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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置换协议书(大全)

农村宅基地置换协议书第一篇:农村宅基地置换协议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的内涵——腾龙兴业当前,随着新城城镇化的水平的提高和步伐的加快,人走房空”——“空心村&rd。

农村宅基地置换协议书

第一篇:农村宅基地置换协议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的内涵

——腾龙兴业

当前,随着新城城镇化的水平的提高和步伐的加快,人走房空”——“空心村”——村域成片浪费,这一现象不仅造成农村土地资源严重浪费,造成村容村貌脏乱差,而且制约着新农村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为此,中央及一些地方政府的一系列文件为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本文认为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对于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改善农民福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详细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评述了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研究的关注焦点与不足之处,并分析了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研究的发展动态。

(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的意义

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而这就要突出解决“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筹、人往哪里走”等问题。

以浙江省执行为例进行分析,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引导,着力解决‘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筹、人往哪里走’等问题,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2009-2012 年,全省每年整理复垦耕地2万亩左右,盘活农村建设用地1万亩左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时指出:“顺应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通过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向城市集聚,要创新农民宅基地置换办法。对就业稳定、愿意进城镇定居的农户,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等办法,鼓励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到小城镇、中心镇购房居住”。

其中,浙江省在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特别是嘉兴“两分两换模式”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浙江省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扩大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就进一步说明浙江省农村宅基地住房改革的条件趋向成熟。同时,天津、上海、北京、重庆、湖南、广东、江苏等省(市)都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试点。因此,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的实践经验,探索置换的影响因素、利益机制、模式选择,综合评估实施效果,研究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不仅可以深化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的相关理论研究,而且对于指导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改革实践也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情况分析

从相关研究来看,总体上都肯定了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对于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的重要作用。减少农民就要求实现劳动力的真正转移,要降低进城门槛,把农民真正变成市民,可以考虑让进

城农民工把宅基地交给政府,让他们在城市能买到便宜的房子,把承包地流转给大的农户;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探索用“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农村内部人口集中居住需要发展宅基地置换,一边拆掉旧居,腾出土地转为农用地或工业、建设用地,一边扩大集中居住,避免土地资源浪费,这是好事情,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面对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索。农村宅基地置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宅基地置换效益是包括政府与农民双重经济行为主体下,包含经济、社会和生态在内的综合性效益;为了在宅基地使用权置换中实现公平公正,可以通过对利益相关者在宅基地使用权置换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寻求利益平衡的支点;政府应该从利益相关者的视野出发,建立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公正的利益均衡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应分类实施,完善政策,推进农民住宅集聚进程;美国农村土地被迅速转换成宅基地,由于其增长是与周边城镇特点密切相关的,城市和县级规划者应合作以形成综合性区域的视点;地方政府有潜力有效管理农村宅基地的拓展,科学知识融入政府决策将对发展的影响变得越来越重要;日本中心家庭化正在推进过程中,无论从生活方面、土地空间方面、社会方面来讲,都有必要考虑可持续的农村住宅开发。由于人口减少、高龄化、耕作放弃地的增加,一部分村落可能被废弃,应根据市镇村及小学校的规模,对扩展的社区进行再编,采取契约的方式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

关于宅基地置换模式,按照功能和特点,可分为园中村改造置换模式、土地整理置换模式、下山移民置换模式;按照政府与农民的主导关系,宅基地置换可划分为城镇化模式、项目带动模式、新农村建设模式;按照区域特点差异,宅基地置换可分为货币置换模式、异地住房置换、异地宅基地置换模式。同时,嘉兴市由于两分两换政策的影响,而出现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嘉兴模式。

(三) 研究现状述评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农村宅基地研究方面,主要关注宅基地可持

续开发问题,村落被废弃后土地利用整理,农村宅基地拓展的驱动力、农村土地开发利用及其实证分析,合理统筹城乡规划,注重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有效管理农村宅基地拓展的重要性等方面,这些研究对于我们探讨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重视政府的科学决策,重视用计量方法分析相关影响因素,重视城乡统筹和农村宅基地的科学规划及可持续开发。

从我国相关研究来看,总体上肯定了农村宅基地置换的重要意义,探

索了宅基地置换的相关理念、规律、模式及利益机制,采用收益-成本分析、层次分析、利益相关者沟通矩阵等方法,描述了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探索了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评估方法。但是,主要还是局限于定性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索方面,对于一些评估指标的确定缺乏大量的实际调查基础,收益-成本分析也缺乏大量相关数据支持,对于影响农村宅

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影响因素缺乏实证分析,对于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模式及其适用条件缺乏研究,对于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嘉兴“两分两换模式”运作机制及其实践效果缺乏系统的研究。因此,亟需加强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方面的实证研究,探索规律性的东西,评估实践效果,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

(四)未来关注的主要问题及总结

根据目前相关文献的分析,未来在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研究方面,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研究方向: 影响农民宅基地置换意愿选择的主要因素;宅基地置换净收益状况分析;典型宅基地置换模式的实施效果;政府主导模式下宅基地置换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模式选择及适用条件;探索可操作性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许多地区都遭遇了严重的土地资源瓶颈,宅基地置换因能有效地缓解用地需求压力而得到广泛推行。然而,在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行政力量过强、资金相对短缺、房产权制度空白等问题。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置换制度的主要措施有:实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配置;拓展融资渠道,满足宅基地置换的巨额资金需求;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公正的利益均衡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置换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才能使我国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对于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改善农民福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篇:宅基地置换房产纠纷

公婆状告儿媳索要拆迁置换房

一、案情简介。

由于平房拆迁置换,李某夫妻的房子由一套换成了两套,老两口为此赠与儿子一家一套。不久后,儿子儿媳协议离婚,老两口决定撤销赠与,收回该房,遭到儿媳拒绝。李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农民李某于1993年取得本区某村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在该处建房。李某夫妇及其儿子李某某儿媳张某的户籍原均在该处。2006年7月,李某夫妇将户口迁入其他村内。因国家项目征地撤村,上述房屋面临拆迁。2010年11月22日,李某授权李某某、张某与乡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有了将房屋赠与两人的意思表示。经协议确定,上述宅基地涉及的拆迁面积为178平方米,应还迁面积为178平方米。据此协议,李某某夫妇分别于同日与乡政府签订还迁楼选定房屋协议,选定了两套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其中一套建筑面积为79平方米,另一套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由李某夫妇及其儿子儿媳各居住一套。今年2月21日,李某某夫妇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居住的上述96平方米的房屋归女方董某所有。但据李某夫妇称,他们虽然于2010年底将该套房屋赠与了儿子儿媳,但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如今,李某夫妇决定撤销对二人的赠与。

二、案例分析。 李某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在宅基地上建房,因而取得该处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即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时,李某口头授权李某某、张某选房,并表示将房屋赠与两人。李某与李某某、张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李某口头表示将宅基地置换房赠与李某某夫妻两人,李某某、张某也住进了该安置房,可以认定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李某某、张某应当将该置换房返还给李某。

第三篇:"宅基地置换房产"是一石三鸟之举

时间:2009-11-18 08:48作者:蒋正之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最快2010年元旦起,浙江将在全省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11月16日,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夏阿国透露,国土部已确定在浙江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浙江省政府、省国土厅也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全省范围推广“嘉兴模式”。据报道,2008年,嘉兴被列入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明确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核心。接着,嘉兴率先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分类管理模式,全市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在南湖区、平湖市等地试点,鼓励有地居民实施“两分两换”工程,通过宅基地置换房产等形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和农户向城镇集聚(11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同地、同价、同权”,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虽然这些提法并不新鲜,但真正付诸行动的却鲜有其例。嘉兴的“宅基地置换房产”,让人眼前一亮———

一、此举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近年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但农民的平均收入跟城镇居民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如何才能有效、快速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其实,农民手里有一笔巨大的资产由于法律政策的限制而不能变为财产,那就是土地,比如宅基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而嘉兴市的“宅基地置换房产”则以曲线的方式实现了宅基地的财富价值。

二、此举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城镇化、工业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以每年1%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长,目前已经达到了45%左右,但跟发达国家80%左右的城市化率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实际上,现在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镇,但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因为买不起城市的房子也无法在城镇定居。要让这些农民工及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尽快融入城市,就必须消除城市壁垒以及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这一方面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一方面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嘉兴的“宅基地置换房产”,不仅大幅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而且直接把农民变成了市民。这种做法若能得到推广,城镇化的速度必将加速。

三、此举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我国实行了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比如划定了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监管,等等,这些政策虽然有用,但也带来了不少负效应,比如城镇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导致了住房供应的不足以至于房价畸高,楼市泡沫甚至威胁到宏观经济的安全。其实,有一个问题常常被忽略,那就是农民居住用地的效率比城镇居住用地的效率低得多,如果把农村的居民转移到城镇居住,就可以节约出很多土地。嘉兴的“宅基地置换房产”就达到了这样的效果,比如七星镇原来户均宅基地一亩多,而整理完成后才3分地,一举腾出了近3000亩地!

当然,“宅基地置换房产”还只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其在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的效率远不如宅基地直接入市。实际上,即使是这种变通也不一定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及制度,比如置换房产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还在村集体之内?如果还在集体之内,置换房产又是如何完成的?因此,要统筹城乡发展,最终还是要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而“宅基地置换房产”的主要意义还在于为土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如果“嘉兴模式”能在浙江省乃至更大的范围取得成功,那么土地制度的改革就会水到渠成。

第四篇: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面积为平方米。东至___,西至___,南至__,北至__。长__米,宽___米。

二、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元整,双方协议签字生效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元整。(一次性付清)

三、产权归属:

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协调和处理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建筑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甲方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月息1.5%)。

2、乙方所建的房屋应按法律法规等相应计算得的价值给予补偿。

3、如甲乙双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

4、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收取乙方的转让金金额不退回给乙方,作为抵消乙方违约金。

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与甲方无关。该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七、不动产权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月日

第五篇: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房屋一处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本着依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宅基地坐落于山西省永济市城西街道小张村组集体规划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宅基地四至为南邻,

北邻东邻西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面积平方米。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永久性转让,无年期限至,甲方必须保障无其他任何人事单位主张该土地的所有有式使用权,必须配合协调处理好与村委会、基层政府的关系。甲方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有权对此地做出其他相关的处理或自行转让,甲方不得干预。

三、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一次性付清支付给甲方,甲方并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收条。

五、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协议签字并支付全款之日起,该处房屋宅基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房屋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甲方家属、亲属及异性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干涉、争议,否则视为违约。

六、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保证甲方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处宅基地及房屋的一致同意。

七、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好过户手续,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情况出现,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处理不好,甲方应负责相关赔偿的责任。

八、该房屋宅基地如遇国家、政府村、乡、市级等其他部门占用、征收、拆迁该土地时,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时,甲方不得推辞,由于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征地补偿费,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补偿费及其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已无关系。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自签字画押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无故进行交付或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或拒绝将转让宅基地交给乙方,则必须十倍返还转让款,即元整

十、甲方及其家人(妻、女)等对此协议已做详细了解,确认并无异议签字。

十一、此协议的签订与甲乙双方先前所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同样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按押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印):乙方签字(按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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