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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通用)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第一篇: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第一篇: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

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危化品车辆每年都要年检,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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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析危险化学品船运输的安全管理

来源:长航局 作者:金志辉 责任编辑: 日期:2007-10-08

船运危险化学品是一种最经济、运输量最大的运输方式。但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也给水域环境带来隐患。特别是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碰撞事故或泄漏事故,不仅会造成船毁人亡,而且会引发燃烧、爆炸、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因此,对危险化学品船运输的管理,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我国政府在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就是对船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了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笔者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加强危险化学品船运输安全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船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

1、人为因素。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中有部门人员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知之甚少,一旦货物发生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之后不知如何处置,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部门船员、申报员责任心和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的规定缺乏了解;有的甚至瞒报、谎报或不申报,给船舶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带来了安全隐患。

2、船舶因素。船舶适装条件的好坏,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基础。有些船舶没有运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设备和相应的设施。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数量不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船,绝大多数都用化学品和石油兼用船甚至用油轮来运输化学品。有些更是老龄船,设备残旧。这样的船舶适装条件,会严重影响船舶安全,导致事故发生。

3、客观因素。如天气状况的好坏将影响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大风浪、大雾、航道、灯浮的变迁等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都可能造成船舶碰撞或搁浅而引发事故。

4、适运条件因素。船运危险化学品的适运条件,如包装、积载、隔离等因素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影响。危险化学品包装是保护产品质量不发生变化、数量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着火、腐蚀等灾害性事故的重要措施,是安全运输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包装容器或积载、隔离不当,都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或引发事故。

5、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对船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求要比运输一般货物要高。按IMO的规定是船员先持证后上岗,而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却是船员先上岗后培训、发证。这是当前船运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存在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危险化学品船舶运输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适装检验认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于存在潜在的危险,所以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舶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机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件,并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加强船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有关船公司及船舶应针对具体情况组织船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防护处置方法,掌握各种类型灭火器具的适用对象和正确使用方法,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

3、加强危险化学品适运条件的检查。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具有不同的危险特性,在运输时,要针对其特性,选择合格的包装容器和正确的积载、隔离方式。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装载危险货物时,还应注意包装和衬垫材料。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坚固而完好;具有良好的防止移动性能、减震性能和吸收液体性能,液体盛装容器应留有足够的膨胀空隙;压力容器应具合格证书并经正确充灌;能经受装卸和船运的一般危险。特别是装运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的外包装一定要符合要求。

4、注重船舶适航性的检查和安全航行。开航前应确保船舶适航;船员应熟悉船舶设备及器材的使用;应仔细检查船舶技术状况,特别要检查船舶的航行设备、主机、副机、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航行中,操船人员要思想集中,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严格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航行。要加强气象收集,在夏天运输危险化学品要特别注意气温和防止遇水会发生反应的货物进水。如在运输金属钠或保险粉这样一类危险化学品时,更应注意避免雨淋,防止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发生。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船运输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危险化学品船运输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复杂的工程,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从长效机制入手,发挥行业力量和专业队伍在船载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方面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和措施,解决好船载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问题。

1、应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舶予以适当的限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安全管理,关键之一是限制低标准船舶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建议从政策上禁止低标准的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鼓励、扶持具备一定规模、一定技术条件、建立了安全管理运转新机制、内部安全管理规范的公司来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舶和单位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

2、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把“企业责任”放在首位,建立起以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制和各级安全责任制为主体的安全运作机制,以专职安全监督为主渠道,以逐级负责为基础的自我调整机制和以安全教育奖惩为内容的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一手抓硬件建设,不断完善船舶设备,加强船舶维修保养;一手抓软件建设,保持船员相对稳定,激励船员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完善危险化学品船安全管理法规。首先,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码头设计规范,使码头安全设施的配备有章可循;其次,要制定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船安全管理规则》。目前,对危险化学品船的管理主要还是参照国内有关油轮安全管理的规章和国际上某些建议性的规则、安全操作指南来实施。从严肃法规及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加快立法进程刻不容缓。

4、开展船员培训,狠抓船员素质教育。鉴于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不少船员未培训、先上岗的情况,必须抓紧对其进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知识的培训。

5、把好船舶安全检查关。各海事机构对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安全检查时,应着重从船舶适航和货物适载两个方面进行,必要时对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也要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时,应立即要求在本港或就近港口限期整改,缺陷严重的,坚决不予放行。

6、加强危险化学品船的源头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船的检验发证行为。从危险化学品船建造(新建、改建)到检验发证、投入营运每一环节都必须严格把关,要坚决杜绝具有明显缺陷的低标准危险化学品船营运,危险化学品船舶必须要向中国船级社申请检验,取得入级证书后方可营运。

7、危险化学品船应参加保险。由于危险化学品船运输的货物绝大多数是有毒有害的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这些货物的泄漏将对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及大气造成重大的危害,为减少事故给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妥善处理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保障受害方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保护水域环境,危险化学品船迫切需要参加保险。

做好船载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防止事故发生,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只有加强危险化学品船运输的安全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水上安全和水域清洁,才能真正安全、迅速、经济地发展船运危险化学品业务,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长江重庆海事局)

第三篇:安全生产标准化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部门输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二.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三.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四.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级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照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易燃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四篇: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常交〔2007〕109号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发生了两起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丢失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另外还发生了多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坚决扼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苗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跨地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四)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六)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七)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承运人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承运其它危险货物。

(三)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四)承运人必须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运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必须使用厢式货车。

(五)承运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维护或修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六)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人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七)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查收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准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和路段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进入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区通行证。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严禁车辆在生活小区、机关和公司办公区域等人群密度较大的区域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在车流量大的路段旁停靠,如确需临时停放的,须有专人照看;在运输结束后,驾驶员必须把车辆停放于所属单位配备的专用场地或经管理部门认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站(场),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检视工作,严禁车辆在停车场外的地点过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停放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场地内,并安排专人看守和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不得在临水路段和人员聚集的地方停留。

(十一)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复印件;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备案卡、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从业人员资格证;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十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

(十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十四)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十五)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十六)对所属车辆常驻我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1个月以上的非苏州籍承运人,或与我市危险货物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非苏州藉承运人,应当按规定为相应车辆申办《外市机动车辆驻苏经营备案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作为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除应当遵守对托运人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以及需要运输危险品的使用企业应当与具有资质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协议或运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需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类别、数量、包装方法、流向、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向交通运管部门登记,填报《危险货物托运人登记表》和《危险货物登记表》,详见附件

一、附件二。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所在地应当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相符;查验驾驶人、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罐体材质是否符合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查验运输车辆是否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安装相应的警示灯具和标志。查验后,要详细登记《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托运登记台帐》,见附件三。要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装车发货。

(六)对所属车辆常驻我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1个月以上的非苏州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与我市危险货物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非苏州藉承运人的车辆,还要查验其《外市机动车辆驻苏经营备案卡》。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装车发货。

(七)剧毒化学生产、仓储、经营企业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八)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九)作为收货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要求发货人按规定托运货物,在接收危险货物时,要查验承运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发现不具备资质的,要向安全监督、公安或交通部门报告。收货人应当建立并详细登记《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收货登记台帐》,详见附件四。

(十)必须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应严格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的要求操作。负责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当配备装卸管理人员。运输合同、协议或运单中约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装卸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配备装卸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须经交通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报考装卸管理人员须知和报名表见附件五和附件六。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要督促承运人和托运人认真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发放有关许可证件和资格证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做好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安全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登记工作,按时填报有关表格;要检查《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托运登记台帐》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收货登记台帐》的使用情况;要检查装卸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建立道路危货物运输业务操作标准并逐步推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充分听取承、托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操作的标准,统一人员配备、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表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危货运输行业承、托双方网上联系业务、网上出具表单,管理部门实现网上监管。

(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逐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接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改正。

(六)建立道路运输卸载基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查获超载、超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要依法处罚外,要立即将违法车辆押运至就近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七)提高对运输车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的GPS要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要求的GPS,要加快改造进程,达到联网监控的要求。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共享监控资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八)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电话:0532-83889090)或有关专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九)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十)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相关证件。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章问题的异地托运人、承运人,要将违法、违章事实通报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告知书

司机朋友:

您好!随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政府部门的检查也越发频繁,合法合规成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最起码的要求,而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运输安全”中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进行相关规定:

1、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2、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3、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三、《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您的安全,请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感谢您的配合!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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