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毒害包括
第一篇:危险化学品的毒害包括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按我国目
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第2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第3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
等。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61℃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第六类:毒害品。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
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第八类:腐蚀品。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为3项。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第3项: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文章来源:金山区安监局更新时间:2009-03-2
3一、登记机构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主要承办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登记办公室受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监督管理,技术上受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指导。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已确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24小时监管电话,电话号码是:021-62729090,上海市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服务咨询电话,电话号码是:
021—62533429;由登记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向社会和已经登记的单位提供服务。
登记办公室设立登记咨询部、技术信息部、证书管理部等三个部门。登记咨询部:主要负责受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提出的登记申请,发放《登记表》,解答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培训。技术信息部:主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数据库的管理,负责将登记单位的登记、发证等情况输入计算机,负责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和统计报告,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理化性能等技术指导或编写。证书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材料的审核;上报登记审核材料,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证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开展登记等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㈠ 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㈡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㈢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㈠、㈡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三、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
㈠ 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㈡ 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办理登记的程序
㈠ 登记单位向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㈡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㈢ 登记办公室在登记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材料。
㈣ 登记办公室在接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五、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报送的登记材料㈠ 生产单位报送的主要登记材料:
⒈《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⒋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⒌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⒍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报送的主要登记材料:
⒈《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办理登记的时间
自2002年12月15日起,登记办公室首先受理《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登记;
2003年11月15日起,登记办公室开始受理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名录》未列入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新化学品)的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贸委令第35号)等规定,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查询。
网址:WWW.SHEC.GOV.CN/SHAQ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369号1号楼2楼联系电话:021-62718012
联 系 人:金雯蓉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18265--2000)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目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①商品数量
②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③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3)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6)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装卸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7)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8)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倒。
(9)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5.消防措施
(1)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2)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3)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人员培训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化学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二)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2.库房条件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①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②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③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④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③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④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⑦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
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2)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5.温湿度条件表 (三)储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1)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安全条件
(1)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3)不同种类毒害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4)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3.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4.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四)储存腐蚀性物品的要求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以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1)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
一、二级耐火建筑。
(2)溴氢酸、腆氢酸要避光储藏。 2.货棚、露天货场条件
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天货场应比地面高、干燥。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规定。
(2)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地面、门窗、货架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2)库区内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沟保持畅通。 5.温湿度条件表 (五)废弃物处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对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明确了三条规定:
(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分析
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原因,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管理是十分有益的。
物质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凡是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都是可燃物。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叫助燃物.主要是空气中的氧。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都叫着火源。
总结多年的经验和案例,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九种情况:
1.着火源控制不严。着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赤热体、火星和火花、化学能等。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库房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等。
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器设备、装卸机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的曝晒,易燃液体操作不当产生静电放电等。
2.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出现危险化学品的禁忌物料混存,往往是由于经办人员缺乏知识或者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出厂时缺少鉴定;也有的企业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存,造成性质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因包装容器渗漏等原因发生化学反应而起火。
3.产品变质。有些危险化学品已经长期不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事故。
4.养护管理不善。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存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热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盛装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气扩散和积聚等均会引起着火或爆炸。
5.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事故。
6.违反操作规程。搬运危险化学品没有轻装轻卸;或者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或在库内改装打包,封焊修理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7.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险品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温设施,使物品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 8.雷击。危险品仓库一般都设在城镇郊外空旷地带的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的储罐或是堆垛区,十分容易遭雷击。
9.着火扑救不当。因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着火时使用不当的灭火器材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险。
第四篇:历史上七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2017年7月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 江西省九江市之江化工公司“7•2”爆炸事故
2017年7月2日17时,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之江化工一高压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初步分析:该企业涉及胺化反应(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之一),反应物料具有燃爆危险性,事故发生时冷却失效,且安全联锁装置被企业违规停用,大量反应热无法通过冷却介质移除,体系温度不断升高,超过了200℃;反应产物对硝基苯胺为热不稳定物质,在高温下易发生分解,导致体系温度、压力极速升高造成爆炸。
二、历史上7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甲胺贮罐爆炸事故 2014年7月1日,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啶虫脒生产车间N-(6-氯-3-吡啶甲基)甲胺储罐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储罐内的N-(6-氯-3-吡啶甲基)甲胺长时间处于保温状态,发生了缩聚反应,产生的大量热量和气体不能及时排出,导致容器超压发生爆炸。
山东青州潍坊弘润石化助剂总厂“7•2”油罐爆炸事故 2000年7月2日,山东省青州市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2个500立方米油罐爆炸起火,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动火作业时以关闭阀门代替插入盲板,动火点没有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漏入正在焊接的管道内,电焊明火引起管内气体爆炸,进而引发油罐内混合气体爆炸。
浙江淳安县化工厂“7•3”乙炔气柜爆炸事故
1987年7月3日,浙江省淳安县化工厂在对乙炔气柜进行焊接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气柜内电石渣未清理干净,焊接时未打开气柜人孔盖,内有电石渣产生的乙炔气,动火前未进行取样分析。
四川成都化工厂“7•4”液氯钢瓶爆炸事故
1995年7月4日,四川省成都化工厂液氯包装岗位钢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进行液氯灌装时未认真检查,钢瓶内存有石蜡,液氯进入钢瓶与石蜡发生剧烈反应导致爆炸。
甘肃白银天翔建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4”中毒事故 2010年7月4日,甘肃白银市白银区天翔建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碳酸锌厂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因反应池中碳酸氢铵和氧化锌反应产生氨气,作业人员违章进入反应池作业,造成中毒昏迷,救援人员应急知识不足,造成事故扩大。 云南曲靖众一合成化工“7•7”氯苯回收塔爆燃事故
2014年7月7日,云南省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合成一厂一车间氯苯回收系统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氯苯回收塔塔底AO-导热油换热器内漏,管程高温导热油泄漏进入壳程中与氯苯残液混合,进入氯苯回收塔致塔内温度升高,残液气化压力急剧上升导致氯苯回收塔爆炸和燃烧;二是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温控调节阀,只安装了现场操作的“截止阀”,当回收塔塔底温度、压力出现异常情况并超过工艺参数正常值范围时,“截止阀”不能自动调节和及时调控。
四川遂宁县化工厂“7•8”煤气中毒事故
1984年7月8日,四川省遂宁县化工厂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发时,4名职工进转化炉扒旧触媒,因未用盲板切断气源,致使煤气由洗气塔倒流入转化炉,造成作业人员中毒。作业人员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转化炉有害气体吹扫时间不够,未佩戴防毒面具就进入有毒有害的受限空间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急知识缺乏,盲目施救致使救援人员死亡,导致事故扩大。 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
2007年7月11日,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在改扩建项目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此次爆炸为物理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压缩机出口管线强度不够、焊接质量差、管线使用前没有试压。 黑龙江化工厂“7•12”储罐着火事故 1994年7月12日,黑龙江化工厂焦油车间储罐罐顶撕裂,储存物料喷出起火,导致3人死亡。原因是没有严格控制注入的焦油、蒽油混合液的温度,注入储罐的焦油、蒽油混合液因温度高导致气化量增大,并将罐顶撕裂,致使热油喷出起火。 菏泽市郓城县非法化工厂“7•1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16年7月13日,位于山东省郓城县黄集乡季垓村西的一家非法化工厂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9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在清理橡胶促进剂(TETD,四乙基硫代过氧化二碳酸二酰胺)残存湿料过程中,1名操作人员在未通风置换、未检测、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反应釜内违规作业;现场其他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冒险进入反应釜施救,导致3人因二硫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河南洛阳润方特油有限公司“7•14”中毒事故
2007年7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润方特油有限公司员工在清理储罐底部残渣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未对罐内气体进行分析检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直接进入储罐作业;救援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河南洛阳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
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染股份有限公司一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和萃取作业场所氯苯计量槽挥发出的氯苯蒸气,遇旁边因老化短路的动力线部位火源,引发氯苯蒸气爆燃,氯苯计量槽被引燃,随后发生爆炸,致使水洗釜内成品2,4-二硝基氯苯发生第一次爆炸,继而引发硝化釜内2,4-二硝基氯苯发生第二次爆炸。
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 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还造成1名作业人员失踪,灭火过程中1名消防战士牺牲。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油轮卸油作业完毕停止卸油的情况下,服务商上海祥诚公司继续向卸油管线中加入大量脱硫化氢剂(主要成分为双氧水),造成脱硫化氢剂在加剂口附近输油管段内局部富集并发生放热反应,引起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原油泄漏,引发火灾。
山东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爆炸事故 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现场无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或因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 福建厦门电化厂“7•17”甲苯罐爆炸事故
1989年7月17日,福建省厦门电化厂糖精车间在进行空苯储罐罐顶焊接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储罐与生产系统连通,焊接前没有按要求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物料流入施焊的储罐引发爆炸。
河南尉氏化工总厂合成氨系统“7•18”高压管爆炸事故 1997年7月18日,河南省尉氏化工总厂北合成系统在进行空气试车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56人受伤。事发时,企业在生产的同时用空气对压缩机进行试车,空气试车的压缩机与生产系统连接的阀门没有用盲板隔绝,导致半水煤气串入系统,引起甲醇冷排、第
一、第二醇分离器及高压管道爆炸。 江苏丰县化肥厂“7•21”爆炸事故
1990年7月21日,江苏省丰县化肥厂在更换浓氨水储槽顶盖时发生爆炸,造成作业的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浓氨水储槽与下部的稀氨水储槽为上下连体,中间使用钢板隔开,更换顶盖时,仅对浓氨水储槽进行了隔离置换,系统并未停车,下部稀氨水储槽仍在运行。稀氨水储槽呼吸口未遮盖,在呼吸口敞开的条件下,形成爆炸气体,焊接火花落下引爆了稀氨水储槽。 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21”中毒事故
2013年7月21日,甘肃省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硫化碱车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67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烘干机运行中引风机变频器跳闸,引风量不足,烘干机内煤粉燃烧不充分,致使炉内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并通过提升机机壳倒流入负一层检修地坑,致使地坑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过高,操作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入地坑清理灰渣造成中毒。 陕西汉中市电石厂“7•22”熔融电石遇水爆炸事故
1989年7月22日,陕西省汉中市电石厂发生熔融电石遇水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有大面积积水,电石锅车在倒开时前方无人指挥,钢丝绳距布绳器1.8m处绳结遇导向轮自动脱落,使牵引力方向偏移,致其中一个电石锅车脱轨翻车,翻车后熔融的红电石遇水爆炸。 辽宁锦西化工总厂“7•22”氯气泄漏事故
1995年7月22日,辽宁锦西化工总厂氯碱分厂液氯车间铁路槽车充装货位发生氯气外泄,造成1人死亡,11人氯气急性中毒, 45人不同程度受到氯气刺激。原因是铁路槽车移位导致槽车顶部氯气阀门与货位上的氯气阀门之间的连接管线断裂,导致槽车内的液氯喷出。
贵州兴义宜化化工“7•22”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2010年7月22日,贵州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变换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原因是1#变换系统副线管道发生泄漏,气体冲刷产生静电,引爆现场可燃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氢气等),导致空间爆炸。
河南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商城路加油站 “7•23”爆炸事故 2001年7月23日,河南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商城路加油站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加油站的加油机下方输油竖管环形焊缝裂缝存在漏油,渗入地下室内,产生大量汽油蒸气与空气混合,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因地下室设备是普通非防爆型,操作人员进入地下室内,操作电灯开关时产生电火花引发爆炸。
山东青岛广益化工厂“7•24”氯气泄漏事故
1997年7月24日,山东省青岛广益化工厂发生氯气外泄事故,造成1900多人吸入氯气,其中24人轻度和中度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液氯储罐罐体腐蚀严重,上部走台边缘和罐体接触部分锈蚀导致破裂,致使罐内氯气外泄。 江苏无锡胡埭精细化工厂“7•26”爆炸事故
2005年7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胡埭精细化工厂在六氯环戊二烯试生产过程中,双环戊二烯裂解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六氯环戊二烯生产过程的裂解反应阶段,由于双环戊二烯裂解器制造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端的管板与壳体法兰连接的角焊缝开裂,导致裂解器的加热载体——熔盐流入到双环戊二烯裂解釜中。熔盐中含有55%的强氧化剂硝酸钾,与裂解釜中的双环戊二烯等有机物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导致裂解釜爆炸。
中国石油庆阳石化分公司“7•26”常压装置泄漏着火事故 2015年7月26日,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常压装置渣油/原油换热器发生泄漏着火,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常压装置渣油/原油换热器外头盖排液口管塞在检修过程中装配错误,导致在高温高压下管塞脱落,约342℃~346℃的高温渣油(其自燃点为240℃)瞬间喷出,遇空气自燃,引发火灾。 重庆万州索特盐化工厂“7•27”中毒事故
2007年7月27日,重庆万州区索特盐化工厂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发时,5名工人在对一个曾储存过氯酸钠电解液的闲置槽罐进行防腐处理,氯酸钠发生燃烧产生毒气,导致5人烧伤并窒息死亡。
江苏射阳盐城氟源化工公司临海分公司“7•28”氯化塔爆炸事故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1号厂房氯化反应塔发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3人重伤,26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氯化反应塔冷凝器无冷却水、塔顶没有产品流出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错误地继续加热升温,使物料(2,4-二硝基氟苯)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最终导致其分解爆炸。
江苏南京“7•28”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发生一起丙烯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原塑料厂旧址上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造成管道内存有的液态丙烯泄漏,泄漏的丙烯蒸发扩散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
山东瑞星化工集团“7•30”精甲醇计量槽爆炸事故
1996年7月30日,山东瑞星化工集团公司有机化工厂乌洛托品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5人重伤。事发时,作业工人在对精甲醇计量槽溢流管实施焊接,精甲醇计量槽溢流管与计量槽上部空间相连但没有加盲板,进料管下部的进料阀拆除,使槽内甲醇挥发气体与进料敞口处的空气汇合,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焊接火花引燃槽内混合气体发生爆炸。 河北沧州炼油厂“7•31”凝缩油泄漏窒息事故
1998年7月31日,河北省沧州炼油厂工程公司在检修催化装置凝缩油泵时发生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当时催化装置在进行临时停工小修,施工作业人员在检修前没有按规定检查、复核阀门关闭状态,因凝缩油泵出入口阀门未关闭,物料未倒空排尽,凝缩油喷出,在封闭泵房内形成白色浓雾,导致窒息事故发生。 台湾高雄华运仓储公司“7•31”管线泄漏爆炸事故
2014年7月31日,台湾高雄市华运仓储公司输送丙烯的管线发生丙烯泄漏。8月1日零时,发生地沟丙烯气体爆炸,造成30人死亡、30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管道长年腐蚀变薄,在压力作用下管道破裂,致使丙烯泄漏,遇火源发生爆炸。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文章标题: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摘要]危险化学品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笔者分析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引发事故的诸因素和安全运输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强调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并探讨了发生事故
的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报警,组织抢救,杜绝一切火源,消毒,现场监测。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因素;安全运输;应急处置1引言 危险化学品从生产环节到储存、使用环节都需要通过运输这个手段才能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可通过船舶、火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大都以汽车运输为主。1886年世界上第一辆汽车诞生后,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快速和方便,对于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现代高速公路的发展又给汽车运输提供了更加快捷的通道。但汽车运输也给人类带来弊端,即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危险性,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不仅车毁人亡,而且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国家历来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200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条例》精神,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也会越来越繁忙。 为了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笔者旨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工作。
2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 2.1人的因素
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如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其中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低。
从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很少,有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违章运输,甚至非法运输;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也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点常识都没有。一旦货物发生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他们就不知如何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还有些驾驶员、押运员责任心和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他们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的规定缺乏了解;疲劳驾驶,盲目开快车、强行会车、超车,过铁路叉口、桥梁、涵洞时不减速,还有的酒后驾车。这些都极容易引起撞车、翻车事故。还有的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不按规定装卸,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灾难。 2.2车辆的因素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引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基础,如果状况不好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如1997年2月25日,一辆装有156坛溴素的拖挂车在浙江省绍兴嵊州三界地段,由于挂车接连的套杆突然断裂,使车上40多坛溴素当场破裂,引起周围群众中毒,造成环境污染。 2.3客观因素
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与一些客观因素有关,如与道路状况就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当汽车通过地面不平整的道路时会剧烈震动,使汽车机件损坏,还会使所载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之间发生碰撞而损坏;在泥泞的道路上,在山道、弯道较多的路段都容易发生侧滑而引发事故。天气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大雨天、大雾天或冰、雪天都因为天气状况不好、视线不清、路滑造成车辆碰撞或翻车而引发事故。 2.4装运条件因素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装运条件如包装、配装货物等因素对事故发生也有影响。危险化学品包装是保护产品质量不发生变化、数量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着火、腐蚀等灾害性事故的重要措施,是安全运输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包装容器强度不够,或者包装衬垫材料选用不当,可能导致容器破损,化学物料泄漏,引发事故。在配装货物时,有的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同装在一辆车上,或者将灭火方法、抢救措施不同的物品混装在一起,万一发生泄漏就有可能因为混装而引发更大的灾难。 3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3.1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经资质认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于存在潜在的危险,若发生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从事这项工作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根据《条例》精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没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具有苞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12全文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