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
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 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 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 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 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连续两年考核是否不称职;
(六)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十、经年审合格的,在执法证件上加盖年审印章,对于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印发注销通告,予以公布。
第二篇: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第七条 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需的政治素质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四)协助持证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限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汇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持证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销毁,并按规定换领新证。
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一)无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盖公章或不注明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越权使用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暂时收回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要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暂时收回决定书。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二十五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后,应于10日内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法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证件样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持其他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定制发的证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职务的,应执行本办法,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其他各级行政机关自行制发的各类行政执法证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制发单位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 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交 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 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 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 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 法证》。
第四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 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 证机关。
第五条 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 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 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 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条件 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 政执法证》。
第七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全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将 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
1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颁发《水上安全监 督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属 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水上安全监督人员除外)登记 造册,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 、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 ,负责审批、颁发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对经批准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将其有关信息 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及时打印、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件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做好 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 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 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
第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 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 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 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发证机关应当于每 年第一季度对持证人上以下情况进行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结果;
(二)持证人参加岗位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根据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审验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审验栏和《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上贴示当年的审验专用标志,允许持证 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没有达到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审验。没有通过年 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交通 行政执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审验的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 据库”备查。
第二十条 未经发证机关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定统一制定全国 《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的样式、编号和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 机构颁发的各种名称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停止使用。
第四篇: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滨州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的身份凭证。
第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省局统一核发。
市局法规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持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
第五条
滨州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保持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章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申领
第六条 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
(二)必须通过执法资格考试;
(三)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七条
滨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滨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申领人员进行不少于10天的法律知识集中培训。
第九条
培训期满,由市局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考试。市局负责制作准考证,省局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试卷从省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随机抽取。
第十条
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15日内由市局发送至各县级局。
第十一条 培训与考试的内容:
(一)专业法律知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二)公共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第
三、六章等。
第十二条 市局负责将申领人员相关资料报省局,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把省局按规定办理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发至申领人员处。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记载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员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二)发证日期;
(三)有效期限;
(四)检查地区;
(五)证件编号;
(六)发证机关。
第三章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有效期内,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岗位培训的内容,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相关专卖政策规定、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第十六条
岗位培训由市局法规科统一安排,县级局可参与具体组织。培训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理论知识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系统内讲座和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相结合等形式,鼓励各种形式的自学。
第十七条
对岗位培训的检查验收:市局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对象主要是县级局分管局长、专卖科长(稽查大队长)、法制科长、各专卖所所长;县级局对其他全部执法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试成绩应公布并列入考核。市局对县级局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在佩带烟草专卖执法徽章的同时,应当主动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并在当地报纸声明作废后,由市局统一到省局办理新证。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市局为单位统计后,到省局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执法检查证并由市局上缴省局注销。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档案管理制度,对持证人员基本情况、发证时间、证件编号、信息变更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存在无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行使执法权的;
(二)对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资格审核不严的;
(三)对需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人员不及时组织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时间、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建立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的;
(六)未在规定程序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收回、注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并暂扣或者吊销其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一)执行公务时不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
(二)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转借他人的;
(三)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未通过省局、市级局组织的年度统一考试的;
(七)经本单位年度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吊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应当由省局批准。市局、县级局有权暂扣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暂扣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暂扣、吊销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复查,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
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2010-06-29 19:12:36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2)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身份证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严格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手段,也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但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对依法正确使用和管理执法证件缺乏应有的认识,以致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不够
规范。
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认识不够,无证执法现象较为严重。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一些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也存在着不出示或违规使用执法证执法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也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执法证件报送不及时、不全面。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的执法证件无效。就今年来说,一些执法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培训考试;有的在办理证件后,证件到期后在不参加培训考试等问题。
(三)执法证件换证率和旧证回收率不高。按照规定,执法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到政府法制机构重新换领执法证。一些执法人员在有效期满后不按规定换领执法证;有的在执法岗位
调动后换证迟缓;部分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退休时未能按规定及时上交、注销证件,造成一些执法证件流失在外。
(四)使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另行规定的执法证件备案率低。一些使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和实行地方垂直管理的部门,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执法证件持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件样本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为证件的统一管理造成一定困难。
(五)执法证件档案资料不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少事多,加之以前对证件管理重视不够,没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致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资格以及执法证办理情况档案不齐,对证件使用和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监督。
(六)执法证件缺乏动态管理,证件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在全省范围内,执法证件管理还没有一套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系统管理软件,证件的管理多属于书面的、静态的管理,证件信息不
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不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
(七)对执法证件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往往只注重对执法行为实体上的监督和纠正,而忽视了对违规使用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程序上的监督和纠正,对应当暂扣或注销的执法证件管理失之过软,没有充分树立执法证件的权威性。
二、加强执法证件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证件管理的组织领导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行政执法必备的程序之一。各地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证件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凡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中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
员都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主动申领执法证,杜绝无证执法或用一般的工作证、上岗证、检查证或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执法,不断增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自觉性。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凡拟申领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首先参加省级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要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二要规范考试程序。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考一次,并严格实行 “六统一”,即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公布”,使资格考试认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三要过硬考试纪律。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答题,
考试中如有作弊行为的,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明确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四要严格资格认证。只有考试成绩合格的,才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凡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发给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和实施行政许可,以维护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严肃性。
(三)创新思路,健全制度,努力探索证件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制。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专门机构和安排专人负责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由其统一办理有关执法证件申领等事务,确保证件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二是建立执法人员离岗报告制。当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辞退、退休或调离执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