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全文)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全文)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第一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第一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㈡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设计变更,将不予审批, 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㈢ 工程设计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施工后报变更的行为发生;

㈣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㈤ 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一)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工程设计变更:

(一)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 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 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 第七条 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工程设计变更。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

(一)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时限: 1.土石方总数量发生变化(包括开挖河沟、改移道路、接线工程等所有土石方数量),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 2.清除淤泥、清除表土数量的增减、临时工程数量的增减, 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 3.在开工后,发现与原设计文件地质条件不一致,须改变路基填切方边坡坡比、边坡防护结构,其变更申请应在15天内提出; 4.其它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前7天提出。

(三)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等提出的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应在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前60天提出。

(四)设计单位对批准的施工图文件进行修改,属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通知,应经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视为无效设计变更。

(五)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上报总公司。

(六)凡未获批准的变更申请、超时限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程序

(一)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1. 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试验资料、两个以上的变更方案;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

2.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到现场踏勘及调研,提出经济、技术论证意见,由总公司报省交通厅。

(二)较大设计变更程序

1. 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

2. 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组织或授权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经济技术论证会,确定工程设计变更方案;较大设计变更由总公司报省交通厅批准;

(三)一般设计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处理意见;

2.较复杂的工程设计变更,应由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需报总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应有总公司代表参加。变更方案上应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和有效签字,应有项目公司主管工程的负责人和工程、合同、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或意见;上报总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应由总监和经理签章。 3.项目公司审批单项公路工程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房建、机电工程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设计变更;总公司审批单项公路工程50万元以上、房建、机电工程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

(四)紧急抢险工程设计变更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可先进行抢险处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事件发生过程的原始记录、影像、图片资料;

2. 较复杂抢险工程处治后,应按管理权限召开由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评估论证会。变更方案上应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和有效签字,项目公司负责人和工程、合同、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或意见;

3.属项目公司审批的设计变更由总监和经理批准;属重大、较大和一般变更设计中须报总公司的,在紧急抢险发生之日起7天内上报总公司。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一)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由总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在特殊情况下,经原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经总公司同意,项目公司可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二)一般及紧急抢险工程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并在变更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完成。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审批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套用合同清单单价的新增工程项目单价,应由总公司批准后才可计量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每月应将将变更情况汇总报总公司。总公司将不定期对所有工程设计变更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的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增加的费用一般应列入招投标价差内或第一部分建安费内。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审批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编入竣工文件,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八条 由于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方案不合理、缺项、漏项等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勘察设计费,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不按施工操作程序办事、工艺不合理、施工工序衔接不上、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应由相应施工单位承担,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计量。

第二十条 由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之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办事、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工作失误或其他后果,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及个人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将工程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瞒报或高估冒算、随意决策造成工程浪费,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项目公司及个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而勘察设计单位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程损失,将按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比例,从原设计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总公司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处罚责任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或对批准的设计变更不执行的,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项目公司应进行相应处罚并上报总公司。未按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支付,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处罚责任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设计变更中,对严重玩忽职守、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搞人情变更或腐败变更的单位和个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省交通厅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湖南省高速公路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情况汇报

至2009年底,湖南省已通车高速公路2225km,在建高速公路3490km,已建和在建高速公路总里程在全国排名第三。高速公路智能化管理主要通过其机电系统来实现,包括以电子技术应用为主的监控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主的收费系统、以专网通信技术应用为主的通信系统、以电力智能控制及节能控制技术应用为重点的供配电照明系统和隧道通风系统。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要求、先进实用、稳定可靠的原则,至2009年底,湖南省已通车高速公路及所含62座隧道(含7公里长的雪峰山特长隧道)均配置了智能化程度较高的机电系统. 全省高速公路全部通过专用光缆方式进行通信,95%以上的高速公路已实现“一卡通”智能卡联网收费,互通立交、收费站及部分服务区实现了无缝视频监控,主要路段设有能见度检测装置及路侧摄像监视装置,隧道按规范要求配置了较完善的供配电、通风、照明、检测、监视、救助通信、智能控制等系统。随着我省在建高速公路特别是山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营,预计至201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的机电系统及智能化管理系统新增投资规模将超过70亿元,这些系统将采用更多的先进技术,建成后将极大地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智能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1 /

5湖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主要子系统及其运用的技术包括: 道路监控系统:通过应用太阳能、风能技术为路侧摄像监控设备提供电能,达到了节约能源、减少电力传输设备投资的目的;通过综合运用电子显示技术、微波或视频车流量检测技术、监视事件检测或车牌自动识别技术、道路能见度(雾)检测和道路湿滑(冰)检测技术、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形成了较完整的道路监控系统

隧道管理系统:通过应用LED(发光二极管)灯、LVD灯(无极灯)或与传统高压钠灯混光照明技术等节能型产品,在保证隧道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了照明系统能耗;通过应用智能化电力监控技术,可及时消除供电系统安全隐患并进一步节约电能;通过运用自动控制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形成智能化运行的的隧道应急管理预案系统,并可进一步扩展应用到道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或路网智能化调度管理。

联网收费系统:通过运用智能卡技术实现“一卡通”联网收费,节省了数十亿元拦截式收费站建设投资及运营成本,提高了道路通行效率;通过应用动态称重技术,大幅度减少了车辆恶意超载现象以及因此产生的道路安全事故和道路桥梁被破坏的现象。

专网通信系统:通过运用智能光网络技术,提高了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可靠性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预计于2010年9月建成的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机电设施项目,将使我省高速公路智能化管理及应急指挥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

平。

目前,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已成功应用于安全监控、收费、路政、道路养护、应急指挥、电子政务及办公自动化、电视会议、工程建设远程监控等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经过适度扩展功能,它也可方便地为交通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产业经营开发提供技术支持,如:高速公路专用通信系统可作为骨干网,在此基础上搭建全交通系统的信息化政务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其中的富余通信资源 (如管道,光纤等)可与通信运营商进行合作经营;还可为全省电子政务提供备用通信网络;可以开发交通道路信息定制服务,为物流,旅行等行业提供方便,快捷,可靠的信息服务,等等…

我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的建设虽实现了一定规模,取得了一些效益,但总体来说,与国外交通系统高度自动化,联动化的智能管理模式相比,我们在建设理念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要求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当前,我们将以现有机电系统为基础,着重在交通系统政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交通应急联动指挥救援系统(包括GIS和GPS相结合的快速搜索定位系统)建设,全省交通运输物流和旅游服务和调度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力争尽快使我省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跃上新的台阶。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具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和良好的服务意愿,承担着国家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等国家重大信息系统工程,在电子政务,智能交通管理等方面研制了一大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我们交通系统热切盼望通过这次会议机会加

强协作,实现共赢。我省交通基础设施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正处于高潮期,对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智能化管理技术存在巨大的需求,我厅真诚欢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积极参与我省交通系统智能交通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今天会后,我们将通过进一步的技术和商务交流,迅速打开双方合作的大门,相信我们会共有一个美好的合作前景。

附:湖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简介

一、监控系统

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包括:道路及隧道桥梁监视、交通量检测、气象监测、信息采集与发布、交通诱导、紧急呼救、隧道检测与监控等,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包括:车辆检测系统、气象检测设备(能见度、冰检等)、情报板系统、路侧摄像机系统、监控分中心计算机网络、地图板、大屏幕投影系统、图像监视系统、主控制台和监控软件、事件检测系统、隧道一氧化碳及透过率(CO/VI)检测系统、隧道火灾检测及报警系统、隧道本地控制器(PLC)设备等。

二、通信系统

湖南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具有数据、图像、语音等专用通信功能,采用基于光同步数字传输(SDH)智能光网络(ASON)平台的光传输网络。主要设备包括:光同步数字传输系统、程控数字交换系统、综合业务接入网系统、通信网管系统、光电缆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等。

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对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事故救助、公众出行服务等进行智能化信息技术支持。

三、联网收费系统

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采用了统一的收费软件及非接触式智能通行卡(IC卡)收发卡设备,在运行稳定可靠性、防止作弊能力、智能通行卡管理等方面均处于全国先进水平。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主要采用“车型判断及称重、闭路电视监控、计算机管理”的半自动封闭式“一卡通”联网收费方式,部分收费站采用不停车收费(ETC)方式。联网收费系统包括:车道控制机、非接触智能卡收/发卡机、收费员终端、车辆检测线圈、费额显示器、闭路电视(CCTV)监视系统、对讲系统、紧急报警系统、自动栏杆机、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读写设备、便携式收费机、站级/分中心级计算机系统、收费软件、联网收费结算系统和结算(拆帐)软件等。

四、隧道机电系统

以特长隧道机电系统配置为例,湖南省高速公路隧道机电系统包括隧道管理所控制系统、工业以太网现场控制系统、闭路电视监视及交通事件视频检测系统、交通管制监控系统、通风系统、照明及其智能管理系统、供配电监控及电力配网自动化系统、火灾检测报警及消防救援系统、有线广播系统、紧急报警电话及指令电话系统、一氧化碳及透过率检测系统和光强检测系统等。

第三篇:河南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十二五”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我省认真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重要时期,也是交通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环境节约型、生态友好型”和“低碳”交通发展,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实现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更好地指导今后一个时期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众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十一五”开局之年,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即跃居全国第一,并在整个“十一五”期间连续五年保持全国领先。截至2010年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5016公里,全省18个省辖市全部实现高速公路连接,并形成了以郑州为中心,纵贯南北、连接东西、辐射八方的高速公路网络。全省高速公路共有各类投资主体共25家,收费站269个,服务区(停车区)123对。

(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十一五”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科学决策下,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瞄准争创 “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目标,抓品牌,树形象,创特色,管理水平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进步,社会反应愈来愈佳,行业形象越来越好,高速公路已经成为我省对外开放的一个窗口。总结“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一体化”管理开创新局面。“十一五”伊始,即成立了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经政府授权,专门从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成立了河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厅高管局按照“明确产权,以省为主,集中统一,依法监管”的要求,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先后出台下发了《养护管理办法》、《服务区管理办法》、《通行费稽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联网技术要求》、《“文明示范路”创建办法》等50余项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极大地促进了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稽查和年度高速公路管理大检查等措施,多方位、多层次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全面监督考核,促进了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2. 养护管理展示新形象。一是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了“管养分开,事企分开”。全面推行了养护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养护管理行业监管体系。坚持以路面养护为中心、以桥梁隧道安全为重点,大力推进日常养护总承包,节约了养护成本,减少了养护施工点,通行能力大幅度提高。二是建立健全了高速公路养护规章、标准、规范体系、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评价

标准体系。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管理,推行“四方四当”工作机制,养护施工“十条规定”进一步落实。加强日常养护,重视周期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制定了除雪保通的各种标准,确保在出现冰雪灾害情况下最短的时间内除冰融雪。三是优化通行环境。对连霍高速公路郑汴段、郑洛段、京港澳高速公路安新段、漯驻段等通车时间早、车流量大的路段实施了路面改善工程。对省界出入口的路况和景观进行了改造,极大的提升了河南高速公路形象。开展了平整度专项治理和桥头跳车专项治理,整体路况水平进一步提高。改善道路绿化景观,基本达到了“高中低、红黄绿、乔灌草,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效果。在全国最早完成了交通标志的更换整改,基本实现了“车行中原、一目了然”,高速公路的整体效果和服务功能明显改善。四是建立了覆盖全省高速公路的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为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实现科学、环保、高效、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严格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重视桥涵的日常养护,及时对桥梁支座、伸缩缝等进行维修、保养,全省无一座四类、五类桥梁,所有桥梁均处于安全运营的状态。开展了消除“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治理,安全监管得到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共创建“文明示范路”2257公里,树立了良好形象。

3. 保通服务呈现新气象。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合作,成立河南省高速公路路警联合指挥中心,推行“联合指挥、联合巡逻、

联合执法、联合施救”的路警“四联合”工作机制,实现了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了恶劣天气、应急状态下统一调度指挥,提高了快速反应速度,增强了救援能力,出色完成了历年历次重大活动、节假日、恶劣天气全省高速公路保通任务。与电台等媒体合作,适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路况信息。与邻省合作,开展省界出入口畅通工程。在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奥运圣火转场传递、南水北调移民搬迁等一系列重大服务保障工作中,提前细化预案,精心组织部署,坚持一线督导,确保道路畅通,受到了国家领导人、省部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4. 服务区管理展现新靓点。大力开展“星级服务区”创建活动,通过服务区观摩活动,积极推动服务区“ISO国际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服务理念,增加服务功能,强化细节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管理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高速服务,天天进步’的理念深入人心,展示了良好的窗口形象。针对服务区餐厅、公厕、停车区、休闲区、周边环境、污水处理系统等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省123对服务区,共创建五星级服务区12对,四星级服务区31对,京港澳高速、连霍高速沿线服务区全部创建为三星级以上服务区,全省三星级以上服务区达到了70%,全部通过ISO国际标准化体系认证,全过程推行标准化管理。

5.征收管理迈上新台阶。建立健全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各项

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全国率先推行了《高速公路收费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操作流程规范》地方标准,评定了三星级以上收费站211个。在全省高速公路成功实施了计重收费模式转换,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车辆。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经办银行结算模式,防范了通行费资金风险,确保了通行费资金的及时划拨,保护了联网收费单位合法权益。完善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规范了联网收费重大事项表决制度。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稳步增长,五年来累计完成了500余亿元的通行费收费、拆分和清算工作,严格执行“绿色通道”政策便民惠民政策,为近千万辆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了通行费,累计免费金额超过了20亿元。

6. 智能交通达到新水平。积极推进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努力提升高速公路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在全省收费联网的基础之上,利用现有的机电设施和设备,初步建立了全省交通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了对高速公路通行状况的联网监控,自动采集道路的车流信息,通过对采集的数据自动分析和判别,实现了对道路的智能化监控和科学决策。建立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网站,12122高速公路客服电话已经启用,为司乘人员提供了及时、便利的信息服务。自动发卡机、银联卡收费得到普及,全车牌输入系统、ETC电子不停车收费得到应用,多路径识别研究进入攻坚阶段。

7. 创先争优树立新形象。5年来,共开展路政、养护、收费等劳动技能竞赛10次,先后有15人次获得了“五一”劳动奖、技术能手称号。举办了观摩会11次,出台了技术指南、施工规范、管理制度和标准53项。积极参与了中原文化澳洲行、抗冰雪英模报告团全国巡讲等活动,举办交通工作管理年活动成果展、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成果展等活动。全省高速公路广泛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各类创建活动,共创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140多个,其中省级“文明单位”14个,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命名的先进集体和荣誉称号280余项,极大地提升了全行业的文明形象。

(二)制约高速公路管理科学发展的问题依然存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的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我们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公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发达省份的的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相比还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速公路行业管理体制有待健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内部机构建设不够健全,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行业监管任务。同时还存在着与其他部门在职能划分上不明晰、管理内容有交叉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监管的效率。

——路政管理体制改革尚待继续推进。随着国家税费体制

改革,原征稽人员转岗从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但与原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系的融合需要从体制机制、职能定位、相互配合上等多方面进行探索,建立起一套高效、协调的路政管理体系。

——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尚未实现一体化。由于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不同投资主体的管理理念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盲点多,有些已影响到了河南高速公路的整体形象。

——高速公路智能化水平亟待提高。作为高速公路大省,智能化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我省的管理水平极不相称,ETC普及不够、高速公路多路径技术尚未实施、现有道路监控设施未得到充分开发利用等问题,制约了由交通大省向交通强省的转变。

——高速公路标准化、规范化需要完善。“十一五”期间,陆续出台了一些行业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和技术指南、操作手册,但还不够系统,需要根据新要求、新标准进一步整理、完善。

——高速公路行业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全省高速公路尚无统一的行业文化策划和建设,“河南高速”品牌效应尚不突出。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十二五”期间,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超过6600公里,规划中的高速公路网将基本完成,随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

高速公路网络的基本形成,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管理任务更加艰巨。“十二五”期间,新时期公路交通发展的重点目标和任务是:随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高速公路网络的基本形成,公路交通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变为维持路况、加强养护、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以及完善路网支撑系统,不断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提出了“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十六字方针,要求逐步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养护作业规范化、路网调度智能化、运营服务精细化、应急救援快速化、路政管理法治化”。

“十二五”也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起步时期、关键时期,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形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省委卢展工书记提出“科学发展,交通先行;中原崛起,交通先行;‘三化’协调,交通先行”的具体要求,要充分发挥河南的区位优势,就要加快构建以铁路网、高速公路网和航空枢纽港为骨架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充分发挥中原经济区在全国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作用以及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我省现有大部分高速公路进入周期性的养护高峰期,面临集中大修和改造的压力,加之我省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年增长将达到25%-30%,特别是重载交通量的持续快速增长,都给养护

管理、道路保通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同时,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和机动化社会的快速到来,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服务的期望和要求不断高涨,交通拥堵和安全问题日益被高度关注并逐步成为社会问题。因此,“十二五”期间,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必须适应新变化,满足新需求,不断提高路网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好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网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三、“十二五”期间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三个先行”为指导,以加快转变交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盯一流管理标准,坚持“五个更加注重”,坚持“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方针,依托区位优势,强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打造“河南高速”管理服务品牌,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思路

紧扣“一个中心”——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这个中心;并重“两个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狠抓“三个重点”——畅通、服务、管理;打造“四个平台”——快速有序的应急指挥平台、方便及时的公众出行服务平台、阳光公正的通行费拆分平台、便捷高效的现代化收费平台;实现

“五个高速”——平安高速、智能高速、阳光高速、和谐高速、低碳高速。“平安高速”就是要实现河南高速的安全、顺畅、有序;“智能高速”就是要实现河南高速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阳光高速”就是要实现河南高速文明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谐高速”就是要实现河南高速以人为本、以车为本、便捷高效、法治有序、公平共享;“低碳高速”就是要实现河南高速绿色环保、环境友好,生态至上,持续发展。

最终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出行便捷的要求。

(三)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省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和网络结构明显改善,整体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路网的协调管理能力、通行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路水平明显提高,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初步形成高质量工程、高品质服务、高效率监管、高科技支撑、高素质队伍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格局,逐步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养护作业规范化、路网调度智能化、运营服务精细化、应急救援高效化、路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确保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中原经济区建设、适应公众安全便捷出行。

主要发展指标如下:

——全省高速公路总体技术状况MQI达到95以上;

——全省高速公路危桥改造率100%,当年新发现危桥处治率100%,无

四、五类桥梁;无明显桥头跳车现象;

——全省高速公路国际平整度指数IRI﹤2.0;

——高速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90%; ——全省高速公路ETC平均覆盖率(设置ETC车道收费站数量占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总数量的比例)达到60%,非现金支付使用率(非现金交易笔数与总交易笔数之比)达到40%,ETC用户达到80万个,实现与邻近省份的区域间ETC联网收费;

——全省高速公路按实际路径收费,通行费按实际路径拆分;

——全省高速公路机电设备完好率100%,一般故障修复时限为12小时,严重故障修复时限为48小时;

——建成覆盖全省高速公路应急交通指挥平台并与部级平台联网互通,重点路段运行实时监测覆盖率达100%,完善养护、收费、路政、治超、服务区、交通标志等管理系统,实现集成应用和信息共享;

——交通标志差错率为零;

——一般灾害情况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2小时内到达,高速公路应急抢通力争24小时内完成;

——建成高速公路重要路段、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重点目标运行状况、气象条件的监测、监控、评估、预警网络和路况、气象、管制、分流服务体系;

——全省高速公路已开通服务区全部通过ISO国际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

——全省高速公路文明示范路达到3000公里;

——全省高速公路三星级以上服务区达到80%,其中四星级服务区达到45%,五星级服务区达到15%;

——全省高速公路三星级以上收费站达到60%,其中四星级收费站达到40%,五星级收费站达到15%;

——建立河南高速公路行业文化体系,在全国形成较为鲜明的“河南高速”品牌形象。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到2011年年底,河南高速各种管理规范、标准、办法基本完善,为实现“五个高速”的管理目标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步:到2012年底,河南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水平要有明显提高,建设“五个高速”的管理目标成效凸显。

第三步:到2015年,形成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经济、低碳的河南高速网络和完善的服务体系,适应“三个要求”并适度超前,“五个高速”全面建成。

四、“十二五”期间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科学养护,提升我省高速公路路况水平 推行科学养护,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路面、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以路况水平、服务水平和资金需求、效益评估等因素为依据的养护科

学决策机制,全面促进路况快速检测、分析、决策支持成套技术的集成应用。二是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大力推行预防性养护,制定适合实际需要的预防性养护政策和技术标准。在保证日常养护的基础上,加大养护专项工程资金投入,及时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保持高速公路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路网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研究推广符合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绿色养护技术,大力开发养护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养护作业机械化、规范化、快速化、信息化。四是重点加强桥隧养护,确保安全运营。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桥隧养护的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强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强化健康监测和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养护、巡查、检测和隐患排查等工作。认真落实桥梁工程师制度,加大桥梁养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五是严格执行养护安全作业规范,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管,切实做好养护路段交通组织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和车辆有序通行。

(二)进一步完善路网运行检测系统,提高路网服务水平 一是继续完善高速公路监控系统、检测系统、气象系统设施建设,合理设置高速公路运行监控与信息发布设施,形成完善的高速公路网运行信息监测网络,实现对重要路段、长大桥隧、大型互通式立交桥以及区域交通状态等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发布,实现高速公路网络的可视、可测、可控。二是依托省路

警联合指挥中心和路段分中心,形成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高速公路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协调管理,为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协调会商与指挥调度、公众出行服务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三是全力做好高速公路出行服务工作。继续加强12122公众出行客服电话建设,完善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和公众出行服务网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交通广播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电子情报板,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出行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出行服务要求。四是全面开展高速公路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深入推进高速公路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与会商,完善合作工作机制,促进两个部门的工作信息平台的联网共享,共同做好高速公路交通气象预测与预警工作。

(三)强化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应急预案体系。按照部修订后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专项处置预案和针对重大桥梁、隧道等现场预案,着力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强化应急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应急运行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沟通与交流,建立预警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高速公路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三是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抢

险保通队伍。加快组建以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现有力量为主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高速公路应急养护中心以及专业化的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装备设施资源,配备必要的抢通物资和大型专用抢险装备、车辆及机械,不断推进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四是以高速公路服务区为依托,以统一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为重点,加快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队伍建设,会同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信息的交换共享,实现应急资源动态管理和科学调度,逐步构建集运力集结、资源补给、医疗救助、车辆维修等功能于一体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督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点和配置专业清障车辆和设备,依托路网管理与应急平台,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调度和指挥系统。

(四)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通行费管理

随着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推进,将逐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体系和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建立更加合理的收费年限和通行费标准调整机制,推动收费公路政策的可持续发展。一是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高速公路服务规范,重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政府监管,督促其认真实施提升收费站区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的

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和网络化监管与服务能力。二是全面推进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引导、政策优惠、经济补助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扩大ETC车道的覆盖率,培育并扩大ETC用户规模,扩大客服网点覆盖面,形成全省统一的ETC服务网点体系和收费结算体系。三是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依法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提高检测效率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严厉打击假冒行为,力争2012年建成4个现代化的“绿色通道”的固定验货点,收费站推广使用现代化设备进行验货。同时研究并积极争取相关补偿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长期有序贯彻落实。四是在全省高速公路建立健全收费数据应用和分析工作体系,全面推广收费数据库应用于预防逃费车辆和收费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力争实现漏征率基本为零,确保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稳步增长。五是加快多路径识别和通行费拆分技术研究,确保2012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按实际路径收费、通行费按实际路径拆分的新突破,切实保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

(五)以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重点,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修改完善《河南

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河南高速公路管理规定》、《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基本形成由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共同构成的相对完善的高速公路法规体系。积极研究理顺路政管理体制,树立河南执法形象。二是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划,在我省高速公路重要省际交界,增设若干个“标识统

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在超限超载车辆集中的重点收费站安置静态称重仪,通过联网,实现对各高速公路超限站的实施监控。建立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经费纳入日常工作的经费预算中,确保日常治超工作经费到位。三是完善路政规范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程序,确保路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流程,健全许可办理规程,强化许可办理的规范性和技术性。建立高速公路路产登记制度,按规定对高速公路路产调查核实,并登记造册。加强与高速交警协调联系,共享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路政巡查,路政案件发现率达到98%以上,路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8%以上。四是加强高速公路路政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高速公路执法考核监督机制。推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统一规范执法人员外观形象和基层大队标志标识,优化服务环

境,基本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高速路政执法队伍。

(六)以“六化”为抓手,全面提升服务区管理水平 一是管理标准化。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全省所有已开通运营服务区100%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颁布实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服务技术标准》和《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岗位操作规范》两个省级“地标”,达标率达到100%。二是队伍专业化。完善行业培训体系,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全面改善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专业技能,鼓励吸纳专业化人才和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全面推行服务区经理人认证制度,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三是经营性项目市场化。进一步开放服务区市场,全省引入专业化经营团队、知名品牌的服务区达到50%以上。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市场评价机制,对进入服务区的承包商进行信誉跟踪评价,建立信誉档案。四是管理手段信息化。建立由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单位、服务区构成的三级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体系,所有已开通服务区实现实时监控。完善服务区网站建设,开通服务信息查询、网上预定、在线受理投诉、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栏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五是发展战略规模化。充分利用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和服务区数量优势,开展规模化经营发展战略,并相应建立物流仓储(商品)配送网络、客运中转站网络,逐步成为以高速公

路服务区为基础,以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为配套,以现代配送体系全面贯穿的现代化服务行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发展。六是服务质量国际化。通过ISO国际标准化认证、专业化队伍建设、信息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化标准的目标。

(七)繁荣行业文化,全面提升我省高速公路软实力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抓好我省高速公路行业文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行业“软实力”,为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一是深入推进高速公路行业文化建设,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遵循文化发展规律、符合高速公路行业实际、反映行业特色的文化体系,出台河南省高速公路行业文化建设发展纲要、架构体系、评价体系以及考评细则。二是大力弘扬“爱岗敬业、默默无闻、顽强拼搏、开拓进取、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铺路石”精神,深入开展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开展“双百”“三十”争创活动,培育行业文化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公路文化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三是继续深入开展“文明示范路”、“星级服务区”、“星级收费站”创建活动,鼓励基层单位开展“文明单位”、 “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各类创建活动,弘扬交通行业精神、树立交通行业形象。四是以“河南高速”为品牌,积极推行形象统一战略,全方位推进精神、制度、行为、物态等各类形态的文化建设。建立河南省高速公路

行业文化视觉识别标志,创作能体现河南高速人精神风貌和时代风采的《河南高速之歌》,制作出台河南高速行业文化手册,探索制作反应河南高速人的电视系列短剧,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规范和提升行业形象。

五、保障措施

(一)体制保障方面

按照部提出的建立“层级清晰、集中统

一、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的要求,本着“多元化投资、一元化管理”的原则和方向,依法强化省级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高速公路的监管职责,健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内部机构建设,增加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确保权责一致,责任明确。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和路网特点,实现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和原有路政队伍的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有机融合,确保队伍稳定和管理规范,充分发挥路政管理职能,保证高速公路路政工作各项业务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人才保障

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推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严格职业资格认证,全面实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服务区管理资格认证制度。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重大科研项目与开展国际合作等方

式,全面加强高速公路职工的教育与培训,重点加快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管理、收费服务、监控、路况信息采集与报送等紧缺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风气正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队伍,继续塑造并展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风貌,形成普遍认同的公路行业核心价值观和行业文明,增强公路职工的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展现新的时代精神与行业风采。

(三)制度保障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行业管理制度,有效扩大制度覆盖面,做到事事有制度、项项有规定。同时积极开展地方标准建设,确保成熟一项,建设一项,到2015年,要在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机电、服务区等各项管理模块中,都出台一至两项地方标准,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化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监督检查保障

按照“明确产权,以省为主,集中统一,依法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行业监管力度,促进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多元化、管理一体化”进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成熟的高速公路行业监管制度,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和一年一度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大检查,多方位、多层次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全面检查考核,促进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21

第四篇: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办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 治理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 1 -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本辖区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治理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全方位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超限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当地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实施超限运输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导各部门和单位实施部门联动与协作,抄告报送有关信息,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处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二)搭建治理超限运输网络信息平台,实施治理超限运输管理与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网,按照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时时交换与发布信息,实现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

定期考核和抽检,并按照考核情况奖惩。

(四)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三)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及治理超限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建立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

(六)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八条 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车辆的登记、检验工作中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二)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三)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干扰超限检测秩序与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指导和监督超限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十条 工商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二)对经常为超限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超限检测所需的检测设备定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可靠;

(二)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

(三)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四)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五)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二)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纠风)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相关部门治理超限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治理超限运输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奖惩方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部门联动、协作与信息抄告。对执法中发现的超限、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做好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本部门不能处理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涉及非本辖区的,抄告相关地区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的(集装箱挂车列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的);

(二)车货总长超过18米以的(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车货总长超过18.1米的,货车列车车货总长超过20米的);

(三)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的(货箱为整体封闭式且与驾驶室分离的厢式货车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的,运输不可解体物品或空载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货总宽度超过3米的);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除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者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轴以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轮胎,其总重限值减少4吨;

(六)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的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

(七)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标志标定标准的。 第十九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提前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条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见附件);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

(四)运输车辆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车货总体外观等资料、照片;

(五)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六)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一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指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受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超限运输许可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将超限运输申请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做出交通安全的意见,反馈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使用高速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三)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为方便承运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对跨区域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就近受理、内部协调、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受理的超限运输申请,受理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或委托距超限运输车辆较近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者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护送。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组织有关单位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路线勘测、加固、改造、护送及修复损坏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车辆长、宽、高超过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标准的;

(四)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五)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拼装或车辆与行驶证参数不相符等问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运输途中因公路施工、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或超出许可期限的,承运人应到途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确认改签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二十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护送时,执行下列任务:

(一) 指导和帮助超限运输车辆采取防护措施;

(二) 监督超限运输车辆按要求行驶公路;

(三) 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

(四) 协调公路沿线相关单位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顺利通行。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执行护送任务时,可根据需要使用示警灯。 第三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公路交叉路口、桥梁、隧道、渡口等处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标志;需要变更的标志的要及时变更;需要绕行的,还应当表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路保护的需要在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和流动超限运输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立固定或流动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固定检测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流动检测点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超限检测站(点)派驻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在保证公路安全通畅的情况下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超限检测站(点)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须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车辆超限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测,不得采用故意堵塞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用短途驳载、绕行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检测。不得为超限车辆引路绕行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为超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应当按照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三十七条 超限运输检测站应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须延长保管期限的,按规定缴纳费用。逾期未运走的,以公示等方式催告,催告期为15天,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可对货物进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应扣除相关费用后交还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采用计重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收费站利用计量检测设备发现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到场查处,并提供相关称重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车辆营运证附页上记录违法信息,并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每日上报上级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应每日向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上报超限运输违法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应每3日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通报省级治理超限相关部门,涉及外省车辆、驾驶员以及道路运输企业的,应当每周向其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 省级治理超限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责成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每月将处理结果反馈省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派驻、巡查等方式,加强对矿山、建筑材料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物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矿山、建筑材料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物运输站(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在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时,应对车辆是否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应当对严重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处以经济惩罚,并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不落实,超限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因超限运输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 货物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或者车辆营

运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

(四)违反规定未使用专业设备以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运输 的;

(五)违反规定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或不按规定未将收缴的 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六)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或者使用被扣 留的车辆的;

(七)接到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 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的车辆的,没收非法生产、改装或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

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 生产或改装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其生产或 改装的车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运营者非法改装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员扣分,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运输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 施消除违法状态;

(二)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三)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 为,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继续通行。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五十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暂时滞留车辆,待承运人出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予以放行。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使用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提供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故意堵塞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检测站(点)等方式检测扰乱检测秩序的,为超限车辆引路绕行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为超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矿山、建筑材料等货物集散地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车辆出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设置的具有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

防护措施:本办法所指的防护措施,包括在超限运输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必要时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护送,以及根据需要对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

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

第五篇: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1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1、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2、县级交通(运输)局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管养单位。

3、乡镇管理所在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发生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2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州市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特殊地区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参加过省级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

1、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2、省公路局主要负责桥梁工程师常规业务培训。

3、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县级、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三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桥梁的检查评定工作,检查评定后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初步评定。初步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3 1.技术状况初评为

四、五类的中、小桥梁,由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复核,报省公路局备案。

2.技术状况初评为

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承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省公路局认可。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类别安排相应的养护计划。

第十六条 县道和乡道中桥及以上的

四、五类桥梁,可争取交通部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若已危及行车安全或无法绕行的情况下,应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其他类别的桥梁养护费用可在中央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和地方配套养护资金中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拟纳入交通(运输)部危桥改造专项计划的桥梁,必须先完成前期工作,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向省公路局报送《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报告》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省公路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列入计划,没有经过审批的桥梁不列入部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编写,同时附桥梁鉴定报告和加固改造方案。评估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损毁的桥梁,不受前期工作计划限制,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先实施,后补相关资料。但应征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4 第十九条 拟列入部专项资金改造计划的桥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省公路局报送评估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经批复后方可列入下年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桥梁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应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配套专项资金,保证桥梁养护经费。

第七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

乡道、村道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原则上由乡镇农村公路(交通)管理所(站)承担,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道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工程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应委托具有桥涵养护经验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养护作业。

所有农村公路桥梁的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对策。

1、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

5 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的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加固或改建、重建,及时封闭交通。

2、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路桥涵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总体要求:

1、桥涵外观整洁。

2、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

3、桥头顺适,无跳车现象。

4、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

5、结构无损坏。

6、基础无冲刷、淘空。

7、与路基不同宽度的小桥,应逐步改建成与路基同宽。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桥涵的日常巡查。桥涵日常巡查是桥涵日常养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予以充分重视,发现隐患或病害应及时处治。

第二十七条 加强桥涵档案管理工作,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等相关资料,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信息化档案。

第二十八条 涵洞养护的基本要求是:

1、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病害及时修复加固。

2、建立健全完善的技术档案,准确掌握涵洞的技术状况。

3、加强对涵洞的经常性保养、维修,对损坏严重的涵洞应及时加固或改建。

4、洪水、冰雪前后及汛期应对涵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涵洞经常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2年一次。定期检查时,应现场填写“涵洞定期检查表”,实地查明损坏情况,根据涵洞的技术状况,提出日常养护、维修、加固,改建等建议。

第二十九条 涵洞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洞口清洁无杂物,洞内排水畅通,发现淤塞、积雪、积冰应及时疏通和清除。经常积雪或积雪较深的涵洞,入冬可在洞口外加设栅栏;易发生积冰的涵洞,宜用柴草封住洞口,融雪时及时拆除。

2、涵底铺砌,洞口上下游路基护坡、引水沟、泄水槽、沉沙井发生变形或出现缺口,应及时修理或封塞填平。

3、涵洞进水口的沉沙井和出水口的跌水构造,应适时检查其是否损坏、与洞口是否结合成整体,如有损坏或发现裂隙甚至脱离,应及时修复加固。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其他部分的养护内容和要求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第三十一条 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报主管单位批准,并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7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拆除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小桥及涵洞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条件不允许时,也可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桥梁工程师进行设计,但需履行设计及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下桥梁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大桥及特大桥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由省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履行交竣工验收手续,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设计批准机关组织,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实行三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除分别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还应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强化施工管理、廉政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8 第三十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的未尽事宜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和《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八章 超重车辆过桥管理

第四十条 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以下简称“超重车辆”)确需通过桥梁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一条 超重车辆过桥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公路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重车辆擅自通过桥梁。重载过桥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按照经专家论证的过桥方案通过。

第四十三条 重载车辆过桥后,应由过桥前的同一家检测单位对桥梁再次进行检测,对桥梁的技术状况作出评估。

第四十四条 重载车辆过桥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章 应急处臵管理

第四十五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臵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9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经评定为

四、五类的桥梁,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先行设臵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2、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3、在主管单位对桥梁技术状况复核期间、未安排改造、加固计划前,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四类桥梁可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临时支护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臵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要建立桥梁营运预警制度。尤其在进入汛期后,要建立、健全公路桥梁的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桥梁安全的,要制订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八条 一旦发现桥梁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臵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分流,暂停桥梁的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病危桥梁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派专人在桥头昼夜看护,密切监视桥梁状况,严防发生桥垮车毁人亡等恶性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公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后,由省公路局 10 于年底之前报省交通厅。

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县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村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并报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