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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集锦)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第一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的精彩诠释--从北京金中都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成功转让谈起●文 张彤宇 陆艺随着国有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完善,国有企业将通过加强主业投资、资产重组、辅业退出等方式优化自身。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第一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的精彩诠释

--从北京金中都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成功转让谈起

●文 张彤宇 陆艺

随着国有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完善,国有企业将通过加强主业投资、资产重组、辅业退出等方式优化自身产业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而大量国有资本的流动将通过产权交易形式完成。2010年5月12日,在北交所挂牌的北京金中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都公司)80%股权转让项目成功高价成交,超出评估价(1.31亿元)1.53亿元,溢价率116%!金中都项目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所规定的交易流程挂牌操作,是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的精彩诠释。该项目不仅体现了产权交易所已成为国有资产战略调整、有序流动的主要平台,还体现了进场交易在国有资产价值挖掘上的巨大优势。

一、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简介

根据《国资法》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国有产权必须在产权交易所内公开挂牌转让,一般称之为进场交易。进场交易的主要规则及流程如下:

(一)受理转让申请及确定转让价格

受理转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二)发布转让信息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登记意向受让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这一阶段的实质是对项目招商,向投资人推荐,以确定更多更优质的意向受让方。

(四)组织交易签约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五)结算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六)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金中都项目交易全流程回放

根据上述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流程,在这几个阶段中,金中都项目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项目的整体复杂程度在北交所近些年来挂牌项目中也是比较罕见的。在北交所、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北京阳光拍卖公司及参与进来的各经纪会员单位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下,各方密切协作,积极沟通,本着“主动服务、专业服务、高效服务、增值服务”的精神,以维护交易双方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根本,深入研究了金中都项目的复杂性和优势、劣势,分析了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情况,拟定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俨然形成了一支自发组织起来的高效、专业的项目团队,为最终取得项目成功转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金中都项目简介

金中都公司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四级子公司,大股东金冠公司持有其80%股权。金中都公司主要资产为金宫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因股东变更等一系列原因,金宫花园项目长期搁置,在建工程已经“烂尾”。

为了集中力量做好主业,金冠公司在得到了科工集团的经济行为批复后,委托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处置。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分析论证,在与北交所充分沟通后,决定选择在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金中都公司80%股权。

金中都项目被媒体称为“央企退出房地产业务的第一单”,项目资产状况优劣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地理位置很好

金中都公司的金宫花园项目占地面积为38538平方米,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南大街,东据西二环路仅百余米,据北京大观园不足一公里;北距复兴门、金融街2.5公里;向西毗邻规划中的丽泽商务区,距北京西客站仅1.5公里,属于在北京这个寸土寸金的城市中罕有的位于内城区的地段,地理位置极佳。

2、用地瑕疵较多

首先,2006年,北京市政府对金宫花园用地改变规划,致使土地性质由住宅变更为综合用地,5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从1994年起至今还剩下36年,且还需补交32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第二,项目用地近一半面积被北京市文物局勘定为金代金中都御花园遗址,不能进行商业开发,对金宫花园整体开发设计产生很大的影响;第三,用地紧临铁路,而且限高仅16.1米,容积率仅0.4;第四,按照新规划,用地上“烂尾”建筑还需拆除。

3、股东利益微妙

持有金中都置业公司20%股权的小股东海口东华源公司(以下简称小股东)曾是金中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在2004年将金中都公司80%股权转让给金冠公司。在2004年的转让协议中,为了保护股东利益,设置了很多对转让各方的约束条件。近些年来,北京市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小股东为了其自身的巨大利益,利用2004年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四处宣扬和夸大项目瑕疵,极力给外界造成金中都公司产权状况不清晰等印象,意图打压项目的成交价格,以使其能在以尽量低的成本顺利行使优先购买权,获取巨额利润。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优势,小股东在场外高价兜售其拥有的20%股权,对项目的顺利进行产生了巨大影响。

4、外部环境多变

近些年来,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持续走高,但是自2010年以来尤其是4-5月份,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断推出,国内房地产市场风云突变,市场资金开始吃紧,投资者观望气氛浓厚,对金中都项目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尤其是各大媒体纷纷将金中都项目与央企退出房地产市场关联起来,将金中都项目推到“风口浪尖”,给项目期望的增值空间及市场化运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各环节运作亮点

1、精心设计交易流程(挂牌前期及受理转让申请)

在挂牌之前,作为国有资产,在得到了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的经济行为批复后,转让方金冠公司已经对金中都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及备案,由于转让后大股东将失去控股地位,该项目挂牌信息还在国资委进行了备案。项目各项资料完整,清晰地反映出了项目资产状况和权属关系。考虑到金中都项目的复杂性以及小股东有行使优先购买权意愿的特点。金中都项目交易流程设计与一般产权交易项目有所不同。

首先,在挂牌之前与小股东积极协商,客观详实地分析了金中都项目目前的情况,出于有利于提升项目整体价值的考虑,金冠公司联合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恳切善意地建议小股东将持有标的企业的20%股权与金冠公司联合挂牌出售金中都公司100%股权。在小股东明确表态拒绝联合挂牌后,决定如实披露2004年股权转让协议,以供投资者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其次,为了便于意向受让方深入分析项目、决策以及筹措资金,决定将挂牌时间定为30个工作日,以及出于平衡意向受让方实力和数量的考虑,决定将拍卖保证金额定为起拍价的20%。

第三,为了同时保护小股东场外行权的权利和受让方场内报价的权利,项目挂牌条件中详细注明了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和方法。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拍卖流程中加入了场内竞价方有最后举牌报价一次的特别规定。

第四,为保证国有产权的增值性,溢价5300万挂牌,最终确定挂牌价为18400万元。

2、主动展开市场推介(招商阶段)

项目挂牌后,重点工作转移为寻找意向受让方。经项目各方负责人认真分析后,认为金中都项目虽然瑕疵很多,但是由于其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将会成为未来北京市南城开发中的一个亮点,而表面上看来对其影响最大的文物规划限制,如设计得当,反而会对该项目形成烘托效应,增加项目文化价值。因此,决定以此作为金中都项目的市场定位。

确定了市场定位以后,北交所在自己网站显著位置持续滚动发布金中都项目转让信息,并在北交所、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放置大幅金宫花园宣传效果图及项目问答资料,提供现场咨询。

3月26日,北交所、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北京阳光拍卖公司举行项目媒体推荐会,分别邀请到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房地产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参加,对金宫花园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推介,通过媒体的大幅宣传与传播,引起了众多投资者极为广泛的关注。

项目团队还依托自身的客户资源,主动与国内多家知名地产公司进行联系,推介项目,积极寻找有实力的意向受让方。一时间打给北交所、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咨询电话络绎不绝,不少意向受让方及代理会员甚至多次登门拜访,详细了解项目情况,现场实地勘察。据统计,金中都项目来自全国各地及海外的咨询方达到71家。

项目团队积极联合各受让方代理会员耐心细致地向意向受让方就2004年股权转让协议做出公正客观的分析,打消了意向受让方的疑虑,并协助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考察,为意向受让方提出的有关法律、规划、商业、建筑、交易规则等多方面问题进行解释。直至拍卖前一天晚上,项目团队还在根据情况的变化紧张筹划并向报名竞买方逐一做市场分析和竞买形势与策略的宣传。

3、收官之战谨慎严密(组织交易签约)

拍卖前夕,项目团队根据报名情况对拍卖活动的各项细节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多种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拍卖结束后,经与北交所协商,为不影响小股东和场内竞价最高者的利益,避免引起争议,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时间以当面送达和公证发出两种形式向小股东发出了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征询函,保障了交易后期各项工作的连续性。

当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公司积极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交接洽谈,并在规定时间内克服了金中都公司时任董事无法联系等困难全力协助交易双方完成标的交接和工商变更,使得整个项目运作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4、确保交易安全与合规。(结算交易资金及出具交易凭证)

在原股东回函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北交所要求原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和后续交易价款及时汇入北交所结算账户,按规定时限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并在完成股权工商变更之后,及时将交易价款汇入了转让方账户。此举严格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运作,保证了交易资金的安全,程序的合法合规。

三、进场交易优势的体现

“2.84亿元,成交”!,溢价率116%--这个来之不易的结果证明了北交所、经纪会员和拍卖机构经受住了一次严峻的考验。通过金中都项目,进场交易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群体的发现功能

在交易所公开转让产权项目信息发布面广,受众群体较多,便于项目的宣传和推介,有利于征集到更为广泛的客户群体。金中都项目在71家来自全国各地的不同性质的企业和个人中最终征集到了有实力且购买意愿强的买家。

2、产权价值的挖掘功能

金中都项目本身存在较多瑕疵,因此评估值不是很高,但最终以较为理想价格成交,归功于产权交易平台的价值挖掘功能。买家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充分与卖家沟通项目信息,了解项目背景,充分研究和分析项目情况,发现项目价值所在,也可以使项目形成令人满意的转让价格。

3、专业团队的运作功能

交易所产权交易采用经纪人代理制度。经纪人作为产权交易专业运作机构,可以在产权项目挂牌期间发挥专业市场化运作手段,积极推介项目,征集受让方,使项目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4、资产的有序流动功能

产权项目通过交易所公开挂牌、公开转让,交易各环节衔接紧密、公正透明,既规范了交易流程,又防止了转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不正当行为。交易所对交易项目的合法和合规性进行了有效监督,为各类资产有序流动奠定了基础。

5、交易的安全保障功能

金中都项目涉及资金量比较大,而且资产状况复杂,买卖方交接手续繁杂,诚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北交所作为交易平台具有相当大的诚信度,项目交易资金在场内流转,既保障了交易价款的安全支付又保障了交接手续高效顺利地完成。

金中都项目严格按照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进行操作,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的精彩诠释与绽放。依托日臻成熟的产权交易平台,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操作原则,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将成为挖掘资产价值、提高资产流动性、发挥资产功效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权转让的规定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

第二篇: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 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 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 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 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 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 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

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十二、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图如下:

第三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

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三十条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四十条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

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十二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

签约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责任

二、双方保证

三、交易方式

3.1 甲方同意由乙方根据挂牌公告产生的购买方情况选择确定适当的产权交易方式。如果仅产生一个购买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如果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购买方,采取拍卖、竞投或招标方式进行。

3.2 交易方式确定后,由乙方负责组织交易,产生受让方,乙方组织指导甲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四、交易费用

4.1 登记挂牌手续费;

4.2 交易佣金;

4.3 竞投(拍卖、招标)佣金;

4.4 咨询服务费。

五、费用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

六、交易价款的结算及划转

6.1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乙方指定的专用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办理本次转让价款的结算手续。

6.2 受让方应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把受让 全部购买价款或首期付款一次性足额汇入乙方指定的专用交易资金结算帐户;乙方在确认受让方的购买价款入帐后,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交易价款入帐通知。

6.3 甲方与受让方缴纳全部交易费用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6.4 乙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甲方应协助购买方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6.5 与本次国有出资转让有关的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依据国资监管部门或受让方的支付指令将转让价款划转给甲方。

七、声明及保证

甲方保证自评估基准日到权证变更日期间,负责监督出让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出让标的企业除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外,不得有随意借款,放弃债权,提前清偿债务,对外提供担保,隐匿、私分、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本企业财产行为。同时把可能发生对该出资转让项目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立即报告乙方,并公开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出让标的企业的经营政策、经营项目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出让标的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发生投资、担保、诉讼、借款等事项;

3、出让标的企业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八、税费责任

九、保密条款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一、生效、变更

11.1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本协议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应征得对方同意,对方同意后,本协议可提前终止和解除。

11.3 本协议的变更须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且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

11.4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依据国家和山东省颁布的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及《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实施。

11.5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签署于____

第五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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