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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总(集锦)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总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总》,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总关于各单位审计发现财务问。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总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总》,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总

关于各单位审计发现财务问题意见汇总

由于集团公司审计部均已对下属各单位完成了07年和08年1-3月份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会计都已收到公司审计部的意见,并也已对审计意见作出了答复。现财务部就各单位在财务上出现的问题及对审计意见的反馈进行以下汇总,也希望各会计人员能从中互相探讨、学习,不断提高自已的业务水平。

一、会计基础规范性的问题:

1、凭证装订:如装订凭证未有附科目汇总表,无装订银行对账单、收付报告及余额调节表。

2、摊销、计提费用凭证无附件,或者部分会计凭证无附件,记帐凭证与附件内容不一致,附错附件。

这些都是一些会计基础细节、规范性的问题,但是也能反映出财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希望我们的财务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进一步规范。

二、会计核算问题:

1、列支上年的费用,在上年均未及时计提。如比较容易漏提的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租金、港务费等。

2、跨列支费用。所属上的费用本列支。

3、会计科目的使用。如预提费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而没有正确挂入“预提费用”科目;堤围费应该计“管理费用”科目;部分大额费用没有按受益期摊销;而一些小额费用应一次性作费用处理,不用再按月摊销,如小额的订报费;还有部分广告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应作为宣传费,不超限额不影响纳税。

4、凭证处理中错入科目的问题。如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中有检测费单据;或者差旅费报销单中包括购置材料费;或购置低耗品错入“业务招待费”。

5、往来账尾数应及时作账务调整。

6、发票问题:收据作为列支凭证,或者部分业务没正规发票;还有少量列支凭证发票抬头为其他单位如华立集团。这需要会计人员及时追讨发票。

在税前列支的费用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注意费用的相关性和合理性,这 就要求财务人员今后注意以上类似问题,在我们自已的能力范围内避免帐务处理的错漏。

三、涉税风险问题:

1、在纳税评估的总体指标和具体指标上均有异常表现;会计的答复是油品行业特点,

难以改变。

2、短期借款规模过大,与销售收入规模似乎不相配比,借款成本能否税前扣除存在疑问。这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做法获默认。

3、部分利息费用和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未取得正式发票。强调今后的日常业务中要

索取发票,不要到年底才统计无发票;

4、挂帐单位与附件单位不符,会计人员做帐要细心核对,或者由于特殊原因不符,财务人员应站在税的角度,做到如何规避风险;(查明原因后)然后再作调帐处理。

5、油品企业存在暂估几千万,实际购进几百万;暂估太多,油品企业应考虑如何按

实际暂估,不要与实际购进价相差太大,待开出发票时可根据调整,合理避税。

6、个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标准不明确。

旧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7、非正常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未报税局审批。要求补办手续。

8、有些单位业务招待费可能超出限额;会计可根据本单位的销售情况(不超5‰),

合理规划,及时上报财务主管,由集团财务统筹分配。

9、跨列支费用;到年终时需检查本应付而未付的一些成本、费用,及时进

行预提处理,不要到下付款时才作处理。

10、缴交社会保险属个人负担部分,应收回个人;作调帐处理。建议此申请单不要作

为附件(可附在内帐),或另外书写。

11、关联单位收取租金要缴纳房产税;注意申报缴纳。

12、对税申请付款单未能规范书写,或对税申请付款单写得太于明细。

对于一些纳税评估异常的指标,财务人员有些是没有办法调节,如短期借款、预 付帐款等。但有时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如果在事前做好预测,对于一些暂估的存货、在 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动产与不动产的处置,还是可以运用税务筹划的知识降低税收成本 和减少税务风险的,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多运脑筋,多想办法,多向专业人士学习预测与 帐务处理经验了。

对于一些应向税局办理审批的手续的,如非正常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财务人员在此 业务发生时应主动去税局办理审批手续,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些可控费用,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广告宣传费,在费用支出前财务主管要注意在各单位之间调节,不要超出列支范围。

四、内控问题:

1、预算外支出只有本单位领导审批,需完善内控报批手续。

2、费用超预算预警,需严密监控每下一季度的接待费用,平衡全年总费用不超标。

3、付业务招待费附件欠审批手续,或者有退款发生却未附申请退款单。实际均有取

得审批,但由于填写内容不便装订,有些单位则不装订而是另外保管,建议可相应装订在内帐上。

4、有部分普通采购的发票只有采购人员一人签名,欠会计与单位主管签名审核。这部分采购发票实际已录ERP系统,已付款,会计也已在ERP系统审核。需补充完善审核手续。

5、出纳员付银行手续费,购支票工本费无会计审核签名,有部分欠经手人签名。需补充完善审核手续。

6、发生的汽车维修费有较多是用收据入账(大多是小额的),各单位会计在报销时需细心审单,按内控规定大于1000元的维修费均需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部审核后由选定供应商进行维修。另按规定发生业务后应向供应商索取送货单、正式的采购发票或服务发票,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合法税务凭证的超过100元,提交证明资料,应单独报财务总监批准,或到地方税务局补开。

7、重申关于各类前置审批的问题。例如:业务提成费、维修费(单次1000元及以上)、劳务费、租赁费、运输费、洗涤费、广告宣传费(招牌、广告、宣传栏等)、合作单位管理费、备用金借支单次超出3000元、超预算费用(不可预计支出)等均属前置审批,需在审单时细心,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篇: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 首席财务官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国有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处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 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务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地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资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题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资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知识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账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

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使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策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和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小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点,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备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科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倾向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和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种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家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有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力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关审批程序。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示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现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局机关财务人员在分管财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机关行政费用的支出核算与管理。

(二)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开支必须执行“节约开支、先批后支”的原则,行政办公费用开支在5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500元以上的报告局长同意后开支。行政、业务经费所有开支由“一支笔”审核签字后财务经办人员报销。

(三)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先由财务人员审核,对发票是否真实、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经办人员是否签字等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送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报销,不能用模糊的词语掩盖实际事物,经办人员须注明(或说明)实际发生的事项。

(四)购买办公、业务用品、用具等须先填报业务办公用品审批表,报请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者,不予签字报销。

(五)召开会议或接待客人,须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标准,费用开支标准:陪客人数不超过来客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须经主任同意批准,差旅费补助在出差结束三天内由个人填写出差报销单,一般工作人员由股室负责人先审核签字,股长由分管局长先审核签字,报局办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报销。因公伙食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严格控制借支公款,确需借支的,5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5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结算时间不得超过 30天。

(八)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现金的付出,外部结帐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律使用转帐、汇款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无税务发票和财政局监制的收据一律拒付。

(九)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账、款分管,印鉴分管,钱物分管和票据购用分管。

(十) 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局长委托分管领导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局长对财务发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出,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各项管理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与预算管理

第二条 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

第三条 预算管理

厅机关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各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励行节约的方针。计财处要对各处(室、局)申报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把关、签定目标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处室在编制收支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收入管理

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支出管理

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支出。各种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它包括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采取“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局)包干使用”的办法。

1、包干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经费扣除机关共用的水、电、暖、车辆、大型设备购置、印刷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处室人员数量分配给各处室。

2、包干经费支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工培训费 , 以处室名义召开小型会议费和零星接待费等。

3、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处室经办人出具处长签字的原始单据或用款计划—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签字—计财处报销记账—处室记账 。

4、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 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顶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20%由厅掌握用于专项目工作;其余按计划由处室安排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处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该处业务的副厅长同意—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计财处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4、专项经费使用需调整时,由计财处与处室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厅长同意后计财处执行。

5、专项经费的结转。带项目、跨、有时间要求的专项经费,按项目实施计划结转,待项目完成后结算,结算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的60%由厅计财处统一调配使用,40%留处室使用。其它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任务,不做结转。确有结余的按以上比例调配使用。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掌握。职工福利费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由机关工会管理使用。

(三) 各种会议的召开(参加)及经费支出

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局) 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厅长批准。

2、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加省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掌握参会人数,除厅长或会议指定增加随带人员外,均不得增加和随带参会人员。由处室组织在省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

3、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厅及处(室、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会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 职工出差交通、住宿费用报销

(1)交通费用报销。厅机关厅长、副厅长出差、开会可按规定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处级、副处级(含同等待遇人员)乘座火车硬卧、轮船普通舱,如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或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必须经厅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同意签字;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均不得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应严格掌握在到达地区普通招待所、宾馆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住包间、高级宾馆。

(五) 各种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掌握

不论是经常性经费支出或专项经费支出,财务人员都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附:各种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现行制度), 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每月向厅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一份。

第六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材料采购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 ,形成实际支出。

第七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机关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按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5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填制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待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4、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 银行存款管理

1、厅机关除计财处、工会、各学会、机关党委允许在银行开设账户外,其余均不得开户,已经开户的要清理消户。

2、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三章 公款借支与报销

第八条 公款借支

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 ,应凭出差会议通知经部门领导批示后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财务机构有权控制借款金额。

(三) 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 后7天内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

(五)大额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由计财处负责人批准使用。

(六) 领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 支票必须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 费用报销

(一)计划内的行政开支,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计财处报销。

(二)计划外的费用开支从严控制,一律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借支、报核的程序按计划内开支的规定办理。

(三)属行政事务中需开支的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属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招待费,由业务处报请办公室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的金额。

(四)费用发生后,最迟不超过7天办理报销清帐手续。使用支票的,最迟不超过5天办理报帐手续。

(五)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人库验收手续,凭电脑小票及合法的发票(政府机关内部使用的单据除外)报帐。

(六)各种罚款的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

第四篇: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2月28日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预算。

第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以前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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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是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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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六)教学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

(二)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科学事业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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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缴上级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5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或者因故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者结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科研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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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单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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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单位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学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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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计缴。

第五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十条 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或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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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核算对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应当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二)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条 非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非科研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五条 期间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项目、非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科研项目成本及相关期间费用等信息报送财务主管部门或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成本信息在单位内公开。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0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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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七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 结合。

第七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

第八十三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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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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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

1 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2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参考以前预算执行情况,根

3 据预算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4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报告。

第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

(二)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体育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

5 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体育竞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比赛冠名权、媒体转播权和提供服务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体育公共设施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依托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提供体育比赛、健身休闲、健身指导、技能培训、运动康复、体质测试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

6 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四)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形象代言、特许使用权、冠名权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

7 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体育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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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

9 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

10 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公共设施服务、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公共设施服务、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

第三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11 第三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

13 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14 第四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及各种存款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

15 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存货总账进行核对,并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耗性存货储备定额和主要存货消耗定额。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6 第五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调入、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参与验收,专业仪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消耗性物品两类。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服装、器材、食品、饮料等消耗性物品,按照实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资台账,严

17 格出入库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

18 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体育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体育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企业经营者任免、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体育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19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

20 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体育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

21 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发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

22 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成果、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七十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彩票公益金与一般财政拨款分别占总收入比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经费自给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地设施种类、数量及面积、体育场馆开放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23 第七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机构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

24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九条 下列体育事业单位或者体育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第八十条

体育科学研究单位、学校和体育医院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5 第八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26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彩票公益金、一般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收入结构。计算公式为:

彩票公益金占总收入比率=本年彩票公益金收入÷本年总收入×100% 一般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率=本年一般财政拨款收入÷本年总收入×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4.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27 5.资产负债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6.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二、业务指标

1.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指体育事业单位举办的不同级别群众体育活动的总次数。

2.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指参加体育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的总人数。

3.专业运动队人数,指在体育事业单位优秀运动队试训、在训和处于职业转换期并享受运动员津贴的运动员人数。

4.获世界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体育单项组织正式批准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获得的冠军次

28 数。

5.获洲际比赛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亚洲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体育单项组织正式批准举办的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亚洲杯系列赛决赛获得的冠军次数。

6.获全国比赛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全国运动会、国家体育单项协会正式批准举办的全国锦标赛和杯赛的冠军次数。

7.体育场地设施种类、数量及面积,指体育事业单位所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的种类、数量和面积。

8.体育场馆开放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所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间占总使用时间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体育场馆开放率=场馆向社会开放时数÷使用总时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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