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一篇: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才永吉
河北工程大学 资源学院 资环0901 学号 090400107 邮编056038 摘要: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第44号部令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保证金制度等解决措施。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确实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
关键词: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 环境治理
1 我国矿山环境概况
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产量均排于世界前列。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越来越大,而采掘业的发展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广度和深度也越来越大。目前品位较富、埋藏较浅,易采易选、交通方便的矿床已优先开采。矿床开采的趋势趋于深部复杂地层。矿山在开采资源的同时,不仅有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变性地质灾害的可能,而且有诱发地面沉降、土壤荒漠化、水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恶化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日本色堡煤矿1955 年一次暴雨形成人工泥石流造成370人的伤亡;1966 年英国南威尔士阿伯番煤矿排土场滑坡,使144 人丧身;我国湖北省某磷矿一次山体崩塌事故,整个工业场地和居住区被淹理,死亡数百人;沪沽铁矿、云浮硫铁矿、潘洛铁矿、永平铜矿、海南铁矿以及东川矿务局所属铜矿都相继发生过规模较大的泥石流灾害。尾矿坝崩塌造成的严重灾害,在国外的有智利爱尔克伯区尾矿坝。国内有云锡火谷都尾矿坝。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 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 因害设防、综合治理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 注重效益、分期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1] 。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体措施
3.
1地下采空区和矿山疏干排水导致地面沉陷、形成地裂缝,影响地面的农田和建筑物。采空区是地下固体矿床开采后的空间及其围岩失稳而产生位移、开裂、破碎垮落,上覆岩层整体下沉、弯曲并引起的地表变形和破坏,在地面上常可见到圆形塌陷坑及平行于地下开采巷道的地裂缝。由于疏干排放地下水,改变了地下水流的自然渗流、径流条件,水浮力消失,水的潜蚀作用使充填物流失,形成空洞,在真空吸蚀力和重力作用下也可造成塌陷[2] 。对采空区的治理主要是为了预防与控制地表残余沉陷的发生。此类方法可细分为4 种:
(1) 全部充填采空区支撑覆岩,以彻底消除地基沉陷隐患。充填法可分: 干石充填法、尾砂充填法、胶结充填法、注浆充填、水力充填和风力充填等。其中,以注浆法应用最广泛、效果最好;
(2) 局部支撑覆岩或地面构筑物,减小采空区空间跨度,防止顶板垮落。常用的方法有注浆柱、井下砌墩柱和大直径钻孔桩柱或直接采用桩基法等; (3) 注浆加固和强化采空区围岩结构,充填采动覆岩断裂带和弯曲带岩土体离层、裂缝,使之形成一个刚度大、整体性好的岩板结构,有效抵抗老采空区塌陷向上发展,使地表只产生相对均衡的沉陷,以保证地表构筑物的安全;
(4) 采取措施。释放老采空区的沉降潜力法,在采空区地表未利用前,采取强制措施加速老采空区活化和覆岩沉陷过程,消除对地表安全有较大威胁的地下空洞。在沉陷基本稳 定后再开发利用地表土地。常用方法有崩落法、堆载预压法、高能强夯法和水诱导沉降法等。 312 大量开采矿产资源,为泥石流的产生提供了大量松散固体物质。也造成了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现象。
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一方面开采矿产资源形成大量的矿山废弃物,特别是私人进行的无序开采,废弃物随意堆放在山坡上。另外开采矿产资源及修筑运输道路对山坡植被造成较大的破坏,切坡不当、废矿井陷落引起的地面崩塌等因素可使沟内土量剧增,使地表径流系数大大增加,洪峰流量增加,进入雨季在地表山洪冲刷下,大量松散物质在雨水浸润饱和液化后而发生的因过度充水而引起下滑,便暴发泥石流。此种泥石流称为矿山泥石流[3] 。
矿山泥石流具有源地集中,松散固体物质充足,破坏和淤埋能力很强的特点。一旦暴发严重危害农田和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对其防治首先应纳入矿山建设总体规划中,主要是合理选择好排土场,并在建设阶段列出泥石流防治工程项目,在基建和采矿过程中根据需要分期分批实施,以防止泥石流灾害;选择恰当的采矿方式并选择好排土场类型。在治理措施方面,应在整个泥石流流域内,采用蓄水、拦挡、改土、排导和造林等多种措施。上游采用蓄水和引水隧洞等措施。将上游清水水流引走,使水流与松散堆积体脱离接触,以避免泥石流的形成;并修建拦挡坝,以拦截形成泥石流体的物质来源。中游采用挡土墙或土钉墙等措施,防止泥石流体对道路农田和房屋建筑的破坏。下游采用排导工程,包括排导沟等措施,将泥石流安全地排入大河,或堆积于堆积扇下部,以保护下游地区的公路、村镇或农田的安全。
边坡的维护和整治是预防崩塌和滑坡及泥石流的有效措施。首先应查明引起变形破坏的主要因素和变形破坏机制,针对不同的破坏因素采用不同的措施。如排水、削坡、边坡加 固等措施。
3.3 废石、废土、矸石固体废弃物堆放侵占大量土地资源,污 染水土体
化工、黑色金属矿山中,尾矿的量要占矿石量的50% ~80%; 有色金属矿山中,尾矿量则要占到70% ~95%; 而在黄金、钼、钨、钽、铌等稀有金属矿山中尾矿量更是占到99% 以上,几乎可以说是来多少矿石就得丢出去多少尾矿,尾矿量是十分巨大的。矿山尾矿的综合利用首先就是尾矿的资源利用、开发。尾矿作为一种原料、材料已得到一些实际利用。
用作建筑材料,尾矿作为建筑材料需要非常慎重的考虑,要对尾矿的化学成分进行详细分析,看是否存在对人体健康不利的物质。
利用尾矿作为矿山井下充填的材料,现在已经取得很多成功的经验,许多矿山都在应用。这使矿山的尾矿资源利用程度和开采率大大提高,减少了尾矿的堆存量,同时又将尾矿这一资源保存在地下,以利今后重新开采、利用。 利用尾矿进行造地、复垦造田,对于在含有一定有害物质的尾矿上种植作物,主要是针对不同的尾矿,采用不同的化合方式、生物分解方式等多种方式处理,消除尾矿中的有害物质,使之变有害为无害,然后进行农作物种植栽培。
由于各种金属精矿的价格大幅上扬,而早期的尾矿库中尾矿金属品位都比较高,现在很多矿山都在对老尾矿库中的尾矿进行重新选矿的工作。但在挖掘库内尾矿时,一定要考虑尾矿库的整体稳定,暴雨时的排洪路径和能力,避免在挖掘
过程中库区出现垮塌、垮坝、洪水漫顶等危险情况,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对环境大的破坏。挖掘出的尾矿经选别后的剩余尾矿要有安全的堆存地方,或者再进入原尾矿库,以减少对环 境的影响。总之,尾矿的堆存和利用,对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须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采用拦水坝工程、地表排水工程、边坡整理工程、覆土工程、生物工程等治理措 施对废弃的尾矿库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排水工程,加大库区排水能力。
一些矿山特别是金属硫化物矿由于氧化分解,释放重金属离子和SO2-4 、Fe3+ 、Fe2+ 存在及pH 值降低大大加速了金属硫化物分解和重金属元素的沉淀。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研究,酸性废水防治技术包括:碱性物质中和,湿地处理系统,铁氧化细菌隔离,显微密封技术和覆盖技术等等。首先应了解酸性废水的地球化学特点及演化机制,根据酸性废水的化学特性来选择合理的治理方法。
3.4 放射性矿山的环境治理
坑(井) 口治理采用封堵坑口,切断污染源,恢复坑口原貌,抑制放射性物质向大气扩散;切断污水外流,防止人、畜误入和地表水流入。对废石(渣) 堆场砌筑挡墙、排水沟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废石下滑、流失,造成二次污染。堵水工程有常规方案及特殊方案,前者对岩性较好、涌水量不大的坑口采用堵水墙堵水,砌外毛石充填砂石并通过预埋注浆管对充填层注浆。后者则针对岩性松软、涌水量大的巷道顶板至地表较薄的地段,为防止顶板薄层穿漏,在无法进入巷内施工的巷道,采用堵水段堵水。堵水段是由地表打钻孔至坑道内,通过钻孔向坑道内投入河沙、碎石,将需要堵水的坑道填满一定长度,再由地面通过原投料孔向充填在巷道内的砂石层注入水泥浆。在一定注浆压力下,浆液把松散的砂石层完全胶结好,在巷道内形成一长段结石体,起到堵水效果。
在需要覆土的地段,先将废石堆平整、放坡和网格型浆砌块石骨架护坡,然后覆土夯实,再植被,保证覆土稳定。对于析出率小于管理限值、贯穿辐射剂量率接近于天然水平的废石堆,采取稳定措施,即通过设置挡土墙和截、排水沟,将废石稳定在固定的位置,并尽可能减少水的淋浸作用;对于析出率超过管理限值,或贯穿辐射剂量率较高,对附近公众的照射影响不容忽视,且废石堆放平整规范,堆置高度与形状不甚复杂,场地比较平坦、整齐的废石堆,除作稳定性工程外,在废石堆表面覆以一定厚度的覆盖土;对于堆放高度高、坡度陡、覆盖难度大 的废石堆场,可采用建挡墙、全坡面块石护坡及顶部覆土的方式进行处置。但视觉效果较差,且全部护坡表面寸草难生。为了既能保证稳定,又改善环境质量,且易于恢复植被,可对大面积的废石场采用了在废石堆底部砌筑挡土墙,顶部覆盖粘土,山坡处砌筑网格型浆砌块石骨架护坡,网格内覆黄土然后栽种植被的新处置方法。这样既可以稳定住废石,保证覆土不流失,保护植被,又减少了放坡幅度,节约了工程费用。
3.5 土地复垦与土地整理
矿山开采占用土地问题不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同时还破坏了自然景观,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不断下降。采掘工业特别是露天开采,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原来稳定的土壤和植被,使水土容易流失。隆起的排土场往往是人工泥石流的祸源,矿岩爆破时产生剧烈的冲击波和噪声,爆破和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干枯的尾砂池更是人造的小沙漠,成为严重的污染源;酸性、有毒或含有各种化学成分的废水排放,污染了矿区地面、地下水体和下游河道,含硫废石堆的风化自燃,排放出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给矿区及其周围带来了大面积的破坏和人畜的伤亡。
通过复垦,使被破坏了的土地可以重新得到有效的利用。在矿山建设中,由于矿山企业不同于一般加工企业那样可以任意选场地,往往要受资源埋藏条件的限制,难以避开人多地少地区和沃土良田。因此,矿产资源的开发不但占地面积要大,而且难免要破坏耕地、森林等资源。特别是露天开采,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大,使相当大区域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耕地和农业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大部分采掘后遗留下来的废弃地(如废石场、尾矿坝等) 通过治理与复垦,可再用于农业、林业或作其他护环境和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一方面使被破坏了的土地不要再增加。另一方面,对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尽快地进行复垦造田、绿化植被、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使已废弃的土地重新恢复利用,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4 结论
各个矿山由于矿石类型、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地质环境容量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因而治理方法、治理措施、治理思路应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确定。最好是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矿产品综合开发,要把矿山保护纳入企业的决策管理,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最终矿山废渣、废气、废水的零排放;积极进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绿化被破坏的矿山,达到资源开发效益明显和矿山环境双赢。
参考文献: [1] 刘起霞, 李清波, 邹剑峰. 环境工程地质[M]. 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1。
[2] 何国清, 杨伦, 凌赓娣,等. 矿山开采沉陷学[M].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1. [3] 张丽萍, 唐克丽. 矿山泥石流[M]. 北京:地质出版社,2001.
九台市地理位置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位于长吉经济带上,是长吉经济一体化东扩西移的重要“支撑点”和“接力站”。我省正在规划建设长吉图开放开发带动先导区,长春市正在规划建设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位于吉林省和长春市两个先导区的叠加区域,已经成为吉林省及长春市两个先导区的优先发展区域。同时,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也是长吉经济带和沈哈经济带的交汇区,属东北振兴的核心区域。
九台市招商引资政策
一、项目入区条件
第一条落户两区的工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容积率的要求。
第二条落户两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2000元。
第三条独立法人建设专业产业园区,用地面积须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总体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集团总部、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和商业服务项目入区,优先供给用地。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企业用地均需依照法定程序,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出让期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的条件。
第六条落户两区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按现行的九台市土地级(等)别相对应的最低基准地价执行,利用九台工业集中区营城矿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企业,土地出让方式和价格另议。
三、鼓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落户两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政策,长东北先行先试区政策。
第八条市政府设立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落户两区企业,鼓励扶持企业按期动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达效。
第二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办件类别: 特殊承诺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审批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任务书(矿山项目不要求);
2 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及勘查报告(矿山项目不要求);
3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矿山项目提供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或施工设计);
4 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 参建各方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合同书;
施工资料:①开工报告施工报告;②工程竣工图;③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及多媒6 体汇报;④全部工程的自检、表报;⑤工程实施各阶段现场照片集;⑥工程实施的记录短片(15分钟左右);⑦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7 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过程中的全套监管文件及表报;
需提交材料:8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9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资金使用资料:①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矿山项目不要求);10 ②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矿山项目不要求);③工程决算书;④工程审计报告;
11 工程管理工作简报;
验收应准备的被查资料:①工程招投标文件(业主);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③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④分部工12 程质量评定资料;⑤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⑥《会议纪要》资料;⑦监理资料;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⑨竣工图纸;⑩施工过程的录像及影集资料;⑾各种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⑿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⒀竣工审计资料。
收费名称、依据不收费。及标准:
第三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
一、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制度建设
1.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激励制度
涵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内容的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2009年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在这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立秉承的原则、对象、治理的主体等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落实。[1]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并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据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的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落实,并提出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的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增加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的具体管理法规和可操作性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其在第三条和第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2011年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9条规定“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许多地方性法规中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解决矿山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弹性较大、稳定性不强的风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规章制定的灵活性。
2.地方相关制度建设 部分省份出台的政策法规中,也包含了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政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规定:“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以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比率给予投资人一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另外辽宁等其他省份也提出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虽然大多数省份在政策法规中提出了鼓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但具体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有些省份甚至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设经验探索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矿业废弃地通过整治复垦可形成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土地出让收益补偿矿山废弃地的整治资金缺口”。福建省福州市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桃山特大型滑坡治理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区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政策既消除了地灾,又增加了3000多万招拍挂地价款的收入;清流北山滑坡治理与造地相结合,通过北山滑坡治理,填土造地可开发区域面积1027亩,新增用地将用于清流城市建设,滑坡治理工程竣工后将为清流再造一座城。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余留资源开发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在整治最终境界的前提下,确定余量资源,余量资源收益进入项目恢复治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利用的余量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江苏省句容市对市域内的废弃矿山进行治理,利用句容少姑山建筑石料灰岩矿能再利用开发的特性,允许治理者对部分废弃矿山利用余量资源,将其折算为治理费用,政府不再出资用于治理。福建省泉州市针对位于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的地质灾害区治理,提出“以矿救灾,整体搬迁”的工作思路,利用废弃矿山的残余资源量折算治理费用,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拍卖采矿权使用费5000多万,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村中余留资源转让给潘田铁矿,人均获得5000元收益,另有1000元作价入股,每年村里可得200余万元的分红。
3.与景观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
各地方政府以旅游景观建设和旅游开发为纽带,以旅游项目开发模式筹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浙江省绍兴市永兴石料厂治理工程,投入治理资金1100万元,治理面积16.8亩,治理后的项目工程成为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福建省厦门集美区出台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裸露山体的治理,以闭坑的采石场为基础,建起集志、海翔、仙灵旗等10多家休闲农庄,发展了当地的乡村旅游,壮大了第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福建省长乐市将市域内废弃采矿点改造成公园,利用公园设施、景点的冠名权资源,吸引了烟草公司、保险公司、华能电厂、市建筑协会等团体的资金投入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与税收、金融优惠扶持政策相结合
山东省济宁市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优惠政策。规定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单独投资复垦治理国家已征用的塌陷地,从有收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国有土地使用费,10年后实行减半征收煤矿企业复垦塌陷地的,收益和土地权属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垦国家未征用的塌陷地进行粮食生产的,3年内免交合同定购任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从有收益之年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并延长承包经营期限,种植业可延长到30年,养殖业可延长到50年;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入股参与复垦治理的,按其投资比例享受收益分配。广西梧州市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上,针对地质灾害的治理,除加强财政投资外,还积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如枣冲小区安置房二期采取先由开发商建设,再转交给政府的BT模式(Built-Transfer,建设-移交)。对治理后适宜建设开发的地块,采取拍卖出让和城市开发等商业化运作方式。
5.与行政、保障民生政策相结合
部分省市(县)出台政策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下山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保障民生的政策相结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庆市通过整合土地整理、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结合市级地灾专项资金,采取搬迁避让的方式,将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撤出危险区域,从而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至2010年,通过“金土工程”的实施,共计搬迁避让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8811户29543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的实施,优化了农村道路、美化了农村面貌,降低了新村建设占地面积,仅马建乡庞湾、台子、刘垴,新营乡玉皇沟村4个搬迁避让点至少净增耕地100亩,人均耕地面积达到4.4亩,耕种条件得到基本改善。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所需的治理资金供应和保障庞大
从待治理的矿山数量来看,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8年4月)显示,受调查的113390个矿山中,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矿山有8457个,受到较严重影响的矿山有54091个,受到轻微影响的矿山有39088个,需要在全国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12个,要治理的矿山总数为15678个,其中近期治理的矿山数为7080个,远期治理的矿山数为8598个。从全国矿业开发破坏的土地面积和已恢复治理面积的差距,同样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据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坏土地面积为165.8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90.9万公顷,露天采坑52.2万公顷,采矿塌陷20.3万公顷。而我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15.5万公顷,尚达不到破坏土地面积的10%。2007年,11.3万公顷矿山土地被损坏与占用,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3.8万公顷,占年新增损坏土地的33.63%。
2.缺乏多元投资机制
任何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投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满足人类特定群体的某种特定需要为内在驱动动力。政府投资是为了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为了落实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根本原则,以及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缓解约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社会个人或团体机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其本身的投资、需求、效用偏好,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使是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行为,也是为了实现上述的两种目的或两者之一。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的投入,如何优化配置好政府资金与民间资金的投资活动,如何发挥政府资本的导向、补缺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投资机制,如何实现民间资本投资的主导作用,是削减中央政府财政或地方财政的包袱、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基础。根据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的行为指向不同,利益驱动机制的差异,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手段建立法制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3.缺少引进民间资本可操作性细则
虽然有些省份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但对于引入民间资本投入矿山恢复治理的工作,还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都各自为政,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政策依据。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四、相关建议
1.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土地使用权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
政府以公开、公平、诚信为基础,对需要治理的矿区地块采用定期公开招标公示制度,治理地块的投资底价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治理地块的底价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或挂牌。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的投资人,可通过投标、挂牌的方式获得指定地块的治理权。环境治理工作结束后,经投资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用途,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活动
财政方面,政府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设备的投入制定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在预算上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产业实行大额度补贴等;税收方面,对于民间资本可采取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金融方面,政府可为民间投资商提供一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便在银行取得授信,以及制定民间投资商可获得一定利率优惠、适当延长其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3.加强部门联合,各部门从其职能出发,给予技术支持和产业扶持 财税、金融、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对开展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矿山环境治理的投资人具体技术指导,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多渠道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替代和接续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核准、审批及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制定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产业扶持政策,争取国外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
4.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制定和完善矿山开采与土地资源的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激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细则,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鼓励政策。合理分配企业、政府、农民利益,进一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积极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渠道。尽快出台系列政策,明确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使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得到相应的利用。
作者:罗小利 侯冰 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第四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整理)
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第五章] 日期:2011-10-25 15:53:57 浏览次数:2466次
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山土地复垦,大力建设与生态德阳相适应的环保型矿业,保障矿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山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和划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依据。重点开展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评价。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开发应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山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矿山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改、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三)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因矿制宜地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治理、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开发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而分别采用不同的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对矿山水土资源破坏引发的土地压占、地下水疏干、地表水漏失等,主要采取地下水防渗工程、地下水回灌工程、植被恢复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予以治理。对采矿诱发或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尾矿库溃坝等地质灾害,主要采取崩塌治理工程、滑坡防治工程、泥石流防治工程、塌陷治理工程、地面沉陷治理工程、边坡治理工程、采坑回填工程、河道治理工程予以防治,必要时应采取避让措施。对矿山“三废”排放引起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气等环境污染,主要采取粉尘处理工程、废水处理工程、废气处理工程和废石尾矿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工程进行恢复治理,促进矿山企业增产不增排放量。
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按照不同类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面实施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国有矿山,采取政府扶持和企业分担等方式,合力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已关闭和无主矿山,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经对全市矿山环境现状调查,结合矿山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分布特点,划分下列不同类别的规划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包括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德阳区)、九顶山、龙门山地质公园、蓥华山等8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总面积近809.72平方千米。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什邡、绵竹、广汉、旌阳区的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等沿江区域矿山,以采砂、采石为主。所有采砂、采石都必须符合《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德阳市旱地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点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开采砂石资源及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和程序,严格执行新建砂石厂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已建砂石厂的整合改造力度,对已造成环境破坏的采矿区域进行河道疏浚、修筑堤堰、填坑、覆土改地、复垦等恢复治理工程。 龙门山中段煤磷矿区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什邡市八角至绵竹市汉旺一线以北的山区。区内采矿活动频繁,对矿山环境破坏、污染较为严重。该区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极重灾区,又产生了许多新的地质灾害。区内重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库,要结合灾后重建规划,地灾防治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审查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严格实施边开采,边治理恢复,避免新增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事件和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地质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处理;对露天矿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等。 经过对全市221个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初步筛选出什邡市马槽滩磷矿区河西矿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绵竹市天池井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绵竹市清平乡王家坪磷矿区燕子岩矿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什邡市金河磷矿岳家山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绵竹市昊华清平磷矿邓家火地矿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绵竹市金河磷矿马槽滩矿区、金河磷矿英雄岩矿区、绵竹市板棚子磷矿区、绵竹市麦棚子磷矿区,9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主要开展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塌陷等工程治理,进行植树种草恢复矿山生态环境,计划在2015年完成。2015年至2020年再开展6-10个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稳妥的推进矿山环境的工程治理工作。
(四)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建立矿区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矿山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加强生产矿山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矿山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矿区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矿山废弃地的复垦。明晰矿山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各地应加强露天开采小型建材矿山损毁土地的复垦,先易后难,积极推进其他矿区土地复垦,2010年前开展对绵竹市天池井田、金河磷矿岳家山矿区2个占用和破坏土地面积较大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复垦面积1.61平方公里。2015年前开展什邡市马槽滩磷矿河西矿段、绵竹市天池井田、绵竹市清平乡王家坪磷矿区燕子岩矿段的土地复垦工作、什邡市红白至八角煤矿土地复垦工作,德阳市龙林矿业有限公司(磷矿)土地复垦工作,复垦面积7.863平方公里。
在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等沿江区域,对采砂、采石损毁土地进行覆土改地和复垦,应做好配套的河道疏浚、堤堰修筑等恢复治理工作。在丘陵地区和山区,对开采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等损毁土地进行覆土改地和复垦,应做好配套的边坡稳定化处理等恢复治理工作。
第五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 年2 月2 日国土资源部第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 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 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 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 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 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 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 业绩;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 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 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 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 补助。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 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 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
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 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
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 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 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 担。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 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
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
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 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 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 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 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5 年内不受理 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颁 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 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
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5 年内不 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金。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