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
第一篇: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
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
大
家(吴广茹作,大家论坛整理)
论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坛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欢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迎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您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http://club.topsage.com/
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大家论坛欢迎您 http://club.topsage.com/
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大家论坛欢迎您 http://club.topsage.com/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
九、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
十、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大家论坛欢迎您 http://club.topsage.com/
四、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五、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大家论坛欢迎您 http://club.topsage.com/
第二篇:如何做好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
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事务,将法律服务直接引入企业决策层面,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法律顾问是干什么的?法律顾问应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如何做好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作为一名执业已达11年的青年律师,我将自己担任房地产公司、文化公司和银行法律顾问的经验做一简单总结,希望能对打算做或正在做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的朋友能有所帮助。
一、法律顾问是干什么的
法律顾问就是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专家、顾问,以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见长,为企业调处纠纷、建章立制、规避风险、增加利润。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战略和管理、营销和售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刚进入一个企业做法律顾问,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需要理顺法律顾问与领导层的关系、领导层与管理层的关系、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部门与员工、企业与其他政府机关、企业之间的关系。
与其说法律顾问是一个企业的“救火员”、“问题处理专家”,不如说法律顾问是一个企业的“预防员”,法律顾问不仅给企业“把脉问诊”,解决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顾问要给企业“治病防病”,预
防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使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打造品牌、严格管理、控制市场、增加利润。
由此可见,法律顾问很重要,自己要给自己主动找事做,不要等领导层给你安排事做,把自己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久、做好服务,如果企业的纠纷和问题少了,企业的业绩和利润自然就上去了,那么,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自然就显现出来了。
二、法律顾问应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和娴熟的法律技能,法律顾问首先应熟悉公司、企业和三资企业法律法规,为企业合理设计框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然后要求企业坚决执行。古人云:“上下同欲者胜”,企业上下必须拧成一股绳,企业才会有所发展。
其次,法律顾问应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是高科技产业,法律顾问就必须了解相关的高科技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是文化产业,法律顾问就必须了解相关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是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就必须了解相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如果法律顾问连顾问企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知道甚至搞不懂,一旦企业遇到法律问题,法律顾问肯定会“出尽洋相”、“丢人现眼”。
再次,法律顾问应了解企业人事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对企业领导层灌输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品牌制胜理念,对企业管理层灌输严抓
管理、坚决执行、大胆创新理念,对企业员工有针对性地讲解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员工爱岗敬业、认真工作、尊重领导、勇于担责。第四,法律顾问应了解企业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如企业要经常与工商部门打交道,参加注册、年审、变更、注销等活动,就要了解工商管理法律法规;企业要经常与税务部门打交道,提交会计报表、制作会计账簿、纳税、退税等活动。会计师虽然是专业财会人员,但是只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定量;而在是非问题上,企业法律顾问则予以定性,所以说,一个称职的法律顾问是企业不可缺少的力量。
第五,法律顾问应熟悉企业交易、仲裁、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产生误会,如果协商不成,法律顾问就应当提交仲裁或诉讼,作为法律顾问应熟悉交易、仲裁、诉讼法律法规、流程、规则及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顾问应熟悉掌握其他法律法规及非诉技巧,如草拟合同、商业洽谈、法律见证、资信调查等法律法规及非诉技巧。
......
法律顾问不仅要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更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娴熟的处理问题能力,当然,这些都是在不断摸索、不断实践、不断学习、不断领悟中逐步积累的。
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大海。”法律顾问,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更应从点滴做起,从细微处入手。
三、如何做好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
做法律顾问难,做一名称职的法律顾问更难。如果一个中小企业以前没有聘请过法律顾问,刚开始做法律顾问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会很多,如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潜在风险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与领导层及时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给企业建章立制,如制定企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处理相关纠纷,规避经营风险......
经过法律顾问的努力,一个中小型的企业一般会在3个月到6个月就会有较大的改观,此时的法律顾问应主动转变观念,由解决问题到完善制度,由完善制度到预防风险,由预防风险到提高效率,由提高效率到增加利润,由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从盲目解决问题到主动控制风险......站在领导的角度、公司企业的立场和发展的高度为企业想办法、谋出路。
如果能够及时与领导层沟通,企业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得力的话,领导层的压力会越来越小,法律顾问需要做的工作也会越来越少,最终形成完善的制度。用完善的制度规范人、约束人、监督人和激励人,而不是用人来管制度。
法律顾问应知道领导层的真实意图,为企业创造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良好的口碑和形象。一个好的法律顾问是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定海神针”,而不是“绣花枕头”,法律顾问应让企业和员工感觉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尊重、信任并依赖法律顾问,而不是“平时不烧香,急来抱佛脚”。
一个好的法律顾问要时刻为企业的发展壮大着想,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不断预防问题,最终形成人人遵守、人人信服的制度、规则和文化。
同时,一个好的法律顾问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俗话说:“打铁还得自身硬”,一个好的法律顾问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是用成绩和行动来说明的,而不是用嘴来说的。
为企业调处纠纷、建章立制、规避风险、增加利润,法律顾问要用力去做,用心去做。
第三篇: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每日一练(2016.9.1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的采矿许可证件。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 )
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
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申请作出的且是依据法律作出的 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
2、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 )统一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A.本级行政机关 B.下级行政机关 C.一个机构 D.一级组织
3、下列何种情况下,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
A.李某依法取得了在江边某处采砂的许可,后为了防洪筑坝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了该许可 B.赵老大违反规定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猎户赵老大的持枪证被行政机关吊销,猎枪也被没收
C.某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经实地检查其场地条件就批准了该申请,后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撤销了该许可
D.王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而贿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王某的许可证被上级机关吊销
4、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的采矿许可证件。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 )
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
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申请作出的且是依据法律作出的 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
5、7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什么权利。( ) A.陈述权、申辩权 B.申请仲裁权 C.经济补偿权 D.民事诉讼权
6、张某家住闹市区,人口密集交通便利,于是打算在自家的小平房开一个小卖部,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则营业许可属于何性质的行政许可?( ) A.一般许可 B.排他性许可 C.特殊许可 D.非排他性许可
7、68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什么外,应当公开:( ) A.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B.企业机密、企业经营、企业财务 C.商业机遇、个人机会、市场信息 D.企业权利、企业义务、企业责任
8、某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如果要经营某种商品,不但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且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但是,相应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工作部门的许可。则关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正确说法:( )
A.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地方性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B.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对于该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法规已作出了规定
C.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的条件
D.该地方性法规是合法的
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 A.罚款 B.行政拘留 C.警告 D.罚金
10、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B.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C.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1、关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B.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C.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不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D.行政机关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某食品加工企业向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对于该申请,卫生局经过审查后应当如何处理?( )
A.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可以自主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
B.如果食品加工企业符合法定卫生条件、标准,卫生局可以当场作出口头许可决定
C.卫生局如果认为食品加工企业不符合卫生条件标准,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须说明理由 D.卫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该食品加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3、某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如果要经营某种商品,不但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且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但是,相应的行政
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工作部门的许可。则关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正确说法:( )
A.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地方性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B.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对于该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法规已作出了规定
C.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的条件
D.该地方性法规是合法的
14、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责令改正 A.权力机关 B.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司法机关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B.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C.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 D.行政机关可以随时撤销
16、某食品加工企业向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对于该申请,卫生局经过审查后应当如何处理?( )
A.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可以自主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
B.如果食品加工企业符合法定卫生条件、标准,卫生局可以当场作出口头许可决定
C.卫生局如果认为食品加工企业不符合卫生条件标准,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须说明理由 D.卫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该食品加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7、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乡政府可以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18、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销售某种商品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但赵某不知,仍然向工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工商局应即时告知王某不受理
B.张某向民政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于是民政局即时作出了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C.马某向工商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工商局于是允许马某当场更正 D.田某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的说明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规定,但是专利局并未当场告知也未在5日内告知王某需要补正的内容,则赵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 )、( )等不正当要求。( ) A.违法行政收费、购买指定商品 B.索取财物、提供赞助
C.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D.接受有偿服务、超越范围检查
20、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B.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C.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1、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举行听 证
B.行政许可听证只能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听证费用
第四篇:如何做好法律顾问(1)
如何做好法律顾问 ——只要是律师,应该都明白: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多重要。特别是在中国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法律风险的大背景下更显得尤为突出。然而,我想说得是:企业给你每年4万元的法律顾问费,你为企业做了些什么工作,怎样才能让比你更精明的商场老板,在第二心甘情愿地将4万元再度送到你的腰包。我相信10名律师也许会有10种做法。我也知道一些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十分卖力,可一年忙到头第二年却不知所措地失去了继续做的机会,还给自己很好的安慰:这个企业老板不懂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
在这里,我想将我学到的一点经验告诉大家,也许能让好人律师少走点弯路。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
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
十、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第四部分:制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律师可以参加。
五、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第五篇: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一个大问题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标志,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在推进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无钱聘请律师为其解决法律纠纷,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确认满足一定条件后,政府将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如果该公民是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被指控犯罪,或者被指控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即使没有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也将为其指定律师提供免费辩护。简单点说,法律援助就是国家建立的一种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所需相关费用由政府支付。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日趋复杂,聘请专业人士解决法律问题以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不足逐渐成为必要,特别是一些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如果缺乏专业人士的帮助,当事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不法侵犯,但高昂的律师费使很多经济上比较拮据的公民望而却步。为了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宪法基本原则的实现,保障公民不因个体经济状况的差异导致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其公民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法律援助条列》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我国目前阶段,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完全是免费的,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下,受援助的人员的法律服务费用将由政府来买单。
第二个大问题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
(一)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和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会为当事人提供下列的帮助:
(1)咨询:就公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2)代书:主要是起草法律文书,为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开始提供文书准备。
(3)非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和解、调解、仲裁等; (4)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人。
获得法律援助(不包括咨询服务)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当事人自己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机关对特殊刑事案件指定辩护。 一般情况下,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所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获得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没有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也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咨询的问题(重点讲解)
1、什么是法律援助咨询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法律援助中的咨询,其对象是公民,不包括法人;咨询的范围也就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承担咨询任务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看到,法律援助咨询与广义的法律咨询是有区别的。
当前,尤其在基层,在法律咨询还没有成为大多数公民的习惯和主流意识,相当多的人群对法律援助工作不够了解,普法任务还相当艰巨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咨询工作不能拘泥于《条例》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应当放手大胆工作,这样对普法和自身宣传,对增进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解支持大有好处。
2、法律援助咨询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咨询,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为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条文,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得好不好无关紧要。因而,很多人对此重视不够。在我们司法行政系统内,也有不少人认为代理一个诉讼案件远比咨询工作有意义。这是一种非常肤浅甚至错误的认识。实际上,每个当事人对法律咨询都是非常重视的,法律咨询的质量及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解决方法和途径的正确选择,影响到法律纠纷的解决效果,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咨询工作者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信任程度。法律咨询的关键不仅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重要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如果我们一直停留在前一种认识程度上,那么咨询工作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必然落后于实践,更谈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身价值也无法充分体现。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法律咨询工作的意义、作用进行重新探讨和认识。从执法为民的基本宗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搞好法律咨询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1)、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这是法律咨询的基本作用。这些年来,通过持之以恒的全民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些感性认识,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寻求法律帮助的主动性大大增强,这是一件好事,但同时给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法律的不断增多,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专业化、多样化、系统化的特征越来越突出,法律原则与具体规范间、此法与彼法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之间越来越复杂,一般群众靠零星的、随机的了解法律条文已经远远不能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精神,而且随着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对不同法律的关注和理解程度也出现了多元化趋势,这就要求我们普法工作的手段、方式、队伍都要趋向多元化,要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重点,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过去那种突击式的、阶段性的集中宣传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而全方位、持久性、网络化的法律咨询服务在普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越来越凸显,以案说法成为最有效的法律形式,也成为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一种法律服务需求。因此,对这种工作,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大力加强。
(2)、做好参谋,指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新旧体制之间、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之间的磨擦和碰撞不断增多,处于“矛盾凸显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人民内部纠纷是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也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这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一种共识。但是,不少群众包括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对“法律手段”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法律手段是诉讼,或者只有诉讼打官司才叫法律手段,而将咨询、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不认为是法律手段,重视不够。遇到矛盾,动辄动员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
实际上,“法律手段”的本质在于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包括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诉讼只是法律手段的一种,也是最后的选择。诉讼具有成本高、期限长、程序严格的特点,多数群众从心里上并不愿意选择,一些弱势群体更是如此。由于对法律手段理解上的偏差,形成了这样一些问题:一些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但盲目相信诉讼手段。遇到问题是盲目诉讼,对诉讼结果期望值很高,但如果诉讼结果与自己的预望相去甚远,则心里落差非常大,转而怀疑、埋怨法官、埋怨地方党委政府,有的重新走上了漫漫的信访路。还有相当多的当事人知道诉讼费是费力、要花钱,不愿诉讼,但又不了解其他途径,只能不断找信访,导致信访工作量不断加大。而很多法律问题是信访部门依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加之信访部门缺少法律专业人才,法律咨询不到位,导致一些当事人贻误了仲裁或诉讼的最佳时机和时效,使纠纷更加难以解决,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其中一些人又怀疑法律的公正性,怀疑信访部门官官相护,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以上现象,固然有多种因素,但法律咨询工作的缺位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基层农村法律咨询工作缺位造成的。假如每个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到能得到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指导,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后果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预期,综合运用谈判、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来解决纠纷,自觉克制过激情绪和不当行为,相信大多数民事纠纷都会及时在早期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矛盾激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不仅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良好愿望,也应当是和谐社会美好蓝图中的一个场景。所以,法律咨询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入口和首要环节,其社会作用不可低估。
(3)、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资源的社会效益。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的事业,起步较晚,尤其是基层大多法律服务人员少、素质差、经费不足,这种状况,与群众潜在的法律援助需求形成了很大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将长期存在。如何利用好现有的人力物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更多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包括咨询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尽量降低个案的办案成本,尽量选择低成本的咨询、代书、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那些通过咨询指导,当事人有能力自己办理的事务,尽量指导当事人自己去办理,法律援助律师重点为当事人把好咨询关。这样,节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为更多其他当事人服务。实际上,一些当事人通过几次循序渐进的法律咨询,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能力办好法律事务,对其自己也是一个学习和锻炼,是一件好事,这种方式应当推广。
4、沟通政府和群众,了解、反映社情民意,理顺党群干群关系。法律援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根本上讲,政府和群众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工作中,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事例仍屡有发生,导致群众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这恐怕是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长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们近年的法律咨询实践来看,搞好法律咨询工作,将法律交给群众,通过一些成功的维权案例,不仅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而且可以矫正、抵制一些公务人员的违法不当行为,纠正一些群众对法律政策及政府的模糊、错误认识,使其对党和政府增加信心,增进理解,重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法律咨询窗口接触群众的广泛性,为政府了解、分析不同时期的社情民意、矛盾纠纷特点,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提供了便利。
(三)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登门、电话、书信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而无须提出专门的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都设有专人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另外,还开通了 12348 法律咨询电话,拨打电话是一种方便的咨询方式;如果登门咨询或拨打电话都不方便的话,还可以书信方式提出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法律援助机构也将以书信方式为其提供专业解答。
如果当事人想获得咨询以外的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民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具体来说:
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当事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须提交哪些材料(《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
a.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b.经济困难的证明。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也请得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代理人、打得起官司,因此,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材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例如索要工资。
c.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
目前阶段,法律援助还不能覆盖困难群众的全部法律需求,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是一些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
(3)不提供完整的材料会有什么后果(《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
相关材料是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供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如果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将被视为撤销。
(4)经济困难证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衡量尺度是客观的,被称为经济困难标准。只要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经济困难标准。经济困难标准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援助需求的变化等因素而适时调整。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用来审查和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设区的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它社会救济证明等。
如果申请人没有这些证明,就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申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该证明表必须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意见。
我区现在的做法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必须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意见。
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主要是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
(5)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江苏省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如果申请人想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需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以下范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2010年江苏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增加了六项,分别是: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由上可以看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与公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些法律事项。
为什么要了解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为现在提供的法律援助是有限的,不是只要你经济困难,所有的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一要经济困难,二要申请的事项属于援助的范围。(顾世俊案件)
刑事法律援助没有事项范围的限制。
(6)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吗?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有关人员会为申请人作书面记录。我们建议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这样有助于申请人快速、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援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而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注: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刑事法律援助(视情况讲解)
1.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
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主要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和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司法机关指定辩护是指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其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也会为其指定辩护人。司法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哪些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以下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公民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吗?
处于不同地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阶段不同: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提出申请;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他们可能不能亲自前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这时候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24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5.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如果您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法院就必须为您指定辩护人,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是您的基本权利。
第二类是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如果申请人符合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
(五)申请人在接受援助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视情况讲解)
1.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a.了解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b.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检举法律援助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c.免费获得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援助服务;
(2)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
①缓交、减免诉讼费
如果申请人在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后,又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被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缓交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如果申请人败诉的,可以享受减交诉讼费用的待遇(减交比例不低于30%)。如果申请人是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无其他收入的人,申请人可以免交诉讼费。
②缓交、免交劳动仲裁费
申请人可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缓交仲裁费。如果申请人胜诉,仲裁费由对方承担;如果申请人败诉,依照仲裁裁决申请人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而申请人交纳该笔费用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减免。
③缓交、减免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如果申请人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的,可以缓交鉴定费。待案件审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果申请人败诉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将给予申请人减免相关费用的待遇。
如果申请人在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可以缓交相关费用。判决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果申请人败诉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
④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上的迫切需要(比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定的财产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且立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先予执行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的行为,可能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错误申请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法院可以要求申请先予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拒绝辩护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情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 申请人的义务
a.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b.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六)哪些情形下法律援助会被终止?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三个大问题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迫切地需要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等从业素质。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谈一谈自己的想法,与大家相互探讨。
乡镇司法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要广泛学习。法律援助工作面对的是各行各业的基层群众,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活生生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所以,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解答好每一个法律咨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分秒必争、广采博收抓紧一切机会搞好学习,向书本、向实践、向群众学习,绝不能有任何自满情绪,否则,就难以胜任这一工作。局里面每两周都要进行业务和政治学习,以前没有司法所长参见,从现在起以后每次的学习可以安排所长也参加局里面的学习。以后局机关争取每年对全区司法所人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
关于学习的重点我认为还是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因为打铁先要自身硬。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司法所长在下面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无论是哪一方面的,不管是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哪个方面都要用到法律,都需要你了解相关法律,有时候甚至要相当的有研究才行。只有自己对于法律有了相当的了解和钻研,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如果不学习光靠吃老本,结果是必然被淘汰、被别人笑话。举个例子来说,以前的劳动法规定,发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只有60天的期限,但是现在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一年(分别参见劳动法第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如果不知道这点,还是用老黄历来办事,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说到这里,最起码你要把《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要熟悉。
二要提高政治觉悟。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工作实践中也必须紧跟国家政治形势,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这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基本的政治要求。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群体中,有部分同志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自己不是领导,干的是普普通通的业务工作,只要学好法律,办好案件就行了,犯不了什么政治错误,因而对政治总不敢兴趣。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这样做,久而久之,在自觉不自觉中会出现一些问题,那就是,思想上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降低,政治责任感、大局意识淡化,在业务工作中,偏离政治原则和方向,变成事务主义者。如:我们有的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研究不够,不注意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与国外的区别,看到一些社会问题,不进行认真的分析思考,而盲目崇尚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当事人一样,随意发表一些违背党的政治原则的言论,在咨询、代理工作中,为了某些当事人的利益,鼓动当事人群访、闹访。解答问题时不注意研究政策,不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尤其面对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随心所欲解答,要么鼓励当事人与政府对着干,要么怕麻烦、怕困难,不愿尽力为其想办法,而以“民不与官斗”之类的理由搪塞。这些现象,都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相悖,都是不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发展下去是危险的。因此,强调讲政治不是老生常谈、无的放矢,而是非常有必要。
三是要改进工作作风,提倡“三心”服务。法律援助面对的是弱势群体,很多人不但经济困难,而且往往文化程度低,有些人还有肢体、智力方面的残疾,如行动不便、语言障碍等,所以,这些人沟通起来相对正常人费时费力,社会上不少人对他们抱有歧视的态度。作为专门为其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注意改进工作作风,让其充分感受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在法律援助接待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爱心、耐心和诚心服务。首先要有爱心,要面向对待父母兄弟姐妹那样热情接待他们,端一杯茶,让个座,问一声好,行动不便的搀扶一把,这样使其打消自卑心理,增强对我们的信任感,愿意与我们交流。其次要有耐心。由于文化程度低,不少当事人陈述情况逻辑性差,前后颠倒,重复罗嗦等现象很常见,因此,我们不能怕麻烦,要耐下心来注意听取他们的陈述,必要时采取引导提问方式帮助其陈述情况,绝不能冷言冷语,随意打断其谈话,否则又可能听得一知半解。最后,要诚心为其服务。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而且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比其他人群难度更大,更加复杂,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常怀政治责任感和公益心,克服名利思想,与收费案件同样对待,同样尽责,设身处地地为其解决问题,防止敷衍塞责,被动应付。不能说我给你办理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帮你省掉了几千元的律师费,解决了你这么大地难题,你没有任何表示,从而对人家刁难、敷衍、推诿,千万不能有这样的想法。因为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帮助,本来就是我们的份内之事。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科普下乡”、“法律进社区”等活动为载体,深入村居、企业、单位,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等普遍宣传与个案宣传(我们司法所长每次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就是很好的宣传法律援助的时机,事情处理完之后可以让当事人帮着发放十张法律援助宣传卡片,即“1+10”宣传法)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可以宣传栏、乡土宣传队、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节假日和赶集日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同时,由乡司法所联系专业的援助律师定期对各村的法律援助联络员开展培训,发挥联络员身兼调解员的优势,告知调解外尚有法律援助途径,通过受援人口口相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五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可以将每个村的民调主任发展为法律援助联络员,这样构成区中心、乡镇司法所、村联络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同时明确分工: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及简易程序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代理,开展诉讼外调解与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村法律援助联络点负责对发现的纠纷苗头及时与乡调委会沟通,并进行诉讼外调解,在调解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负责保全相关证据,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并及时引导其走法律维权途径,及时高效排解社会矛盾纠纷。
另外,还可以加强对低保、重点优抚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排查。与镇民政科、社会保障所联系,摸清并掌握辖区内低保家庭、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人员情况,为今后此类特殊对象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服务。
六要讲求实效,灵活处理,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当前党对政法工作的一项原则要求,也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的一项科学决策。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的规定、执行都是为了科学、合理地解决社会问题。而法律的原则、精神与司法实践之间、与社会的现实状况之间又难免存在一定的距离,我国的法治进程是一种渐进式发展的道路,在当前仍然存在着新旧体制之间、人治与法治之间、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和摩擦,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的原则精神出发,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向与途径,又要从社会现实出发,不能死扣教条,机械执法。例如,一些民事赔偿纠纷,经过当事人的亲属或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前来咨询,准备诉讼。我们经过研究,对照法律规定,调解的数额及项目比法律规定低,有的还差距很大,但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好,赔偿能力显然很差,就目前承诺的赔偿数额也是要亲朋好友东挪西借才能实现。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就要慎重对待,尽量替当事人分析利弊,避免诉讼,接受调解,防止将来判决打白条,造成新的矛盾。有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工作程序不当,做法比较简单粗糙,引发群众意见,但从实体法来分析,处理结果却是基本合理的。一些当事人准备诉讼,前来咨询。这种情况,如果提起诉讼,对保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意义不大,进而有可能加剧干群之间的矛盾,也给基层工作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我们应当劝说当事人放弃诉讼。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处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是,由于不懂法而违了法,侵害了群众或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事后已经认识到,又怕当事人漫天要价,不愿公开认错,这种情况为律师参与调解留下了很好的空间。如果能掌握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咨询的同时,最好做一些延伸服务工作,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动员当事人积极尝试调解,而不能轻易选择诉讼。其实,有些强势主体,如机关、企业领导是愿意接受这种方式的。如果选择诉讼,对方很可能为了顾“面子”,千方百计设臵障碍,增大当事人的诉讼难度,拖延期限等,对法律援助对象来讲,这是不愿看到的一种结局。
七要加强领导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如前所述,搞好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大有文章可做,因此。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就尤为必要。所长要对此项工作足够的重视,将其纳入工作视野,经常关心指导、过问研究,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