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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收车船税是什么(大全)

保险代收车船税是什么第一篇:保险代收车船税是什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 财政部文号:财行[2007]659号颁布。

保险代收车船税是什么

第一篇:保险代收车船税是什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财行[2007]659号

颁布日期: 2007-12-31

实施日期: 2007-12-31

点击次数: 1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监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篇: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填写注意事项

发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

务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16-01-18

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所有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以下说明均为必填项)

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正确识别号码。(必填项目)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必填项目)

3.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必填项目)

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必填项目)

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在‘合计’一行下方加行填写数据,所有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以下说明均为必填项)

1.序号:文本格式的数字,例如1。

2.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写单位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不需要填写。

3.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名称:投保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4.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证件类型代码。

5.证件号码:对应证件类型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6.号牌号码:填写正确格式的车辆牌号,未下牌照的填写例如‘吉A*’。

7.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填写投保车辆的车架号。

8.发动机号码:填写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

9.品牌型号:填写车辆型号汉字,例如‘大众’。

10. 机动车种类:填写代码表中‘机动车种类代码’的代码。

11.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投保车辆的登记日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12.使用性质:填写代码表格中‘车辆使用性质代码’。

13.燃料种类:填写代码表格中‘燃料种类’代码。

14.整备质量(吨):填写数字。

15. 排气量:数字,格式标准为‘12233’。

16.核定载客:数字,格式标准为‘5’。

17.征收项目:填写代码表格中‘征收项目’代码。

18.征收品目:填写代码表格中‘征收品目’代码。

19.计税单位:填写汉字,例如‘辆’。

20.计税单位的数量:填写数字,录入‘1’。

21.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写数字,例如‘120’。

22.年应缴税额:填写格式为数字,例如‘120’。

23.本年减免税额:填写格式为数字,例如‘120’;无减免额不能填写0.

24. 减免税证明编号:填写数字,格式为文本,例如‘11111’。

25.减免性质代码:填写代码表中‘减免性质代码’。

(序号23所对应模版中第28列‘本年减免税额’如果填写减免额,那么第29列‘减免税证明编号’、第30列‘减免性质代码’这两列即为必填项目。)

26.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填写‘N’或者‘Y’。

27.当年应缴纳税额:填写格式为数字,例如‘120’。

28.往年补缴税额:填写格式为数字,例如‘120’。

29. 滞纳金:填写格式为数字,例如‘0’。

30. 实际缴纳税款滞纳金合计:填写格式为数字,例如‘120’。

第三篇: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调研报告

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而税务部门又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过去,没有有效的控管措施一直是制约车船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该险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保险范围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税收征收实施环节控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实现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供了有效手段。

一、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现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监管局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合印发了《****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使本办法在我州顺利实施,我们及时与**保监会及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联系,安排部署,针对性的培训税务机关操作人员和保险机构操作人员,明确工作要求,确保了《****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于2008年1月4日在**州直各县(市)全面展开。目前,**州直车船税的征管现状是:机动车辆基本交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摩托车交由公安交警部门代征,部分县(市)也有自行征收的情况。这种相互结合管理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车船税的流失。

2008年,**州直共征收车船税1603万元,同比增长89.48%,增收757万元。增幅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

二、目前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没有将缴纳车船税作为办理交强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即在纳税人不缴纳车船税时,是否不允许办理交强险业务。以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为例:“对于拒绝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或对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应指导纳税人填写《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由纳税人自行前往所属地税机关缴纳税款,保险公司在解缴税款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缴车船税且拒绝在《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上签字的,保险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税机关报告。”,此条未明确保险公司是否能继续办理“交强险”业务,且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如能够办理,一是会造成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业绩忽视税款征收;二是会出现有些特权机关既不在投保时缴纳车船税,又不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现象。

解决办法:建议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废止《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或在执行中由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统一规定,即所有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必须缴纳车船税,否则,不予办理“交强险”业务。

(二)州直各县(市)车辆投保问题。目前,伊宁市附近的县有很多车辆是在伊宁市的保险机构投的保,有些县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县的利益,强行要求县直各部门的车船税在本县缴纳。如果在保险机构缴纳了车船税,会造成这些县的一些税源流失到伊宁市。如此一来,纳税人在伊宁市投保,在车辆所在地纳税,势必会给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三方都带来麻烦,此矛盾已经显现,非常不利于征管。

解决办法:应由州局作出统一规定,在州直范围内,所有车辆必须在办理“交强险”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属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范围的车辆,各县(市)局不再自行开票征收车船税,全部交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这样做,既能减轻保险公司的工作压力,又能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还能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第四篇: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精)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第四条 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应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要根据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八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级保险机构代收的机动车车船税,要按各省级保险机构规定的保费上划时限上划省级保险机构,由省级保险机构集中缴纳税款。

第十条 省级保险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申报期,应当自次月1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集中代收代缴的税款转入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专户,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分县(市、区)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电子版,表样同附件);省地方税务

局在收到代收代缴的税款后向省级保险机构开具收款收据,作为保险公司的记帐凭证。

第十一条 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分县(市、区)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按月向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下划税款,并负责监督其将税款及时足额交入国库。

第十二条 省级保险机构应按季填制“代收代缴税款结报单”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据”,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收税款手续费。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山西省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对手续费进行管理和核算,认真审核各省级保险机构出具的票据和实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金额,确保以实际代收税款金额的2%,按季向各省级保险机构支付当期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涉税凭证和帐簿。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要建立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车 辆号牌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码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免税证明号码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对“交强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的地区,经省地方税务局和山西保监局同意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车辆和出具免税证明的车辆,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保留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特种车辆的车船税时,除《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特种车型一,特种车型四及特种车型二中的牵引车,按载货车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外,其余的特种车型一律按《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规定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作业车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 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车型对应的税额标准×辆数(载客汽车)或整备质量(载货汽车)×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费专用发票和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对保费专用发票的完税信息应填在附注栏内。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和保费专用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和专用发票,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和保费专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专用发票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将拒缴车辆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可向主管该保险机构的地方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或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缴纳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辆,因车辆改装而使当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补征或退还税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地方税务局要与山西保监局和各省级保险机构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互换投保车辆、代收代缴车船税和车船税政策变动等情况的信息。省地方税务局与山西保监局每年至少要对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对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予以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收代缴义务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有违反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应的处罚种类、标准、幅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

第五篇:高唐县地税局“三加大三强化”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报市局)

聊城市地税系统基层建设工作推进会

经验交流材料

“三加大三强化”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

高唐县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高唐县地税局按照“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积极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通过加大三个力度,强化三项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车船税增长。到目前,该局累计入库车船税431万元,同比增长57%,实现了车船税全部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目的,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的漏洞。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强化工作考核。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居民拥有的车辆越来越多,抓好车船税征收工作对促进地税收入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年初,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把规范车船税代扣代缴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为此,局党组积极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得到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专门成立了车船税征管领导小组,多次召开车船税专题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车船税征收管理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了综合治税力度,对全县的车船税征收管理 1

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专门印发了《高唐县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各部门在车船税管理中的配合情况纳入了全县政务综合考核范围,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义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税款解缴方式、信息传递等事项,为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政策宣传。我局定期召开保险公司负责人座谈会,听取保险公司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代收代缴税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交通、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机制,实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不定期深入保险机构进行调研,及时处理保险机构反馈的涉税信息,处理代征过程中碰到的新问题、新状况。为有效堵塞地税系统内部人员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县局规定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具车船税票,全部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在办理交强险保险机构的营业厅门前悬挂宣传横幅,在交警大队院内设立不锈钢宣传牌,印制了1000余份车船税宣传材料向广大纳税人发放,并广泛利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煤体加大了日常宣传力度。

三、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强化培训辅导。加强培训辅导。组织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新车船税相关条例,宣传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和相关法律责任,要求税收管理员定期到

保险机构进行纳税辅导,提高保险机构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和业务素质。同时,严格检查,定期对保险机构的代扣代缴任务进行检查,严查作废完税证,避免对先缴税再投保而后作废等不按规则操持的现象发作,对已形成税款散失的,追缴税款的同时,依法追查相关人员责任,杜绝保险机构私自减免车船税。把好税款征收与减免关,凡涉及车船税减免的车辆,在接到减免税请求时,严格审核请求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对不符合免税政策的车辆一概不予减免,确保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一步工作打算:

大力推进新一轮基层建设工作。对于新一轮基层建设工作,省市局下了很大决心,今年我们将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基层建设工作达到理想的效果。一是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按照“拓展深化、全面提高”的要求,对照新一轮基层建设三年规划目标,逐条逐项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和调度,已经达到目标的抓好巩固深化,没有达到目标的积极推进落实,确保三年规划目标的全面完成。二是重点推进科学管理。突出抓好基层集中办公后的科学管理,在人员、

岗责、流程、行政等方面进行探索尝试,努力实现集中办公效能最大化。结合市、县机构改革,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调配,解决基层征管力量配备不合理的问题。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运转流程,强化分工协作,提高征管质效。抓好基层“软实力”建设,进一步激发活力、提高质效、加快发展。三是整合好申报征收和发票相关业务,真正实现“征、管、查”彻底分离。随着税库银联网业务的推行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提高,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大幅减少,按照省局和市局集中征收的有关要求,将全县范围内的申报征收业务全部集中到县局征收大厅,其他征收单位不再从事税款的申报征收业务,只负责税款核定和催报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征收大厅按照纳税人的所辖范围征收入库税款,为了减少征收大厅的工作压力,县局将要求各征收单位加大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力度:首先加大税库银联网工作的力度,确保省、市局考核的98%的工作目标,减少直接到大厅申报的数量;其次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征收过程中,征收税额比较小的,采取按照季度征收的方式。在发票相关业务方面,由于实行了集中办公,为了便于操作,将所有的发票发售、代开、缴销等工作全部由征收大厅负责。定额发票领购时不再填写《发票缴销清单》进行传递,只对税控业户填写《发票缴销清单》进行传递。在发票代开方面,县局将积极探讨,结合外地的工作经验,对发票代开工作的

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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