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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流程(大全)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流程第一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流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图1.收集资料收集二轮承包台账、户籍、行政区代码以及行政界线、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基本农田范围线、地力登记划分成果、国有用地红线、林权界线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流程

第一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流程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图

1.收集资料

收集二轮承包台账、户籍、行政区代码以及行政界线、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基本农田范围线、地力登记划分成果、国有用地红线、林权界线等资料。

2.摸底调查

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摸底调查,发放并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等,收集核实二轮承包农户户籍、二轮承包台账等信息,并逐户签字认可。

3.制作底图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地块、获取电子图斑的基础数据,并添加标注。以图形纹理的形势勾绘农户承包地的权属边界,制作打印工作地图。

4.外业调查

由镇、村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农户承包地指界小组,与承包户主或代理人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并由调绘人员标注上图,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

5.内业处理

对外业调查数据及图件进行检查后,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制作地块分布图(确认图)、农户承包地块空间方位示意图等图件资料以及公示结果归户表、登记簿、合同等资料。

6.张榜公示

集体经济组在地块分布图(公示图)、公示表上加盖公章,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在公示期间,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异议的,镇、村工作人员与调查人员应及时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

7.签印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地块分布图(确认图)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

8.审核颁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的确权成果资料连同《土地承包合同》,上报镇政府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县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农户颁发加盖县级政府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简报

XX国土资源信息

第三十九期

XX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7月 19日

州检查组检查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2年7月19日早上,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州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XX同志、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州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XX同志带领检查组一行督查XX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

XX县政府在政府六楼会议室召开XX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汇报会,各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负责人和县国土资源局全体职工参加了会议,

会上,县政府副县长XX同志就目前卓尼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做了汇报,并表态,我县一定坚决按照州上的统一部署,尽快投入工作,顺利完成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各项工作。检查组在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的基础上,详细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最后,XX局长对XX县目前工作作了肯定,并且指出要求:一是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务必完成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以点带面,突破重点,全力推进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三是把握原则,破解难题,全力完成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四是注意方法,把握程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有力逐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抄 送:州国土资源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纪委。

第三篇: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摘 要]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中央提出利用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笔者亲自参与了土地确权登记的试点工作,现就其开展的意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 农村土地 确权 登记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9-0032-01

1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以农民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必然选择,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要加快农村城镇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就必须要从农村抓起,确切地说就是要从农村土地管理抓起,目的是通过重新确权将农村个人用地以及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明晰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农村土地又一次深化改革,为新农村建设打好基础。

2 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1 宣传不到位

虽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全面推开,但部分领导干部和农民对认识程度不够,认为土地确权是某个部门的事,也可能是刮一阵风就过去了。个别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不了解,表现出不积极参与,不配合签字,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有的农民认为确不确权无所谓,反正承包地也不能收回,还得由自己耕种。由于宣传不到位,没有发挥干部群众主观能动性作用,严重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权属不明晰

在推进确权登记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土、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沟渠等集体资源,由于各部门取得基础资料时间和手段、标准不同,造成村与村、组与组地界权属不清,土地性质不明,有的草地和林地变为耕地,没有明确农村土地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引发所有权和经营权纠纷。

2.3 急于求成

农村土地确权是深入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应审慎稳妥。个别村在确权登记颁证中,没有把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前提,急于求成,盲目完成任务指标,方法简单,草率,程序不规范,特别是一些个性较为突出的问题没有用民主议事,民主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给下一步颁证埋下了隐患。

2.4 管理缺失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事一项科学而严谨的工作,必须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推进工作。个别地方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各级政府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在工作中存在随意性,尤其是基础数据等档案资料没有重视起来。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只是口头表态或答复,往往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政策问题随意化、民主问题个人化,且没有任何档案资料。

3 抓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建议

3.1 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健康发展的大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这次确权的目的意义宣传到位,除了利用会议、发放宣传单、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外,还应采取分级培训和宣讲的方式,深入到各个村组,从确权的意义、内容及政策解答等方面进行培训讲解。让农民真正了解确权的益处,消除顾虑,从心里感到土地确权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的变化。

3.2 加强调研指导

各级政府在成立土地确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还要成立土地确权调研工作组,调研组由农经、国土、林业、水利、畜牧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深入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村社干部、农民代表的意见,对确权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认真的摸底,梳理,排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3.3 扎实稳步推进

农村土地确权跨越历史时间长,合同档案、土地台账、人口结构、数量土地性质等级都有较大变化。搞好入户调查摸底,取得详细的基础资料至关重要,也是搞好确权工作的基础的基础,同时,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作为工作重点,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确权工作的前期。

3.4 常态化管理

以确权登记为契机,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建立各级档案、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利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实现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鼓励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作用,及时有效调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稳定。

第四篇:农村土地确权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 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 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

(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

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

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 2)山林所有权证; 3)土地承包合同; 4)山林纠纷调 解书;

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

(1) 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2) 村小组长到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制作统一表格),填好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到乡“三权”发证办公室,时间定在12月20日前提交。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也就是谁使用谁申请。因省里正准备研究出台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所以这块工作先放后一步,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待省里的规定出台后,再全面铺开这两个项工作。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其他乡镇的,在土地座落里把乡镇、村委、村小组名称填写清楚,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资料,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起(12月20日)上报乡“三权”发证办公室。

(四)地籍调查阶段。

1、具体操作是:

(1) 由乡政府、国土分局、村组干部和技术队伍,组成外业调查组,分四个小组,每组3-5人。

(2)按调查计划,向调查宗地相邻单位发送指界通知,组织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指界人要指定村民小组长以及对权属情况比较了解的年长一些的同志参加,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指界人可以由村民小组内多数群众推举(名单定出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书),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为土地使用者。

(3)在调查每一宗土地权属和界址时,外业调查组提前送达指界通知书,本村代表和邻村代表都要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实地进行现场指界,外业调查组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对有争议的界线,能调解的现场调解,不能现场调解的,双方填写《争议缘由书》存档。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专门从国土、林业、农业部门抽调了技术骨干,参与纠纷的调处。

(5)缺席指界或指界人无故不签字盖章的,从调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重新划界申请的,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为准。缺席者如有异议,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的,须承担重新调查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否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6)作业技术队伍主要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航测成图与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调查和村庄调查,从而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划界原则:

(1)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2)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此阶段的工作,坳里乡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的组织协调工作十分重要。外业调查组和带路指界人是这一阶段工作的关键,必须落实好。

(五)权属审核阶段。

①初审:审核申请书、申请登记项目、权属证明、调查结果等,提出确认情 况及初步意见。

②复审:重点审核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界址、面积的准确性,证件齐全、手 续完备、初审合格,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示公告阶段。

对审核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分乡(镇)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告,进一步征求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有关权益者意见,保证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

公告时间为15-30天。

(七)登记发证阶段。

1、注册登记:权属资料和调查成果通过审核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好土地登记审批表,外业调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县(市)国土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2、颁布土地证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并载明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址和土地面积。颁证人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确认无误的,向领证人颁发证书;领证人同时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

(八)资料归档阶段。(不具体列举)

(九)检查验收阶段。以井冈山市为单位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自查、初检,合格后由吉安市级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核查,合格后,以吉安市为单位,申请省级验收。总之在整个程序中,要以技术单位为骨干,乡(镇)村委组织协调为关键,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积极工作为基础。各自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技术单位的职责:地籍权属调查,影像底图判读,实地测绘勘丈,宗地制图,面积量算,分类汇总,表格填写,收集资料,建立数据库等。

2、乡(镇)村委职责: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权属调查带路指界,带路指界签字盖章,初审公告等。

3、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权属调处,权属审核,制作发证,资料整理,自查初检,申请验收,汇总上报,总结表彰等。 总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工作难度大,尤其是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需要占去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不能立竿见影。在坳里乡的试点工作也是一个发现问题,探讨解决问题,为我市全面铺开此项工作积累经验的一个过程,因此,需要在座的同志们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做到合理安排,环环相扣,相信在坳里的试点工作一定会在取得经验的同时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篇: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精神,为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基础上,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主要任务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查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状况;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村庄内部宅基地及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状况;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权属界线以及用地面积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和使用情况予以确认。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市、县互联互通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管理原则。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登记,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审查确认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五)为民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仪器和表格准备、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调查底图制作等工作。

2.外业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调查等。 3.登记发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归属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向所有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4.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建设。

5.统计汇总:包括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市、县各类土地调查面积数据汇总成果。

6.成果整理:包括图件编制与报告编写。

7.检查验收:包括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复查、预检、验收等。

8.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市、县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和逐级汇交以及保密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1.准备工作。 2011年12月31日前。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则制定、开展试点、业务培训等。其中各县(市、区)实施方案需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市级试点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包括开展行政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根据集体所有权归属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地块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将查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归属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31日。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图根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将查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使用权。

4.数据库建设。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30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下半年开始数据库建设,完成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六、职责分工

(一)任务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洛阳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市级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培训;督促检查所辖各县(市、区)工作;汇总、分析及归档市级成果;建立市级数据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县级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岗前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承担县(市、区)工作的专业队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各村支部、村委参加的工作组织,全程参加工作,发挥熟悉农村情况的土地协管员和老党员等优势,全力配合做好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的组织、协调、审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负责水域的权属认定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行为。

文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文物保护场所方面的资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交通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郑州铁路局洛阳办事处:负责提供有关铁路、铁路货场等铁路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铁路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涉及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土地的权属认定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负责部门。

七、工作方法

(一)技术路线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上土地变更调查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地籍调查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1:10000比例尺,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全市调查成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等信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技术流程,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分类处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和上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村庄范围内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分类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二)技术方法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经土地所有者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分布等情况进行外业实地调查,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实地指认权属界线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推荐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利用GIS、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等工作,外业进行数据采集,内业进行数据处理、图形编辑,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地类、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

(1)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可以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3.权属界线指认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1)以指界确认的方式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以文字形式通知土地权属界线利害关系人到达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通知或者不到现场指界的,按照到达现场的利害关系人指认的界线形成指界结果,将指界结果送达未到场的利害关系人,并以文字形式告知其如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将按照本结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未到场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结果或者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未被采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2)指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无法找到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他利害关系人指认形成的指界结果采取在现场公告,公告15日无异议,本宗地土地指界人出具“未找到的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土地权属界线异议被采纳的,同意更正登记”的证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3)土地登记后找到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其对土地权属界线提出的异议被采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指界的错误责任由到场指界的利害关系人承担。

(4)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界线一侧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效的批准文件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该侧不再签字,并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栏,注明该权属界线的确认情况和依据。

4.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处理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八、工作成果

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1.数据成果

(1)市、县(市、区)各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市、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村庄用地数据和村庄用地内各类土地的面积数据;

(3)市、县(市、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数据; (4)市、县(市、区)宅基地的宗地数据和宗地面积数据; (5)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6)市、县(市、区)各类土地登记发证数量; (7)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未发证宗地数量。 2.图件成果

(1)县(市、区)标准分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和土地利用情况图;

(4)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乡级土地利用情况图,县级土地利用情况挂图,包括相应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3.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①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②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报告; ③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④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报告,包括工作过程中的阶段监理报告和检查验收报告。

(2)专题报告

①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分析报告; ②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 ③市、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 4.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成果

(1)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市、县(市、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3)市、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

(4)市、县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了洛阳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按照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为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决定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技术指导专家咨询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各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乡要切实把各行政村土地调查联络员组织好。

2.政策保障 (1)编制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保证集体土地权利调查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保证调查成果依法、有效、规范,从而保证登记发证的成果质量。

(2)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指导性意见,规范工作的开展。

(3)充实人员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

3.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按国家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分解每工作目标,每年初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上级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工作的如期完成。

(2)建立奖惩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主动、起步早、完成快、质量高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方,省、市政府将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备案。

(3)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

(4)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结合工作中发现的登记依据、登记程序、登记结果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规范,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规范化建设。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技术协作单位名录中选择技术协作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市级检查制度。对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市级内、外业检查,保证地籍调查过程和结果正确、真实、有效,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符合规程要求,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规范。

(3)建立预检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预检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预检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省、市分级负责。县(市、区)土地调查成果由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检,省级组织验收。

5.技术保障

按照统一的规程和标准,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制定的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和成果信息共享程度。同时,本次工作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系统,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登记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土地登记的科技含量。

6.经费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承担,经费可从土地出让收入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总预算和经费预算,列入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督检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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