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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学生(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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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学生

第一篇: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学生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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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日市政府第13届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市政府面向社会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电子身份凭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没和管理,监督和协调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等工作,并就卡的应用提供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八条 劳动保障、人事、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残疾人保障、公积金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其提供公共服务时应用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其依职权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无偿提供,并与其他业务部门实行共享。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应用应当符合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视读信息包括卡号、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者政府网站公示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免费提供服务手册。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申请查询卡内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满1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6年;持卡人已满16周岁不满2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持卡人已满2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20年;持卡人年满60周岁的,社会保障卡长期有效。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七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应当填写申领登记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片、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当自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之前30曰内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芯片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换领新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依法变更后,应当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换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挂失。通过电话方式申请挂失时,应当提供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挂失申请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解除挂失申请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解除对该卡的冻结。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申请补领新卡的,自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受理补领申请之时起,原社会保障卡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依法不应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注销户籍之日起7日内告知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获悉户籍注销信息、后7日内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将注销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告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新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社会保障卡需依法缴纳工本费,在领卡1年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而换领的除外。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障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业务的;

(二)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三)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绐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业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不再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电子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沧劳社[2009]145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沧州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冀人社办[2009]141号《关于开展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活动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办(2009)141号《关于开展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就业困难高校生的就业援助工作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是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县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利用现有的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认真组织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努力搭建就业平台,畅通就业渠道,对开发的就业岗位和需援助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要认真组织报名、资格审核、招收录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用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援助对象,提供对接服务,采取各种形式帮扶高校毕业生此次活动援助的就业困难高校生:

1、单亲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零就业家庭的子女。

4、特困家庭子女。

5、持《中华人名共和国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上述就业困难高校生认定工作依照沧劳社(2009)52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援助岗位主要为:

1、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高校生予以保障性安置。其中,在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中要配备就业困难高校生,优化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整体素质。

2、经济效益良好的一般用人单位,如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一开展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开展公益性毕业生择业市场。认真组织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政策落实和职业技能鉴定等一系列就业援助活动,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帮扶、使用、奖惩、退出制度,形成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工作职责,通力合作,促进全年就业援助工作的圆满完成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与全年就业工作的整体目标结合起来,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对就业援助高校生的各项资金补贴严格审核,规范操作,建立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既要保证不拖不欠,又要保证支出真实合法。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高校生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等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活动结束后,认真填写《就业困难高校生就业情况统计表》报市就业服务局

联系人:郝宁宁袁 超

联系电话:30245453027194

电子邮箱:sqk3016863@163.com

附件1:冀人社办[2009]141号《关于开展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活动的通知》

附件2:沧州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表

附件3:沧州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任务分解表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人事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第三篇: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榕劳社就„2009‟126号 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社[2009]1752号)精神,现将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单位);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榕政综

[2009]100号文规定的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1、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

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定额的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

1、2009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每人每月17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50元。

2、2009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55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25元。

四、申报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一)各类企业(单位)

由企业到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按季申报。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第一个月内,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所在地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直接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季

报表》(见附件1);

2、《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3、上季度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其中凭《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附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4、初次申报的企业(单位),应提供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

5、上季度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缴费凭证,其中参保登记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企业(单位)可免提供缴费凭证。

(二)灵活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年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下一年度1月份申报),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应附: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

2、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见附件4);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凭《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附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5、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手册;

6、申请补贴年度的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其中参保登记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免提供缴费凭证。

五、审核和发放

1、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审核。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免费提供各类登记表,指导企业和就业困难对象申报,并对企业(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材料比对原件认真审核(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上签盖审核人姓名)。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年×月已申请×年×月-×年×月社保补贴”,申报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信息录入审核系统软件;

2、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社区(村)报送的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3、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区申报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与社保和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并将符合条件企业和人员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复核。

4、企业社保补贴资金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银行直

接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资金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1、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的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注册地属地原则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再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

2、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户口所在地,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再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

3、以下三种情形的社会保险补贴全部由市财政承担:一是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的企业吸纳持2008年底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保补贴未满三年的原市属以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其剩余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原市属以上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持2008年底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未满三年的,在剩余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四城区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市一级社保经办机构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榕政综„2006‟98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持《再

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5、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的企业(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只缴纳养老或城镇职工医疗其中一项社会保险的,只给予其中养老或城镇职工医疗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本办法自2009年开始执行,各县(市)和马尾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1、《企业(单位)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季报表》

2、《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4、《灵活就业证明》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存档。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1月4日印发

第四篇: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彭人劳发〔2008〕88号

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二○○七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年检情况的通告

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和《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技工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14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上报年检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23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07年度的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了年检。现将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年检情况通告如下:

一、年检基本合格学校

彭州市华西驾驶学校、彭州市佳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彭州市百翔技能培训技术学校、彭州市西部牛仔王洗水技术培训学校;彭州市九尺电脑培训学校、彭州市华益电脑培训学校、彭州市新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彭州市成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彭州市大康烹饪技术培训学校、彭州市馨顺家政服务培训学校、彭州市刘氏保健按摩培训学校、彭州市华兴职业驾驶培训学校、彭州市黄河摩托车维修技术学校、彭州市显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共14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基本符合办学条件,同意继续办学。

二、要求限期整改学校

1、彭州市晨昊会计培训学校、彭州市集强电脑培训学校、彭州市红旗电脑培训学校、彭州市杰科电脑培训学校4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规章、财产与财务等制度还需进

1 一步完善;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未达到300平米以上,要求各学校对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在规定期限整改达到标准后,可继续办学。

2、彭州市易通计算机应用学校的教学与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要求该校在规定期限整改后,可继续办学。

3、彭州市红旗电脑培训学校教学场地安全通道较差,要求该校在规定期限整改,达到安全条件后,可继续办学。

以上各学校整改期限为自通告公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三、取消办学资格学校

彭州市今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彭州市宏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彭州市吉顺汽车维修技术学校3所学校负责人申请停止办学,同意停止办学,我局将注销并收回办学许可证。

彭州市合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无故不参加年检,我局将注销并收回办学许可证。 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措施要落实到位。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培训学校

年检情况△

通告

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8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6份)

第五篇: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穗府办[2007]19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

(穗府办[2007]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已经第13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

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十一五”期间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状况

“十五”时期,我市高度重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完成了“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继续保持稳定的低生育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不断完善计生管理体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生管理,提高计生服务水平,推进计生工作依法行政。“十五”期间户籍人口的年均出生率8.86‰,年均自然增长率3.57‰。

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适应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完善与创新人口调控管理制度,建立常住人口准入政策体系、人口综合调控体系和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模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覆盖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强化流动人员登记办证和就业服务,开发应用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大力开展出租屋整治,积极探索“以屋管人”的管理服务模式。至200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949.68万人,户籍人口为750.53万人,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员为367.35万人。

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改革“农转居”管理办法,实施成建制“农转居”政策,“十五”期间共有55.47万人办理了“农转居”手续。2005年末,非农业户籍人口占户籍总人口的比重达69.28%,城市化率达到81.7%。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岗位规模,不断优化就业结构。至2005年末,全市城镇从业人员达332.8万人,“十五”期间增加101万人。2005年末,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6.2%。

促进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全市17个公益性劳动力市场为主干,初步建成城乡一体的市、区(县级市)、街(镇)、居(村)委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构建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积极实施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立了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和重点援助就业困难群体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培训体系逐步健全。年度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从2001年的29.38万人下降到2005年的23.86万人;200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08%,比2001年下降1.68个百分点。失业人员就业率由2001年的60.49%上升到2005年的74.26%。

(三)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

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组成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2005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204.97万人、208.58万人、234.07万人、168.34万人和91.24万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率达到71.7%。

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起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低收入困难家庭补助、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具有广州特色的“五道防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2005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994元。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2005年调整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农村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至2005年末,全市救助低保对象占户籍总人口的1.53%。

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在巩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建立并完善困难群众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和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部分减免政策、一至四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制度和农村助残安居工程。“十五”期间,全市共为44,016户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3.86亿元,为331,598人次提供基本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金4,800多万元,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51,802人次。

社会福利事业蓬勃发展。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2005年末,全市共有社会福利机构191家、床位20,294张,其中民办福利机构56家、床位7,736张。

社会慈善捐赠成绩斐然。市、区(县级市)、街(镇)、社区四级经常性社会捐赠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截至2005年底,全市有市、区(县级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13个,街道(镇)、社区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点675个。

优抚安置工作再上新台阶。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实现抚恤金社会性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抚恤优待面达到100%。

二、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广州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在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多样化,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发展机遇。

1.思想保障更加有力。随着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更加重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将有利于政府统筹各方力量,落实各种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2.物质保障更加充分。“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生产总值预期年均增长12%,这将为扩大就业岗位规模、做好就业工作提供坚实基础。随着全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政府财力和资源的进一步增加,将为社会和政府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技术保障更加可靠。随着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广泛而深入的应用,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有了充分的先进技术支持,工作效能将得到极大提高。

(二)面临挑战。

1.人口总量不断增加,承载空间日趋缩小,就业问题不容忽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推动着人口总量的增长,但城市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空间容量对人口总量增长的约束作用大大增强,人口总量增长的承载空间越来越小。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就业弹性系数的下降,城镇新增就业岗位规模与劳动力供给总量之间的矛盾将继续存在。

2.人口结构与劳动力素质问题较为突出。“十五”期间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5.85,2005年末的户籍人口中16周岁以下人口占18.9%、60周岁以上人口占12.8%。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期偏高、流动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加大、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带来一定影响。随着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对人口和劳动力素质的要求明显提高,但户籍人口的素质结构(主要是劳动力的学历结构、专业技能结构)以及流动人口的素质结构(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口约占流动人口总量3/4)难以适应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矛盾较为突出。

3.城乡人口分布不合理和社会保障功能不完善,制约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心城区过高的人口密度,带来了交通、住房等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农村地区人口分布不均,带来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难于合理配置问题。就业机会分布不均、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的不协调、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互不衔接等因素,也不利于人口合理分布,并制约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富民强市进程,全面构建和谐广州。在发展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是政府进行调控、由公共财政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必须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并相应调配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资源。在此基础上,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共建共享。

二是改革创新、完善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型,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自身发展存在的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都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完善。

三是城乡一体、协调发展。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协调好各方面利益,统筹解决好城乡居民的生活和发展问题,缩小城乡居民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逐步使大家享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同质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发展目标。

1.人口。

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省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考核指标,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常住育龄人员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十一五”期间,年均户籍人口机械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下、出生率保持在10‰以下,年均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力争控制在110以内;到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 (指经省核定的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1,090万人(市辖十区895万人),户籍人口控制在810万人以内(市辖十区控制在665万人以内),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8岁,城市化率达到85%。

2.就业。

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建立和完善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保障体系,为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促进本市户籍劳动力比较充分就业。“十一五”期间,年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保持在70%以上、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年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万人;到2010年,城镇从业人员达到430万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以上。

3.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面和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全力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各种社会保障需求。到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40万人、500万人、265万人、250万人和120万人,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医疗救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全部覆盖符合条件人口,老年福利机构床位达到4万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达到99%以上。

四、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人口调控管理与服务。

1.创新管理制度与服务手段。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合理分布”的人口方针,加强人口政策与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的综合协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人口自然增长与人口机械增长调控管理,进一步创新人口调控管理体制机制,促进人口总量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人口结构优化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相协调、人口分布与城市空间发展和产业布局相协调。

深化人口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户籍人口管理为基础,以常住人口管理为重点,实现管理方式由户籍管理逐步向人口动态化的属地化居住地管理的转变,实现政府人口调控主要目标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的转变,实现人口总量、结构、密度调控的有机结合。

完善常住人口综合调控体系和监控评价体系。加强人口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完善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办法、年度人口计划管理办法和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适时调整人口准入条件,调控户籍迁入人口总量及结构,提高户籍迁入人口素质。

加强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全市人口基础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户籍人口迁移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全面提高人口管理服务效能。

2.健全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加强管理、深化服务、稳步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市、区(县级市)、街(镇)和居(村)委四级及相关职能部门构成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口管理、居住管理、就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暂住登记、有证经营管理等城市管理政策、人口政策和劳动就业政策等多种方式,引导流动人员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员结构,抽疏和规范管

理“城中村”流动人员。

完善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流动人员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全面实现流动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全面落实流动人员人口申报登记制度、生育申报登记备案制度和就业备案制度。

加强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将流动人员的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本市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流动人员综合管理服务规定,规范流动人员综合管理服务行为,逐步免收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费用,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居住在我市的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3.以中心镇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

加快中心镇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镇转移和集聚。实行鼓励本市户籍农村人口到中心镇或城区就业落户的人口户籍政策,对转为中心镇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落实好其“农转居”后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预算予以支持。

建立和完善中心镇社会保障制度,将其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运作。加大对中心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的投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分类分级培训办法,着力提高农村劳动力从事第

二、三产业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中心镇转移就业。加强以中心镇为主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4.以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积极引导人口在四类主体功能区(调整优化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适度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布,逐步改变人口与经济分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平衡的状况。降低城市发展调整优化区域尤其是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加快人口向重点发展区域主要是南沙区、萝岗区等区域及中心镇规划区集聚,引导适度开发区域内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到重点开发区域,将严格控制区域内的非农业、旅游等经济活动人口逐步转移出去,优化人口分布。

5.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新型管理体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在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完善兼职委员单位责任制的前提下,不断探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效形式,建立以利益导向机制为主的综合调控机制,落实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的优待待遇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人口自然增长计划的作用。

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模式,做到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要按现居住地总人口基数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员提供市民化服务。

不断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加大对流动人员违反计生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常住育龄人员的需求,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规范业务用房面积、人员与设备配置和服务功能。完善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分担和投入机制,加大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推进计生公共服务基础工程建设。

采取综合调控措施,降低长期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完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机制,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完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等级、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制度。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基础研究和项目管理,建立全面、有效的群体筛查和干预机制。

6.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强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制度建设。加大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进一步完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

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为主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业,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的服务水平。构建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慈善事业,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扩大就业。

1.促进经济与就业良性互动。

统筹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努力扩大就业岗位规模,在发展经济中解决就业问题。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重大项目安排的重要决策依据之一,实施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岗位的经济发展战略及配套政策。

充分发挥建设项目对扩大就业岗位的促进作用。在加快协调发展支柱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同时,加快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都市型产业以及公共卫生和城市环保等服务业。在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的同时,适度发展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快发展就业层次多、渠道广的民营经济。

制定并完善鼓励灵活就业和弹性就业的各项政策。通过实施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指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境外劳务合作,拓展境外就业市场。

2.加强就业调控。

完善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强就业工作统一领导。建立岗位需求预测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和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健全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我市劳动力充分就业的用人单位招用人调控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就业宏观调控机制,确保政府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实现。

加强对流动人员就业的调控,实施对流动人员就业的有效调控办法,实行凭暂住证招用流动人员制度和流动人员就业备案制度。创新流动人员就业服务办法,积极开展地区间劳务交流和劳务协作,探索劳务协作新模式。

3.推进就业市场建设。

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和服务。在充分发挥市场对就业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前提下,加强促进城乡平等就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体制及相关的人口户籍、土地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实现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统筹做好本市户籍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流动人员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积极促进就业市场的一体化、专业化、网络化、高级化和国际化,加强市场配置就业能力建设。加快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岗位配置能力。大力发展民办和外资中介职业服务机构,加大对经营性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联合统一监管,规范就业市场。积极探索实施人才租赁、劳务派遣等有利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提高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能力。

4.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市、区(县级市)、街(镇)、居(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订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完善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分担和投入机制。积极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不断加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

积极推进就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就业扶持和援助力度,创新就业援助办法,实施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和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制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信访队伍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

5.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积极推进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基础作用,加大高、中级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模。加强对本市户籍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技术技能教育,积极开展智力扶贫培训、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完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社会公益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构建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力争2010年前实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妥善解决社保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重要人才政府投保制度。

构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积极建立地方养老保险,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统一国有、集体、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医保覆盖范围,加快推进“农转居”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积极稳妥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完善职工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并完善促进进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流浪乞讨人员等专项救助和应急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具有广州特色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有力、保障全面、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分类救济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机制,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低保,实现城乡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继续完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部分减免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困难家庭及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制度。

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不断提高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城镇“双特困”家庭廉租住房政策,积极解决城镇“双特困”家庭的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建设,妥善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加快实施第三期农村助残安居工程。

健全教育援助制度和就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育援助、就业扶持、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发展保障功能,增加教育援助投入,为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提供义务阶段免费教育。积极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智力扶贫范围,加强就业保障力度,促进困难家庭人员就业,提高困难家庭自我发展能力,达到“一人充分就业,全家脱贫”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困难家庭的生活困难问题。

3.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

积极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加大对公共福利设施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福利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以政府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四级网络体系,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全社会化管理服务。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实行集中供养、代养、领养和寄养等多样化的养育方式。建立和完善对孤儿和弃婴的救治制度,保证孤儿和弃婴的生命安全。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与分散按比例就业相结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4.推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

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慈善意识,争取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慈善组织建设,规范慈善捐赠行为,增强慈善组织活动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助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倡导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加强对捐赠财物的监督管理。

5.建立优抚安置保障体系。

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筹集机制,实施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城乡退役士兵全面自谋职业的政策。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由财政资助本市户籍退役士兵进入中、高等职业院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大力推进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社会化。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衔接的优抚保障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着力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

五、重点建设工程

为保障实现本规划的发展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6项工程。

(一)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程。

对现有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基础数据库扩容、升级,建设和完善户籍人口迁移审核管理信息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管理系统、流动人员信息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就业备案系统,全面实现人口调控管理信息化。

(二)计生公共服务基础工程。

对现有计划生育服务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新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设施和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基地。

(三)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程。

建设农民工岗前综合教育基地、市综合职业技能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市女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残疾人工业生产就业及培训基地,并对现有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劳动保障服务基础工程。

建设市劳动仲裁院及其分院和部分街、镇劳动仲裁庭,建设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增城、从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并对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服务场地进行改、扩建,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五)城乡公共福利基础工程。

重点建设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型养老院、城乡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困难群体建立起可靠、稳定的社会救助网络。主要是新建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及各区(县级市)老人院,扩、建市老人院、市儿童(社会)福利院、市慈善医院和残疾人安养院,改扩建镇农村敬老院,异地扩建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广州康复实验学校、市农村特教学校,加快广州聋人学校、广州市盲人学校异地重建工程的实施。

(六)平安和谐社区基础工程。

新建一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整合现有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资源,加强社区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的能力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和平安和谐社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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