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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通用)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篇: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篇: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 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五、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深入实际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没款额,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严格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各类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 纤维质量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 文书书写有单位量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 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在纤维质量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 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验(检定)委托书;(5)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 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 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信阳某地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第三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第五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第六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案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内容保密。

第七条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单位行政处罚意见》,交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

(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越权管辖。

第九条 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报。

(二)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进行休会调查。

(三)有权改变案件承办人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国家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第二篇: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通榆县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职、不文明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依法处罚等不良行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实行量化记分,并配以相应惩戒教育的一项内部监督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纠正不良执法行为。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域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照本办法予以记分处理,同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

- 1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办每次记6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因不规范执法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

(六)酒后上岗执法的;

(七)不按“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掀摊位、砸东西、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粗暴执法的;

(九)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因不良执法行为被记分累计达6分的, 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累计达8分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组织离岗培训一周;累计达12分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收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记录未经处理的,暂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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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2008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法治交通进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中在编在岗、持有执法证,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港口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履职准则,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纪律严明;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部门的监督、

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二章录用

第七条交通部门录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通过公开考试、考

核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报考交通部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国民序列教育的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执法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新录用上执法岗位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执法。

第三章培训

第十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计划由省交通厅制定;在岗执法人员更

新知识培训计划由各级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支出预算,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

实。

第十二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学习执法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军事训练。培训时间不少于36O

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参加新执法门类岗前培训中的业务知识和专

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更新知识培训。学习基础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规范、计算机知识等,并接受军事训练。具体培训内容由各级交通部门根据本地区、本执法门类执法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人员每季度学习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6

学时。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实行登记制度。

参加岗前培训的人员以及参加跨执法门类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合格,由省厅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由培训组织单位在《执法人员手册》上登记。执法人员自学的内容,由所属交通主管部门采用季度抽考等形式

进行考试考查,经考试考查合格的在《执法人员手册》上登记。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由省交通厅组织。

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由所在单位和所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执法单位领导及执法骨干的专项业务培训由省交通厅和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行业管理机构分级组织。

第四章考评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的考评每年12月下旬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考评结果应当于

次年1月底前报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

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

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

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执法错案。

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

道德差,违反第四章行为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下一执法证免予审验。

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

为不合格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一年内执法证被暂扣二次以上的,可以作考评不合格处

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各级交通部门每年应当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执法人员,给予评优、表

彰、奖励。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执法过程中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违反《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等规定的,依照《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

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录用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江苏省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要求(20160120)

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要求

(2016.1.19)

一、系统概况

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统一开发建设,交通运输部和各省分级部署,以实现部、省、市三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人员与证件(海事管理门类除外)、执法人员在线培训与考试、执法机构、执法文书远程评查等功能的综合管理系统。我省作为系统建设试点单位之一,目前已顺利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全省已分配系统登录账号的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系统赋予本级权限的有关功能和操作流程,准确、规范填报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并严格按照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已参加各类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并符合持证资格的人员,均须在系统内按要求准确录入个人信息,并完成逐级审批后,方可进入制发执法证件的环节。执法人员个人信息进入审批阶段后,各级账号都无权修改,因信息填报错漏等原因导致未通过审批的人员,由省厅从系统内退至人员信息录入阶段,待执法人员信息符合填报要求后须重新点击申请审批。

二、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要求

1、为严格管理,明确各级单位责任,目前本系统已为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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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法单位(含苏北处、省高管局),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及其行业管理处,各省管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各县交通运输局统一分配了系统登录账号。各单位须制定专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并在进入系统后将登录密码修改为6位以上含大小写字母和数字组合的新密码,以防被盗用。严禁将上一级执法单位的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擅自交给下一级单位使用。

2、各单位应对执法人员所提供的本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审核,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执法证的,提供执法人员信息的个人、出具各类证明材料的单位及信息录入者均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系统在正常投入使用后,如本辖区(或系统)内执法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需要新增、删除的(含本单位执法门类总类有变化),各单位系统操作人员须及时将相关情况统一汇总至市级(含省管县)交通(港口)运输主管部门,并提供编办批复等证明材料,由省厅在系统内进行修改。

三、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操作相关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1)系统界面显示的所有执法人员信息均应如实填报,不得有漏项,否则审批时不予通过。如属于执法人员不具备的信息,如“现持省内执法证号(即省证)”,如该人员未持相应证件,则无需填报,如政治面貌不是***党员,可填报为群众等选项。

(2)执法单位应为本级政府编办批复的单位全称,如因区划调整或机构撤并导致执法单位名称改变的,须统一换证,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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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所属的执法人员应按实际去向进行调入调出操作(只有本机构内无执法人员时,才能将该执法单位从系统内删除);如在填报信息时发现系统内没有所对应的执法单位或该执法单位所含的执法门类与实际不符,请及时通过各市局向省厅汇报,由省厅统一进行调整,有关执法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编办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电子版)。

(3)执法人员基础信息中的民族、学历、参加工作日期、从事执法日期、毕业专业、分配渠道、职务、人员编制、政治面貌和入党日期等均可在人员信息填报界面相应位臵的下拉菜单中结合执法人员实际情况选择填报,无需手动输入。

(4)参加2015年道路运政(含水路运政)、航道行政管理等门类岗前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的各单位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在按要求填报人员基础信息后均须同步上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有效编制证明材料和岗前培训证书原件扫描件(或照片,文件格式应小于4M);在2015年之前已参加岗前培训或通过换证取得证件的,待省厅近期统一部署后开展有关证明材料附件补充上传和人员基础信息完善工作。今后,所有参加各门类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具备持证资格的人员信息须在岗前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系统内填报及有关附件上传工作。

(5)人员基础信息填报完成后,信息录入人员应通过系统“查看”进行预览,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无遗漏后点击“申请审批”,进入系统审批环节,否则该人员仍处于未申请状态,无法进行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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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审批流程。

(6)执法人员各项基础信息填报要求:

1、人员姓名等需手工录入的信息不得随意在信息中或前后处增加空格,否则无法正常对其按姓名进行查询。

2、人员省份证号应录入二代18位省份证号,号码内字母一律大写,人员性别和出生日期系统自动生成,如系统生成的人员性别或日期等信息与个人身份证所载明的信息不符,请在人员基础信息录入阶段直接与系统开发单位联系修改。

3、毕业院校应填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名称全称,学历填写执法人员目前具有的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院校中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新申领执法证件均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专业和分配渠道按照系统内分类进行选择;毕业证书编号和资格证书(即岗前培训证书)编号等信息均按证书所载明信息完整填报。

4、执法证号码由8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字代表执法人员所在市(或)辖区编码,执法证号段资源由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含苏北处、省高管局)统一分配,当号段资源出现不足时,由其向省厅请示后进行调整。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码不得为空白,且必须填写在“执法证号”处(人员基础信息填报界面的左下侧)相应位臵,系统内“现持部级执法证号码”处无需填报;海事管理门类的执法人员仅需在“现持海事执法证号”处填报其执法证号。

5、各省辖市级执法单位的执法区域,统一描述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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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级(执法单位,其执法区域统一按“**市**县(市、区)的格式填报”;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臵的执法单位,其执法区域按开发区全称填报,如苏州市吴江区航道管理处其执法区域应填报为“苏州市吴江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公路管理站其执法区域应填报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

6、人员职务在相应下拉菜单内选择,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序列(含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选择局长、处长、科长、办事员等职务,其余的一线普通执法人员按门类选择站长、大队长、所长、稽查员、路政员、航政员、工程质量监督员等相应工作类别的执法人员职务,不得选择“其他”。如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期间仅涉及职务变化的,均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7、人员编制按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编制性质填报,目前系统内默认的执法人员性质为事业编制,我省的执法人员均不得填报为执法人员编制。如执法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未履行单位内部正式调动手续或其编制所在单位未发生变化的),人员性质仍按其实际所在单位性质编制填报。

8、人员状态无需手工填报,待执法证件正常写卡后,系统自动将其状态更新为“执法人员”状态。

9、政治面貌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报。

10、执法人员照片应上传岗前培训阶段统一拍摄的着制式服装照片(一寸大小,无背景色,正面免冠证件照),在进入上传图片阶段后进行裁剪操作,符合系统要求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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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证件补(换)证操作注意事项

(1)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执法证号码、执法单位名称、执法门类、执法区域等信息改变的,应履行换证审批流程。首先由市级操作人员在系统内完成调动手续(调出、调入操作),其次在市局点击申请审批前,应按人员调入单位后的信息修改人员执法门类、职务、执法区域和执法证号码,上传换证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最后待审批通过后,市局统一汇总本地区换证人员信息采集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一)后,与执法人员照片一并发至省厅制证。有关换证申请纸质材料(含任职文件等各类证明材料)应填写各级经办人意见、时间并逐级盖章后须按季度由市局(省管县局)报厅法规处存档。

(2)执法人员证件发生遗失或所发的证件无法正常读写信息重新制作证件的,应履行补证流程。各市局按季度汇总补证申请表和遗失声明等补证证明材料报厅法规处(含人员信息采集表和照片电子版),省厅在系统内审核通过后统一制证。

五、证件发放管理

各市局(省管县局)、厅属各执法单位在收到省厅下发的执法证件后应认真进行登记,填写执法人员证件发放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二),由经办人员与系统内所填人员基础信息核对无误后,逐级下发。各领证单位也应做好执法人员证件领取和发放管理工作。

六、培训、考试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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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岗前培训信息应在完成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录入后,在最下方点击系统培训信息-新增-培训类型中选择“资质培训”,需如实录入培训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培训结果(或成绩)、培训名称、培训机构、证书名称和编号等信息后点击保存。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果只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2、执法人员轮训综合考核结果在人员参加轮训并考核通过后开始录入,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和厅属单位负责组织。

执法人员轮训考核结果统一在培训信息-新增-培训类型中选择“全省轮训”,按照“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录入个人轮训培训结果。

培训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填写执法人员参加的各期轮训班举办时间。

培训名称统一描述为“全省第**期路政(或运政、航政、港政、质监、建设、高速公路、乡镇交管等)执法人员轮训班”。

培训机构在全省定点的轮训机构内选择:

(1)江苏省交通行业宣传教育中心;(2)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3)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4)九州职业技术学院;(5)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6)南京陆军指挥学院;(7)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8)中共淮安市委党校;(9)盐城交通技师学院;(10)中共宿迁市委党校(含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证书名称和编号无需填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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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

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绩效考核目的

通过对行政人员一定时期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把握行政人员的实际工作状况,为教育培训、工作调动以及提薪、晋升、奖励表彰等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同时,通过考核促使行政人员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以保证本所工作有序规范运行与发展的要求。

第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

1.考核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考核以规定的考核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

3.考核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考核始至终以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行政人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当考核:

1.入职时间不满6个月者;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公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第四条 绩效考核种类

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年终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

本所聘用行政人员原则上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由行政主管考核并做出评价。如行政主管认为有必要缩短、延长试用时间或

改派他部门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提交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分为员工自评和主管考评两个层级。

员工自评通过员工填写《自考表》完成;

行政主管针对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等事项做出评价。对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以提供年终考核时参考。

(三)年终考核

考核期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考核形成的资料是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于每年12月底举行。年终考核的结果与提薪、晋升、奖励挂钩。

年终考核由本所管理委员会执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参照本所《行政人员工作职责规定》,针对员工担当职务的能力(能力考核)和工作完成的情况(业绩考核)分六项进行综合评定。

满分100分。

(一)工作态度( 10分,每项2分)

1 很少迟到、早退、缺勤,工作态度认真

2 工作从不偷赖、不倦怠 ,积极主动。

3 做事敏捷、效率高。

4 遵守上级的指示。

5 遇事及时、正确地向上级报告。

(二)基础能力 (20分,每项4分)

6 精通职务内容,具备处理事务的能力。

7 掌握个人工作重点。

8 善于计划工作的步骤、积极做准备工作。

9 严守报告、联络、协商的原则。

10 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业务水平 (20分,每项4分)

11工作没有差错,且速度快。

12 处理事物能力卓越,正确。

13 勤于整理、整顿、检视自己的工作。

14 确实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15 可以独立并正确完成新的工作。

(四)责任感(20分,每项4分)

16 责任感强,及时完成交付的工作。

17 即使是难的工作,身为组织的一员也勇于面对。18 努力用心地处理事情,避免过错的发生。

19 预测过错的可预防性,并想出预防的对策。

20 做事冷静,绝不感情用事。

(五)协调性(20分,每项4分)

21 与同事配合,和睦地工作。

22 重视与其他部门的同事协调。

23 在工作上乐于帮助同事。

24 积极参加单位举办的活动。

(六)自我启发(10分,每项2分)

25 时常审查自己的能力,并注重不断学习新的行业知识、职业技能 。

26以广阔的眼光来看自己与公司的未来。

27 虚心地听取他人建议、意见并改正自己的缺点。

28 表现热情向上的精神状态、不向外倾诉工作上的不满。29 即使是份外的工作,有时也做出思考及提案。30 以长期的展望制定岗位工作目标,并付诸行动。

第六条 对考核者的要求

为了使考核公平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做出评价。

(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烦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做出评价。

(3)考核者应根据自己做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4)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能力开发,通过被考核者填写自考表,了解被考核者的自我评价及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上下级之间相互理解。

第七条 考核结果

按照所得总分值(不含本数),将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层极: 90分以上,优秀

80——90分,良好

60——80分,称职

60分以下,不称职。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为了把考核的结果,应用于开发利用员工的能力,应用于人事管理的待遇方面的工作中去,做法如下:

1.教育培训。

在考虑外出培训时,将考核的结果作为参考资料。

2.调动调配。

在进行人员调配工作或岗位调动时考虑考核结果。

3.晋升。

在晋升职务时,把考核的评语作为参考资料加以运用。

4.提薪。

在一年一度的提薪之际,参照考核结果决定提薪的幅度。

5.奖励。

参照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奖励分配。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

行政总监通过面谈形式,把考核的结果,以及考核的评定内容与过程告诉被考核者本人,并指明今后努力方向,自我培养和发展的要点,以及相应的期待、目标和条件等等。

第十条、考核表的保管与查阅

(一)考核表的保管。

1.保管者。

考核表由行政主管指定专人加以保管。

2.保管期限

考核自制成之日起,保存十年。但是,与退休、退职人员有关的考核表,自退休、退职之日起,保存一年。

(二)表内容的查阅。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涉及到某员工人事问题,需要查阅有关内容时,可以向考核表的保管者提出查阅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考核的计划和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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