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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集锦)

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篇: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篇: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㈠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㈢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以上各类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民意测验中,称职率必须在90%以上。凡在当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违纪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完成了工作任务,均可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九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完成1件重要工作记载1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1次。考核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主管领导要定期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考核(检查)1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考核的依据。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至翌年3月底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㈠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㈡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㈢ 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㈣ 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㈤ 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㈥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局级事业单位领导除外)的考核参照第十一条 规定的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须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㈠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㈡ 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考核工作;

㈢ 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㈣ 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㈤ 向主管部门报送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和考核工作总结,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㈥ 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的优秀等次证书。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考核备案制度。各事业单位考核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统计表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发给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作为单位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 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㈡ 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㈢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称职的可续聘,基本称职的一般可续聘,但要通过教育限期达到要求;

㈣ 工人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和续聘的资格。

第十九条 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㈠ 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

㈡ 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考核工作的单位,在本不得享受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行政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六章 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考核的管理与监督,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可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xxx发改委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为民服务的积极性,形成积极向上、人人争先的氛围,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合理的考核机制上,特制订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单位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人员以及借调人员。

二、考核标准

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满分不设上限),从工作业绩、工作纪律、综合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具体量化计分。

1、工作业绩(20分)

分管领导对下属股室人员打分,考核组成员由组长打分。

(1)按照业务分工,保质保量完成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分。分管的工作出现明显或较大的差错,每次扣2分,受到通报批评、督办、查究的,每次扣5分。

(2)上级各种专项工作检查,发现问题或受通报批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每次扣2分。

(3)机关工作人员对基层业务的请示、报告,应在规定工作日予以答复,未及时答复,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因答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分。

2、工作纪律(60分)

办公室负责统计工作纪律,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1)每月病假不超5天,事假不超3天,每请假一天(半天0.5分)扣1分,超出规定天数请假一天扣3分。

(2)按时上下班,发现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无故旷工每次扣4分。

(3)参加集体组织活动、业务学习、大小会议,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每次扣4分。 (4)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溜岗、办私事,每次扣2分。上班时间打牌,每次扣4分。

(5)上班期间私自外出,不按规定请销假的,每次扣2分。

(6)办公室要保持干净、整洁,文件资料摆放有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公示,最差房间每人扣5分,连续2周卫生最差的房间,该房间工作人员取消季度评优资格。

3、综合评价(20分)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打分。主要看:

(1)执行组织决定情况,未严格执行的,每次扣2分。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指挥,每次扣2分。 (3)对交办的工作不在规定的工作日完成,每次扣2分。

(4)业务技能、管理水平、工作热情、效率是否高,视情况扣分。

4、加分项目

(1)本月个人获得区级先进表彰的加2分,市级先进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

(2)本月在国家、省、市、区级报刊杂志发表本开发区信息或文章,每篇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每月提交高质量调研报告,并组织大家进行研讨学习,每篇加分5分

(3)参加单位组织加班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次加0.5分。

(4)本月有其他完成突出成绩,经研究酌情加分。

三、考核程序

委党组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xxx主任任组长,xxx同志任副组长,考核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具体负责考核事宜,每月前5个工作日进行考核,随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考核等次的划分

按照考核得分从高到低将人员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1、优秀: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根据上级政策所给的优秀名额决定前几名为优秀人员;

2、良好:优秀人员以外且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人员;

3、一般:考核得分在79到70分之间的人员;

4、差: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或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地,获优秀、良好、一般、差的人员分别按相关政策对应等级发放绩效工资。

2、平时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重要依据,原则上根据平时考核结果确定考核优秀初步人员。

3、行政人员与事业人员及借调人员均适合本考核办法,借调人员由本单位书面出具考核结果报于编制所在单位使用。

六、考核纪律与监督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弄虚作假,谎报、虚报、瞒报真实情况,必须真实客观、公正公平考评,对扣分事项列出实例。

2、不准拉帮结派,严禁不利团结和制造矛盾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进行批评教育,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不真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同时考虑重新考核。

本方案2018年3月起执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

1、建安区发改委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2、建安区发改委绩效考核打分表

xxx发改委

关于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股室:

为了加强对绩效考评工作的领导,确保绩效考评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委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及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xxx 主任 副组长:xxx 纪检组长 成 员:xxx 副主任

xxx 副主任 xxx 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考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晓磊同志兼任。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第三篇:乡镇事业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西充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强化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探索和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成果,大胆探索和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打破收入分配上的“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管理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县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量化考核的原则。全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实行量化考核,体现考核结果可比较、数据化。

(二)优绩优酬的原则。将乡镇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考核的结果计发,真正体现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三)公开公平的原则。考核后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科学合理的原则。考核各项指标的设置和绩效工资的分配要切合本地实际,做到科学合理。

—1—

(五)控制总量的原则。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额度不得高于公务员津补贴水平。

三、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全县乡镇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即: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基层畜牧兽医站、乡镇国土所)和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即: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和晋城镇劳动保障所)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期限

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在次年度1月份进行。

五、考核内容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的内容,实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量化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分值构成比例为10:10:20:50:10。

(一)对“德”、“能”、“廉”的考核

德:主要考核个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个人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作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廉:主要考核工作人员个人的廉政情况。

“德”、“能”、“廉”各10分,考核总分为30分。采取民主测评的考核办法,测评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2— 个档次,分别计

10、

8、

6、2分;不清楚或不了解的不计分,也不计入评分基数。根据测评结果,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考核对象的分值。

(二)对“勤”的考核

“勤”:主要考核个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考核总分为20分,实行倒扣分制,扣完为止。各乡镇必须建立全员考勤制度,严格(签到)考勤。对考勤对象,每迟到1次扣0.1分,病假(无医院出具证明和批准手续)1天扣0.2分,事假(无批准手续)1天扣0.2分,旷工1天扣1分,婚丧嫁娶产和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乡镇统一安排职工加班的,每加班1天,加分0.3分。

考勤结果每个月公示一次,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对“绩”的考核

“绩”:主要考核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总分为50分。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乡镇考核;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工作人员“绩”的考核分值,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分别占70%、30%,由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年初下达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目标任务进行验收考核,并依据验收结果进行量化评分。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的考

—3— 核结果应于次年的1月上旬书面反馈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乡镇。

(四)奖惩加减分

1.加分:考核期内,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综合性表彰的应予加分,加分标准为:省部级及以上6分,市厅级4分,县处级2分,科局级(含乡镇党委、政府)1分;单项工作获奖的,比照综合性表彰50%的标准加分;同一事项的表彰(获奖)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计分。每人在考核期内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此类加分不得在工作业绩考核中重复加分。

2.减分:考核期内,乡镇因某项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应扣除相关责任人考核得分。扣分标准为:市厅级及以上4分,县处级2分,科局级(含乡镇党委、政府)1分;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扣10分。因同一事件扣分的,按受处理的最高档次扣分;因不同事件受处分的应累计扣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最终得分=“德”的得分+“能”的得分+“勤”的得分+“绩”的得分+“廉”的得分+加分-减分。

六、考核程序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由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定目标。每年初,各乡镇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4— 制定本乡镇和本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将目标责任分解量化到个人,并通过文件、会议、张贴公告等方式,公之于众,统一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四公开”制度。

(二)个人自评。年终,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期内个人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送交乡镇考核小组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验收业绩。年末,乡镇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小组对照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通过听、看、查、访等方式,验收工作,认定业绩,评出“绩”的得分。

(四)统计出勤。乡镇考核小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计分标准评出“勤”的得分。

(五)民主测评。各乡镇组织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统一对乡镇事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参加大会的人员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投票权重为40%;一类为乡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专职干部和乡镇本级以上的本届“两代表一委员”(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票权重为60%。

民主测评采取“五评五议”的办法,即:乡镇党政领导评、

—5— 乡镇职工评、村干部评、服务对象评、“两代表一委员”评,议政治思想过不过硬、品行好不好,议工作能力强不强、业务精不精,议工作态度端不端正、政令畅不畅,议开拓进取精神强不强、成绩大不大,议为民服务到没到位、作风实不实。在此基础上,参会人员对测评对象的“德”、“能”、“廉”表现进行无记名投票,考核小组对测评结果收集汇总后,按投票权重计算出考核对象“德”、“能”、“廉”的分值。

(六)综合评定。乡镇考核小组按照计分办法,综合考核对象的各项得分,按分值构成计算出个人最后得分。

(七)公示得分。考核结束后,乡镇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相结合,实行“三挂钩”。

(一)与绩效工资挂钩。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资=个人考核综合得分×每分值奖金额(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除以单位考核总分值)

乡镇事业单位正副站长(主任)在按以上公式计算出个人绩效工资后,再按正职5%、副职3%的比例,加发绩效工资。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挂职锻炼、外派学习、脱产培训的乡镇事业人员,绩效工资按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执行。抽调参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乡镇事业人员,绩效工资按原单位人—6— 员考核前5名的平均水平确定。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发放绩效工资: 1.因工作失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扣发40%及以上比例的绩效工资;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扣发40%及以上比例的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40%及以上比例的绩效工资;

4.事假连续超过10天或考核期内累计超过20天(不含法定假日),病假连续超过60天或考核期内累计超过90天的,按60%计发绩效工资。

(二)与评先评优挂钩。对考核得分排名居前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乡镇事业单位职工总人数10%-20%的比例初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由乡镇或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县人事部门审批。

(三)与职称评定挂钩。对考核得分排名居前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情况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同时,优先参加各类培训、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表彰活动的评选。

(四)考核争议的处理。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本人向所在乡镇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经考核小

—7— 组受理后进行核实,重新确认考核结果。

八、组织领导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系到全县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成立考核机构。各乡镇要成立考核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领导、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对乡镇事业人员的管理考核。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要认真履职,实行“阳光操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管理考核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不断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提高管理考核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加大对管理考核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调研指导。县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经常深入乡镇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发现管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九、其他事项

(一)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8— 知‣(川办发„2002‟40号)进行规范管理。

(二)乡镇事业人员绩效工资正式实施前,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事业人员奖金发放。

(三)本办法试行后,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除有政策明确规定外的奖金和各种津补贴。

(四)上级机关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试行。

—9—

第四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附表1,2,3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8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 2 —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八条 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的办法。确实不能量化的,要采取定性表述的方式。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

— 3 — 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标准按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考核标准应以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制定。

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九条 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根据行业特点,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聘期考核以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 4 — 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

— 5 — 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 6 — 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练,

— 7 — 能够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无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注重劳动安全,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九条 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要与主管部门对单— 8 — 位整体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本单位获得省级(含)以上集体奖励的,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提交有关的工作成果、继续教育进修和证明材料,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9 — 考核登记表》;

(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职;

(三)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评语)及考核等次的建议;

(四)单位考核组织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定出考核评语。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

(六)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七)单位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归档。

第二十四条 聘期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考考核的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单位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被确定为不参加考核对象;

(二)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 10 —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聘用合同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部门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九条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突出公益服务特点。 第三十条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

— 11 — 优点、缺点等。

第三十一条 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认度。

单位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样调查,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审议考核等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 12 — 第三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所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二)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 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行政机关任命的)受到

— 13 — 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四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考核结果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年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三)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 14 — 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岗位聘用;

(五)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同级或上一级工勤技能等级。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本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

— 15 —

(六)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原聘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第四十七条 不参加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人员,可依据聘用时的鉴定或考察材料以及平时考核情况,符合考核规定的合格以上等次条件的,可晋升薪级工资。

第四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分别负责党群系统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16 — 第五十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考核组织成员由单位主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位考核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干部)部门。考核组织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检查评估制度。事业单位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工作总结、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期间和考核工作结束之后,对部分所属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和调研评估,印证考核成效,检查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 17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市、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同时废止。

— 18 —

第五篇: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

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八条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

第九条 考核具体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自行制定,应具体量化,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第十条 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凡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当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凡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一平衡确定。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必须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考核。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考核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应以考核为基础,可参照考核程序进行。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和工勤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可结合考核进行。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学进行。

第十五条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

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部门主管负责人意

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

内公示;

(六)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字后存入

档案。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工作人员,考核

按照其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进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

果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考核工作组织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 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工作人员,

以及考核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工作人

员,考核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

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经单位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

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考核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

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考核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参照转业、退伍时

部队鉴定进行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九)考核内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得确

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

暂不参加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辞退、晋级、培训、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

(四)工勤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

优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但应对其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束后,若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当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在考核时应成立考核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考核工作 ;

(三)审核部门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地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工作人员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并填写考核结果统计表,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设区市、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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