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
第一篇: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
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区别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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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不同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离婚协议一般认为自离婚之日起方生效,但是财产约定协议一般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可以直接约定结婚后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约定结婚后就转化为另一方的财产。因此,律师提醒,夫妻可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书,即使不办理公证也是有效的。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
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
李伟和妻子刘华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以其名义所购买的一套期房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后就该套房产的归属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妻子刘华所有。家住天津市河西区的李伟、刘华夫妇于2004年10月就夫妻财产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并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约定以李伟名义于2003年11月购买的河西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属于妻子刘华个人财产,而丈夫李伟不主张任何权益。2005年3月,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仍约定上述房产的权益归妻子刘华所有,但当时由于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无法过户至刘华名下。2009年,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刘华遂要求过户该房产,几经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刘华诉称,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诉争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也约定了该套房产的归属,当时只是因为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无法过户。如今,该房产权证已办理,李伟应当过户该房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诉至法院解决。
被告李伟则辩称,《夫妻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书》均属实,但双方离婚后,妻子刘华并未履行离婚财产约定中对诉争房的任何义务。离婚后,他的父母住进了该房屋,刘华也是同意的,为此该房产的贷款、物业等费用一直是由自己父母支付的,如今两位老人均已年过六旬,且无其他住所,故不同意前妻刘华诉请。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及《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事项,故该诉争房屋的财产权益归刘华所有,李伟取得产权证后应依约办理过户,关于李伟所持其父母偿还诉争房屋贷款并一直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李伟应另案起诉。综上,一审判决李伟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刘华名下,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 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400-050-5151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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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X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 之夫。
乙方(女方):X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 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子/女,叫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婚内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路 小区 栋 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登记于 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 所有,按揭贷款由 负责偿还。
2.位于深圳市 宝安区 区 XXXX 街道XXXX路高发XXXX花园1栋6座1102(建筑面积为 104.95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深房地字第XXXXXX号 ,现登记于男方和女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XX所有。男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其50%份额转移到女方名下。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女方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于女儿XX名下。在转移至女儿XX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分割。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男女方均不得将该套房产单方进行买卖、转让、设臵抵押等违约处分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转移至女儿XX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本条约定登记于女方名下或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女方声明女儿XX作为该全部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此声明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不得违反此声明或再做其他声明遗嘱改变本协议的声明。
上述房产转移产生的税费,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 第二条、股票、基金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基金、股票由女儿XX所有,股票帐号为:XXXXXXXX(招商证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女方不得为本人利益对基金、股票进行转移,任何转移行为造成对女儿XX利益损失的,男方均可代为主张权利。
2.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司股票转成现金给女儿XX作为教育基金。
第三条、债权债务
1.双方明确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无共同债务,同时约定:无论签订本协议之前还是之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归各自承担,由各自的财产进行清偿,与另一方无关。
2.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 ,男, ,汉族,住 。身份证号: 乙方: ,女 ,汉族,住 。身份证号:
双方于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财产问题
1、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下:
1、位于 房屋一套及屋内财产 ;
2、 小车一台;
4、乙方个人工资卡卡号 一张。
上述所列的财产均系乙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按揭所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以上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使用权。
甲方无婚前个人财产。
2、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二、债务问题
1、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承担的约定。婚前因为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偿还、支付的义务与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现未生育子女,如果生育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等按照实际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
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友好的原则加以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经长沙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篇: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
当事人双方经自由恋爱,在同居期间,为了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同居期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现根据公平、自愿、诚信原则,经平等协商,对双方的婚前、同居期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以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
1、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
,型号为
电脑为甲方个人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
1、房屋:
2、汽车:
3、银行存款:
4、电脑:
5、其它乙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
(三)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置权
1、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
2、甲方认可乙方就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在任何时候均放弃对此还货部分钱款的共有权、分割权等主张。
3、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4、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均由各自所有,如房屋租金等。
二、关于同居期间、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
1、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2、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
3、为共同生活,甲、乙双方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4共同生活期间甲、乙双方各自使用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共有的资金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添置新的财产均属投资方独自所有。双方共同投资项目和添置新的财产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三、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
1、甲、乙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关系,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
2、甲、乙双方对同居期间各自因投资、个人消费所等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消费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离婚的问题
1、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中止、解除同居关系时,提出方放弃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其他个人财产按约定处分。
2、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缔结夫妻后离婚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一致同意如果有过错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承担赔偿责任: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对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三) 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另一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 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五、关于特别约定问题:
1、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相互之间放弃继承权。
2、甲方不直接与继子女发生抚养关系,甲方不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
六、关于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七、关于协议的生效问题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自主决定协议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 产 详 细 清 单
一、其它甲方个人财产为(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显示器、传真机、电脑房空调、电视机、洗衣机、VCD机、微波炉、电饭煲等财产):
1、彩电: 冰箱:
2、空调: 洗衣机:
3、家具: 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财产:
二、其它乙方个人财产为(同上):
1、彩电: 冰箱:
2、空调: 洗衣机:
3、家具: 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财产:
三、其它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财产为(同上):
1、
2、
3、
4、
甲
方:
乙
方:
第五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效力问题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网友提问: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有哪些?彭松明律师解答: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