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
第一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电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电气化县建设的需要,支持并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加强水电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农村水电贷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
第三条 坚持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和优化增量与搞活存量相结合的信贷政策。
第四条 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信贷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发、借、用电相结合,提高电力和贷款综合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1.农村全民、集体所有制以及各种形式联办的中小水电项目。 2.电力公司兴办和输变电工程。
3.为水电配套调峰的部分小火电项目。
第七条 贷款范围
1.总装机在10万千瓦以下的梯级开发和有调节能力的中、小型骨干电站的基建或技改。
2.35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的基建或技改。
3.缓解水电丰枯矛盾,稳定电力负荷,煤炭资源丰富,总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坑口调峰火电站的基建或技改。 第八条 贷款条件
1.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基本账户,定期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项目经专家和专业设计部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技术可行,设计合理;并有懂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4.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概算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并按银行要求专户存储;
5.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并参加财产保险;
6.新电新价政策落实,并持有物价部门证明文件;负荷落实并有上网协书;
7.贷款项目必须具备良好的生态、社会效益和自身的经济效益,贷款本乱按期偿还确有保证。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九条 贷款的用途与期限
1.新建电站贷款。主要用于购置发电机组、电气及配置设备,安装费及部分土建工程支出。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鉴于水电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的特殊性,对部分中型电站贷款期限可放宽到八年。
2.技术改造贷款。主要用于更新发电机组和电气配套设备,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3.输变电工程贷款。主要用于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备购置,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水电贷款执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利率政策,并按规定的结息期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实行担保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实行担保贷款的电站,一般应由地方电力公司担保,电力公司必须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电网或电站贷款由地方电力公司填接承贷承还的,应由相应实力的经济实体担保或几个经济实体联保。担保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信用社有权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实行抵押方式贷款的电站、电网,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信用社对借款抵押物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实行社团贷款的项目,应由权威部门牵头,明确开户行;同时,签订联合贷款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受理借款申请。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文本资料: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批复;经权威部门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批复、设计图纸、工程概算、施工方案、征用土地和移民批复;自有及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批文及上网协议。火电项目,还应提供环保部门批文等。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评估。开户行根据项目主办单位提供的贷款申请和有关文本,进行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发展规划,生产建设条件,机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电力负荷和电力公司经营状况;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效益情况;投资回收和贷款偿还能力;不确定性分析和项目总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批。贷款项目审查评估后,及时写出具有银行评估特点的贷款评估报告,按贷款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社。
第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书。贷款批准后,借贷双方应根据批准的借款方式,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信用社在项目单位接到经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开工通知书后,按照合理工期和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的检查。经营行要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检查基建专户资金流向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贷伯情况;购置的设备、材料是否适用适量,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是否健全完善;有无擅自改变施工计划,扩大装机容量,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挪用建设物资;企业自有及自筹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等。检查结束要写出专题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贷款决策行或责任人要组织定期检查,按季或半年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竣工总结。项目完工后,开户社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写出竣工总结报告,报送审批社。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完成情况及原因;工程质量;资金与贷款使用情况及原因;试生产能力及试产成本;项目建设及贷款使用的主要经验和问题。
第十九条 贷款回收。电站、电网正式投入营运后,开户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贷款一般不能展期,确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延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超概算投资,对超概算部分,银行原则上不追架贷款。部分确属合理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在经有权部门批准调整概算后信用社可适当追加部分贷款。贷款全部收回后,开户社要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总结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水电贷款一律实行按项目管理,并严格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贷款审批报告制度
1.按项目贷款的额度及风险程度适当划分贷款的审批权限。凡总社审批的项目,在总社未有新规定之前,仍按原要求办理。
2.贷款的审批必须坚持按计划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
3.坚持审贷分离制度。应将贷款项目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监测职能进行分解,各负其责,互相制约。
4.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及开户社必须每半年向贷款批准行报告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贷监督与制裁
1.信用社有权检查项目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营运及财务收支情况。
2.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开户社报送资金平衡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销售成本表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资料。必须按借款规定的用途、期限使用贷款并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必须按规定补充自有资金;企业关停并转或承包必须及时通知开户社以便落实贷款债务;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开户社的账户办理,不得转移、抽走资金,逃避银行监督。
3.凡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提高投资标准,自有及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信用社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视情况逐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的,除罚息外,并视情况逐步收回挤占挪用贷款。凡到期不能归还,未经批准延期的应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与会计核算。水电专项贷款计划由人民银行安排,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贷款项目计划,由农村信用社与水利部门自下而上协商编报,要求在上年12月底以前完成。总社信贷部和水利部农电司衔接后,贷款项目及信贷计划与资金由信用社下达。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项目后评价制度。为了确保贷款安全、流动和效益,凡贷款的电站、电网,投产一年或达产一年负荷上网情况,电价执行情况,产品成本、销售、利税、贷款偿还等情况。后评价完成以后,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审批社。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受理的贷款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向信用社提供的各种文本、报表及其他原始材料。
2.信用社对项目贷款的协议和贷款评估报告及各种批件。
3.借款合同和担保、抵押贷款的有关文件。
4.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和贷款效益考核等材料。
5.贷款项目竣工总结和后评价报告。
6.项目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根据档案资料定期分析企业资金营运,生产经营管理脑袋同款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信贷员制度。凡电力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上的行处,要相应配备责任信贷员。贷款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派专职驻厂(站)信贷员。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贷款项目库制度。各级行对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库,提高承贷面和选择度。 第六章 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与同级水利主管部门、计委、财政等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双方应本着:“执行政策、各尽其职、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会同水利主管部门总结、推广农村水电贷款管理的经验,共同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风险排查报告
省联社驻****办事处:
为防范信贷风险,强化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存量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于***年*月**日召开了全州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精神,结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认真进行了信贷风险排查,现将信贷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联社现有**个营业网点,***名从业人员,截止到***年*月*日各项存款***万元,各项贷款***万元,其中:四级不良贷款余额**万元,较年初上升**万元,不良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万元,较年初上升***万元, 不良率**%。存贷比例(剔除支农再贷款后)**%。
二、组织领导
为落实信贷风险排查工作,加大排查力度,联社领导高度重视,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排查工作。对全辖网点不良贷款贷款进行风险排查。
三、排查内容
(一)不良贷款风险排查。主要排查了不良贷款有无隐含正常贷款、不良贷款进帐审批流程是否合规、不良贷款责
任追究是否到位、到期贷款是否及时催收、不良贷款是否丧失诉讼时效、借款人故意逃废债务是否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内外勾结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等。
(二)抵(质)押及保证贷款风险排查。主要排查了是否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发放贷款、抵(质)押物是否评估过高、抵(质)押率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抵(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抵(质)押物是否办理评估登记、抵(质)押物是否具备担保条件、是否有虚假抵(质)押贷款、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有违反信贷制度放贷收息行为等。
(三)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排查。主要排查了是否有项目滞销、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如期还贷等。
(四)假冒名贷款风险排查。主要排查了是否有内部工员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资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在信用社骗取贷款的行为;实际借款人冒用他人的名字借款行为;内部员工提供他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给实际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等。
(五)对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调整信贷投向,对国家限制行业的信贷投入是否有效的控制;是否按“三个办法一指引”的要求落实委托支付,是否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管;是否制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是否实
行审贷分离制度等。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不良贷款风险排查,呈现出信贷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充分暴露了我县农村信用社贷前调查信息不对称,贷后管理环节薄弱,存在重放轻收的粗放型管理模式。一方面社主任和信贷员的自身素质高低影响到信贷资产质量,有些人员岗位调换后存在不注重旧账的思想。主要是:存在**个客户通过自己在辖内多个营业网点借款或指使他人(亲戚朋友)在同一营业网点借款后归自己使用共**笔,金额**万,现有贷款余额**万元,涉及*个营业网点,现已全部逾期,大部分客户已丧失还款能力,并无任何财产可执行,可能给信用社造成较大的信贷资金损失。
从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结构来看,涉农不良贷款较年初上升较为突出,而涉农不良贷款上升基本上为农户信用贷款形成。主要原因是:一是**主要以种植业为主,由于受**年干旱气候影响,大部分乡镇农作物出现减收甚至绝收,农户清偿能力降低,导致农户到期不能清偿贷款;二是随着劳动力对外转移,特别是近几年来,受极端天气的影响,农户对农产品的预期不看好,纷纷外出务工,导致农户贷款形成不良;三是近年来农村危房改造及新农村建房住房等消费贷款由于农户收入的不稳定、消费不理性及贷款缺乏合理安排,导致贷款逾期。
五、处臵措施
(一)加大清收力度。加大各种清收措施,采取责任清收、行政手段清收、法律手段清收,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及时化解不良贷款。
(二)联社成立资产保全部门,专门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清收不良贷款。
(三)加大追责力度。“三违”贷款等,对相关责任人加大问责力度,可以执行下岗收贷、专职收贷或经济赔偿。
(四)加大考核力度。对不良贷款加大收清考核,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分值,督使信贷员加大到期贷款与不良贷款催收,维护信用社的债权,保持贷款的诉讼时效。
(五)加强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宣传,树立农户诚信意识,打造诚信社会环境。
第三篇: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操作方案
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领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全力支持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由县政府出资、工商联发起的ⅩⅩ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组建工作已经启动,农村信用社为了与之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商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
(一)担保商会的定性和应具备的职能
1、担保商会是指由工商联牵头,当地5家以上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起,政府和会员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担保基金,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并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的互助性、非盈利性、中介性的会员制经济担保社团组织。担保商会一般作为工商联的下属机构。
2、担保商会须有规范的章程,章程中要有严格的会员准入条件、明确的权利义务、完善的管理制度。担保商会章程须送达农村信用社。
3、政府前期出资的担保基金金额不能低于担保基金总额的20%。担保商会吸收新的会员企业后,政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5%,低于该比例由政府出资补足。
4、担保商会、会员企业、政府出资部门与合作的农村信用社要签订担保基金托管协议,明确担保基金作为会员企业贷款的担保保证金。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之间需签订入会协议,并明确担保基金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5、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均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同时担保商会还应开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在会员企业申请贷款前,政府和会员企业出资的担保基金要全部转入专用账户,作为担保商会的信用担保备用金。
6、在会员企业申请贷款时,担保商会要为会员企业出具贷款推荐函。
7、担保商会需设立日常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由商会会员企业选举产生或由政府相关人员兼职。
(二)担保商会会员企业入会资格及条件
1、加入担保商会的会员企业应是辖区内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手续齐全。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所经营的项目、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等有关规定。组织架构完善,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健全。
3、企业及管理者重合同、守信用,经在银行、信用社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记录。
4、贷款卡已审办完毕或已经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5、承认、遵守担保商会章程,向担保商会提出入会申请,同意缴纳担保基金,并承诺担保基金履行担保后按比例补偿的有关规定。商会通过对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申请企业法人人品、信用、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发展前景等有关事项,经商会会长办公会初审并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农村信用联社主管业务副主任列席,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计票以60%为标准,达到60%以上同意票的企业准予入会,按规定缴纳担保基金(以2012年ⅩⅩ联社单户最高审批权限的20%为上限,暂定100万元),经担保商会审查、审批后即可成为商会会员。
二、担保商会担保贷款及有关要求
(一)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是由工商联推荐的担保商会会员企业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在该企业存入担保商会保证金的5倍以内,(单户贷款最高额不应超过商会担保基金总和的10%。)由担保商会担保基金和其他3家(含)以上会员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商会担保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管理、落实担保”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三)担保商会担保贷款对象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无法提供抵(质)押物的担保商会会员企业。
(四)借款人为企业的须符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
3 资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须符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担保商会章程要求,加入担保商会成为会员;
2、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出资的信用保证金已存入担保商会在农村信用社的担保基金专户;
3、担保商会已出具的贷款推荐函和担保承诺书;
(五)担保商会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担保商会会员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
(六)担保商会应协助农村信用社对会员企业贷款进行监督管理,担保商会章程应明确对借款违约会员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贷款。
(七)担保商会要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当会员借款违约在顺次执行该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为该企业提供保证的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后,仍不足的以政府出资的及其他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归还。担保基金因此发生的减少,应由被执行还贷的出资人按规定比例补缴。
(八)会员企业申请担保商会担保贷款,除由担保基金担保外,提供保证的会员企业应是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应与借款会员规模、实力基本相当。个体工商户会员不得为企业类会员提供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
(一)商会会员企业的贷款额度根据会员企业资金需求、生产经营规模、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纳保证金的5倍。
(二)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办法执行。(担保商会担保贷款利率可暂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同农户联保贷款。)
(四)还款方式,按不同的贷款额度确定,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或分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四、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担保商会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
3、三家以上会员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承诺书,
4、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包括企业各种资质证件,董事会同意贷款意见书,承诺书,签字样本等;法人、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附印件;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贷前调查
公司业务部接到担保商会会员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审查
5 客户的贷款资格、基本条件等,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派出两名客户经理,按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担保商会运作模式、会员信用、经营状况、担保基金落实等是否合法合规,撰写调查报告。
(三)审查审批
客户经理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将客户评价报告、贷前调查报告、信贷相关手续组成资料一并上报授信审批部审查,授信审批部经审查无误后,按权限逐级上报各级审批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客户经理部;
(四)审批通过的,客户部门发起用信流程,与借款人面签合同,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签订支付协议;
(五)前台根据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应履行的职责
1、农村信用社对担保商会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要遵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联社客户部门要与担保商会保持紧密联系,要建立担保商会和会员企业档案,及时向担保商会反馈会员企业贷款及使用情况。
(二)担保商会应履行的职责
1、担保商会是会员企业贷款的保证人,要履行担保责
6 任,对借款违约会员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贷款。要积极协助信用社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包括要求贷款违约企业的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企业履行担保义务,对违约会员企业采取行政、依法收贷,或以担保基金偿还贷款。以担保基金还贷的次序是:(1)执行借款违约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2)为该企业提供保证的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3)仍不足的以政府出资的及其他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归还。
2、执行还贷后的担保基金补偿的次序是:(1)由被执行还贷的借款违约会员企业缴纳补足,(2)不足的部分由为该企业提供保证的联保会员企业缴纳补足,(3)仍不足的要由政府、各会员企业按担保基金的出资比例及时补足。
(三)担保商会会员企业必须在全部偿还自身借款,且所提供担保的其他会员企业贷款也已全部清偿完毕时,方可申请退出担保商会。
第四篇: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臵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帐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臵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臵减损原则。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臵权限
第五条 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 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臵和变现等工作;
(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四)负责不良贷款减息、挂息管理;
(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
(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
(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 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臵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信贷副主任、信用社(部)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
第八条 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尽职调查、诉讼时效保全、清收处臵工作及诉讼后积极配合的职责。
第九条 信贷内勤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
(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 第十条 信贷副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联社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信用社(部)主任的领导下,督促清收责任人落实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臵和变现等工作;
(二)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臵变现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信用社(部)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分解辖内不良贷款清收任务,逐户逐笔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对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和信贷副主任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臵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和信贷副主任的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臵实行权限管理,信用社处臵审批权限为审批本息回收率100%以上的不良资产处臵方案,联社处臵审批权限 2 为审批单户贷款本息金额500万元以下(不含)的不良贷款处臵方案。超上述权限的不良贷款处臵须上报省联社湘潭办事处或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三条 各信用社(部)要依据不良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结果,并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台账,逐户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第十四条 信用社(部)依据不良贷款管理台账,组织清收责任人对不良贷款开展尽职调查。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臵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但商务贷款、大额不良贷款等有特殊要求的按联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调查人员应对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单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人员在调查基础上还应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诉讼时效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信用环境等因素,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不良贷款历史处臵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臵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臵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四章 不良贷款时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信用社(部)以2010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逐户逐笔建立台账(见附件1),落实责任人,同时明确清收保全任务,清收或保全笔数和金额应逐年减少30%以上。
第十八条 各信用社(部)要改变传统的以发放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为主的单一化债权主张方式,根据区别对待、灵活运用的原则,延续贷款诉讼时效。
3 第十九条 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的,信用社可向当地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权利保护请求、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或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也可充分利用贷后检查报告、会谈纪要、贷款函证(内容与催收通知书相同)等“隐敝”方式代替催收通知书主张权利。如借款合同中有约定,还可从借款人指定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延续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债权内容的公告延续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条 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补救措施,或上门下发催收通知书,或重新与借款达成还款协议,或由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但借款人必须在收据上签字。
第五章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社(部)要在原始信贷档案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不良贷款调查、评估、催收、处臵、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根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确保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良贷款档案资料要求一户一档装订成册,如单户档案资料较少的,也可多户装订成册。
第六章 不良贷款处臵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处臵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转化和处臵,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
第二十五条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抵(质)物或保证人的担保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第二十六条 以下不良贷款,可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辖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收、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乡镇站办所、乡镇集体企业、村办企业、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的企业和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以及农户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九条 各信用社(部)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以资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农信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信社债权
5 的行为。 以资抵债的管理按《关于〈转发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信联发[2005]2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呆账核销。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处臵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快处臵进度,降低处臵损失。在确保依法合规前提下,可创新处臵方式,提高不良贷款处臵效益和效益。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处臵实行方案管理制度。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户处臵方案。
第三十一条 处臵策略设计。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臵规划;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臵策略;合理配臵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不良贷款处臵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臵方案制订、审批和实施。 方案制定。各信用社(部)要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以及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臵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收处臵方案(见附件2)。
处臵方案审批。联社按照处臵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臵方案实行权限管理。对信用社(部)上报的处臵方案,由联社按照处臵权限进行审查、审批、核准,重点审查处臵方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及合规性。
方案实施。各信用社(部)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臵方案和处臵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臵,有附加条件的批准处臵方案,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处臵完毕后,联社将对处臵效果和进度进行评价。
第七章 不良贷款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信用社要按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要求,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状况,建立不良贷款台账。对未按要求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分解清收任务的信用社(部),联社将对其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未按期开展调查,或调查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按每户100元
6 处罚责任人;对按时按质开展不良贷款尽职尽责的客户经理,实行免责。
第三十四条 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未建立台账的信用社(部),处以500元罚款;对2011年1月1日以后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按每笔200元处罚管理责任人,因未及时上门催收、按约扣收本息等自身原因导致丧失诉讼时效的,联社将启动问责程序,视情形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除农户小额贷款外,各信用社(部)应对辖内不良贷款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资料,否则按每户50元处罚到信用社(部)。对未因工作失误造成信贷档案遗失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300、500元不等的罚款;对遗失、隐匿、撕毁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催收通知书等重要信贷档案资料的,处以上述罚款的同时,还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信用社(部)对不良贷款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放贷收息或收息转本,严禁违规逆向调整不良贷款风险类型,对弄虚作假的信用社按照联社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因落实债务等原因借新还旧或归集贷款必须完善相关抵押担保手续,否则视同违章贷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业务发展,提高信贷服务水平,规范商户联保贷款行为,加大商户信贷投入,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客户的申请,发放辖内由2户以上的特约商户在授信额度内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特约商户是指在本县域范围内的常住且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登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经信用社登记建档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存贷挂钩,按期还款”。
第五条 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由特约商户自愿组建,特约商户联保小组成员在申办联保贷款时,应按贷款金额的5%交存于基本存款帐户内不得动用(扣除利息除外)至联保贷款清偿完毕。
第六条 特约商户应具备下例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协议。
二、在本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 1 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三、独立经营,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经营项目在一年以上,诚实守信,无不良征信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积极配合信用社做好授信资料登记,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提供三个月以上银行存款流水帐,借款前在信用社有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五、自愿申请成为信用社特约商户,安装POS机,自愿遵守联保协议并履行担保责任。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管理
第七条 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或其它方式成立联保小组;经民主选举产生组长。组长的家庭资产应优于其它成员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应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信用社贷审组在逐户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根据资产情况授信,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和授信额度。
四、签订联保协议。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成员都必须是信用社确定的特约商户。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合同期内,联保小组成员无借款也可以申请解除。
第八条 联保小组的组长有权协助信用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 2 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风险应及时向信用社报告。
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责任与义务
一、 联保小组成员均可在小组的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并使用和归还贷款。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小组中任一成员),小组成员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自有资产或将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等减少财产增加负债的行为。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联保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应主动代为偿还。
四、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取消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同时督促其还清信用社一切借款本息。
第十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小组其它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与变更。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报信用社审查通过后,可补充变更联保小组,变更后的联保小组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在还清贷款后,提出书面解散联保小组申请的,经信用社审查通过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实际需要及借款人偿债能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应控制在净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总负债)的50%以内(价值以信用社评估的实际价值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按同期同类的购买价为准,库存商品按原厂的 3 进价确定,房屋、门面装修及剩余房租不计算价值)。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特约商户借款实行浮动利率机制。首次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一个档次。以后可根据借款人在信用社的日平存款余额占贷款的比例确定(贷前6个月的基数)。日平存款余额占贷款余额10%以上、20%以内的可在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利率降低0.6‰,以后每上升10%(不足10%的不计)降低0.6‰,以此类推,但最低不低于6.9‰。展期贷款取消优惠利率,按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同时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对未按期结息1次将利率提高0.6‰,对未按期还本的取消优惠利率,二次以上的将取消商户联保贷款资格,责令退出联保小组。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严授信、宽放款”操作流程。即信用社首先对辖区内的所有商户进行摸底登记,根据相关要求(经营时间、存款日平、资产总额等情况)逐户授信,报联社审核审批。一年授信一次。发放时由信用社在授信额度内直接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只需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特约商户借款文本》,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信用社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分次还本的方式归还本息。也可约定到期还本。
4 第十八条 信用社管户信贷员要加强对特约商户贷款贷后检查,按月将借款人的存款流水帐与营业额进、出货帐情况收集分析并存档,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严防风险的发生。发现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和联保小组组长,采取相关措施,收回借款本息。
第十九条 联保小组的联保户按规定比例交存的5%作为利息清偿担保,在保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对于主合同项下贷款逾期、欠息的任一债务人,贷款人可以直接扣划该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帐户上的资金用于归还特约商户联保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情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划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信用社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全面清收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联保贷款本息收回后,信用社应将联保小组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使用的信用记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