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第一篇: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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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交通事故总数呈现增多趋势,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呢,以下简要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杨友元律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疗的问题、二是赔偿的问题。治疗要选择正规医院,积极配合医生,保证医疗费及时到位。再者就是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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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的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都会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而平常处理案件中遇到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治疗费用的问题,关于治疗费用建议可以先从肇事者垫付,同时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中10000元的治疗费用先打到医院的账户上供伤者治疗,最后就是家人得积极筹备费用。
关于赔偿的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有哪些赔偿项目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有过相关说明,这里主要对赔偿程序进行说明;
1、事故责任划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要做的是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叫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建议在此时打电话报警,由交警介入处理。交警介入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调查,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后跟结合整个事故情况及成因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
在进行事故责任划分的时候需要注意了,交通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建议程序中是允许当事人双方自己对责任进行商定的,商定完毕之后将商量的结果告诉交警,由交警按照商定的结果进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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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在照成当事人严重受伤,而伤者又占有责任同时事故车辆也购买了保险的时候建议伤者家属与对方进行责任的协商,因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最终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因此与肇事者协商责任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责任是完全具有可能性的。
2、保留肇事者相关身份资料以备起诉时用
责任划分完毕后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伤者及伤者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在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一定要在交警队复印肇事者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单(起诉与理赔的必备材料),以备起诉、理赔的时候用。
3、保留医疗费用押金单或按金单
伤者住院期间向医院缴费时医院在收到相关费用后会出具押金单,在出院时凭押金单进行结算同时办理出院,如果押金单丢失则会遇到无法办理出院或者很难办理出院的问题,因此押金单一定要保管好。
4、办理出院需要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让医生再病例资料中把相关事项注明
办理出院之前要跟医生进行沟通,比如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与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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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紧密相关)、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与是否能拿到营养费紧密相关)、出院后需要休息多长时间 (与误工费多少紧密相关)、后续治疗费大概需要多少等等,这些在办理出院之前要跟医生沟通好,争取让医生尽量在医嘱里面写的全面合理,这样在诉讼的时候才能争取到对自己更多的赔偿。
5、交通事故中应备齐与保管的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车辆的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肇事者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入院记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出院医嘱、X光片、CT片、DR报告单等,这些材料都是日后要用到的证据,必须保管好。
6、伤残级别评定
就伤势情况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看是否构成伤残级别,如果能够评上伤残级别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级别的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影响很大,如果能够评上伤残级别则会产生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等,如果没有伤残级别,则这些赔偿项目经理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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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赔偿项目有哪些
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抚养费、赡养费、鉴定费,装假肢的还有假肢费与康复费,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住宿费等。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在之前的解析中以及具体谈及过,这里不再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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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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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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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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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人
罚
款
数
额
能
减
少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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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份
额
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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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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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当防卫刑事判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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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婚
外
情
证
据
收
集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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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家
属
该
怎
么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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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务派遣用工出现工伤事故时如何处理和工伤赔偿责任由谁负责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的一大特点就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而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该条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则有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而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应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另外本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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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发生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形成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拒绝搬迁形成纠纷。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虽然对于房屋拆迁问题的处理已经有相关法律来衡量,但是一旦有拆迁事件,伴随的纠纷并不没有因此而减少。
所以,下面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房屋拆迁过程中中是少不了纠纷事件的发生?下面我们有请到的是武汉房产律师洪驰对此问题的相关回答,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下。现有拆迁补偿只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完全回避相应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一问题,故拆迁补偿及安置现象不公正成为拆迁纠纷中最多的问题。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受理。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被拆迁人已接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若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裁决,没有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实施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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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一位退休交警的微信,有车的朋友一定要存!(从此理直气壮)
1:出了事故不要害怕,立刻打110和保险公司.对方伤重请直接播120,你留在现场等交警. 2:不要垫付,如果交警要扣车,你就让他扣,所有他需要的资料都给他.自己步行或者打车上下班,15个工作日你直接去交警大队要验车报告. 不给你,你就立刻即刻马上不要迟疑的到交警同一栋办公楼找到一个叫"行政科"的地方提出行政复议.然后拿着验车报告去提车.停车场1分钱都不要给他,拿着验车报告你直接就可以拿车,如果对方不给你车,你直接打110,说有人非法扣车.
(验车和停车是不要钱的.国家有财拨专门用于这一部分.而且100%的停车场都不是交警自己的,都是外包的.他们都是和交警同穿一条裤子)
这一部分你要是担心自己的新车扣了以后被损,你就提前自己拍照,然后弄一个车衣去盖起来.
3:拿到车该上班就上班,不上班你就休息,千万不要紧张.现在你要做的事情就是不要去医院找打,也不要主动打电话调解.
你等他们联系你,或者交警通知你处理事故.任何关于医院的费用你说我没钱,请和我的保险公司联系.如果告我的话,请连我的保险公司一起告.
你连面都不用出,保险公司就请非常专业的讼棍帮你打官司.最后要赔多少,完全不用自己管. 4:现在你要考虑怎么拿回自己的行驶证. 经过第三点,这个时候对方要嘛接受调解愿意接受交警认责比例,把发票给你,你去报销,然后签字.你拿回行驶证.
经过第三点,对方不愿意调解, 那就告.你放心大胆的开车,有人查你就说有官司在身,行驶证抵押了.时间一长,要么保险公司答应赔,要么伤者自己接受调解.
法院一判下来,你就可以直接拿判决书去找交警,约对方一起去,签字拿回东西.对方不去,你直接找交警,时间长了不给你行驶证你就去行政科闹一下.
5:修车部分很简单,该修的地方.保险勘探现场的时候会有一张现场单,你拿去4S,其他他们会搞定.
6:营养部分,误工部分,你不要私下答应,当地有一份很完整的赔偿标准,对方拿出所有的发票和证明后交警开具调解书,你拿去保险公司都能报.
三不一没有原则 :不垫付、 不探望 、不调解,没有钱。
结合以上几点,我给以下几个观点:
1:发生事故后,马上报警,122,如发现有人受伤,视受伤程度,马上拨打120,在现在等待交警和120的到来,在报警时一定要详细准确的讲述出事地址,这样可以减少交警和120在路上耽误的时间。留在现场等交警, 这句话应该视情况而定, 怎么说呢,如果在发生事故后,只有你和受伤的人,在120到达现场后,肯定会要求有人一起陪同去医院,所以这个时候就会有些麻烦, 最好的方法就是留电话给120的工作人员,你再联系你的朋友或者家属去医院交钱, 这样你可以避免和受伤方家属会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至于后面的责任认定,后面再说;但是我还遇到过有其他的情况,比如伤者是当地的人, 而且有很多当地的人围观, 伤者家属在到达现场后,你说你留在现场等交警,那肯定行不通的, 最讨厌的就是有些人瞎起哄,怂恿着家属什么的, 最担心的就是你之身一人,在外面被打就不好了, 如果有交警也在现场,自己稍微灵活点,车上备两包烟也好的, 让交警给出面, 先让120把伤者接走,后面再来处理;
2: 不要垫钱, 这个问题就比较麻烦了,根据我以往的经验来看, 在小车和摩托车,电动车,单车,行人发生的事故,JC一般都会要扣车的,如果在对方受伤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找点关系交点押金把车开出去,交押金的目的也就是JC担心车方不出医药费,然后家属到交警队去闹什么的,其实都是视对方受伤的严重程度来看的,严重的话交押金多点,轻的话押金就交少点;说不垫钱那是假的, 在我们这神奇的国度, 只要有人员受伤,不管是哪个的错,先抢救人为原则, 而且在伤者家属知道后,不管你有没有责任都会找你死缠烂打,所以说想不垫钱那是不可能的,最好的方法就是, 你先垫一部分钱后安抚家属照顾好,或者找你的朋友去医院帮你交医药费,然后离开医院; 在这个过程里,你最好不要和家属会面, 如打电话给你就说要等交警处理,自己找点关系打点下,让交警给你说两句好话了;关于停车场里的费用我不做评论,我们神奇的国度有很多事情解释不清楚的,大家自己搞定了;
3: 发生事故后,只要对方没有伤亡,你该上班还是上班, 该做什么还是做什么,不过在发生事故后,车主的心情都是比较差的,做什么都很烦心,总牵挂着什么事了, 应该准确的说,只要伤者没有生命危险,你可以放心的去做你自己的事, 关于调解的事,确实要等伤者来找你才好的,不然你去找他,他漫天要价什么的,你那满怀热情去处理的心情马上就会被浇灭, 但是说你没钱什么的,要伤者家属联系你的保险公司什么的,你觉得这个可能吗, 先放开责任不说, 联系保险公司这事,家属凭什么去找保险公司啊?你是买的保险,而不是对方伤者买的保险,而且在你买保险的时候,最好是看下
保险的理赔流程, 不要给文章里写的那样给误导了,至少我知道的流程是这样的,在发生事故后报警,产生的一切费用要保留好发票,然后伤者住院的保险资料全部保存好, 如果需要做法医鉴定就要做法医鉴定, 到交警队开具事故责任书,调解协议,结案书, 把所有资料整理好交到保险公司, 然后保险公司审核理赔,理赔的钱是打到你的帐号,而不是伤者的帐号;然后说起诉保险公司那是存在以下的问题的时候才出现的,比如伤者在法医鉴定里定了伤残等级为8级,而保险公司只认定为9级,存在争执的时候, 就可以让伤方起诉保险公司;
4:在有人受伤的前提下最好还是要按责任划分了,交警一般就是为了省事, 在小车有全保的情况下,一般都让小车承担全责的, 这样那交警会省事很多的,在处理的时候你可以跟交警说,如果认定你的全责,保证家属后面不找你麻烦就好,还有就是在金额小的情况下,全责倒没什么关系, 但是在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还是要慎重, 不要轻易的认定事故全部责任,要保证自己的最大利益。 一般在稍微大点的事故的时候,处理的交警会让你仲裁的,我好像听说就是你仲裁了,就是避免以后哪天了,那伤者又来找什么麻烦,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的,具体细节不太清楚,调解后开具了结案书就可以拿会行驶证了, 这里没什么好担心的, 无非就是两包烟的事吗, 自己先前把处理你这案子的交警的关系处理好就是最关键的,有些时候我们还是要花点小钱的,有时候能给你省不少钱的,谁让我们在这神奇的国度呢,你说是吗?
5、6没什么过多的疑问,这个都有明文规定的,修车4S店能给处理好, 要不找个信得过的修理厂, 拿两包烟给定损员就好了, 车损大点的话意思意思下就可以了;什么营养费,误工费什么的,都有赔偿标准的,在交警队能算出来的,没什么疑问的, 倒是什么精神损失费好像保险公司不报的, 自己要了解好,可以协商在其他地方补偿多点。
其实没什么原则的,自己少垫点钱,说一分钱不出那是不可能的,尽量不和家属见面,让家属找你调解。切记做好法医鉴定。
了解好自己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理赔项目,保留好自己的证据,找人处理好关系才是最关键的!
第五篇:婚前财产婚后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如何处理分析
婚姻法对于何种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相对明确,但由于财产可能会产生收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或者财产的形式转化后如何认定该财产是否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边显得相对复杂些,且由于财产的类型不同,从而使得实务中处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发生财产分割时更变得复杂,这点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而产生的弊端,综合实务经验以及一些咨询客户提及的问题,在此做部分分析。
本人分析的思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结合实务涉及的财产类型分割情况进行分析。
一、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或者产生收益(含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等情况)的规定 关于这方面,最开始规定的是1993年11月03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条文实际上被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废除,即“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双方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或者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进行财产归属的约定,由于财产从本质上不同于人身权利,法律尊重财产所有权人对自身的财产进行处分,只要违背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即可,这点是源于私法自治的精神。关于此点,在2006年7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八中也有相应规定,即“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法律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第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情形之一就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但是这里的收益实际上涵盖了民法、商法上所有可能的收益类型,比如投资回报、分红、孳息、资产升值等,范围过广。有鉴于此,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源于实务情况的变化,法律规定也会根据实务审理的案件情况对相应的规定作出修订或者废止的措施,但是就实务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中依然在实务中会存在问题,理由在于法条中排除婚后收益归属于夫妻共有的有孳息和
自然增值两个大类,其中孳息是在法理上以及法律上有规定的,而自然增值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并不属于一个法律名词,关于这点在下文中进行分析。
二、婚前个人财产种类的不同,分割的情况不同
综合上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规定,结合现实中的财产类型为房产、车产、股票、基金、存款、收藏品这几种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一)、个人婚前房产出租婚后租金收益的分割
这里的房产包括个人住宅、写字楼以及厂房等,那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不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似乎很明确,而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本为原物之对称.其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麦子等。后来,随着法学的日渐繁荣,孳息的含义渐广,不再单指土地的出产物,还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不仅有植物的果实,而且牛马所生的小犊小驹,甚至是矿场的矿物等均构成孳息。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罗马法对此的分别定义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但在我国物权法里,仅采用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个概念,《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而现实生活中,我们所接触的天然孳息一般比如牲畜所生的幼崽或者果树产生的果实。而法定孳息常见的是存款产生的利息或者物业出租所获的租金,但是租金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学理上争议较大,有些学者认为是经营性收益,因为涉及出租屋的管理、承租人的筛选、租金受市场变化的影响等综合因素。
由于学理上的这种分歧,也就导致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关于孳息不属于婚后共有财产的争议,比如,甲男婚前拥有一套房产,而婚后由其妻子进行管理,并用婚后共有财产进行修葺装修配备新的家具等,从而使得物业出租的租金较高,收益增长,如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将该物业所获的租金一律判归属于甲男婚前个人所有,显然不公平,因为这种增值属于主动增值的范畴,其中包含了婚姻另一方的付出。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也倾向于房屋的租金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但是这种倾向性意见显然还是不足以解决实务问题,比如,上面的案例修改一下,甲男婚前在广州拥有一套房产,而婚后移居他地结婚,房产由其
家人进行管理出租,而其配偶并没有参与管理,那么此时的租金收益从公平的角度应该归属于甲男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我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孳息的归属在实务中应该区分是否有配偶另一方的时间、金钱或者劳务智力等的付出而进行分割,这样相对公平合理,而不应该一刀切。
(二)、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或者出售再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于自然增值,其是基于市场变化而产生的收益,而非当事人个人主观因素可以左右,因此,该种情况应该属于个人所有。这里婚前个人房产仅是婚前个人全款支付的房产,如果是婚前个人按揭房,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则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配偶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具体分割的计算见本人之前发布的《离婚案件之婚前按揭房产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分割?》。
那么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再行购置房产时,新的房产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点参见本人之前发布的《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此不再遨述。对于此点,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认为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但是对于房产的归属,本身吴法官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解读,这点是基于实务中购房出资的情况不同而留给法院进行具体的认定。
至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出售所得的款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理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因为个人婚前财产不因物质状态的变化而转为婚后共有。
(三)、婚前车产婚后的增值
有些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奇怪,为何还有车产会增值的,实际上车辆属于消耗物,一般会随着时间而贬值,但是部分收藏级别的车辆并非如此,因此,个人认为由于这种增值属于被动升值,也就是其升值与否在于市场对该类车辆是否具有收藏价值的认可程度,因此,应该归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在这里,或许会奇怪,我提及增值分为主动和被动增值,从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及最高院的观点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规定的自然增值仅指资产的被动增值,也就是因为通货膨胀或者其它非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变化产生的增值。实际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早已有相应的规定,即体现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还不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述指导意见划分得清晰点。
(四)、股票、基金
股票和基金如果是婚前持有,婚后产生收益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婚后共有,但是这里需要区注意的是仅是收益属于共有,该股票或者基金所兑换出来的本金部分依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进行频繁的加仓或者补仓行为的,则会导致婚前投资部分与婚后加仓或者补仓部分的混淆,理由在于金钱乃种类物,对此问题也可以参见本人之前发布的《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五)、存款
婚前个人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如同上文提及的股票、基金一样当事人在婚后进行频繁的存取的话,那么在证据上如果无法区分婚前还是婚后资金,则会被视为婚后共有,这种情况的分析,详见《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文。
(六)、古董、字画以及其他收藏品
关于此方面的分析,如同上文提及的关于收藏级别的车产一样,如果在婚后产生增值的,一般也认为是个人婚前财产。
看到这里,或许读者产生的疑惑是法律规定似乎很明确,为何实务中这么复杂,其实这也是正常的,不可能是所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实务中的所有问题,不管是立法者,法官还是律师,都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法理来分析具体案件如何处理,或者这也就是诉讼中为何需要律师以及聘请律师的作用之所在,即理清事实并依据法律非常清晰的让法院去做判断,也可以说这是法律职业的魅力所在。
上述文章,也不可能给诸多类似问题的客户解决所有离婚财产纠纷提供完整的思路,实务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纠纷中,法院认可的事实是依靠一方提供的证据所展现的事实,而非事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因此,对于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觉得败诉很冤,实际上是证据上对自己的主张不利,这点再强的律师,也无法从正常的法律途径上去解决,至于通过人情案、关系案解决的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总而言之,法律规定是灰色的,实务处理如何才是色彩斑斓各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