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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管理办法(通用)

河南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篇:河南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河南省出台《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河南省出台《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领导职数不超过7职 严惩超编、冒领等行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河南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篇:河南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台《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台《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领导职数不超过7职 严惩超编、冒领等行为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日前我省出台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擅自增加编制、编外聘用、调整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冒用资金等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于4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豫政〔1997〕50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不得超过7职

走进一个事业单位,“将多兵寡”的局面不能再有了。《办法》规定,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一)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二)编制数额在1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三)编制数额在51名至200名的,核定3至4职;(四)编制数额在201名至1000名的,核定4至5职;(五)编制数额在1001名至3000名的,核定5至6职;(六)编制数额在3000名以上的,不超过7职。《办法》还规定,核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一)编制数额在5名以下的,核定1职;(二)编制数额在6名至10名的,核定2职;(三)编制数额在11名以上的,核定3职。

擅自增加编制、增加领导、冒用财政经费将被追责

严惩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办法》规定,有下列11种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变更事业单位职责的;(二)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三)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及其内设机构的;(四)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五)擅自占用事业编制的;(六)擅自调整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七)擅自在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八)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九)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十)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十一)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办法》还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编制是单位岗位、人员、经费设置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办法》规定,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事业单位冠“国”名应报国务院审批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篇: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200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直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辖市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省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的《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省直部分事业单位法人2009年度

重要事项的公告

为了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2009年12月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编委《2010年河南省机构编制工作要点》安排,现将部分事业单位法人2009年度重要事项信息公开如下:

1、河南教育报刊社:《小学生学习报》、《中学生时事政治报》、《中学生阅读》(初中版)入选2009年中国邮政发行产销报刊80强;《教育时报》、《中学生时事政治报》、《小学生学习报》在河南省第七届报纸综合质量检测中被评为一级报纸;我报社树人网在河南省首届十佳网站评选中获提名奖。

2、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获河南省计量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职业检查先进集体、河南省放射卫生管理先进集体;被义马市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单位。

3、妇女生活杂志社:荣获中国期刊协会、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评选的新中国60年有影响力的期刊。

4、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荣获河南省巾帼文明岗、开封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先进 1

单位、开封市药品检验工作先进单位、开封市药品打假工作先进单位、开封市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工作先进单位、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

5、河南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被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授予09年度全国科普先进集体标兵称号。

6、商丘师范学院:在河南报业集团举办的大型读者调查评选活动中荣获河南最具影响力十大教育品牌称号;被教育部、省直工委授予集体优秀奖;获河南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个服务团队被授予省级优秀服务团队、驻村工作或省级先进单位;档案管理晋升国家二级。

7、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2009年荣获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中国绿色食品2009烟台博览会优秀组织奖”。

8、郑州轻工业学院:2009年度获学校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省属大中专学校人事工作先进单位、创新工作一等奖、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教育品牌、河南省大中专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第七届挑战杯河南省大中专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优秀组织奖、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优秀单位、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优秀单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优秀考点、09年度省会高校餐饮安全管理先进集体、省直机关老年体育工作先进集体。

9、河南省人口信息中心:被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评

为五好基层党组织;被省直工委评为青年文明号。

10、河南中医学院:2009年针灸推拿获国家级“第四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中药学课程教学团获省级教学团队称号;《中药鉴定学》课程获省级精品课程称号;药物制剂和护理学两个专业被确定为省级特色专业;临床技能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河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获科研奖项36项,其中省部级8项(一等奖)、厅局级28项;在全国第十一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决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

11、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省高校社会治安治理先进单位、全国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煤炭教育先进单位、省学校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12、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荣获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分会“全国职业教育管理创新学校”、河南省粮食局2009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河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先进基层工会。

13、河南省信阳水利技工学校:获得河南省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文明单位、河南省人事厅省水利厅联合表彰的河南省水利系统先进集体、河南省水利厅表彰的五好基层党总支、辖区政府表彰的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14、河南省经贸工程技术学校:成功申报省重点技校;

荣获2009年河南省最具影响力十大职业教育品牌。

15、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荣获全国医药卫生先进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评选的全省医院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16、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颁发商品和服务监督工作优秀项目二等奖;全国消协组织系统09年度开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活动先进单位。

17、河南省开封人民警察学校:获河南省精神文明单位、河南省行风政风评议先进单位、河南省教育厅教育培训年先进单位、开封市党建带团建先进单位、开封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开封市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开封市五四红旗团委、共青团河南省委五四红旗团支部。

18、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被教育厅表彰为河南省参加2009年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先进单位;被河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和教育厅表彰为全省教师培训年活动先进单位;获河南省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活动组织奖。

19、河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获河南省职业教育攻坚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军工文化教育基地、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校、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20、河南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009年荣获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

中心举办的全国少年儿童“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主题教育活动优秀组织奖;被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河南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21、信阳师范学院: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获河南省教育厅全国教师培训年活动先进单位;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高校基建管理先进单位;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22、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在全省行风评议中再次位居全省中专学校第三名;被评为09年度全省学校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被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授予河南省文明学校荣誉称号。

23、新乡医学院:获2009年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先进集体、首届河南省志愿者服务先进集体、2009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河南省大学生反邪教知识竞赛二等奖。

24、周口师范学院:被评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5项;植物生理学课程被评为2009年度省级精品课程;被评为河南省五四红旗团委、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获省第二届大学生艺术展演出活动优秀组织奖、省大型趣味体育比赛优秀组织奖。

25、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荣获:中国最受企业欢迎农业院校20强、河南省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品牌、

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师范校、河南省后勤社会化改革先进集体、河南省教师培训年活动先进单位、河南省政研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学校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河南省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组织奖;被评为河南省首家“全国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被授予河南省首批创业教育师范学校、全省教育系统创新工作一等奖、2009年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2009年度人事代理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度河南省省属大中专院校人事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教育服务年活动先进单位。

26、河南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荣获2009年度《中国林业产业与林产品年鉴》编撰工作特等奖;被日本国际协力机构评为中国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最佳部门协调奖。

27、河南省胸科医院:荣获全省卫生系统先进单位、全省医院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28、洛阳师范学院:被授予全省“教育培训年”先进单位。〃

第四篇: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是经群众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范围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在当地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选文明单位依据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办好道德讲堂。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及学习宣传活动,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认真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扎实开展“负责任地做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标,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员工严重违违法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在政风行风评议中居位最后三名的。

(四)单位发生有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发生严重不诚信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单位干部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凡达到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均可按隶属关系自愿向当地文明办进行申报。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个档次,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连续两年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辖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省辖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每三年为一届,三年届满后需重新申报参评。

第八条

连续保持三届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享受高于省级文明单位、低于全国文明单位的奖励待遇。 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文明单位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确保文明单位评选质量。

第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逐级升格”制。文明单位的升级须由下一级文明办向上一级文明办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上一级文明办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没有升级的,经考评确认继续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 第十二条

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单位共同创建,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主管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2)与主管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单位干部职工人数较少且与主管单位不在同楼或同院办公,经主管部门同意、承担管理责任的文明办批准,可与主管部门共创。共同创建单位要全程参与主创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并一同接受文明单位考核,不能降格以求。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与其共创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并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

推荐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分布,适当向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倾斜。

第十四条

命名文明单位只限于各级党委、政府。系统主管部门不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省直、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文明办负责。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

省文明办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一票否决”问题的文明单位,可即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复查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复查测评体系,对在届文明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员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行风评议差、创建工作滑坡等问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处理。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原则上可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受撤销处理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选上一级文明单位。被警告的文明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文明单位待遇,经过认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报备。对单位重组、合并的文明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发生的产权惑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们审核签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省级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现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终了20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的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帐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 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由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惑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 特定项目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以外事故造成的以外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 其它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帐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它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4、其它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帐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2、呆坏帐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见证证明等;

4、其它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汇总表》及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处置金额)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直接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总额上交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从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中拨付,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凭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会计帐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既是调整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保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管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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