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建质〖2006〗192号)
一、建筑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步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二、设计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施工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理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相关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近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43号令2005--11—10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题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和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12月4日联合颁发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4条。
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对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
监理单位,应执行该规定要求。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该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对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幕墙(全玻幕除外);
4.倾斜装配窗、各类顶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6.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8.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0.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其中,第(11)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检查有关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对第(3)、(4)、(5)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XX公司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四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QC小组”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施工生产的项目经理部及各分公司、作业层实体。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公司项目经理(分公司)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1 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认可。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公司有关制度、文件,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组织和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编发工程质量检查通报;
3、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4、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5、参与(或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向安委会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6、监督检查所属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工艺)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7、督促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制
2 定《质量计划》和《创优规划》;
8、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9、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10、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质量检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11、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改进措施》,参加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12、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13、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项目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5、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6、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7、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隐患通知单;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处理;
3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有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隐蔽工程检查及时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核者。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1、各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和已交付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项目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2、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部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等手续办理完毕;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4、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编制、审批手续符合要求;
6、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7、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0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
9、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齐全;
10、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行业、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1、现场设置了单位工程和各工序的工序(工艺)牌和工程质量标准牌;
12、现场设置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和工程质量目标标牌;
13、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齐全,并持有有效证件;
14、现场旁站人员按工序要求配备到位。
15、常用的质量检测设备(工具)检验合格满足检验需要。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复核手续齐全;
2、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施工技术交底中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明确;
3、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4、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
5 持证上岗;
5、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0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
6、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齐全;
7、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8、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9、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10、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行业、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1、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计量器具和设备等合格证齐全,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12、安全防护材料、用品合格证齐全,并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
13、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专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14、旁站制度执行规范,记录齐全、真实有效;
15、质量检查制度执行到位;各种检查记录整齐规范;上一级检查记录齐全;
16、隐蔽工程在自检和报检时有影像资料,并建立了档案;
17、搅拌站由本单位的员工管理、操作;投料顺序符合规定,计量准确;
18、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工程质量目标牌、工序(工艺)牌、工程质量标准牌、材料标识牌、配合比标识牌等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隐蔽工程检查时要采取拍照和录像的记录形式;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
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九条 内部旁站制度
1、隐蔽工程是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各单位必须实行由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进行旁站的“内部旁站制度”,以实现对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2、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内部旁站实施计划,明确旁站的项目和检查内容、标准,落实值班制度及旁站人员。
3、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执行旁站制,作好旁站记录。旁站记录要真实、有效、齐全。包括旁站项目名称、施工部位、施工起止时间、完成的工程数量、施工班组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法、工艺标准、材料设备使用及试验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和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记录的文字要规范专业,记录工整清晰,数据详细准确,关键部位配图片记录。
4、项目部应在内部员工中挑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旁站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保持内部旁站人员的稳定。
5、项目经理对隐蔽工程旁站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生产副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加强对旁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将旁站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必检内容之一,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公司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公司安质部每季度对公司在建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指挥部及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工程质量检查。公司安质部及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抽查。
工程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组织并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相关行业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的特殊条款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完成质量指标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工程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当工程由多个合法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第二十四条 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项目检查工程师对本项目分包(包括外协队务劳务分包)项目计价的工程质量负责审查签证,只有经质量检查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尚未处理的;
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工程质量事故(隐患)而增加的工作量;
3、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的;
4、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的;
5、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的。
第七章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信息。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每月25日向公司
8 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书面汇报本月工程质量信息〔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检查(稽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达标的内容和照片〕;并向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提供签字、盖章的验证材料和照片。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报表。各项目经理部应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统计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安质部长和项目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季度末25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总结。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应对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形成总结报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 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末及年终向局安质部上报公司质量总结。
第八章 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创优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要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逐级上报。公司每年2月底前将本公司年度滚动创优规划报局工管中心和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由工管中心汇总下发文件,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申报公司局优质工程的路基挡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地铁)工程等工程质量除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外,还须提供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无损检测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规划的创优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工程创优应控制工程质量成本,不提倡提高设计标准搞创优。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多创名牌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每年组织工程质量创优的观摩学习,
9 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不断深入。
第九章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标准和公司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发生10万元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各单位在2日内书面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发生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报告至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应在2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的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三十八条 3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公司有关部门参加,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30万元以内工程质量事故由子、分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按国家、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3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15天内报公司;30万元以内
10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7天内报公司。
第四十一条 如发生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应由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当日到公司汇报。
第四十二条 合法分承包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上报,并纳入事故单位的事故统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的;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的;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的;
4、有意缩小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奖惩办法,对每年度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按公司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对工程质量低劣和工程质量事故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推行内部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领导、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发生3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
11 当年不能参加评先,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晋升职称和行政职务;取消单位劳动竞赛的评比资格。
第五十条 单位领导要支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和行使权限,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培训条件,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如有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按国家和行业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使全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集团有关规定等,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四条 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为本;依法管理,争创精品”的方针。
第五条 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质量目标——两确保一争创:确保所有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所有工程一次成优,全线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2.确保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防止工程质量较大和一般事故。
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对全线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综合考评。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四)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五)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负责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关系。
(七)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量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八)负责对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各方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研究审查有关处理方案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纠正。
(十)按照**集团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一)工程部
1.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二)计划部
1.负责验工计价的价款核定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2.负责工程所需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三)综合办公室
1.负责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正常。 2.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四)财务部 参与验工计价工作。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公司、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验标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公司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建设方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质量责任制、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检测和试验设备,配足配齐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试验。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按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单位和**公司。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或铁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换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员的调换、轮休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设计及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格式见附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公司负责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参建各方均应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公司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公司进行举报。
(二)**公司将对工程质量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逐级上报监理单位、**公司进行审批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公司应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各参建单位(包括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坚持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测量工、试验工、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等)、技术工人、外部劳务人员要加强培训,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控制培训。**公司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经培训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公司工程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与竣工验收制度。
(一)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重新进行划分和细化,报监理工程师初审,总监审批。跨越标(管)段的单位工程划分由**公司工程部与总监协调相关单位处理。
(二)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凡铁道部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公司工程部代表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经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的分类等级,遵照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司负责具体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参建各方须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建立完备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直接责任,谁监理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分析结果追究施工、监理和设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各标段项目经理对管段质量负总责,是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管理承担技术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和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准确的按照规定要求逐项填写,并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施工单位严格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工序检验制度,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监理单位严格工序控制,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合格但未经签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项目质量管理计划需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过程质量监理,把好进场材料验收关,强化关键工序旁站,严格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一条 咨询单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咨询质量。 第三十二条 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过程控制。
(一)各单位自建的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在具备生产条件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公司工程部及时将验收的项目备案。现场验收时**公司派专人参加验收或抽检。
(二)检查验收标准(条件)实施细则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预制梁,要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检验和试验,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线质量大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质量检查、抽查。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全面质量检查。对监督站和**公司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各单位对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反馈,形成制度,对耽误时机、久拖不报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参建单位在施工中推行样板引路,若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四)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公司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六)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集团现行规定办理。 4.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三十五条 参建各方均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并及时更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
监理单位(纳入监理月报)和施工单位(季、半年、年报)应定期向**公司提交总结报告。提交时以电子文档提报,再提交纸质文档。
上报时间:月报为每月25日报送,季报为每季的第三月25日报送,半年报为每年6月25日,年报为每年12月25日。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全面质量考核检查,半年进行考评评比。 第三十七条 对季度质量管理考评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黄牌警告,并要求现场限期整改;连续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公司将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有权终止合同,并对相应的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2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GDJT—GC—MK—07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煤矿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1 总则
1.1为实现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考核管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2000)建协字第17号
2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各施工、调试以及监理承包商、设计承包商的工程质量奖惩工作。对质量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程质量管理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或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将给予处罚。
监理承包商是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奖惩授权单位(其中监理承包商的奖惩考核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按照公司在施工过程管理中的考核意见以及其他约定奖惩条例、制度,执行对施工和调试承包商、设计承包商的质量奖惩,或者提出奖惩意见,由公司工程部批准执行。监理公司接受公司的考核、具体由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 管理制度内容和方法
3.1日常质量考核
3.1.
13.1.2 公司对施工、监理承包商确定建设过程考核处罚办法时,将质量考核处罚的要求作由监理承包商按照公司以及公司工程部的编制意见编制工程项目质量考核处罚细为必备内容。 则、成立质量奖惩考核小组以及组织定期开展奖惩考核、出具考核通报、监督考核闭环、管理公司授权的考核资金。
3.1.3 由监理承包单位按照不同专业细化质量考核点和考核标准,其中包括面对现场施工队伍的奖励激励办法、该部分激励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利用监理单位管理的考核资金、但是使用必须申请公司工程部批准并由工程部执行。
- 1 -
3.1.4 公司工程部归口管理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制定质量考核处罚细则,公司将奖励基金中的质量奖励基金按参建单位、按时间计划进行分解,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对奖励的50%进行及时的兑现,其他奖励在年终一次性兑现;对于考核发生的罚扣款、按照现场发生考核确定后立刻实施的原则执行。
3.1.
53.1.6
3.1.7 对质量的考核主要侧重对实体质量的考核,兼顾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对监理日常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目标(含施工工艺)、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公司可结合工程施工进展的具体实际,对质量考核的具体内容适当取舍,突出考核单位连带进行考核。 故(含施工安全目标)、其他质量管理目标,考核权重分别为60%、30%、10%。 期内的工作重点 奖励金额分配到每一考核的具体项目或指标,采用“质量事故否决制”和“具体项目或指标不扣款即得全额款”的考评方法
3.2 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
施工质量目标(含施工工艺)的考核(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3.2.1井巷单项工程优良率100%,井巷分部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井巷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井巷分项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矿建指定单位工程观感质量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分项工程优良率>98%,其中主要分项工程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土建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土建分部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土建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土建分项工程优良率>90%;每降低1%扣2分;
3.2.2 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度小于0.1/1000;达不到要求扣5分,降1%加1 分;
3.2.3 通风机轴与电动机轴的同轴度径向位移小于0.05mm,倾斜度小于0.2/1000;达不到要求扣5分,降1%加1 分;
3.2.4 多级空气压设备缩机各级排气温度低于160℃;高于该指标扣5分;
3.2.5 所有设备保护投入率100%;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6 主要井巷工程、主要设备安装全部达到验评标准优良级;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7 实现主皮带、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系统试运、联合试运转等项工作一次成功;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8 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装板平整、美观、无缺损、踏瘪,拼缝整齐,咬口不开裂;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9 全矿井油漆无色差,除锈干净彻底,漆层厚薄均匀,无剥落、流痕;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0 集中敷设的小口径管道、阀门和仪表排列整齐美观,固定牢固;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1 中低压管道安装横平竖直,支吊架按规范安装,所有管夹、零部件安装均按规定执
行,做到工艺美观,杜绝跑、冒、滴、漏;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2 平台扶梯、栏杆接头无错口、无偏折,焊缝磨光,格栅板整齐;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3 电缆桥架走向合理,弯头弧度美观,电缆不交叉不缠绕,电缆绑扎间距一致,杜绝用火焊切割桥架、支架和开孔现象。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4 考核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考核评分要求不低于85分,否则得分每下降0.5分,进行处罚扣款。
3.2.15 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故(含施工安全目标)的考核处罚(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3.2.16 对不合格项目的考核处罚按考核期内责任单位的不合格项目重复发生的项数和次数进行考核处罚,每项不合格项目每重复发生一次,扣款处罚,重复发生两次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3.2.17 按照质量事故的类别,进行考核处罚,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按"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故的考核处罚"所占权重扣罚该项奖励基金,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扣除其中的全额质量考核款项。
3.2.18 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考核50分;
3.2.19 一般质量事故3‰以下,每发生一次,考核5分。
3.2.20试生产期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强迫停运事故;每发生一次考核50分;
3.2.21 其他质量管理目标(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a) 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行有效。对此监理承包单位分阶段组织
考核,考核分限为本项的30分;
b) 工程档案规范、齐全、准确,移交及时。过程考核30分,竣工考核30分;
c) 实现高标准达标投产,确保工程建设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达标过程
考核10分;
3.3 矿井投产后的考核处罚
工程未实现预定的质量目标,按照施工、监理、调试、设计合同等的规定对各相关方进行考核,包括要求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质量违约金。
4 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4.2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4.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第五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质量管理,通过提高各级人员工作质量,促进和保障工程质量,树立公司质量信誉,落实“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程质量由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实施。 第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承建的所有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公司、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见附图)。
第五条 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对承担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措施
(一)认真熟悉图纸,重点做好施工方案的编制和主要部位施工方法的选择工作,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质量策划文件。
(二)严格按图纸和规范规程施工。
(三)加强质量检查力度,严格质量计划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强化质量意识,实行全员、全过程控制,建立质量检查体系。
(五)选择综合素质好的施工队伍,检查中发现队伍素质不能满足公司质量目标要求的,责令更换施工队伍,以杜绝施工隐患,规避质量风险。
(六)严格管理,服务热情周到。
(七)积极推广“四新”技术应用,强化技术保障。
第三章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一)执行国家现行质量规定标准,组织落实、贯彻、检查督导并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及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初验和竣工交验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审查、归档管理,并办理竣工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管理。
(五)负责对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公司联合质量检查,编写工程质量通报。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八条 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直属项目部负责人
(一)对所承建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全面组织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三)负责所承建工程的各项资源保障工作。
(四)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五)督促所承建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对事故损失负责。
(六)严守企业秘密。
第九条 外埠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主任工程师)
(一)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公司质量计划、规定及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三)负责落实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提出的质量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务必上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五)在技术质量管理部授权下,负责所属工程,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审查、归档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管理。
(六)严守企业秘密,不得外传。
第十条 直属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主任工程师)
(一)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公司质量计划、规定及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评比和资料审核把关工作。
(三)负责落实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提出的质量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务必上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五)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
(一)对所承建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全面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二)建立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单位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检查和落实。
(四)负责组织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业务领导部门,并对事故损失负责。
(五)参加质量分析会,负责组织对施工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的现场处理。
(六)督促本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
(一)负责贯彻执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上级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负责ISO900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落实。对项目施工技术质量负管理责任。
(二)负责项目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监督管理、协调分包队伍的质量管理,并负责实施施工项目的质量否决权,有权决定局部停工。
(三)负责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质量管理策划性文件的编制和落实。
(四)负责施工现场材料的把关、验收和取样送检、试验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样板制”、“工序交接检”、“隐检、预检”工作,对隐检质量的符合性负责。
(六)负责质量问题、事故的上报(12小时内),处理意见的编写,并检查落实情况。
(七)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管理。
(八)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
(一)对所承建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组织责任,全面配合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行使项目经理生产管理职权。
(二)协助项目经理建立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协助项目经理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单位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检查和落实。
(四)协助技术负责人具体组织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五)参加质量分析会,负责组织对施工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的现场处理。
(六)组织落实质检员的暂停指令和技术负责人的质量否决权及局部停工令。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员
(一)贯彻、执行质量管理规定,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协助技术负责人行使质量否决权。并有权对存在问题越级汇报。
(二)负责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的日常检查与质量评定,具体负责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
(三)负责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记录的整理、归档。
(四)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按ISO9001质量体系要求形成相关质量记录。
(五)检查并制止违章施工,有权临时暂停施工,检查质量通病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落实在施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施工中问题检查,检查样板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工序交接检查的具体落实。
(七)负责现场材料质量检查,制止不合格材料的使用。
(八)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资料员
(一)负责项目文件资料的登记、受控、分办、催办、签收、用印、传递、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二)来往文件资料收发应及时登记台账,视文件资料的内容和性质准确及时递交项目经理批阅,并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负责做好各类资料审查、积累、整理、处理、保管和归档立卷等工作,遵守保密原则,对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终身负责。
(四)在工程竣工后,负责将文件资料、工程资料立卷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试验员
(一)严格按照有关试验规程和试验方法做好各项试验的取样、送样、试验工作,及时填写或索取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对所作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二)试验人员应详细观察和记录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向项目部相关人员通报结果,当发现有异常现象和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三)爱护试验仪器设备,做到定期维修保养并妥善保管,确保试验仪器正常完好、量值准确。
(四)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测量放线员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文件做好各项测量放线的策划及施测工作,及时索取测量基准数据资料,及时填写测量记录。对所做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二)测量人员负责监督保护测量基准点,应详细观察和记录测量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三)爱护测量仪器设备,负责定期组织送检、维修保养并妥善保管,确保测量仪器正常完好、量值准确。
(四)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材料员
(一)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率100%,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材料送检、保验,确保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表面观感和尺寸质量。
(二)负责做好收料台账(日记)和材料供应原始资料收集保管,保持可追溯性。
(三)负责施工现场对有环境要求材料的贮存管理,要熟悉物资性能,创造必要条件,防止因贮存不当造成损失。
(四)控制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对进场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验证,杜绝不合格材料投入施工。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工长)
(一)负责所承担的作业区、段内的施工组织安排和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参与作好管段内的技术、质量、样板交底工作,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做好施工队伍技术指导。
(三)随时掌握所管辖施工队或作业组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严守施工操作规程,严抓质量,严格过程控制。
(四)经常检查所管辖施工队或作业组的施工质量,做好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要及时纠正或向质检员、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班组长
(一)负责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的施工组织安排和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对所属班组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因施工操作、违章作业引发的质量问题负全部责任。
(二)负责作好所属工人的技术、质量交底和样板引路工作,履行签认手续,具体组织落实工人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三)随时掌握所属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严守施工操作规程,严抓质量,严格过程控制。
(四)经常检查所属工人的施工质量,并搞好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严格遵守“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开始,本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交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要及时纠正或向质检员、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工人
(一)主动接受、遵守项目部业务人员交底及操作规程、工艺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合格,对自身操作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积极提高操作水平,熟悉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器具、施工工艺、操作方法要求并正确执行。
(三)随时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所使用的材料、工具质量,发现隐患及时向上反映;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对班组长、工长的违章指挥有权越级向技术负责人反映。
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质量管理部除日常检查督导外,对本地工程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外埠工程不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
第二十三条 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对所属项目经理部的施工质量必须进行监控,并检查其施工质量情况,要求至少每半月一次,并形成质量记录。此项工作列入公司每月“联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有周质量情况分析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经理组织、工长负责、专职质检员检查、技术负责人验证,以落实整改情况。此工作列入公司月质量联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天对所施工程全面检查,特别是重点结构部位及工序交接的施工质量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开始,要杜绝结构隐患边整改边隐蔽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间验收控制
(一)基槽、基础、主体(含二次结构)中间验收,项目经理部首先自检,各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复检,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核查通过后方能联系核验。
(二)分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做各个工序的样板间(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认可通过后,组织工人观摩,严格按样板施工,专职质检员负责落实,坚持没有样板不得大面积展开施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样板间及指定样板件的验收;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负责样板间预检及重要部位、影响工程观感的样板件的验收;项目经理部负责样板的预检、落实及一般样板的验收。
(三)工程竣工交工前,必须经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初验通过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五章 质量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界定的质量等级及公司整体战略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建设单位(业主)无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400M以上、公建工程3600M以上时按市级优质工程确定内控质量目标;住宅工程建筑面积4000M以上、公建工程6000M以上时按省级优质工程确定内控质量目标。
凡工程影响面大,或公司指定必须创优的工程,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无条件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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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九条 市级优质工程 (以证书为准),奖1元/M。
第三十条 安济杯或其它省部级优质工程(以证书为准),奖3元/M。 第三十一条 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以证书为准),奖12元/M。 第三十二条 以上各项,同一工程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发放奖金。奖额中的50%奖励归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50%奖给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及项目部管理人员(重点奖励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个人奖励奖金由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编制奖励计划,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核、公司批准,由财资管理部直接发放至个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时,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含公司内部合同要求)的项目,除按合同执行外,另行按本章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条奖励额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内直属分公司未能创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无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外),对直属分公司按其所承建并具备评优规模要求的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处罚,处罚金额1元/M。
第三十五条 鼓励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技术质量管理创新活动。凡获得省、部、厅、局级以上科技质量成果奖(含QC成果),或成功创新、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益的,经公司鉴定确认后,根据推广价值和发挥经济效益的情况,对创新、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的主要负责人(或小组),给予1000 -10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图纸会审不提前通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参加,其会审资料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不予以批准、盖章,并处罚款1000-3000元,之后视情节补办手续。
第三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季节性施工方案、深基坑的支护及开挖方案、大型工程的模板支设方案等须施工前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自应报批截止之日起30天内,项目经理部须向技术质量管理部登记。凡30天内不登记的或公司规定报批的技术方案不及时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者,处罚款3000-5000元。
第三十八条 工程技术资料要求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整理,隐蔽工程、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及变更,各种处理方案、事故报告、监理通知,基槽、基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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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构、主体结构等验收记录资料最迟必须在一周之内办完签证,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地工程在15天内、外埠工程在30天内,必须报送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一套完整技术资料,如不及时报送者罚款8000元,并限期补报资料,否则加倍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中违反规范和操作工艺,造成质量缺陷或对公司质量信誉影响较大者,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部)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工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工艺做法、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竣工技术资料存在问题、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违反《技术质量管理部针对施工项目管理流程》其它管理要求的,经技术质量管理部指正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部)每次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继续按要求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造成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金额≥5万元),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一起一般事故(损失金额0.5万元~5万元),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处以8000元和10000元罚款。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时间(12小时内)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月质量检查中,综合评比得第一名者(综合得分在88分以上)奖1000元,第二名者(综合得分在88分以上)奖500元;倒数第一名的罚款1000元(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倒数第二名(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三条 本地工程凡是需要质量监督站验收的基槽、基础、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单位工程竣工,必须提前通知公司进行预检,预检合格后方可联系质量监督站正式验收。如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预检的每项(次)罚款3000元。本地工程不按程序通知公司参加正式验收的,或外埠工程验收通过一周内不向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反馈信息的,每项(次)罚款5000元,同时公司对该项目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验收手续。项目经理部强行竣工验收的处罚加倍。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投诉的,视情节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部)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 凡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系施工项目部原因未通过或受到处罚的,除上级部门处罚外,公司按其处罚金额加倍对项目部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奖罚兑现
由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填制奖励/处罚单,公司批准后,由财资管理部当月兑现。
第四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附:
1、本地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流程
2、外埠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流程
本地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流程说明
本流程为技术质量管理部对本地施工项目经理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及其他省市距廊坊市区100公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管理的总体内容的说明,流程中凡有箭头指示连接的工作节点为前后逻辑关系,前面节点是后面节点进行的必备条件。各节点的控制要点如下:
1、纳入管理范围:技术质量管理部接到中标通知书(议标工程除外)及内部施工合同后,向施工项目部发放本流程,筹划项目管理工作,明确项目的质量控制级别(合格工程、品牌工程、精品工程)。
2、施工准备
2-
1、配合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开工前,项目部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报送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名单、职业资格情况及联系方式;现场需准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含: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或专业院校毕业证书等能表明技术人员岗位能力的证明)备查,以证明质保体系的健全、可靠。
2-
2、配合相关部室审批内部开、停、复工报告:施工项目经理部去生产管理部领取表格,填写内部开工、停工、复工报告,报技术质量部、生产管理部备案,必要时进行资料复查、现场勘验,经批准后项目部方可开工、停工、复工。
2-
3、对项目管理部进行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交底:正式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组织全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与技术质量部联系,约定时间、地点,接受技术质量部管理交底。
2-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施工项目必须提前报送全套施工图纸,独立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策划文件以体现项目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
2-
5、图纸自审、会审:施工项目部必须在图纸会审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报全套施工图纸。施工项目部需组织项目各专业人员进行图纸自审,正式会审前至少半天汇总出问题,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后,打印成正式稿--“图纸会审质疑书”。施工项目部必须不少于2个工作日通知技术质量部图纸会审时间。
3、施工过程控制
3-
1、日常技术指导:技术质量管理部通过服务电话“2228315”、日常巡查协助解决施工项目反应的技术难题。
3-
2、日常巡查、复查工程实体质量资料编写整理:技术质量管理部不定期对项目巡查,主要检查管理人员到位及责任履行、工程实体质量、工序安排、施工人员操作、技术资料、体系认证资料等,对存在的一般问题口头指正,对重要问题签发《检查日志》,施工项目必须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并保留检查整改记录,项目部必须及时整改完毕并在《检查日志》限制时间内,向技术质量管理部反馈整改情况,必要时到现场复查。重大问题需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报审整改方案。
3-
3、需集团公司日常控制的技术资料审批:项目经理部必要时可向技术质量管理部申请刻制技术资料专用章,该章用途仅限为:除B1-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B1-1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B1-1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以外的报送监理单位的B表(监理表格),C2-6-8(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其他资料未经技术质量管理部允许禁止使用项目章,需到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审核盖章。
3-
4、了解、督导落实顾客代表及相关方满意情况:技术质量管理部通过日常巡查、专门约定、工程共同验收等机会,查看《监理例会记录》、《监理通知单》必要时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等面谈了解顾客及相关单位、人员的满意情况,为解决重大问题通过《检查日志》的形式督导落实,具体执行3-2规定。
3-
5、重大质量缺陷等问题处理:发生重大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指: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受相关单位处罚、停工的现象,需妥善应急处理,并在12小时内报技术质量管理部。
3-
6、检查、督导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对于四新技术提供技术支持,督导经验总结、技术积累。
3-
7、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定位为合格工程的砌筑、抹灰、板块楼地面、涂料、油漆、门窗框扇安装、密封胶打注、吊顶、防水及未被项目部成熟掌握的新技术必须做施工样板,品牌工程、精品工程的所有分项施工必须先作施工样板,提前2个工作日报技术质量管理部验收通过后,项目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观摩、交底后才能大面积展开。
3-
8、预检监督站参加的验收的重要部位: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填充墙、防水及监督站要求参加的其他验收,均需经技术质量管理部检查通过后才能联系正式验收。
3-
9、参加3-8所列项目正式验收:施工项目部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技术质量部参加上述验收。
3-
10、月度实体质量、资料整理综合检查评比:技术质量管理部每月定期进行集团公司施工质量大检查。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必要时施工班组长参加)等管理人员必须陪同检查并参加现场讲评会。
3-
11、月生产、质量会讲评、经验交流:按集团公司经理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会议,项目部负责落实集团要求,并保留落实记录。
4、竣工验收控制:
4-
1、工程实体竣工初验复查:项目部工程完工后进行全面自检合格后,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技术质量管理部联系工程竣工初验,此初验一般不与监理、建设单位同时进行。针对初验提出问题项目整改合格后,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复查,复查合格是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必备条件。
4-
2、竣工资料审查、批准:项目经理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资料管理规程》规定需施工单位存档的资料及前述资料中存放复件的原件)审查,对存在问题整改复查。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涉及竣工验收的表格,待4-3完成后盖章。复查合格是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必备条件。
4-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审批:领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需依次报以下部门批准: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技术质量管理部、财资管理部→集团公司总经理。
4-
4、办理竣工手续: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竣工手续(包括消防、环保、规划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的盖章)。
4-
5、参加竣工验收:项目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技术质量管理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质量管理部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集团公司存放的相关资料。
4-
6、存档竣工资料管理:工程竣工验收15天内(对于不能及时验收的特殊情况,需于技术资料复查合格后30天内),凡《资料管理规程》规定需施工单位存档的技术资料及施工单位接收、收集、填制上报的施工技术资料均需由项目部整理装订,报送技术质量管理部存档(特殊情况下,个别欠缺的资料可后补存档)。竣工资料不及时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存档将影响项目部其它工程手续办理、资金拨付。
4-
7、竣工备案手续办理:以上各节点均完成后,技术质量部才能配合项目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施工项目部若违反以上要求,技术质量管理部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为技术质量管理部填写处罚单,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资管理部直接执行。
外埠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流程说明
本流程为集团公司外埠施工项目经理部(不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且距廊坊市区100公里范围外的工程)进行技术质量管理的总体内容的说明,流程中凡有箭头指示连接的工作节点为前后逻辑关系,前面节点是后面节点进行的必备条件。外埠公司负责对所属项目部的日常巡查及服务保障。对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不能到场的情况,由外埠项目部所属的外埠公司经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授权后,负责控制该节点的检查。各节点的控制要点如下:
1、纳入管理范围: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接到中标通知书(议标工程除外)及内部施工合同后,筹划项目管理工作,向施工项目部发放本流程,明确项目的质量控制级别(合格工程、品牌工程、精品工程)。
2、施工准备
2-
1、配合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开工前,项目部向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报送(可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传形式)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名单、职业资格情况及联系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含: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或专业院校毕业证书等能表明技术人员岗位能力的证明),以证明质保体系的健全、可靠。
2-
2、对项目管理部进行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交底:正式开工前,外埠公司组织所属项目经理部全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学习领会本流程、落实责任。
2-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施工项目必须独立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策划文件以体现项目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经外埠公司审核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面呈或电传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
2-
4、图纸自审、会审:施工项目部需组织项目各专业人员进行图纸自审,正式会审前至少半天汇总出问题,打印成正式稿--"图纸会审质疑书",报外埠公司。
3、施工过程控制
3-
1、日常技术指导: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通过服务电话"0316-2228315"、日常巡查协助解决施工项目反应的技术难题。
3-
2、日常检查督导工程实体质量资料编写整理: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不定期对项目检查督导,外埠公司对所属项目部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进行巡查,保留检查记录备查。主要检查管理人员到位及责任履行、工程实体质量、工序安排、施工人员操作、技术资料、体系认证资料等,对存在的一般问题口头指正,对重要问题签发《检查日志》,施工项目必须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并保留检查整改记录,项目部必须及时整改完毕并在《检查日志》限制时间内,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必要时到现场复查。重大问题需向检查部门报审整改方案。项目部特别要严格工序交接检查,所有结构缺陷未处理合格前,已经通过验收的结构部位均不得开始进行下步土方、防水、装修等隐蔽施工。
3-
3、需集团公司日常控制的技术资料审批:项目经理部必要时可向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申请刻制技术资料专用章,并说明计划使用范围,其他资料未经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允许禁止使用项目章,需到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审核盖章。特别竣工验收类资料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章。外埠公司负责对所属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
4、了解、督导落实顾客代表及相关方满意情况: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外埠公司通过日常巡查、专门约定、工程共同验收等机会,查看《监理例会记录》、《监理通知单》必要时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等面谈了解顾客及相关单位、人员的满意情况,为解决重大问题通过《检查日志》的形式督导落实,具体执行3-2规定。
3-
5、重大质量缺陷等问题处理:发生重大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指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受相关单位处罚、停工的现象,需妥善应急处理,并在12小时内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3-
6、检查、督导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对于四新技术提供技术支持,督导经验总结、技术积累。
3-
7、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定位为合格工程的砌筑、抹灰、板块楼地面、涂料、油漆、门窗框扇安装、密封胶打注、吊顶、防水及未被项目部成熟掌握的新技术必须做施工样板,品牌工程、精品工程的所有分项施工必须先作施工样板,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外埠公司、项目部验收通过后,项目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观摩、交底后才能大面积展开。
3-
8、预检监督站参加的验收的重要部位: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填充墙、防水及监督站要求参加的其他验收,均需经外埠公司通过后,向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电传典型部位照片检查同意后,才能联系正式验收。
3-
9、反馈3-8所列项目正式验收信息:外埠公司负责参加所属项目部的正式验收,施工项目部需在验收通过7个工作日内向技术质量部反馈相关信息。
3-
10、季度实体质量、资料整理综合检查评比:条件具备时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每季度定期进行集团公司施工质量大检查。外埠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必要时施工班组长参加)等管理人员必须陪同检查并参加现场讲评会。
3-
11、生产、质量会讲评、经验交流:按集团公司经理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会议,项目部负责落实集团要求,并保留落实记录。
4、竣工验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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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实体竣工初验复查:项目部工程完工后进行全面自检合格,报外埠公司复查通过后,提前与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联系工程竣工初验,经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同意后也可电传典型部位做法照片等。针对初验提出问题项目整改合格后,联系复查,复查合格是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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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资料审查、批准:项目经理部负责竣工资料整理报送,外埠公司进行审核控制,必要时提前5个工作日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查(合格后装订留集团公司存档,复印件附原件核查后返回),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后需复查。资料中涉及竣工验收的表格,待4-3完成后盖章。复查合格是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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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审批:领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需依次报以下部门批准: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技术质量管理部、财资管理部→集团公司总经理。 4-
4、办理竣工手续: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竣工手续(包括消防、环保、规划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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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竣工验收:项目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外埠公司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必要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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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档竣工资料管理:工程竣工验收30天内(对于不能及时验收的特殊情况,需于技术资料复查合格后60天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属施工单位存档的全部技术资料(不局限为施工资料)及施工单位接收、收集、填制上报的其他技术资料,均需由项目部整理装订,报送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存档(特殊情况下,个别欠缺的资料可后补存档)。竣工资料不及时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存档将影响项目部其它工程手续办理、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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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竣工备案手续办理:以上各节点均完成后,技术质量部才能配合项目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施工项目部若违反以上要求,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为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填写处罚单,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资管理部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