的规定办事,(收回“农转非”、外嫁女、撂荒农民的土地)即便错,也是政府的错。”

3、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4、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1)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占用大量的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5、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适用

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地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时有涉及。如何在司法裁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按照法律精神,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

1、关于受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2005]法释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但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本文前面已经总结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确权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审判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实践中,确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因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承包合同矛盾引起,有的因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引起。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因资格做实质审查进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需要以确认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前提的案件,法院能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关于[2005]法释6号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精神看,司法解释对此的实质内涵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即本来就没有经营权和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发生争议两种情形。对于本来就不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于以前享有承包经营权,但因户口迁出、出嫁、调整土地等种种原因而为经营权是否仍然保留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权属。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学术届一直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争论,司法实践中同样如此。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绝对的权利即物权来保护的;债权说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目前来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归为用益物权的范畴系主流观点。“这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一是从用益物权的主旨看,一般认为是物的使用价值之支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旨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其社会保障价值方面,所以在承包方可能失去生活来源的境况下,其承包经营权应受到绝对保护;二是从权能来看,一般讲用益物权不包括对物的处分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讲,除不包括土地买卖权外,其他权能几乎相当于所有权;三是从权利的独立性看,承包经营权与权利设立的形式是相分离的;四是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我们认为,物权属性的界定,能够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但在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中,应区分情况适用合同法和物权调整。一是区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如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故对于违法收回迁入小城镇或打工撂荒者以及出嫁女的土地的,发包方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抗辩不能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至于其他形式的承包,因不涉及成员权的内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没有限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合同来调整。当然如果当事人愿意使其承包经营权成为长期稳定的物权,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设定物权。二是区分承包关系和转

①李春林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中国法院网。

包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期限长,应当保持稳定性,因此,应当物权化。但对于转包关系,一般来说,设定的转包期限较短,没必要使之物权化,此种关系可以看做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总之,关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物权方式救济为主,但请求合同上的补救也是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方式。

3、关于其它方式承包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往往发生在发包方和村社以外人员之间,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大多数或全体成员有利害关系,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类合同,上文在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论证中已经阐明了应区别对待,应归属合同法和债权理论调整。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第15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2款第(5) 、(6)项,《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第27条第2款、第48条第1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2005]法释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 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的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确认合同有效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视情增加。

五、审理农村承包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妥善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审判实践,充分发挥法律智慧,探索更娴熟的审判技巧。在此,通过本院审理的几个案例,笔者谈几点体会。

1、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官的调查取证工作。在不违背《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依照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总之,尽可能在证据使用时符合客观真实。在本院受理的吴尤建农户诉唐孝义一案,法官通过实地查看争议土地,走访村委会和群众等,最终还原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责任问题自然也水落石出。这需要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证据理论问题进行更为有针对性的探索。

2、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从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这种现象依然未有改观,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从本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看,只有一件因收回出嫁女承包地而诉讼的案例。 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践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

3、释明权问题。本院受理的情况表明,在一部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缺乏一定的诉讼技巧,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结合本院卿明云诉合川太和镇沙金村2社一案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否达到了案结事了,则值得探讨了。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实质是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按照《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条及中央“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是可以主张一定的土地补偿金的。如果在审理中,法院能够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则可达到原告的目的。对于很多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如果不能予以支持,法院也应当行使释明义务。即使经释明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需要驳回诉讼请求,也应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损失部分另行诉讼。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不一定能很好的把握相关的法律关系,但是他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清楚的,司法处理中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则未必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4、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在农村大环境下,2000年以前,种地无利可图,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本院在审理李隆富系列案件时,就是很好地运用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公平的基础上,既照顾了被告已经作出的巨大投入和土地已经成片种林的现状因而维护合同的效力,又考虑了村民土地的丧失情况对承包费予以增加,并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

5、注重调解。农村相对城市而言,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同村农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为几代邻居,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宜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此外,面临一些群体诉讼的案件,也迫切需要化解尖锐的现实矛盾。另外,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应与政府部门进行多方位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利用多方面的力量,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已经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中显示了其独特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合川法院 陶旭东 朱华惠)

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至200*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那一世小说网 http://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年底,**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②“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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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那一世小说网 http://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风险加大。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将给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影响了金融部门对这项业务的全面开展。

2、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手续繁杂。金融部门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设立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关措施,手续繁杂。加上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农户要实现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困难很多,部分农户宁愿以更高的利息通过商业贷款或民间融资的方式更为便捷,影响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四、土地流转和抵押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且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内部、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且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合同条款的公平、完整、规范等也较欠缺。即使个别签订了书面合同,也都是农户间的不规范合同,极易产生土地纠纷。

2、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的发育。如**县沙溪乡于2001年组织到浙江等发达地区考察土地流转工作后,成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但至今都没有正常运作。尤溪县反映,目前全县15个乡镇都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全县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自发性无序流转。

3、乡村组织越俎代疱。一些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乡村集体收入,损害了农民和集体利益。三元区反映,尽管国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个别地方依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每3-5年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以产业化规模经营为由强行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户利益。

4、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农村土地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他们不愿将所承包的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出去,而是把耕地转包给兄弟姐妹和亲戚;在转包给“非自家人”时,一般宁愿把耕地转包给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组的人,也不愿给同村同组的农户。同时也造成想种地的没地种,有地的不想种的粗放式经营,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农村价值评估权威机构尚未建立,对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贷款人主观意愿成份比较大,抵押权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个抵押物的价值也相对比较困难。

五、对策与建议

1、稳妥推进,保障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内,除非农民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国家需要征用除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农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同时,要采取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筹集保险费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换保障”的办法,逐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全部流转进城从事

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参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并在进城镇经商或办企业或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方便。对受让经营土地的外地经营主体,在农业技术培训、户口、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议及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范围及操作程序,构建适应市场化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体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自愿原则。流转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流转合同,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流转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应签订流转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流转合同应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以及违约责任,使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调处有据。

3、创新机制,培育市场。一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如合同到期无纠纷发生,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二是要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组建生产企业,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市场的培育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的地位。乡村组织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件和自愿、有偿原则,不应强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门应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制定流转规则、发布流转耕地供求及价格信息、监督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保护正当交易,不要轻易干预农民的市场选择行为。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4、宏观调控,严禁包办。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5、积极探索,推动抵押。要强化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互动作用,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为契机,加大试点力度。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意见,让更多的农民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应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来承担,使土地流转、抵押、清偿等行为做到公正、合理。

6、加强引导,优化服务。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发现与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

二、三产业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部分农民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做好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务和搞好协调服务,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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