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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常见事故案例分析(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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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常见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篇:煤矿常见事故案例分析

煤矿常见“三违事故”典型案例剖析-----全3D动画演示U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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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义煤集团千秋矿“6•5”冲击地压事故剖析

2008年6月5日8点班,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先后安排14名和4名矿工,分别在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50-810米处、805米处从事扩修巷道和做防火工程等工作。6月5日15时55分许,综采二队潘续祖、郑联委两人走到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50米处时看到前方有人正在维修支护设施,没有发现工作环境有异常(稍后,两人听到“闷雷”似的响声,身体被弹起并昏迷)。6月5日15时57分,千秋煤矿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25-830米处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巷道围岩瞬间释放的巨大能量致使105米长的巷道发生严重底鼓,断面由10平方米左右急剧缩小到1平方米左右,巷道内的皮带输送机架子和托辊被挤到巷道顶梁上。事故共造成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9.45万元。

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由于千秋煤矿开采深度大、煤层顶板坚硬,在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共同作用下巷道周围煤岩体弹性变形能聚积,扩修巷道支架、清落巷道底板诱发围岩聚积的能量在短时间内急剧释放,导致21201综采工作面下副巷外口以里725-830米处巷道严重底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千秋煤矿对矿井大采深坚硬顶板条件下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增大、诱发冲击地压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认识不足,未组织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编制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专门设计;贯彻落实《义煤集团预防冲击地压暂行技术规定》不到位,未进行煤岩冲击地压倾向性指数测定,未制定冲击地压防治人员责任制、冲击地压分析排查制度和冲击地压资料收集汇报制度;对21201综放工作面贯彻落实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同时,义煤集团公司督促检查千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3、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千秋煤矿“6•5”冲击地压事故是一起自然事故。

防范措施

1、义煤集团要提高对矿井大采深条件下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增大、诱发冲击地压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的认识,深入开展矿压观测工作,探索和采用先进监测手段对防治冲击地压的有关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监测预报的能力,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2、千秋煤矿要建立健全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防治冲击地压意识,提升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3、义煤集团要认真查找事故报告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完善事故报告机制,严格事故报告责任,杜绝漏报事故遇难人数情况发生。

邵东县砂石镇丛山煤矿“6•19”顶板事故

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发生单位:邵东县砂石镇丛山煤矿。

⒉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6月19日11时。

⒊事故发生地点:+50m水平联络石门与Ⅱ煤层底板补充巷交叉处

⒋事故类别:顶板。

⒌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⒍直接经济损失:60.6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矿井概况

丛山煤矿位于邵东县砂石镇乌龙村境内,距邵东县城14km,距廉桥火车站9km,距320国道8km,有乡镇公路直达矿区,交通运输较为方便。

丛山煤矿始建于1983年,1985年投产,生产能力1万t/a,为村办集体企业。2002年由邵阳市煤矿设计室进行3万t/a的改扩建设计,工程于2002年9月动工,2003年10月投产,属“六证”齐全的合法煤矿。

矿井位于保和堂矿区西翼Ⅲ井田内,出露的地层由新至老有第四系、三迭系、三迭系大隆组、龙潭组、当冲组、栖霞组。

二迭系龙潭组为矿区含煤地层。该含煤地层共含煤三层,从上而下依次命名为Ⅰ煤、Ⅱ煤、Ⅲ煤。Ⅱ、Ⅲ煤层为矿井主采煤层,全区较稳定,Ⅰ煤为局部可采。

Ⅰ煤层:煤厚0.6~0.9m,平均厚0.75m,结构复杂,分叉尖灭现象普遍,煤层常见夹矸1~2层,为局部可采煤层。

Ⅱ煤层:煤厚1.2~1.45m,平均厚1.30m,结构简单,赋存稳定为矿井可采煤层。

Ⅲ煤层:煤厚0.7~0.9m,平均厚0.80m,赋存稳定,结构复杂,分叉尖灭现象普遍,煤层常见夹矸1层灰褐色粘土岩夹矸,为矿井可采煤层。

目前矿井主要开采Ⅱ、Ⅲ煤层。

Ⅱ煤层顶底板:直接顶为细砂岩、灰黑色砂质泥岩。底板为浅灰白色细~中粒长石石英砂岩,局部为砂质泥岩。

Ⅲ煤层顶底板:直接顶为灰黑色砂质泥岩,有时过渡为粉砂岩,质软,较破碎。底板为薄层状细~中粒长石石英砂岩。

矿井地层倒转,倾角45O~90O,走向南北,上部倒转向西倾斜,中、下部倒转向东倾斜。断层发育一般,其构造属中等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简单,其矿井充水来源有大气降水、老窑水及顶板砂岩裂隙水,其次为地表水。矿井最大涌水量15m3/h,正常涌水量8m3/h。

该矿2005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0.58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1.42 m3/t。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风井安装有二台4-72-12№10C型离心式通风机,配套电机功率22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为350 m3/min,总回风量为370m3/min。

该矿采用斜井开拓,暗斜井延深。主斜井井口标高+276m,井底标高+102m,井筒坡度30°,井筒净断面4.32m2。风井井口标高+250.4m,落底标高+204.87m,坡度45°,井筒净断面3.57m2。二水平暗主斜井井口标高+102m,井底标高±0m,井筒坡度30°,在+50m水平开有甩车道。

该矿设计为多水平生产,第一水平标高+102m,第二水平标高±0m。矿井一水平已开采完毕,现在二水平生产。

矿井采用“四六”工作制,二班生产(日班9:00~15:00, 中班15:00~21:00);两班维修和排水(晚班21:00~次日3:00,早班3:00~9:00)。

㈡事故地点概况

+50m联络石门设计长度33m,为矿井南翼探采Ⅱ煤层的运输、通风巷道,于2006年6月开始施工,7月份施工完毕。揭开Ⅱ煤层后,沿Ⅱ煤层掘进了两条上山,与+76mⅡ煤层贯通,构成了负压通风系统和探采工作面。

在探采Ⅱ煤层的过程中,联络石门往南23m处的Ⅱ煤层探煤巷受压垮塌,造成该区域通风、运输受阻。为此,矿井在Ⅱ煤层底板补掘了一条通风、运输巷,该巷于2006年9月开始施工,共掘了36m。

Ⅱ煤层底板补充巷在离Ⅱ煤层12m的联络石门中开门,采用梯形木支架支护,梁长1.6m,腿长1.8m,柱径ф140~160mm。该巷在开门处施工时,巷道空了顶,空顶长约1m,高0.5m。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6月19日日班(9:00~15:00),+50m水平共安排了两个工作面采煤,即Ⅱ、Ⅲ煤层工作面各一个,其中Ⅱ煤层工作面共有作业人员5人,赵立红、李解放二人到工作面采煤,余建群、李益求负责推车,值班长李跃平。

9时,5名作业人员一起下井。值班长李跃平在+50m水平运输大巷中间(离Ⅱ煤8米处)检查发现断了一付支架,垮落矸石约1车。赵立红向李跃平讲:“这里由我来维修,30元就行了”。但李跃平不同意。赵立红、李解放二人就去Ⅱ煤采煤,李跃平也一同去Ⅱ煤采煤面检查瓦斯。检查后,李跃平又回到+50水平运输大巷,组织推车工余建群、李益求和值班长肖尚龙4人一起来到冒顶处进行维修。当支好一架棚梁后,李跃平想去看棚顶情况,肖尚龙当即进行劝阻,但李跃平说:“没事的。”于是踩在垮落的矸石上,将头伸过棚梁,突然顶板落下一块400~500kg的矸石,将李跃平的颈部压在棚梁上,此时为11时。

肖尚龙立即组织自救。11时30分,将李跃平从棚梁上抬下来,但已死亡,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Ⅱ煤层底板补充巷交叉处围岩节理裂隙发育,强度低,易破碎;事故处巷道紧邻交叉点,在集中应力作用下,围岩破坏加剧;支架折断发生空顶后,冒落拱周边围岩不稳定,在应力变化过程中,极易发生再次垮落。

⒉值班长在修理巷道时没有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松动浮矸,冒险进入棚梁上部空顶区,被突然冒落的大块矸石压住致死。

㈡ 间接原因

⒈巷道维修安全措施不到位。一是没有安排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修理,临时叫几个推车工维修,缺乏经验;二是临时性的维修,未落实维修措施,没有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松动浮矸,支架没有接顶。

⒉现场安全管理把关不严。对值班长冒险进入空顶区制止不力,对作业人员未处理顶板松动浮矸的行为未进行制止。

3.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能力差,不听劝阻,冒险作业。

㈢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㈠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李跃平,农民工,事故当班值班长。既不安排专业人员维修,又不督促作业人员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松动浮矸,甚至不听劝阻,冒险伸头进入空顶区,被矸石压埋致死。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⒉肖尚龙,值班长,对李跃平冒险伸头进入空顶区,虽然进行过制止,但未有效阻止其冒险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松动浮矸,及时架设牢固的支架,且接顶严实。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予辞退处理。

⒊肖志军,生产副矿长。对值班长要求不严,对临时性维修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⒋肖佑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值班长要求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严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另案给予经济处罚。

㈢建议给予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鉴于丛山煤矿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于2006年12月到期,且隐患严重并发生了顶板事故,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作出停产整顿、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⒈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要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控制顶板事故发生。

⒉切实加强巷道维修安全管理。巷道维修应安排专门队伍、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巷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临时性的巷修要严格执行维修措施,要坚持敲帮问顶制度,要落实支架牢固、背帮背顶严实,严禁空帮空顶作业,同时,对支护材料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落实。

⒊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要加强对值班长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责任心,带头遵章守纪,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要严查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从严处理,对发现的隐患,要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技术素质。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1107下顺违章爆破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7年2月27日早班,某掘进队在21107下顺槽掘进施工。班长张某安排职工谢某、高某等四人去打眼,又安排蒋某、王某等四人去稳溜子。炮眼打好后,班长张某叫背药工杨某和爆破工魏某去装药,装好药后,班长张某清点人数撤人放炮,这时跟班队长陈某来到了工作面,让班长张某再去检查溜子和迎头有无空顶空帮情况,爆破工说:“没事,都检查好了”。爆破工魏某就由里向外放线到拐弯处(实际距离距迎头不到20米)。陈某一看不让放,就问爆破工魏某“放炮距离够吗?”爆破工魏某说:“没事,我经常这样放”,跟班队长陈某说:“你必须撤到风门外,不然你就别放了。”爆破工很不情愿地撤到风门外放了炮。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爆破工魏某安全意识淡薄,凭经验进行爆破操作,撤人距离不够,是此起未遂事故的直接原因。

2、班长张某和其他作业人员没有对爆破工魏某的违章行为进行劝说和制止,属互保联保不到位,是此起未遂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1、爆破工魏某安全意识差,不按规程规定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对此起未遂事故负直接责任。

2、班长张某和背药工杨某等安全意识不强,互保联保意识差,对爆破工魏某的违章作业,应负主要责任。

3、某队技术副队长对作业规程和措施贯彻传达不到位,爆破工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没有定期进行考核,负技术管理不到位责任。

4、某队队长书记对爆破工管理不严,教育不够,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现象存在,应负管理教育不到位的领导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杜绝各种违章现象。

2、要加强技术培训和考核,做到熟知安全规程和措施的各种规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五、事故体会与感想

这次爆破事故是未遂事故,最终虽然没有造成任何伤亡和损失,但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试想一下假如没有跟班队长陈某的及时赶到,及时发现并让爆破工魏某撤人至风门外进行爆破,结果又会是如何呢,我们不可想象,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所以说,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认认真真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去做,不能有半点马虎和麻痹思想,这样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三篇: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专业班级:社会工作121701班姓名:左锐斌

学号:2012170101

31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摘要】

作为高危险、高风险、高投入行业的煤炭企业,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受井下生产条件的制约、煤矿井下技术装备的局限性以及井下生产一线职工自身素质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预防、减少和遏制煤矿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发生是煤矿生产者和管理者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一名采矿专业的学生我更应认真地对待安全这个问题。本文剖析了煤矿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安全事故原因分析预防途径

【正文】

我国目前煤炭生产机械化施工作业约占80%以上,安全、优质、高效,但还没有完全解决刀具磨损快、寿命短的问题,故在使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采用钻眼爆破方法仍是井巷掘进以及采煤施工的主要方法。因此,必须掌握安全爆破的相关要求及规定以及爆破事故预防及处理方法。

一、原因分析

煤炭需求增加推动了煤矿超能力生产。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煤炭需求总量过高,要求煤炭工业维持较高产出,是造成煤矿超能力开采的宏观直接原因,超能力开采已经成为全国煤炭工业增加产出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成为我国煤矿各种事故的重要导火索

小煤矿违规开采引发煤矿事故居高不下。目前我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

2.3万个是乡镇煤矿、个体煤矿,几乎都由个人承包经营。每年发生的煤矿事故中,乡镇煤矿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小煤窑业主竞相逐利行为变得轻而易举,而较小的事故风险成本又不足以使他们望而却步。由于当前煤炭行业风险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称,加之有关部门监管乏力,导致在矿难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小煤窑的破坏性、掠夺性开采屡禁不止,接近疯狂。小煤矿的掠夺性开采在损耗煤炭储量的同时,由于本来技术力量薄弱,安全投入少,引发的恶性安全事故必然居高不下。

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生产相脱节。安全生产的实践主体是人,人的安全意识的强弱,直接作用于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行为。但是,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领导同志思想上,并没有认识到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作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一是谈到安全生产工作,往往在硬件上考虑的多,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考虑的少;二是谈到事故预防,往往在技术措施上考虑的多,而对如何强化安全意识考虑的少;三是谈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往往是政工部门考虑的多,行政管理部门考虑的少。

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下降。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有关院校地矿专业招生比例大幅下降,学校“招不进”、企业“分不来”、“留不住”的现象突出,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国有煤矿职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仅占3%左右,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小煤矿从业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民工,技术人才更为短缺。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乡镇煤矿随意变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均无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一些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向煤矿下达的产量、掘进进尺等指标越来越高,在这种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导致矿井负责人盲目追求产量和利润。一些国有重点煤矿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各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下去。企业技术管理薄弱。由于煤炭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有经验的工人流失严重,企业人才严重缺乏;一些煤矿不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无设计,不编制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有的煤矿不按设计施工作业;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过断层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忽视生产技术管理,采掘布置不合理,采掘失调严重;一些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和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的综合防突、防治水和防尘措施缺乏针对性。

二、对策建议

要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所有煤矿都必须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要及时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对策。作为以后将从事煤炭工作的采矿专业学生对此我也提出自己的建议。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防范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要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同时也只有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真正的维护,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才能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贯彻“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提高煤矿安全科技水平。一是积极发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专家学者的作用。二是加强应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三是加大矿井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在利用国家政策技改资金,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的同时,有重点、有步骤地对煤炭行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一是要以培训机构、师资和教材三项建设为重点,继续推进煤矿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煤炭企业都应建成安全培训基地。中小煤矿要建立安全培训责任制,可以采取委托培训等办法,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二是严格煤矿法定代表人特别是小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严格把关。三是采取多样的方式方法搞好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是大力发展煤矿安全普及教育。同时我们采矿专业的学生更应好好学习。

抓好群众安全工作。就是要积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工作中要求真务实,不断创新,既要工作目标明确、主题突出,又要保证其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使其生动活泼、常做常新,只有通过不断实践和努力探索,才会成为矿区生产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和有效形式。依靠群众抓好安全工作这有利于群众,有利

于企业。

煤矿由于井下条件复杂、恶劣,不可意料的安全隐患时有发生,这就要求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升职工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培训不能“一锅煮”,要结合职工实际采取分层次、分工种、分级别的业务知识培训。分层次即要注意职工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掌握程度,将职工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程度分为好、中、差三类,根据人员类别讲解的内容和方法也应有所不同,对好的一类职工要多讲理论,差的一类要多讲操作,且要结合实物进行讲解。分工种培训即指对各工种进行分别培训,培训要有专业特色,即使一个工种也要考虑是初次培训还是复训,做到培训了就能用得上。分级别培训指根据职工的技术水平进行培训,如:技工、技师、中级技工、高级技工等,对这些人的培训也不能混合培训,要有层次、有针对性、有重点、有实效性。采取系列措施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营造安全氛围。要抓住重大活动日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形成一种大安全观,让安全意识在每一个职工群众思想中根深蒂固。区队和班组要利用班前会、学习会、安全分析会等会议宣传安全意识,讲清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家庭幸福的关系,让职工感觉到安全是光荣的,违章是可耻的,这样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就会更强。

当然,有效提升安全意识的方法还有很多。总之,安全意识方式教育要灵活多变,要贴近职工实际,要亲情化、人性化,真正将安全意识教育做到职工的心里去,切实使职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进而到“我会安全”的根本性转变。

结束语

要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就必须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提高煤矿职工的整体素质,消除人的不规范行为,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以约束人的行为,使全体职工行为达到规范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所有煤矿都必须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要及时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生产。这样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参考文献】

1、《浅谈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杨计先《煤》2010年第7期

2、《我国煤矿重大事故危害控制体系建设研究》张力《煤矿安全》2010年第2期

3、《煤矿矿工的不安全行为分析及预防控制措施》《煤》2010年第2期

4、《煤炭安全管理短板理论探讨》薄建江《煤》2010年第5期

第四篇:煤矿事故案例范例

东滩煤矿

事故案例分析范例

2017年3月

目录

范例一:严重“三违” ......................................................................................................... 2 范例二:红牌(A级隐患) ............................................................................................... 4 范例三:黄牌(B级隐患) ............................................................................................... 6 范例四: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 .............................................................................. 8 范例五:一般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 11 范例六:严重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 14 附录:事故界定....................................................................................................................... 17

1 范例一:严重“三违”

严重“三违”分析处罚范例

一、 查处时间:

二、 查处地点:

三、 事件经过及界定标准: (略)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三违‛标准及执行说明‟的通知‡(东煤发“2015”41号)井下(地面)严重“三违”××专业第×项,认定为严重‚三违‛。

四、 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东煤发“2017”3号)文规定处理如下:

(一) 1次严重违章指挥行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年内累计2次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或撤职。

(二) 1次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10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人次或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 因‚师徒合同‛履行不到位,徒弟出现违章行为的,师傅负同等责任。

(四) 严重‚三违‛人员接受‚过三关‛脱产教育,培训10个工作日,并签订“三违”帮教签字单。学习班第一天,其所在单位支部书记必须陪同参加学习。

(五) 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停止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六) 脱产教育结束后,由安全监察处向区队下达职工返岗通知书,脱产教育人员方可上班。

(七) 未按要求参加“三违”帮教培训,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 (八) “三违”人员拒不报到接受教育的,按欠勤处理,并对其进行转岗培

2 训。

(九) 严重‚三违‛人员纳入安全诚信档案管理。

(十) 井下跟班副区长(技术员)、工班组长、质量验收员自身出现“三违”的,取消‚优秀‘两长两员’‛评比资格。

五、 防范措施 (略)

六、 参加人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东滩煤矿

20××年×月×日

3 范例二:红牌(A级隐患)

红牌(A级隐患)分析处罚范例

一、 挂牌(查处)时间:

二、 挂牌(查处)地点:

三、 事件经过及界定标准: (略)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三违‛标准及执行说明‟的通知‡(东煤发“2015”41号)红牌标准××专业第×项挂红牌;依据†东滩煤矿五级安全隐患分类明细‡××条,为A级隐患。

四、 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东煤发“2017”3号)文规定处理如下:

(一) 挂1张“红牌”,对被挂红牌的单位罚款10000元;其他A级隐患罚款1000元/条。

(二) 被上级部门挂“红牌”1次或罚款30000元以上的

1. 由矿分管领导进行分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罚责任单位30000元,责任单位“三大员”每人罚款2000元; 3. 对经分析负有责任的当班跟班管理人员及分管副职、班长、质量验收员、安监员每人罚款1000元;

4. 对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安全监察处分管副处长罚款1500元;

5. 对分管或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副总罚款1000元,对矿分管领导罚款800元。

(三) 挂牌后,能现场整改而各级管理人员或安监员未盯在现场监督整改的,每次罚款300元;未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消除的,对现场最高管理者罚款300元;阻挠挂牌的,对阻挠者罚款500元,并严肃处理。

4 (四) 被挂红牌单位要及时组织分析,其他A级隐患由业务科室组织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将罚款落实到责任人,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在3个工作日内交安全监察处执行。

(五) 被挂红牌单位未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上报相关部门和矿分管领导的,每拖延1天,罚款100元。

(六) 被挂红牌单位未组织分析或制定、落实相关防范措施不得力,对其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七)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监员工作期间未随身携带红黄牌的,每次罚款50元。

(八) 现场本业务范围内被安全监察处挂牌或被其他专业挂牌的,一律联挂分管科室。每个红牌联挂各分管科室2000元。

(九) 被公司挂‚红牌‛的单位,及地面单位考核定为A级隐患的,直接定为‚黄旗‛区队

1. 采掘区队人均罚款60元。 2. 辅助区队人均罚款40元。 3. 地面区队人均罚款30元。

(十) 对业务部门或安监员查出的隐患,指令限时整改而未整改的,按挂黄牌标准处理。

五、 防范措施: (略)

六、 参加人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东滩煤矿

20××年×月×日

5 范例三:黄牌(B级隐患)

黄牌(B级隐患)分析处罚范例

一、 挂牌(查处)时间:

二、 挂牌(查处)地点:

三、 事件经过及界定标准: (略)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三违‛标准及执行说明‟的通知‡(东煤发“2015”41号)黄牌标准××专业第×项挂黄牌;依据†东滩煤矿五级安全隐患分类明细‡××条,为B级隐患。

四、 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东煤发“2017”3号)文规定处理如下:

(一) 挂1张“黄牌”,对被挂黄牌的单位罚款3000元;其他B级隐患罚款500元/条。

(二) 被上级部门挂“黄牌”1次或罚款10000元以上的:

1. 由矿分管领导进行分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单位“三大员”每人罚款1000元; 3. 对经分析负有责任的当班跟班管理人员及分管副职、班长、质量验收员、安监员每人罚款500元;

4. 对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安全监察处分管副处长罚款800元;

5. 对分管或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副总罚款500元,对矿分管领导罚款300元。

(三) 挂牌后,能现场整改而各级管理人员或安监员未盯在现场监督整改的,每次罚款300元;未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消除的,对现场最高管理者罚款300元;阻挠挂牌的,对阻挠者罚款500元,并严肃处理。

6 (四) 被挂黄牌及其他B级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将罚款落实到责任人,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在3个工作日内交安全监察处执行。

(五) 被挂黄牌单位未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上报相关部门和矿分管领导的,每拖延1天,罚款100元。

(六) 被挂黄牌单位未组织分析或制定、落实相关防范措施不得力,对其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七)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监员工作期间未随身携带红黄牌的,每次罚款50元。

(八) 现场本业务范围内被安全监察处挂牌或被其他专业挂牌的,一律联挂分管科室。每个黄牌联挂各分管科室1000元。

(九) 被上级部门挂黄牌的

1. 井下区队不得评为‚红旗‛区队。

2. 地面区队直接定为‚黄旗‛区队,扣罚地面区队人均30元。

(十) 对业务部门或安监员查出的隐患,指令限时整改而未整改的,按挂黄牌标准处理。

五、 防范措施: (略)

六、 参加人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东滩煤矿

20××年×月×日

7 范例四: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

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分析处罚范例

一、 事故时间:

二、 事故地点:

三、 事故经过及性质认定:

(一) 事故经过(略) (二) 性质认定(略)

四、 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东煤发“2017”3号)文规定处理如下:

(一) 扣罚事故直接责任者3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2000元,事故重要责任者1500元,事故现场工(班)长2000元。

(二) 扣罚跟班领导、分管技术员、副区长1500元,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三) 扣罚值班人员1000元,互保人员500元,事故班组的其他出勤人员每人200元。

(四) 扣罚事故单位党政正职1500元,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五) 扣罚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副职1000元,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六) 扣罚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500元,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七) 事故单位安全工资扣罚

1. 对井下单位每人次扣事故单位安全工资的5%,对事故班组、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另加扣安全工资的15%。

2. 对地面单位每人次扣事故单位安全工资的10%,对事故班组、单位所

8 有管理人员另加扣安全工资的30%。

(八) 发生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直接定为‚黄旗‛区队

1. 采掘区队人均罚款60元。 2. 辅助区队人均罚款40元。 3. 地面区队人均罚款30元。

(九) 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直接或主要责任人,接受‚过三关‛脱产教育,培训10个工作日,并签订“三违”帮教签字单。学习班第一天,其所在单位支部书记必须陪同参加学习。

(十) 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停止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脱产教育结束后,由安全监察处向区队下达职工返岗通知书,脱产教育人员方可上班。

(十二) 未按要求参加“三违”帮教培训,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

(十三) 直接或主要责任人拒不报到接受教育的,按欠勤处理,并对其进行转岗培训。

(十四) 责任区域安监员按事故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处理。

(十五) 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单位最高管理者、安监员未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监察处信息中心汇报的,罚款500元。

(十六) 矿当班调度员、信息员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或未按程序汇报的,罚款300元。

(十七) 矿值班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通知后,未立即赶到矿调度室或未按程序组织抢救的,罚款300元;凡因组织抢救不力,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 现场安监员、单位人员在抢救伤员时,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款1000元。

(十九) 在事故调查、分析中,对阻挠事故调查取证,搞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提供假情况的,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0元。

(二十) 事故单位和受伤职工有意隐瞒不报,对有关责任人、单位党政负

9 责人各罚款500元。

(二十一) 对事故单位党政技等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矿党政研究决定。

(二十二) 完全因个人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对当事人进行加倍处罚,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 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四) 取消跟班副区长(技术员)、工班组长、质量验收员‚优秀‘两长两员’‛评比资格。

(二十五) 各包保小组在季度评分奖罚的基础上,每出现一人次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罚组长200元,罚成员100元。

(二十六) 井下每发生一起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追究专业科室正职和分管副总专业管理责任。事故责任专业认定以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为准。

1. 专业科室和分管副总分管一个专业的扣除奖励的100%; 2. 分管两个专业的,扣除奖励的50%; 3. 分管三个及以上专业的,扣除奖励的25%。

五、 防范措施: (略)

六、 参加人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东滩煤矿

20××年×月×日

10 范例五:一般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

一般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分析处罚范例

一、 事故时间:

二、 事故地点:

三、 事故经过及性质认定:

(一) 事故经过(略) (二) 性质认定(略)

四、 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东煤发“2017”3号)文规定处理如下:

(一) 扣罚事故直接责任者5000元或给予行政记大过1年处分。 (二) 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3000元或给予行政记大过1年处分。 (三) 扣罚事故重要责任者2000元或给予行政记大过1年处分。 (四) 扣罚事故现场工(班)长3000元,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五) 扣罚跟班领导、分管技术员、副区长每人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六) 扣罚值班人员1200元,互保人员800元,事故班组的其他出勤人员每人300元。

(七) 扣罚事故单位党政正职2000元,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八) 扣罚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副职1500元,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 扣罚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1000元,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 扣罚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500元,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 事故单位安全工资扣罚

11 1. 对井下单位每人次扣事故单位安全工资的40%。 2. 对地面单位每人次扣事故单位安全工资的60%。

(十二) 发生一般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直接定为‚黄旗‛区队

1. 采掘区队人均罚款60元。 2. 辅助区队人均罚款40元。 3. 地面区队人均罚款30元。

(十三) 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直接或主要责任人,接受‚过三关‛脱产教育,培训10个工作日,并签订“三违”帮教签字单。学习班第一天,其所在单位支部书记必须陪同参加学习。

(十四) 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停止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 脱产教育结束后,由安全监察处向区队下达职工返岗通知书,脱产教育人员方可上班。

(十六) 未按要求参加“三违”帮教培训,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

(十七) 直接或主要责任人拒不报到接受教育的,按欠勤处理,并对其进行转岗培训。

(十八) 责任区域安监员按事故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处理。

(十九) 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单位最高管理者、安监员未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监察处信息中心汇报的,罚款500元。

(二十) 矿当班调度员、信息员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或未按程序汇报的,罚款300元。

(二十一) 矿值班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通知后,未立即赶到矿调度室或未按程序组织抢救的,罚款300元;凡因组织抢救不力,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 现场安监员、单位人员在抢救伤员时,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款1000元。

(二十三) 在事故调查、分析中,对阻挠事故调查取证,搞攻守同盟、统

12 一口径、提供假情况的,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0元。

(二十四) 事故单位和受伤职工有意隐瞒不报,对有关责任人、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二十五) 对事故单位党政技等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矿党政研究决定。

(二十六) 完全因个人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对当事人进行加倍处罚,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 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八) 取消跟班副区长(技术员)、工班组长、质量验收员‚优秀‘两长两员’‛评比资格。

(二十九) 各包保小组在季度评分奖罚的基础上,每出现一人次一般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罚组长500元,罚成员300元。

(三十) 井下每发生一起一般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追究专业科室正职和分管副总专业管理责任。事故责任专业认定以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为准。

1. 专业科室和分管副总分管一个专业的扣除奖励的100%; 2. 分管两个专业的,扣除奖励的50%; 3. 分管三个及以上专业的,扣除奖励的25%。

五、 防范措施: (略)

六、 参加人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东滩煤矿

20××年×月×日

13 范例六:严重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

严重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分析处罚范例

一、 发生时间:

二、 发生地点:

三、 事故经过及性质认定:

(一) 事故经过(略) (二) 性质认定(略)

四、 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依据†东滩煤矿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东煤发“2017”3号)文规定处理如下:

(一) 扣罚事故直接责任者3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开除矿籍留矿察看1年处分。

(二) 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2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开除矿籍留矿察看1年处分。

(三) 给予事故重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1年处分。 (四) 给予事故现场工(班)长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 给予跟班领导、分管技术员、副区长行政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六) 扣罚值班人员1600元,互保人员1000元,事故班组的其他出勤人员每人400元。

(七) 扣罚事故单位党政正职2500元,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八) 扣罚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副职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九) 扣罚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1500元,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十) 扣罚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800元,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4 (十一) 事故单位安全工资扣罚

1. 对井下单位每人次扣事故单位安全工资的60%。 2. 对地面单位每人次扣事故单位安全工资的80%。

(十二) 发生严重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直接定为‚黄旗‛区队

1. 采掘区队人均罚款60元。 2. 辅助区队人均罚款40元。 3. 地面区队人均罚款30元。

(十三) 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直接或主要责任人,接受‚过三关‛脱产教育,培训10个工作日,并签订“三违”帮教签字单。学习班第一天,其所在单位支部书记必须陪同参加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停止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脱产教育结束后,由安全监察处向区队下达职工返岗通知书,脱产教育人员方可上班。

(十五) 未按要求参加“三违”帮教培训,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

(十六) 直接或主要责任人拒不报到接受教育的,按欠勤处理,并对其进行转岗培训。

(十七) 责任区域安监员按事故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处理。

(十八) 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单位最高管理者、安监员未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监察处信息中心汇报的,罚款500元。

(十九) 矿当班调度员、信息员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或未按程序汇报的,罚款300元。

(二十) 矿值班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通知后,未立即赶到矿调度室或未按程序组织抢救的,罚款300元;凡因组织抢救不力,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 现场安监员、单位人员在抢救伤员时,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款1000元。

15 (二十二) 在事故调查、分析中,对阻挠事故调查取证,搞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提供假情况的,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0元。

(二十三) 事故单位和受伤职工有意隐瞒不报,对有关责任人、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二十四) 对事故单位党政技等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矿党政研究决定。

(二十五) 完全因个人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对当事人进行加倍处罚,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 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七) 取消跟班副区长(技术员)、工班组长、质量验收员‚优秀‘两长两员’‛评比资格。

(二十八) 各包保小组在季度评分奖罚的基础上,每出现一人次严重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罚组长1000元,罚成员500元。

(二十九) 井下每发生一起严重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追究专业科室正职和分管副总专业管理责任。事故责任专业认定以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为准。

1. 专业科室和分管副总分管一个专业的扣除奖励的100%; 2. 分管两个专业的,扣除奖励的50%; 3. 分管三个及以上专业的,扣除奖励的25%。

五、 防范措施: (略)

六、 参加人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东滩煤矿

20××年×月×日

16 附录:事故界定

附录Ⅰ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范围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将一般事故细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伤亡事故,符合附录3列举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一般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指事故中含有最重为一般重伤的伤亡事故,符合附录3列举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严重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指事故中含有最重为严重重伤的伤亡事故,符合附录3列举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特级非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伤亡事故,符合附录3列举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重大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险些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3人以上被困(含下落不明);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10人以上住院观察;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附录Ⅱ 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煤矿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8类:

1.顶板: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3.机电: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包括车辆撞、挤、轧人,斜井跑车、竖井蹲罐、刮板机胶带机伤人。

5.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火药雷管爆炸造成的事故。

17 6.火灾: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附录Ⅲ 一般重伤和严重重伤界定标准

一、一般重伤,是指指损失工作日105日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①大拇指扎断一节的;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扎断一节的;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①脚趾扎断3只以上的;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

9.中毒窒息:窒息性气体导致人体呼吸系统终止呼吸5分钟以内;化学、气体中毒导致人体功能受到严重伤害的。

二、严重重伤,是指导致终生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损失工作日在1000天以上的,或者险些致人死亡,经抢救保住生命、性质严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失血性休克:创伤致机体短时间失血大于800毫升,出血超过全身总血量的20%; 2.中度及以上的颅脑损伤,昏迷30分钟以上; 3.心、肺、气管、食管严重创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4.肝、胆、脾、胃、胰腺、小肠、结肠、直肠破裂损伤及肾脏、膀胱和输尿管等严重损

18 伤;

5.重度和特重度烧伤;

6.高位颈髓神经损伤,或骨盆后半环骨折移位、多发性、开放性骨折; 7.面、颈、会阴部位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及以上; 8.眼外伤严重影响视力(<0.1),及眼球摘除; 9.鼻外伤脱落;

10.爆震性耳聋:单耳听力≧71DB,或双耳听力≧41DB; 11.口腔颌面部损伤,导致语言功能或吞咽功能丧失;

12.上或下颌骨骨折愈合后,有错合畸形,开口受限Ⅱ度或Ⅲ度; 13.截肢或手拇指、食指近节截指; 14.脊髓损伤伴截瘫;

15.股骨颈囊内骨折或股骨髁间、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16.臂丛神经损伤、各神经干完全损伤; 17.肩、肘、腕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18集团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严重重伤。

附录Ⅳ 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认定标准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的,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19

第五篇:煤矿顶板事故案例

煤矿顶板事故

1.1 构造区打眼片帮伤人

事故经过:

某综采工作面过构造,部分煤帮全断面矸石,需打眼放震动炮,就在李某、郭某一组持风钻在构造区打炮眼时,无人观山,瞬间煤壁片帮,大块矸石掉落砸到李某,使其左大腿受伤。

违反规定:

A、违反《综采工作面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中“进入煤帮打眼时,必须设专人观山,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和找掉制度”的规定。

B、违反支护工保命条款中“严禁未对工作面顶、帮进行敲帮问顶、找掉就进行作业;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先进行敲帮问顶并找掉危煤(矸)。”的规定。

C、违反“三违”条款顶板专业中“不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者(一般违章)”的规定。

1.2 锚索失效掉落伤人

事故经过:

某综采工作面上下班必经巷道,时间已久,顶板锚索部分失效,又没有吊挂锚索保护套,一天下班途中,一根失效的锚索受顶板压力影响,“砰”的一声锚索断了,连托盘一起从顶板上掉下,正好掉在从此通过的王某肩部,造成王某肩部受伤。 违反规定:

A、违反《晋煤集团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规定》采掘专业中“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巷道顶帮压力较大地段、留设巷道、人员密集地点、行人路线等地点必须对锚索加设专门的防射出锚索套。严禁进入以上无锚索套区段施工作业。”

1.3 煤壁片帮伤人

事故经过:

某综采工作面机头上坡,前溜机头大架翘起严重,出煤困难,需要进入煤壁卧底放平溜子,班长张某安排丁某、李某进入煤壁卧底作业,卧底过程中,煤壁突然劈下一块1.2m×0.6m的大碳,将丁某扑倒至溜子中,使其腰部和腿部轻微磕伤。

违反规定:

A、违反作业规程中工作面综合管理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进入煤帮和溜子内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和找掉制度,其次支架工要将作业地点前后5m范围内的支架护帮板打出,闭锁工作面溜子,且溜子闭锁键不少于2个处于有效闭锁状态,并要有专人看护。班长和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掉活矸、活炭。找掉前,首先清理好退路,确认无隐患后,方可进行找掉作业。在煤帮作业时,班长要设专人观山,禁止任何人乱动周围支架手把。”的规定。

B、违反“三违”条款顶板专业中“不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者(一般违章)”的规定。 C、违反《晋煤集团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规定》采掘专业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使用专门的敲帮问顶工具。严禁未敲帮问顶进入下道工序作业。”的规定。

D、违反《晋煤集团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规定》采掘专业中“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帮作业(除检修外),跟班干部、当班班长和安检工必须三员到岗,严禁三员不到岗进行作业。”的规定。

1.4 工作面注浆溜子拉出大碳挤伤人

事故经过:

某大采高工作面中部顶板破碎,注浆维护,班长孙某违章指挥机组在工作面机尾割煤,割下的大碳拉至工作面注浆段时,由于顶板塌矸全部拉出超前架,空间有限,大碳通过时将宋某挤到支架立柱上(宋某此时站在挡煤板处倒注浆料),导致其背部不同程度受伤。

违反规定:

A、违反《工作面注浆安全技术措施》中“工作面注浆时,必须闭锁溜子,且就近的闭锁键不少于两处,并将开关打至零位,挂上停电牌,专人看护;进入煤帮打注浆眼,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和找掉制度,并设专人观山,以防煤壁片帮伤人。”的规定。

B、违反大采高工作面清煤工保命条款中“大采高工作面严禁进入立柱前片帮威胁区域作业;清煤过程中必须注意煤帮、架间掉矸并有专人观山(大采高工作面)。”的规定。

C、违反“三违”条款其它中“干部违章指挥者(严重违章)”的规定。

1.5 工作面展网煤壁片帮伤人

事故经过:

某综采工作面末采做通道上网,闭锁工作面溜子、机组后,两人一组开始展网,张某和安某在30#架左右展网,安某站在挡煤板外,张某违章站在前溜上,泵站喊叫要停液,机尾要拆管,班长宁某看到30#架前煤帮的网有搓网现象,护帮板压着网无法联网,于是宁某就往回收护帮板,刚收了一架护帮板,煤壁就劈下一块1.5m×0.6m×0.6m的斜茬碳,将站在前溜里的张某扑倒至挡煤板上,造成其小腿轻微砸伤。

违反规定:

A、违反《综放工作面末采做撤架通道安全技术措施》中“工作面铺联网前,必须停机闭锁,有效闭锁键不少于两处,并将前溜和机组开关打至零位,挂上停电牌;展网人员不允许站在齿条上或溜子上,必须站在挡煤板外,并随时注意煤壁片帮和架间掉碳,以防伤人。”的规定。

B、违反《综放工作面末采做撤架通道安全技术措施》中“铺联网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观山;操作支架护帮或前梁时,必须在确保本架和其相邻两支架下方无人的情况下方可操作。”的规定。

1.6 架间掉矸伤人

事故经过:

某综采工作面过构造,机组割矸,煤壁劈下一块大矸,无法通过机组,冯某和其他几名职工闭锁工作面溜子和机组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和找掉工作,就急忙进入溜子使用大锤破矸,冯某正好站在两个支架前梁间,突然架间掉下一块300mm×200mm×150mm的矸石,正好落在冯某脚上,导致其左脚第

二、三脚趾骨折。

违反规定:

A、违反作业规程中工作面综合管理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进入煤帮和溜子内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和找掉制度,其次支架工要将作业地点前后5m范围内的支架护帮板打出,闭锁工作面溜子,且溜子闭锁键不少于2个处于有效闭锁状态,并要有专人看护。班长和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掉活矸、活炭。找掉前,首先清理好退路,确认无隐患后,方可进行找掉作业。在煤帮作业时,班长要设专人观山,禁止任何人乱动周围支架手把。”的规定。

B、违反“三违”条款顶板专业中“不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者(一般违章)”的规定。

C、违反《晋煤集团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规定》采掘专业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使用专门的敲帮问顶工具。严禁未敲帮问顶进入下道工序作业。”的规定。 D、违反《晋煤集团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规定》采掘专业中“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帮作业(除检修外),跟班干部、当班班长和安检工必须三员到岗,严禁三员不到岗进行作业。”的规定。

1.7 进入老塘空顶作业顶板塌矸伤人

事故经过:

某综采工作面,卢某违章进入机头老塘回收顶板上的锚索锁具,突然老塘靠工作面侧顶板塌下矸石,滚落到卢某腿部,致使其右腿一根骨头骨折。

违反规定:

A、违反作业规程中退锚索、锚杆安全技术措施“退锚工艺:退锚、卸顶锚杆螺帽位置要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当工作面溜子正常或溜子存在窜前现象时,支架侧护板与煤帮范围内的锚索和螺帽应在切顶柱前1米范围内退去;退锚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和找掉制度。”的规定。

B、 违反“三违”条款顶板专业“采掘工作面超控顶作业的责任者(严重违章)”的规定。

C、违反支护工保命条款中“严禁在空顶下作业;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临时支护后再进行作业。”的规定。

1.8 打锚索接钻杆,钻杆掉落伤人

事故经过:

综采工作面某班宋某和李某负责在机头超前支护内打锚索上槽钢临时支护,在打到第4根锚索加接第5根钻杆时,宋某负责接钻杆,由于钻杆未确认接好的情况下就匆忙往上举钻杆,不料上面的4根钻杆掉下后,正好砸在宋某握着第5根钻杆的左手虎口处,致使其左手虎口被穿透。

违反规定:

A、违反作业规程中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各项作业前,必须认真开展“安全零事故”,并坚持好“三个阶段、三个变化”的“零事故”活动。”的规定。

B、违反《超前支护打锚索安全技术措施》中“打锚索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人使用钻机,另一人配合。加钻杆时,严禁戴手套,接好钻杆必须确认无误后,方可举起钻杆插入钻机,安全后方可松手,以防坠杆情况发生。”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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