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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库使用管理规定(通用)

放射源库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篇:放射源库使用管理规定 放射源库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特制定如下规定:一、 非放射源库工作人。

放射源库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篇:放射源库使用管理规定

放射源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及报警仪。

二、 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三、 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四、 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源库装有剂量报警装置。进入源库后,应先打开剂量报警装置,离开源库时,关闭剂量报警装置。

五、 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六、 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七、 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

八、 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 放射性物品入库

(1) 检查物品外包装, 铅封是否完好; (2) 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 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 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

(1) 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 (2) 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 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并有人签字备案后方可退回。 4. 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1)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2)设立发货登记帐本, 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 (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准许发运; (4)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

(5)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

九、 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

十、 环境卫生:

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 经常打扫。

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 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十

一、 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十二、 所有出源库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测量并有记录。 十

三、 源库外门钥匙个人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进入源库。储源室钥匙不得带出源库区。

十四、工作结束后,设备、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洗澡换衣服,并填写当班记录。

第二篇:放射源源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源库保管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上岗证件方可上岗。

二、源库实行双人保管制(即二人管理,二把锁)。保管员因特殊情况离开,钥匙应移交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并在交接本上签名。

三、源库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和110报警装置,并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四、实体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指防盗门、防盗锁、防盗窗、换气扇、墙面、电路)。

五、保管人员必须按单位任务单指令发放放射源,并在使用登记薄上如实进行登记记录。

六、放射源进、出源库,必须对源进行测试,确认源芯的存在后方可进、出源库。

七、未经警方同意许可,不准擅自存放外单位的放射源和擅自出租、出借放射源。放射源去外省市探伤作业,必须在三日前向警方申请备案,申请一式六份。

八、从业单位必须对放射源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治安安全检查薄上。

九、从业单位对放射源的变动、变更,必须如实记录在治安安全检查薄上并向金山警方另行备案。

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经常性进行业务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十

一、 任何人有权拒绝和执行有碍安全的违规指令。

十二、 从业单位应当接受警方和环保、卫生部门的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十

三、 由于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管理放射源或疏于管理,忽视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三篇:++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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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选择、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的组建工作,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入库机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并由下列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入库机构数量、相关资质要求,以及具体招标建库事宜:

(一)政府采购代理:由区财政局负责;

(二)工程咨询:由区发改局负责;

(三)工程造价及审计:由区审计局负责;

(四)资产评估:包括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等,由区财政局负责;

(五)工程测绘、设计、勘察、监理:由区开发建设局负责;

(六)其他类别的中介服务,视具体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

第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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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并有良好业绩;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第八条 选用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中介机构。区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为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现场选择服务。同时配套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区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库内中介机构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应通过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连续两次被抽中的,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条 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如有重合,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采购单位或各行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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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书面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备案,可以从中介机构库中自行选用中介机构:

(一)因项目连续性或特殊性要求,必须由原服务中介机构继续服务的;

(二)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三)遇有其他特殊情形,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一经选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委托单位应填写《协议供货采购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30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前应报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检查验收、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考核和合同期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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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工,负责制定中介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指导各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实施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单项服务合同期满的业绩考核,实行综合打分测评,得分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记录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考核得分情况定期反馈,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当年考核情况,向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报备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黑名单”退出机制。中介机构库使用年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重新招标,考核情况作为下次投标重要参考条件。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今后不得再次入库: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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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的;

(五)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业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使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从中介机构库内抽取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财政资金及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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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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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放射源的领用、使用及归还。 3 职责

放射源的存放管理归工程公司安全处负责,使用管理归HSE管理室负责。 4 使用程序 4.1 放射源的领取

项目部试验室需要使用放射源,必须先提出申请,说明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并经过工程公司安全处同意后才可领取放射源。 4.2 放射源的使用

放射源在现场使用,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自己或他人伤害,一切责任由操作者承担。

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操作者必须携带报警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操作者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将放射源收回,并仔细检查装置,分析原因,若操作者不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在排除异常之前不得使用放射源。 4.3 放射源的归还

项目部试验室在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应将放射源装置表面清理干净,并整理好后放到放射源储存库存放。放置好后由设备管理员签字确定后才算归还。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部

第五篇:放射源操作规程及使用登记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及使用登记制度

1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的准备

1.1 必须明确所要实施操作的放射源的辐射强度、材料、安全操作半径等资料。 1.2 检査所配备使用的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及相关放射性场所操作标志,并确认其均安全可靠。

1.3 熟记安全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1.4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卡片”,以便监控累计辐射度; 2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

2.1 公司放射源已经做防护处理,采用远程控制,非维修需要,严禁接触或者拆除防护罩进入安全操作半径内。

2.2 凡需在安全操作半径之内工作(维修)时,需穿戴防护工具等。 2.3 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4 注意事项:A.严禁用尖锐锋利物碰划源箔表面

B严禁拆开密封源

3 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置

3.1 放射源盒从设备上掉出时,操作人员应先行退出车间之外,加强警戒防止外人进入,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汇报,按照“放射源辐射是个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3.2 放射源闸出现故障不能关闭时,应由有经验和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技术人员在处理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3.3 仪器的下探头(含源部分)发生被盗事故时,立即向上级汇报,按照“放射源辐射是个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4 测厚仪使用登记制度:

4.1 在线测厚仪非独立使用的设备,需配合拉浆线同时运行,所有在线测厚仪严禁私自拆除,单独使用;

4.2 每班生产开机前对在线测厚仪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确认没有破损泄露,并在使用记录表上签字;

4.3 每次开机停机时间做记录登记在“在线测厚仪使用登记表”中;

4.4 非生产部使用在线测厚仪时,必须由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否则1

禁止使用在线测厚仪;每次使用前后,都需要登记记录; 4.5 使用登记表定期由设备管理部门回收,并存档; 附录:在线测厚仪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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