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对于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出的损失,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同时按依次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对于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其“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指冲减有关损失以后的净资产金额不低于经营资质条件所需的净资产金额,下同),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中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应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按可冲减的未分配利润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按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于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等预计的损失,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按新制度设置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预计的资产损失扣除记入“递延税款”科目金额后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
科目,按照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确认上述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否则,不应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下同)。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账务处理为: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预计的资产损失中可用盈余公积弥补的部分,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中以公益金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企业应先将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在按照本规定将“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以后,盈余公积仍有余额并可用于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应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企业应按可冲减的预计资产损失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按规定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该部分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三)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转为按照新制度核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
2.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账目调整
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变化。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调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物资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企业也可沿用“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
(五)“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科目,但未设置“产成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企业也可沿用“产成品”科目核算完工产品的成本。
(六)“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七)“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分以外,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情况处理:
1.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在执行新制度之日,按照原制度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九)“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等原因产生,应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出售固定资产转入,应将该部分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十二)“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在建工程的部分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分转入新设置的“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应在“工程物资”科目下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并定期或至少亍每年年度终了,对工程物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按照新制度预计的工程物资减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执行新制度以后期间计提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工程物资”项目应以扣除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后的工程物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列示。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在建工程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四)“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递延资产”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办理。
(十五)“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但在调账时,企业应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也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则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
企业对于清查出的损失在按照本规定冲减有关所有者权益后,由于受经营资质条件的限制仍有未冲减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列示。
(十六)“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七)“应付利润”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利润”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股利”科目。调账时,应将“应付利润”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应付股利”科目或仍沿用“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
(十八)“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税款”、“专项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税款”、“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办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包括按照原制度核算转入的递延税款金额及在执行新制度时,因按照新制度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等。
(十九)“实收资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资本公积”科目
新制度“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中增设“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明细科目,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科目。
(二十一)“盈余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二)“本年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三)“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四)“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有关调账规定处理。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由于受经营资质条件限制未能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增设“资产损失”项目列示,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如下表所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实收资本(或股本)115
减:已归还投资116
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117
资本公积118
盈余公积119
其中:法定公益金120
未分配利润12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小计(未考虑资产损失
前的金额)122
减:资产损失①123
其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损失未核销部分②12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剔除资产损失后
的金额)125
注:
①上表中“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及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后仍需在以后年度处理的部分。
②“按照原制度清查的损失未核销部分”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中因经营资质条件要求需要在以后年度处理的部分。
(二)利润表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利润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炖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
[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二)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 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其离退休时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兼顾责任分担和基金安全并保值增值的原则,从2006年1月起,在我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六、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五统一”要求,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规范完善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为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七、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建立征缴奖励机制,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征收基金额度以及比上超额完成部分,由同级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缴费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实现保值增值。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把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三篇:关于建立常州市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检查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相关规定
1、适用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以及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的经营企业。
2、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化工生产、专业储存和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对化工生产企业检查应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
3、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4、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由企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不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可于下一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分别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要求及工作责任
6、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建立专家定期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化工安全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化工安全专家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应自愿选择聘请市化工专家组织开展专家检查活动。企业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名单应报当地安监局。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上次查出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8、明确定期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化工企业应与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9、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企业应针对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到位。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报当地安监部门,根据市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08〕108号)文件执行。
三、专家要求及工作责任
10、企业可以根据市安监局公布的化工专家库,自主选择聘请专家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市级专家库中无法满足企业要求,可选择聘任省级专家组成员。
11、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根据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安全检查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
四、监督管理及工作责任
12、各级安监局的职能部门要抓好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培训,检查考评专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做好行政监察执法工作。
13、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全市化工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要制订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定期召集化工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统一检查内容和标准,协调处理企业与化工专家工作关系,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等,并将专家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14、化工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实行有偿服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指导价标准,控制收费上限。企业对专家提出安全检查工作范围外的其他服务要求,由企业与专家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15、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的检查,不向企业收费,发生费用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1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企业。原各级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中要求聘请专家对现场安全状况抽查的内容,可改为对企业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及时反馈市安监局危化处。
第四篇: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
西工发〔 2006 〕 19 号
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 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街道工委组织部、工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工商所、私个协分会: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渠道。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上进行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实践,即在非公有制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或行业,依托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联合
会,在本区域、本行业所辖企业中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主要任务是:把若干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参与监督企业管理事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提升到上一级工会,即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和行业工会联合会来完成。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基本职责是:建立经营者与职工代表沟通的平台,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参与监督所在区域、行业共同事务管理;推动涉及区域、行业共同事务的平等协商,协商确定共性的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区域、行业有关事务的公开,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素质;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从而促进本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经济持续发展。
二、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程序和内容
(一)程序
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在区域内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进行动员和筹备工作;
2 、本着广泛性、代表性、合法性的原则,由街道工会制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按照比例分配名额,由社区或企业选举职工代表,划分职工代表团(组);
3 、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和议题,拟定本区域、本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
4,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有关报告,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等有关决议;
5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联合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专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培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等工作。
(二)内容和议题
1 、听取行政和有关组织关于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共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状况、劳动标准、保险福利、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治安管理等工作的情况;
2 、讨论大会确定的开展劳动竞赛、安全教育、文化卫生活动、落实劳动政策法规、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协商工资标准等议题;
3, 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就有关议题形成的意见或决议。
(三)职工代表
1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2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 30 人。一般以 60 人左右为宜。职工代表人数应视区域内企业和职工多少确定。以企业为单位推选职工代表,一般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20 %,每个企业应有 1 名职工代表;以社区为单位选举职工代表,则按分配的名额选举职工代表。
3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应占 50 %以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一般不超过 30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4 、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可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届职工代表总数的 20 %,没有当选的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职代会。
5 、职工代表必须由所在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企业工会主席、组织员直接列入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代表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
6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的条件
1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2 、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
3 、胜任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4 、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职代会组织制度
1 、筹备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由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牵头负责,并组成有党政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每届 3 年或 5 年,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应提前 7 天将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发至每位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3 、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职工代表在 50 人以上的,应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 5-7 人组成,可推举执行主席一人主持会议。主席团人选一般从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推荐,会前进行确认。
4 、街道工会和行业工会负责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动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5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在进行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实施。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六)职代会的职权
1 、听取讨论本区域、本行业内企业的重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讨论通过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安全生产与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报告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本区域、行业所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3 、监督区域、行业内的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4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工会组织的职责
1 、宣传、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组织选举、培训职工代表,负责推荐、选举、考核、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2 、筹备、主持召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或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时传达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会议情况,研究有关决议的落实措施,与行政签订贯彻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协议;
3 、征集和处理职工代表的提案,发动职工围绕企业(地区)的发展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4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或企业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督促落实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以及职工代表的提案;
5 、组织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劳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巡视检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6 、承担民主管理日常事务,收集、反馈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企业进行整改;
7 、督促企业纠正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起到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8 、建立职代会工作档案,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报告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工作情况。召开职代会前要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三、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街道组织部、纪检、工会、劳动、工商联分会、私个协分会等部门千部和区域内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街道工会组织员、街道社
区党建指导员、社区工会助理员等组成,建立起党工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筹备和具体落实。
(二)具体方法。采取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和职工代表会议两会合一的办法(未成立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的街道,采取街道工会联合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办法),首先要推选职工代表,然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成立工会联合会,再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与企业代表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三)具体步骤:
1 、召开预备会议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预备会议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持,一般首届或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参加会议的职工代表应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议程是:
(1) 工会主席汇报职代会的筹备情况;
(2)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3 )提出本次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
( 4 )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商议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人选;
(5 )由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起草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6 )决定大会的其他事项。
2 、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会议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持,到会代表必须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议程是:
(1) 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做第一届职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2) 听取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关于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共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状况、劳动标准、保险福利、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治安管理等工作的情况;
(3 )议定的开展劳动竞赛、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文化卫生活动、落实劳动政策法规、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协商工资标准等议题;
(5)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就有关议题形成的意见或决议; (6 )与企业代表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承担,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成立由工会联合会牵头的劳动保护、提案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2 、明确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与企业职代会关系和区别。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适用于研究、协商、解决本区域或行业带有共性、关系到区域内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问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主要适用于研究
解决本企业全体职工利益的问题,二者不能互相取代。
3 、每次职代会的议题要紧紧抓住各企业带有共性或倾向性,职工普遍关心,对劳动关系影响较大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从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内容。当前,应重点关注劳动竟赛、安全生产、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等热点事项,通过区域(行
业)性职代会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解决这些问题。
4 、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牵头,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职代会的各项决议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及时协调处理落实职代会有关决议和履行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保证职代会各项决议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街道党工委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合力量,搞好协调,合力推进。各街道工会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探索适合本区域、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使此项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
二 00 六年五月九日
第五篇:《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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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作者:王朝晖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
目前我国小企业数量众多,据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未包括这些小企业,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有些内容已经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相当部分的小企业甚至未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仍在沿用分行业会计制度。因此,财政部在借鉴国际惯例,立足我国国情,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并有助于银行等债权人提供信贷的原则下,于2010年11月7日,制定并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统一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等内容。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报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明确了小企业的范围
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一直是各方特别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指出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以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企业承担的社会公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企业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上述条件明确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了原行业会计制度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小企业需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厘清了二个准则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办法。
二、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流动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和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各项流动资产的潜在亏损,这一方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会计所
得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不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存货的转让损失,以及应收款项的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三、简化了对外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并未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方式,仍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方法,将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但对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和简化。(1)短期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实际收到股利、利息时,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短期投资由于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其持有期间对股票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按月采用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明确指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3)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购入债券应确认溢折价,并采用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购入的债券,不确认溢折价,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月根据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或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也就是说购入债券的溢折价此时才反映到投资收益中。
四、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采用了尽量简化的核算方法,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可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途物资”科目中购入材料、商品等成本的结转,由《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验收入库时”,调整为“月末根据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分类汇总结转”;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材料”科目重新分解成“原材料”和“包装物”两个科目,对包装物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低值易耗品的分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均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将成本转入相关成本费用;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的售价核算法,明确规定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进价计入“库存商品”;恢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被取消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以核算财产清查过程中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存货盘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属于自然灾害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情
况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盘亏的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但规定将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毁损的存货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固定资产核算与所得税法规定更统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竣工验收前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上,仍沿袭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规定,将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予以资本化,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设定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三个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比较,在操作上大大简化。但应注意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是指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却并未对此做限定,可以理解为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不局限于专门借款。(3)明确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进一步缩小了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纳税差异。(4)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继支出划分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日常修理费,其中改建支出中已提足折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在发生时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从而规范了固定资产后继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5)盘盈固定资产仍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未采取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方法。
六、增、改、删了部分资产核算内容
具体包括:(1)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用以核算小企业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增加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行业适用性。(2)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重新拆分成“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3)《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下列经济业务做出了具体规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来确定其入账价值;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其实际成本;接受捐赠的资产,按资产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期末根据本期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捐赠资产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根据实际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即将捐赠利得按纳税情况一次或分期计入“资本公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未对以上业务做出规范,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这些在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次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其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自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负债利息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小企业的各项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在一些核算细节上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根据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未对带息票据的利息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设置“应交税费”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将企业按月计提的付款期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八、简化了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将小企业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仅界定为资本溢价,即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等相关内容,简化了资本公积的核算。
九、简化了收入实现的职业判断标准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小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一是以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也规定了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条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对于小企业于同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并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劳务收入。另外,准则还明确了小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收入确认方法。这些简化的收入实现判断标准,降低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度。
十、根据实际需求简化财务报表
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不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经济业务相对简单,银行税务部门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更加直观地了解小企业的基本会计信息。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准则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小企业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在报表的附注中增加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中列示的项目,与税法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说明,同时取消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
本文从上述十个方面,分析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的调整,期望为广大会计人员对更好地理解、把握和应用该准则提供帮助。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
[2]财政部会计司:《小企业会计制度》(
(编辑余俊娟)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