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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通用)

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篇: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程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

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篇: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程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车载起重机除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不包括煤矿专用特种设备。

2.术语

⑴起重设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起重量大于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年检周期:2年。

⑵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年检周期:1年。

⑶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年检周期:1年;压力表、减压阀等安全附件半年检测一次。

⑷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年检周期:1年;压力表、减压阀等安全附件半年检测一次。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1.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在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明确”,“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成 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全矿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相关业务部门(业务科室)与责任单位按照下列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负责落实特种设备购置和改造计划的完成,配合采购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设备的过程监督控制工作;参与购置、大修合同做好技术协议的签订;负责到货特种设备的验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机电科设有分管特种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各单位有分管特种设备领导(机电区队长、班长)和兼职特种设备管理员。 计划科:负责编制、下达特种设备购置和系统改造计划。

经济运行科:负责组织机电科、纪委、审计科、法律办公室、财务科签订特种设备修理合同,把好价格关,参加修理设备到货验收。

财务科: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负责生效合同的费用结算。 法律办公室: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

审计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大修过程的监督与价格审计。

其它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工作;所辖特种设备附属计量器具的维护、送检和更换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国家最新标准、规范、规定识别和获取机制,矿有关职能部门与科室要认真落实适用的国家最新标准、规范、规定,领导和组织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及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专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的特种设备检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机电科负责组织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运行完好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工作。

三、特种设备购置与安装

⒈凡是列入月度计划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条件。列入固定资产购置的设备,由机电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取证手续;凡未列入购置计划而因生产需要购置或列入非固定资产的设备时必须将书面申请报机电科,机电科协助经济运行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取证手续,机电科做好建档管理。

⒉特种设备到货时必须检查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否则,不予入库或现场投入使用。

⒊特种设备安装必须是持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安装,施工前应告知机电科。

⒋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或安装监督部门应协同安装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手续在机电科存档。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⒈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20日内持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和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名单,到机电科申报注册登记(机电科30日内,应按规定到济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成功后,领取注册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当保存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3.闲置超过一年的特种设备,重新使用前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方可投入使用。经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可能使机构和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特种设备;经过大修、改造过的特种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方可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应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演练”。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专人负责维护和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和资格证等。

5.电梯、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装完成后,还必须到机电科申请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合同。维保的特种设备在每次维保人员维护保养结束后包机人必须要求维保人员出示维保记录核对后签字确认;维保人员未能在维保周期内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包机责任人要及时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6.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试验。 (1)特种设备运行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日常运行及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所列项目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2)对于维保的特种设备,各种试验由包机人监督维保人员操作完成,并作好记录。

(3)对于强检安全附件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到法定检测机构检验。 (4)特种设备的常用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周期: ①起重机械的极限开关、闭锁开关每天试验一次,额定载荷试验及失压保护半年试验一次。

②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和安全阀,有试验装置的,每月试验一次。 ③电梯(全部由维保人员负责试验)的限位及极限开关每半月试验一次,限速器每月试验一次。

7.矿井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8.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特种设备的报废

⒈特种设备到了预期报废,经权威机构检验确实不能再使用的,应在停用15日内到机电科办理报废申请,未到逾期报废的特种设备经权威机构检验不能再使用的并且无修复价值的,应当及时到机电科办理停用申请,报废或停用的特种设备残体必须经机电科报请上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处理,严禁自行拆除和丢弃。

⒉报废或停用的特种设备,在没有拆除处理前,严禁再次使用。

六、特种设备检查标准及其奖罚

(一)起重设备 ⒈使用与管理

⑴必须使用经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⑵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专人负责维护和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和资格证等。

⑶安装后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⑷对在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监督检验,核发起重机械准用证,才可以继续使用。

⑸以下情况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查后方能使用: 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一次;

②经过大修、新安装、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③闲置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再重新使用前; ④经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可能使机构和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说明:检验的项目包括技术档案(如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验收资料、检验和试验记录、人身或设备事故记录)、主要零部件和安全装置、金属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电气和电路保护、安装及作业环境等。同时,还要进行载荷试验(空载、静载和动载)以确认各组成部分和机构的工作可靠性。

⒉检查与考核标准

⑴证件必须齐全。否则,每缺一项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①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及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

②安装、维修记录、验收资料、检验和试验记录。 ③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④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科保管) ⑤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准用证。并把该准用证标识粘贴在起重设备的显著位置上。

⑵起重机械设备主要部件每出现一个不符合项,罚款责任单位100元,造成部件报废的罚款500-1000元。

①吊钩的检查:不准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尺寸的0.25%。不准有补焊,不准采用铸造吊钩,吊钩应有防脱钩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组件滑轮应装防护罩。当吊钩出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的,应报废处理。

②钢丝绳的检查: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规定要求,钢丝绳严禁拧结、缠绕在一起,钢丝绳在滚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钩位置处于最高点时,缠绕在滚筒上的钢丝绳禁止超过滚筒壁高度。吊钩位置处于最低点时钢丝绳在滚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当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达到总丝数的10%,则应报废处理。

③滚筒的检查:滚筒出现裂纹和滚筒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的应当报废处理。

④滑轮的检查: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滑轮工作时滑轮轴禁止跟随滑轮一起转动。当滑轮出现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达到3mm、轮槽壁厚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其他危害钢丝绳的缺陷的时候应当报废处理。

⑤制动器的检查: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控制制动器的操作部位应有防滑性能。当制动器出现裂纹、制动器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弹簧出现塑性变形、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时应当报废处理。

⑥制动轮的检查: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当制动轮出现裂纹、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20%、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应当报废处理。

⑦钢轨工作的车轮检查:不能有裂纹,轮缘厚度磨损不超过原厚度的50%,踏面厚度磨损不超过原厚度的15%,轮缘厚度弯曲变形不超过原厚度的20%,否则报废处理。

⑧减速箱的检查:减速箱油位不得低于油标规定的最低限,不得有漏油现象。当传动齿轮出现裂纹,断齿,或者齿轮磨损严重时,不得再使用,应当报废处理。 ⑶安全装置部件,每出现一个不符合项,罚款责任单位150元。 ①超载限制器:灵敏可靠,指示准确,动作及时。

②极限位置限制器:灵敏可靠,动作及时,安装位置正确。 ③缓冲装置:灵敏可靠,动作及时,安装位置正确。

④两端防冲撞装置:灵敏可靠,动作及时,安装位置正确。 ⑤防偏斜装置:灵敏可靠,动作及时,安装位置正确。 ⑥导绳器应能工作正常。

⑷操作台、电气系统及其它部件,每出现一个不符合项,罚款责任单位20-100元。

①操作台控制器功能应标注清晰,应灵活可靠,档位分明。 ②电气布线要整齐紧凑,动力线和控制线要用不同颜色标识。如有滑触线排的应装设指示灯。

③应使用单独的电源开关,并将该开关置于易操作的位置,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供电线路必须为三相五线电缆输电,线缆应该能和起重设备平滑移动。

④起重设备应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吨位标识牌。 ⒊其他未尽事宜按相近条款执行。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部分 ⒈使用与管理

⑴必须使用有经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⑵安装后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专人负责维护和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和资格证等。

⑷对在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年一次的定期监督检验,核发压力容器准用证,才可以继续使用。

(5) 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B37/1615-2010)等要求。

(6)压力管道使用、维护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B37/1615-2010)等要求。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和厂家说明编制操作规程,并按程序进行审批。操作规程应明确操作工艺指标、操作方法、重点检查项目和部位等安全操作要求,防止超压、超温、超量。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超温、超压、变形、泄漏、剧烈振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9)使用单位应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工作,保持保温层、防腐层完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使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处于完好状态。

(10)气瓶的安全装置、运输、储存、使用、托管,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 号)、 (11)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资料目录。

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书、特种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特种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

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⑥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⒉检查与考核标准

每出现一个不符合项,罚款责任单位100-200元。 ⑴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包括容器的设计资料、安装图纸和容器的制造资料,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

⑵容器使用记录。

①容器的实际操作条件记录。包括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工作介质、压力及温度的波动范围、间歇操作周期、工作介质的特性等记录。

②容器的使用情况。包括开始使用日期、每天开停日期、变更使用条件的记录等。

③容器的检验和修理记录。包括每次检验的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水压试验情况以及发现的缺陷和检修情况。

⑶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科统一管理)。

⑷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件。 ⑸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准用证,并把该准用证标识悬挂在压力容器附近的显著位置。

⑹压力表、减压阀有检验标志和检验合格证且严禁超期使用。

(7)检查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情况,保证完好,减少管道表面腐蚀。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连接可靠;对高温管道,在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连接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8)检查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措施,发现不当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9)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0)静电跨接、接地装置应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11)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

⒊其他未尽事宜认真执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试行)》,按相近条款执行。

(三)电梯部分 检查与考核标准

每出现一个不符合项,罚款责任单位100-200元。 ⒈必须使用经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⒉安装后的电梯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⒊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⒋对在用的电梯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年一次的定期监督检验,核发电梯准用证,才可以继续使用。

⒌电梯必须有维保单位,每15天对电梯的钢丝绳及其连接、滑道、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部件维护检查一次,并记录清晰。

⒍电梯的准用证必须粘贴在轿箱中。

⒎限速器有检验合格的报告,并且严禁超出检验日期。 ⒏电梯的应急报警系统功能正常。 ⒐电梯各类按钮、指示牌工作正常。 ⒑其他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不正常状态。

(四)奖励

对在特种设备管理中工作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性质和贡献大小,每半年评出特种设备管理先进单位2个,特种设备管理先进个人5个,并对考核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日第373号令)、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公司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

公司需要购置特种设备,首先由公司计划部门列入设备购置计划,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负责购置。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到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种设备技术资料须单独建档,并做到妥善保管。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

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负责,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后使用前须经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合格。安装、维修和改造的有关资料存入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由设备部门负责。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检验要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周期如下:

(一)锅炉每年1次检验;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每6年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全面检验;

(三)起重机械每2年1次;

(四)厂内机动车每年1次;

检验合格证明由设备部门存档。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

公司各使用特种设备的部门,要明确1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每台特种设备使用的保管人,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和记录好《设备运转记录》。

一般维修工作,可以由本单位进行,大修改造,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六、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档案室和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档案包括:

(一)新设备的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设备大修和改造技术资料;

(三)定期检验记录;

(四)保养记录;

(五)设备运转记录。

七、设备操作人员守则:

(一)操作设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并经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全面掌握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规律,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三)每天使用前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故障时不得使用。

(四)使用中随时观察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五)严格遵守起重设备“十不吊”规定。

八、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后,要向注册登记的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九、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如倾覆、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等)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首先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其次是要抢救国家财产,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报告。公司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向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二OΟ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除遵守一般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并熟知操作机械的性能,方可独立操作。

2、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进行日常保养并作无负荷升降和运行,检查其制动器和限位器的可靠性,空运行合格,然后进入工作。严禁使用有故障的吊车。

3、如起重机起吊超过吊重35%重量,每次起升前应吊起距地面100~200mm高度检查制动,制动可靠继续作业;

4、起吊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重量,在接近满载时,禁止同时做两种动作;每次吊物必须捆扎牢固平稳,试吊后才能起运。

5、起重机吊物运行时,重物起升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m高,不应在设备上方通过,必须从设备上方通过时,吊物底部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

6、吊物尖锐棱角与吊索接触处,应加软垫,以免将吊索克断;严禁歪拉斜吊或吊运埋在地下的吊物。

7、操纵起重机应精力集中,遵守指挥人员的口令、手势,并注意前方有无障碍物或其它人员,吊物下严禁人员穿行或从人员上部穿行,严禁手托吊物随车行走;吊运的物品应走指定通道,并高于下面物体0.5米以上。

8、起吊重物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落平稳,尽量避免紧急刹车或冲击;当重物接近终点时应及时停车,尽可能不动用行程限位器。

9、吊物上严禁站人,严禁对吊挂的重物进行加工,严禁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起重机吊着重物时严禁离开工作位置。

10、起重机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吊”和“八严禁”制度;

11、起重作业如遇有特殊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将重物安全平稳落地;

12、吊运结束后,将吊车停放在规定停放处,吊钩升到上限位,切断电源。

13、登高检查修理时,切断主电源,挂上标志牌;无遮栏的地方一定要使用安全带,并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4、操作人员必须认真保养设备并做好设备运转记录。

附件二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工必须经过保定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能操作。

2、内燃叉式起重机出车前应检查:

(1)散热器冷却水应充足,燃油箱的油应加足; (2)润滑油及液压油油量应符合要求;

(3)制动转向,变速机构灵敏可靠,轮胎气压充足,门架及货架动作性能保持良好; (4)电气良好; (5)变速杆在空档位置

3、电瓶叉车出车前应检查

(1)蓄电池内电解液应充足,电压及电解液比重应合乎规定,各电桩头应坚固和清洁,安全熔断器应完善。 (2)转向及制动灵敏可靠。门架及货架动作性能良好。

4、起步以前,司机必须观察车辆周转通路情况,并先鸣喇叭,然后开车。进出大门和在厂房内行驶,以及倒车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在厂区马路上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5、行驶靠右方,货叉应离地200~300毫米,两辆叉车同时行驶时,前后应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行驶时,车门两侧和铲斗内、车叉上严禁站人;严禁除司机外的其它人员坐在叉车的任何部位;时刻注意路况和前方有无障碍物以及行人,做到谨慎驾使、文明礼让。

6、不准超负荷装载,不得超重(核载量)、超高(2米)、超宽(两侧各0.2米)装载;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各种物品装载要牢固,不得倾斜。

7、叉车会让时,应该空车让重车,支线让干线,室内让室外,小转弯让大转弯。

8、叉车转弯,后退或行驶在狭窄通道,路面不平处,以及在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均应低速行驶。

9、叉车临时停车时,不准在道口和有坡度的路面上。

10、叉车在进出避让和转弯时,应该鸣喇叭。

11、禁止叉车货叉载人行驶和升降。

12、非紧急情况,禁止使用紧急制动。

13、叉车在行驶中发现有异状,异声和异味时,应立即检查,叉车有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14、插取货物和托盘时,叉车的货叉应该对准托盘的插入孔,水平方向插入,尽量避免碰撞,取托盘时,货叉插入托盘后稍微起升,然后门架后仰。放托盘时,货叉先下降至离地面100mm左右,然后使门架前倾到垂直状态,降下托盘于地面上,脱出货叉。

15、禁止叉车使用货叉顶货,拉货。

16、叉车在插取易碎,贵重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要用安全绳,并应有专人引导,才能行驶。

17、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运输;不准单叉作业;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货物;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18、作业完毕后应停于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尽量避免露天停放。内燃叉车要将变速杆置于空档。并用手制动器刹住叉车。

19、内燃叉车的发动机操作规程,应按照内燃机有关条例执行。

附件三

储气罐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操作者必须按时检查和维护储气罐的设施完好:

1、每天工作前必须用压力气体吹净罐中残留的冷凝水,工作结束必须打开罐底的排气阀门,将压力空气排空,将阀门关闭。

2、必须检查压力表是否完好,安全阀每月应手动试验放气一次,以防密封面粘联。

3、储气罐附近严禁热源并禁止撞击;外表应涂漆保护。

4、严格按储气罐标明的额定压力使用,不得超载使用。

5、储气罐周围保持卫生,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工作中要时常巡查,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马上停止空气压缩机。

7、气罐使用和运用情况应及时认真记录到运转记录中。

附件四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 凡操作0.07Mpa以上压力的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

2、 锅炉司炉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合格证。

3、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它无关的工作。锅炉熄火后,压力虽未降至大气压,可以不用看管,但锅炉房必须上锁。

4、 司炉人员必须熟悉锅炉房内的一切设备。

5、 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照明。

6、 未经司炉人员允许,其它人员禁止进入锅炉房。

7、 新装锅炉使用前,必须将锅炉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证件送当地 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新修或停用过的锅炉,须经仔细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点火。

9、 锅炉点火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锅炉内部有无遗留下的工具或其它杂物。 (2)检查主汽管,给水管、排污阀等的临时堵头、堵板是否已经取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总汽阀、给水设备是否已经装好,各部分螺栓是否上紧。 (3)试验各部分的阀门是否灵活。

(4)检查压力表是否以超过检验期,最高压力红线标志是否明显,指针是否停在零位,连接压力管子的开关和阀门是否在开启位置,有无检验单位的铅封。

(5)水位表上的汽水开关应该打开,放水开关应该关阀,最高及最低水位线应该明显,玻璃管(板)应该明亮。 (6)检查有无杂物妨碍安全阀的动作。

10、检查完毕,向炉内加水至水位表的1/3时停止,即可点火。

11、点火前先打开档风板和灰门做十几分钟的自然通风,有鼓风机时应开动三四分钟进行通风,然后关闭挡风板和灰门,开始点火。

12、点火时应缓慢燃烧,减低通风,炉内火势要均匀,慢慢加热和均匀膨胀,点火时间延续2~3小时。应经常注意水位表水位、压力表指针的情况是否良好。

13、当锅炉汽压上升到0.005~0.1MPa时,应冲洗水位表。具体方法如下:

(1)开启放水开关,使汽连管、水连管、玻璃管(板)得到冲洗。

(2)关闭水开关,冲洗汽连开关和玻璃管(板)

(3)开启水开关,关闭汽开关,冲洗水连管和玻璃管(板) (4)关闭水开关,开启汽开关,检查锅炉水位,这时水位应迅速上升,并有轻微波动。如果水位上升缓慢,表明水位表的水连管还不畅通,应继续冲洗至正常为止。冲洗的动作要缓慢,以免玻璃管破裂。在操作时,脸部不要正对玻璃管,以免玻璃管炸裂伤人。

14、当锅炉压力上升到工作压力时,试验给水设备是否良好。

15、送气前司炉人员应与用汽部门联系,稍开蒸汽阀暖管再缓慢开大送汽。蒸汽阀全开后应回旋半圈,防止蒸汽阀因垫胀而卡死。

16、两台锅炉并联使用时,正式送汽前,应检查锅炉内的蒸汽压力与主锅炉的压力是否相称。锅炉内的蒸汽压力应低于主锅炉压力0.02MPa(0.2公斤/厘米²)

17、正常运行时,锅炉内的水位应在最高与最低之间,变动应当轻微。

18、压力表的指示数值,不得超过最高容许工作压力。

19、水位表不得有泄漏现象,每班至少应清洗一次。水表玻璃管应有防护罩。

20、严禁一切可能影响安全阀动作或可能造成安全阀动作不准确的行为。

21、安全阀出现故障时,应随时停炉检修。

22、安全阀压力应按下列数据调整:

双筒式第一阀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二阀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单筒式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

23、如果安全阀已在排汽,而压力表只指到最高压力红线,应检查原因,进行处理。

24、 如果发生汽水共腾,或水位表产生泡沫,应减低负荷,冲洗水位表,进行排污放水。

25、根据煤灰的厚度,确定每班清炉次数,一般为1~3次。清炉应在低负荷时进行。禁止在炉前用水浇熄炉灰。

26、锅炉供汽时,严禁在炉体上进行焊接锤击以及拧紧人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

27、禁止用管子或铁棍撬动各阀门,以免折断。开关阀门时应缓慢。

28、埋火前应先将炉排的炉灰扒去,把燃煤往后推,使燃煤堆集在一起,然后投入比较湿的煤,把燃煤压住,关闭挡风板,适当打开灰门、炉门向炉内上水,保持水位在标准水位上两厘米。

29、埋火后仍应经常检查炉水和汽压的变化,防止燃煤复燃或熄灭。

30、停炉或熄炉检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停止向火室内供给燃料,关闭挡风板,停止送风,若并炉使用时应将炉内主汽阀关闭;

(2)锅炉内的水位应保持高于水位表正常水位2cm; (3)将火室内的燃煤扒出;

(4)打开挡风板使锅炉和烟道内的余热逐渐散发; (5)经过6~12小时后,洗除煤灰,煤渣;

(6)当锅炉汽压降至1.5大气压时。打开空气阀或提起安全阀,将蒸汽排出;

(7)排完蒸汽一小时后,打开入孔道门。在操作时,要用绳子或铁丝栓住螺杆,防止卸下螺帽后,拿不住打伤人。 (8)当炉水温降到40~50℃时,才可将炉水放出。

31、 锅炉放水完毕,应立即进入锅炉清除水垢,否则水垢干后清除比较困难。

32、 禁止向大室内浇水熄灭。

33、 遇有下列情况量,应立即采取事故停炉措施;并报告主管人员;

(1)汽压迅速上升,超过最高许可压力,虽已减少送风,并加强注水,安全阀以喷汽,但锅炉压力仍继续上升; (2)水位表看不见水位,采用叫水法进行试验,仍不见水(说明水位已在水连管以下);

(3)虽加强注水,锅炉水位仍继续下降;

(4)水位表,验水开关、安全阀、压力表损坏,短时不能修复;

(5)附属水管、汽管、火管等爆炸;破裂;发生严重泄露; (6)锅炉炉身发生变形,裂纹,鼓包; (7)易熔塞熔化;

(8)发生其它故障,有引起危险事故的可能。

34、事故停炉应按停火程序进行处理。如不是缺水或漏水,在紧急停炉前,仍可向炉内供水,降低汽压。遇到缺水事故严禁进水或提升安全阀排汽,变动出气阀门等任何工作,防止锅炉受到急剧的应力变化而事故扩大。

35、如火灾威胁到锅炉房,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沉着并实行紧急停炉,同时向炉内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36、锅炉应有运行日记,记录运行情况,交接班人应签章。

37、如接班人未按时到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8、锅炉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禁止交接班。

39、醉酒或患病的司炉人员不得值班。 40、司炉人员作好下列工作才能交班: (1)清除炉渣,炉灰;

(2)锅炉设备及各项工具整理清洁; (3)将运行情况记在运行日记内; (4)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注意事项。

41、如前班发生事故,接班人员应协助前班处理完毕后才能接班。

42、接班的司炉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压力表指针动作是否灵敏。有三通开关的压力表还应作冲洗试验;

(2)冲洗水位表和验水开关,检查锅炉水位是否正常; (3)检查安全阀铅封是否完整,有无漏汽,并做手动提升试验;

(4)试验注水器,水泵等的作用是否良好; (5)检查所有水阀是否良好,并检查它们的开度; (6)检查锅炉各部分是否有鼓包、泄漏、裂纹情况; (7)检查各项安全设备,材料备品、灭火工具,维修工具等是否完整;

(8)检查压力表、水位表、给水设备和照明设备是否良好。

43、接班人员检查完毕,认为合格,即应对锅炉设备的完好负责。交班人员应在运行日记薄上签字。

44、锅炉洗炉间隔时间应根据水质及水垢情况而定。

45、洗炉时应按第30条的顺序进行停炉,当放出炉水后,应立即用水冲洗炉内水质(水压应在2-4Kg/cm²)。水垢厚度不超过0.5mm,局部水垢厚度不超过1mm时,若冲洗不掉可用着碱法人工铲除。铲除时不得损伤钢板。

46、洗炉的同时应检修各种附件,并清除锅炉各处烟灰及炉渣。

47、洗炉后必须将本次洗炉日期、洗检情况,详细记录于运行日记内,以便查考。

第三篇: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联系特种设备的检测,负责安全阀的校验与维修。

3.2

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内压力表校验。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培训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安排员工参加相应的取证和复审培训。

3.5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负责。

3.6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设备依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负责。

3.7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内容

4.1 定义

4.1.1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电梯、叉车、压力容器。

4.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压力容器工、叉车司机 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4.1.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公司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作业。

4.2

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2.1

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并要求对方提供安全性能参数和可靠的质量保证及有关证明,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和设计图纸;

4.2.2

各使用部门应对新购进特种设备进行到货检验,并签收相关资料,设备部电气工程师负责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和年检工作;

4.2.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4.2.4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4.2.5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完善运行及检查记录并由专人填写;

4.2.6

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2.6.1

压力容器检验周期是六年,附件安全阀检验周期一年,压力表为半年;叉车检验周期为一年;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d.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4.2.6.2

叉车每年检测一次。

4.2.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3

特种设备的过户、停用管理

4.3.1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对达到使用 检

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3.2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4

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在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4.4.1

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要求的;

4.4.2 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的;

4.4.3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

4.5

叉车的日常使用参见《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4.6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4.6.1

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等应分类存放,并配备齐全防震圈、瓶帽,而且存放区要有明显标识,空瓶与满瓶不得混放;

气瓶使用时要固定好、防止曝晒、远离明火,两瓶之间的距离要满足安全距离;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用完后及时返 回供应商,以旧换新。

4.6.2

压力容器一定要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搬运可用橡胶轮胎的搬运车,以防止剧烈震动。

4.7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现场调查,查清事故原因。

4.8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8.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8.2

人事行政部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建档。

4.8.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复审,确保证件有效。如复审体检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要及时通知本部门和人事部。由本部门和人事部负责安排换岗。

4.8.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相关文件和记录 [特种设备台账] [设备点检表] [特种设备操作及特种作业人员清单]

第四篇: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操作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阳城电厂范围内的各部门(包括外协队伍)。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 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3.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 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 5 职责

5.1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是生产技术科,其主要职责:

5.1.1参与选型、采购、验收、试车,并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讨论和审查。 5.1.2监督、检查、考核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情况。 5.1.3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上报和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5.1.4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5.1.5不断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5.1.6编制执行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并协调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抽查。

5.2 安全质检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5.2.1 组织涉及人身伤亡的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 5.2.2 监督审查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5.3 人事科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发证和复审工作。

5.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5.4.1 负责配备熟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和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5.4.2 负责组织如下工作:

5.4.2.1 认真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特种设备及辅助设备,妥善解决运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其安全运行。

5.4.2.2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操作等规程及各项管理条例,贯彻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指令,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5.4.2.3 配合人事科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5.4.2.4 根据检验周期和设备状况,及时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检修计划(每年10月30日之前报生产技术科),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做好特种设备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

5.4.2.5 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报告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 5.4.2.6 向生产技术科提出特种设备的报废申请,及新上特种设备的开工告知备案、报验申请和使用登记等工作。 5.4.2.7 提出大修工程的技术方案,参加验收、试车和技措改造方案讨论。 5.4.2.8 特种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存档工作,做好设备动态记录。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6.1.1 外购的特种设备,在购买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其制造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符合要求的方可购买。

6.1.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6.1.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前,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报到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协调办理开工告知,并到安全质检科备案。

办理开工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a)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五份);

b)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实验报告(必要时); c)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d)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f)使用单位和安装、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6.1.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后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使用单位向生产技术科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省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验收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五份);

b)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c)试运行记录;

d)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6.1.5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施工的单位必须及时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6.2 使用与管理

6.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不准使用无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准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设备,不准使用没有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证的设备。

6.2.2 新增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投入使用前,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投入使用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济宁市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固定在特种设备的规定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设备五份); b)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c)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d)与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e)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f)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生产技术科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6.2.3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简称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a)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b)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c)编制常规检修计划并组织落实;

d)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e)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6.2.4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相应管理制度。

6.2.5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检、月检和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包括: a)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如电梯),必要时要进行载荷实验,并根据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b)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c)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门联锁开关等是否完好;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2.6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

6.2.7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6.2.8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6.2.9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a)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生产技术科办理注销、转让变更手续。 b)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受单位。

c)异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开工告知、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等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d)不需要异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受单位或使用单位,应重新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5份)并到生产技术科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期限不变。

6.2.10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异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开工告知、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6.2.11 特种设备发生有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或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如需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应有详细记录。

6.2.12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时,应当报生产技术科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停用期超过一年的,在此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不足一年者,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6.2.13 特种设备维修及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不允许无证从事相应工作。 6.2.14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标准或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到生产技术科办理注销手续。

6.2.15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报告,在三天内将详细资料报生产技术科。 6.2.16生产技术科依据国家及政府的有关办法对特种设备编制并执行定期检验计划,各单位必须认真配合,对查出的不合格项目要及时整改,特别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内容,一定要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并反馈。 6.3 特殊规定 6.3.1 电梯:

a)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电梯安装开箱时,应通知生产技术科,对该部分文件进行验证,电梯的安装应优先选用制造单位,并遵照本办法第6.4—6.8条的办法执行。

b)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6.3.2 起重机械:

a)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单,以及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的有效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对于购进的特种设备,上述资料必须报生产技术科进行验证。

b)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生产技术科。并由生产技术科报市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c)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 6.3.3 厂内车辆

a) 厂内车辆进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使用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b)新增厂内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到生产技术科注册登记,由生产技术科对车辆进行验收检验,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c)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d)在用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生产技术科将收回牌照。

e) 凡经生产技术科鉴定同意报废的厂内机动车辆,办理完交牌、交证手续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汽运公司进行回收(拆解)处理,汽运公司按生产技术科的书面通知,进行车辆的回收(拆解)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凭汽运公司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处理证明,办理厂内机动车辆的注册销户手续。 7 考核

7.1 违反本办法第6.1.1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7.4 违反本办法第6.1.3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将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7.5 违反本办法第6.2.1条、第6.2.2条,对购置无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单位,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单位,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7.6 违反本办法第6.2.4条、第6.2.5条、第6.2.7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7.7 违反本办法第6.2.13条、第6.2.7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7.8 违反本办法第6.2.14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7.9 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7.10 违反本办法第6.2.15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生产技术科予以警告,通报全公司,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7.11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生产技术科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7.12 对违反本办法第6.3.3e条,以及拒不执行报废通知和履行报废手续的单位,将处于该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两倍的罚款。

7.1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施工前没有办理开工告知进行施工,或验收后没有将相关资料转交项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科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特种设备专职管理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特种设备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参与编制相关人员岗位职责,操作人员守则、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事故紧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规范化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5.及时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6.组织各车间做好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校验工作。

7.不定期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组织、督促有关车间整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8.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

9.负责组织建立、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等文件,收集整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原始技术资料。

10.学习熟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定,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做好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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