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集锦)

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集锦)

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篇: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二、基本原则。

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篇: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

(二)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仅用于企业经营,企业负责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均不配备专车;

(三)厉行节约,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三、管理责任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四、管理方式

(一)公务车购置:

1、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2、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3、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二)公务车租赁:

1、公司公务车租赁仅限于自有公务车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或于外地开展的业务自有公务车使用成本高于当地租赁成本时。

1 / 2

2、所有租赁车辆均签订公司《车辆租赁协议书》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租车公司提供的制式租车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及审批程序;经审批生效的车辆租赁合同送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车辆租赁费用标准按照日租金(含燃油费、司机劳务费,不含路桥费、司机餐费及开票税费等)轿车(排气量1.8升及以下)不高于500元,货车(载重量3.5吨及以下)不高于600元,商务车(排气量3.0升及以下,载客量7人及以下)不高于1200元执行。

(三)公务车使用及保养维修

1、依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2、严禁公车私用,通过新型技术等手段,随时监控车辆使用情况。

3、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4、公务车日常使用程序、保养维修及司勤人员管理按照《XXXX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办法》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本办法如与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 2

第二篇: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 副本

附件(1)

集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XXXXXX要求及XXXXXX,为规范集团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管理,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专车)岗位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车标准:

(一)总经理:配车标准为2.5排量以下(含)、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不超过38万元(含);

(二)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配车标准为2.0排量以下(含)、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不超过28万元。

(三)其他各级岗位配车按《集团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

(四)集团领导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车的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配备的车辆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四条 配备公务用车原则

(一)配备公务用车应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

(二)配备公务用车的集团领导离退休后,不再按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调离本企业后收回所配备的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四)现任岗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新任岗位配备公用车或者现任岗位更新公务用车,应按本规定配备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为其购置(租赁)。

第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二)集团领导公务用车应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结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

(三)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四)集团领导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公司车辆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执行,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交通补贴;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不得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

第六条 集团领导不得采取向下级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七条 加强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的预算管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报国资委和本企业监事会备案。同时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专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八条 加强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将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每年将车辆预算、使用、处置、更新等管理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民主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监督,并纳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XXXX以及巡视组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XXXXX》、《XXXX》、《XXXXX》执行。 第十条 参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以下行为违规: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集团领导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资委“切实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本规定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参与制定)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各

二、三级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更新、租赁)、运行管理(保养、维修和日常使用)和处置(报废、变价出售等)、安全管理等,以及公司下属机构的公务用车管理等未尽事宜,按《集团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按《集团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文件及政策解读

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

青车改组字〔2018〕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企业:

《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 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8月16日

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5〕45号),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6号)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3号),结合我市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公开化方向,推动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通过合理区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降低公务交通费用,实现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出行便捷、费用可控、管理规范、监管到位,基本形成符合市属企业实际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总体要求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2.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市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低于改革前支出,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市属企业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各级子公司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改革。

4.坚持从严从紧、严格管理。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现象。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切实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水平。

5.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加强内部监督,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二、改革范围

(一)单位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企业和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参加本次改革。本意见中所称市直企业是指企业领导班子由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本意见中所称的市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是指市直部门根据上级批准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人员范围。由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本意见中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积极稳妥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实物保障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两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市直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直企业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

采取配备实物保障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市直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确定。

2.分级推进市属企业各级子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公司负责人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市属企业要从严确定子公司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3.有序实施市属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市属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在充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为保持企业竞争力,建立面向市场的快速反应机制,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为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市属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维修、保养应通过招标方式定点选择维修单位,确保维修保养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参改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各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直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5〕11号)规定。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含SUV)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执行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的选择应严格履行市场化招投标程序,严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况的发生。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及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管理。市属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要合理设置会计明细科目,实现单车成本费用核算。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原则上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

(三)统筹兼顾,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取消的公务用车,要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

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以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减少车辆闲置浪费。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市属企业根据改革后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从现有在职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妥善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避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市属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鼓励企业负责人实行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改革,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根据所处区域及自然地理等实际情况,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涵盖范围的衔接。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根据企业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选择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的方式进行保障。

四、严肃公务用车纪律

(一)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市属企业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经营及业务保障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不得为退休、离休、离任(含调离本企业)的原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费用。

(二)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监管。市属企业纪检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属企业要严格掌握中央和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标准,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统筹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市属企业要在深入研究、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制定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企业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或所属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直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参改企业要根据批准的改革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市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同时正确引导社会外部舆论,努力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属国有企业按本意见统一规范执行。

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送:市车改办成员单位。

青岛市公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印发

《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中央、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对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青车改组字〔2018〕4号)(以下简称《企业车改意见》)进行详细解读,便于规范操作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改革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改革目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企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合理确定公务用车改革人员范围、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确保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推动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出行配套保障制度。

(二)时间要求。“全市企业单位公车改革动员部署培训会”结束后,市直企业要按照市车改办通知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企业(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车改办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报送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企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企业(本部)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报所属市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市属企业各级权属子公司(含分支机构)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市属企业(集团)负责审批,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改革范围

(一)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参照同职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车改;个别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在契约合同中对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依据《企业车改意见》,市直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车改。市直企业副职负责人(包括兼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对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已实行车改的市属企业,并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允许企业正职负责人按照《企业车改意见》规定重新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本次改革后,选择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允许重新为企业正职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直企业正职负责人不超过1560元/月、副职不超过1430元/月。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履职待遇事项,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之外单列,为税前收入。

(三)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1.关于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直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5〕11号)规定,改革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控制。

2.关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

一是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类别界定。参照中央和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二是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三是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电力维修车、电信维修车等;四是异地办公且两地距离较远的(例如跨地区)企业使用的通勤车;五是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宜或者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替代的车辆(例如地处偏远的矿山、工程类企业)。二是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改革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按照《企业车改意见》关于“新购置车辆”标准执行。其中,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SUV)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四)关于公务用车保留问题。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本着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按照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确定拟保留的车辆。其中,对于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原购车价格超过上述规定的,但当前公务用车净值已达到上述规定价格以内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保留,使用到车辆报废为止,并逐步更新替换为符合标准的车辆。

本次改革前,企业已自行实施车改且保留公务用车数量较少的,按照改革后比改革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原则,可新增(购置或租赁)必要的公务用车。相关企业新增车辆数量,由市车改办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根据市属企业车改总体情况统筹把握、合理确定。

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由企业(集团)按规定配备标准更新,不再重新报批;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关于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

1.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企业所在地为市内四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市属企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企业所在地为市内四区以外的市属企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普通公务出行范围原则上按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确定。

2.关于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以及市直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可使用公务用车。

3.关于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在市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用车,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企业。

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以及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可使用公务用车。

4.关于租用社会车辆问题。改革后保留车辆无法保障必要公务出行,企业可租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5.关于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问题。对于职务变动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自职务调整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调入或新任职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自任职文件印发的次月计发公务交通补贴。

6.关于异地交流任职市属企业负责人探亲交通费用。异地交流任职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往返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企业不得安排公务用车接送。

7.市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到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任职的,工资关系等按规定仍保留在原企业的,涉及原任职企业公务活动的,由原任职企业按规定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得为其配备专车、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8.市属企业所属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此次车改范围,仍由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六)关于其他人员车改问题。本次车改的人员范围是市直企业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

(七)公车改革成本节支分析。各市属企业要按照《企业车改意见》,详细分析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改革后总支出,明确节支目标。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年度间实际更新和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的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拟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用(含运行费)+保留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①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公务用车购置费总额÷10年;

②司勤人员支出包括人工工资总额(含行车补贴)、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等费用支出。

③改革后交通成本测算应按上述事项、支出标准等折算为年度成本。

④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租赁公务用车费用、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等公务活动交通保障费用等。

四、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一)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具体按照《企业车改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二)建立相关配套改革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如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专项预算办法等。同时,做好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关于市属企业各级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车改问题

(一)其他企业参改范围。市属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均要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从严确定各级子公司参改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属于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也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实施车改,副职负责人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进行车改。其他子公司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中,矿山、工程类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子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

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超过市属企业(集团)副职负责人标准。子公司纳入车改范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属企业(集团)确定。

(三)市属企业(集团)统筹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因素周密制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六、关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国有企业车改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规模划分的有关规定,大型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也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实施车改,副职负责人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进行车改。其中,正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正职负责人补贴标准不超过1560元/月,副职负责人补贴标准要低于正职负责人,具体由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确定。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其他企业,企业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可采取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予以保障。

七、关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报送

(一)方案制订。市属企业按照市车改办《关于报送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模版(另行发文)研究制定本企业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二)报送程序。市直企业将本企业(集团本部)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纸质版1份)报送市车改办初审;初审合格后,市直企业将本企业(集团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纸质版10份),首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表1-5首页均加盖公章)后正式报送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公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市主管部门将本系统所涉及企业(包含各级权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车改方案全部审批完成后,汇总形成统一的汇报材料(纸质版7份),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中涉及单户企业车改方案均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正式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市直企业各级权属子公司(含分支机构)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直企业(集团)审批,市直企业将本企业(集团)所涉及子企业车改方案全部审批完成后,汇总形成统一的汇报材料(纸质版7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中涉及单户企业车改方案均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正式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八、加强组织领导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明确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分管负责人、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部门(单位)可参照市直企业车改程序,借鉴市车改办《关于报送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模版,组织本系统企业车改工作。

各区(市)参照市级改革模式组织本区域企业公车改革,改革实施意见须报市车改办备案。

业务咨询联系人:

市政府国资委:

骆呈军

83786809

18653286132

市发展改革委:

盛文宝

85911322

13668861908

市机关事务局:

刘润先

85913307

18105321819

局:

张金波

85855853

18853239901

市人力资源社保局: 唐起照

85912182

13505322062

收发文件: 府新大厦0610 电话: 85822823 85822760

事业单位审批:

府新大厦0608

电话: 85822681

企业审批:

府新大厦0606

电话: 85822660

第四篇: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XXX国有企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XXx基本情况

XXX有在职在岗管理人员 人,包括领导班子成员 名、中层干部 人、司勤人员 名。

(二)公务用车基本情况

企业现有用于项目生产经营、商务活动等日常交通保障公务用车 部(其中:越野车 部、小轿车 部、客车 部、工具车 部),车辆的管理养护、调度运行均由企业党政办公室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均未配备有专用车辆及专职司勤人员。

(三)车辆及人员费用情况

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企业公务交通总支出约为

万元,主要为路桥费、油费、维修保养费、车船税、年审费、车辆保险费及司勤人员支出等。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企业本级。包含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本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本方案适用的岗位和人员主要是指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即:企业负责人),以及在职在岗管理人员(即: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来车改〔2018〕1号)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参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里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公车改革,报经来XXX审核同意后执行。如遇有与政府相关文件或政策相驳的,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具体内容

(一)参改人员及保障方式

企业纳入改革范围人数共

人,其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人,中层管理人员

人。

1.保留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人员:无。

2.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企业正职 人,企业副职

人,企业管理干部正科级

人,副科级

人,科员以下人员

人。

(二)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用途及管理方式

鉴于企业现有车辆的情况,以及企业建设项目较多且距市区及乡镇较远,为便于企业应急保障和建设项目检查,企业申请保留目前使用的一辆越野车、两辆小轿车、一辆皮卡车,车辆由企业党政办公室按照《XXX企业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从严管理。

(三)取消公务用车的数量及处置方式

企业保留原使用车辆

辆,拟取消

辆公务用车。涉改公务用车由企业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车改办”)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拍卖处置程序,处置取消车辆。

(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企业正职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 2.企业副职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

3.企业管理干部正科级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 4.企业管理干部副科级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 5.企业管理干部科员及以下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 6.下属二级企业班子正职(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按1200元/月标准发放。

7,下属二级企业班子副职(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会计师)按800-1000元/月的标准核定。

8.相当上述职级不同称谓的其他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核定;兼任职务的人员,其公务用车补贴按其最高职级标准核定,不得重复领取。

9.补贴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10.计发时间:2018年9月1日始

(五)司勤人员配备及安置

企业配置有

名司勤岗位人员,拟留用 名司勤人员,根据《XXX企业驾驶员分流安置方案》统一安置司勤人员。

(六)节支率测算

改革前(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企业公务交通车辆及人员总支出为

万元,包括车辆运行费和司机支出费用。其中,车辆运行费用总计16.61万元,主要为路桥费、加油费、维修保养费、车船税、年审费、保险费等;司机支出总计

万元。改革后,企业公务交通运营费节支率将能下调

%以上。

(七)保留公务用车的标识化办法

对拟保留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按统一要求喷绘标识。

(八)改革起止时间

2018年9月1日起计发企业公务交通补贴, 2018年12月底前完车辆改革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改革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企业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班子副职同志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和协调日常工作,确保工作严肃有序,并逐级落实责任。

(二)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的社会化替代方式

改革后,鼓励采用公共交通公务出行,同时根据《XXX企业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进行补贴。

(三)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办法、相关监督措施 企业根据文件精神,明确改革后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对今后的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护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同时,企业办公室将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规范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切实做到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附:XXX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XXX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运行成本,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市车改办《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来车改〔2018〕1号),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为目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统

一、与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按照“坚定不移、平稳和谐”的方针,采取“整体推进,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革。

(二)注重实效。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解决公务用车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三)统一模式。实行统一的公车改革模式,执行基本相同的改革政策。

(四)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改思路 按照“取消公务车辆、限额货币补贴、市场运作保障、同步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拍卖处置企业原有部分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企业管理人员在本场行政区域内的公务用车改为定额货币补贴,本场行政区域外公务及重大商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保留原有的1辆越野车和2辆小轿车以解企业商务接待及日常必要的经营和商务活动用车,保留1辆皮卡车以解决企业应急用车需求。同时,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解决用车补贴核定、租用车辆、应急车辆使用管理等相关环节的规范问题。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对象范围

1、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2、公务用车改革的对象:本方案适用的岗位和人员主要是指上述企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在岗在职管理人员及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称“管理人员”)。

3、分步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班子成员按照市车改办《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来车改〔201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参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公车改革,但须报经XXX审核同意后执行。在公车改革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政府相关文件或政策相驳的,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二)核定涉改车辆

对非生产经营用车进行核定,原则上所有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中小型客车等非生产经营用车辆一律列入车改,取消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

(三)拍卖出售公车

对核定的涉改公务用车,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由企业统一组织,采取车、牌分离方式公开拍卖。

(四)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

1、场班子成员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班子成员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取消为班子成员个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XXX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应急和重大商务活动除外)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在XXX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根据场本级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采取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或安排公务用车的方式进行保障。

班子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市本级党政机关同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2倍(即:企业主要负责人按市本级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的2倍,设定上限为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班子副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高于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80%(即:按本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15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计提80%,设定上限为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公务交通保障方式:企业根据本级管理人员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核定应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执行差旅制度保障公务出行的工作岗位或人员,并按照“分岗、分职、分档”的原则确定场本级管理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被核定为执行差旅制度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企业本级关于差旅制度及规定,公务出行由企业统一安排公务用车的方式进行保障;被核定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管理人员,取消其公务用车安排,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XXX范围之内的所有公务活动(应急和重大商务活动除外)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由其本人自理。在XXX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根据企业本级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采取公共交通、社会化用车的方式进行保障。

管理人员公务交通货币补贴标准分别为:科级每人每月5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月300元的标准核定公务交通补贴;下属二级企业正职(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按每人每月1200元,副职(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会计师)按每人每月800-1000元的标准核定公务交通补贴。

3、有序实施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根据本场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生产技术服务、商务接待、执纪及特种专业服务等实际需要,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适当的保留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其余公务车辆按规定先行封存,待评估定价后,公开拍买处理。

4、补贴发放方式:公务用车补贴应单独列帐,按月打入车改人员专用账户,不可提现或与工资并行支付。相当上述职级不同称谓的其他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核定;兼任职务的人员,其公务用车补贴按其最高职级标准核定,不得重复领取。个人享受公务用车补贴的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相关配套政策

1、企业应急、重要商务活动用车。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执行紧急公务、特殊岗位用车,配置的皮卡车,要设置特殊标识或用特殊号牌。重要商务接待、重大商务活动用车,采用保留的商务用车及市场化服务方式解决。采取市场化服务的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汽车租赁企业,设定服务条件、确定服务标准、实行定点服务。

2、车改后留用车辆的使用管理。按上级核定留用的公务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同时统一安装GPS进行监管,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3、借(换)用车辆的处置。场本级及下属企业出借(换用)的车辆,原则上应在车改前统一收(换)回;特殊原因无法收(换)回的,经车改办核准,按规定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企业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车改前一律归还车辆产权单位。

4、驾驶员分流和安置。实施车改后,对在编驾驶员可采取工作调动、内部转岗、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途径妥善安置。

5、职务或岗位变动人员的车改待遇。享受用车补贴人员发生职务变动,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调整公务用车补贴;职务变动后不符合车改条件的,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用车补贴;因各种原因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调离的,从次月起(以文件时间为准)停止发放用车补贴;一个月请假15天及以上工作日的,取消当月用车补贴(公休假、病假除外)。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经区党工委、管委批准后,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申报。成立由主要领导具体负责的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及责任人员,向区管委及市车改办提交参加车改的申请报告,并附真实反映本单位有关情况的材料。

(三)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规定,要于8月25日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停驶工作。在办理车辆封存停驶手续后,次月起执行车改政策,向涉改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并执行相关配套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公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且敏感的任务,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加强对公车改革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委)、党政办、计财科、劳动人事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企业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在党政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车改业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分别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要充分掌握车改动态,全面了解车改基本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细化实施方案,研究处理各种问题,制定与车改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二)统一思想,参与改革。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推行公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形成全体管理人员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分工负责,共同实施。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在场车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研究制定车改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服务与政策解释等工作。

(四)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公务用车改革,关系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要严格按照公车改革政策,加强宣传教育,明确纪律要求,细化管理措施,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

附:

1、企业公务用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重大商务活动用车保障方案

3、企业应急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4、企业涉改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方案

5、企业驾驶员分流安置方案

6、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规定

第五篇:企业机关公务车车改方案

1、车改范围: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及下属事业单位。公安、检查、法院暂不列入。享受副处级的单位正职领导可自主选择是否车改。

2、补贴办法:彻底取消涉改单位的现有公务车,实行货币化补贴。成立机关车队,用于车改后的部门和单位公务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

3、补贴标准:正局职干部每月2800元,副局

职干部2200元,副主任科员干部1600元,退居二线的副处级干部1600元,退居二线的主任科员1400元,退居二线的副主任科员1000元。一般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按每人600元核定到单位,由单位自行核定到工作岗位。副局级以上干部未购车的按60%发放。

4、异地补贴:干部工作与生活不在一地的,20公里内每月补100元,40公里内补200元,40公里以上补300元。有自备车的可凭**境内过路费月票按70%给予报销。

5、购车补贴:副局级以上购车补10%,正股级补5%,最高按25万元的车价补贴。

6、补贴范围:实行补贴后,不再报支**全市及苏州城区范围内的任何交通费用,至以上范围之外的按原规定报支。干部用自备车至外地执行公务的,按1.5元/公里给予补贴。有重大活动等,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向机关车队租车,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向社会租用车辆。

另车改从7月1日起分批实施,9月底前全部到位。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