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土资发200965号
第一篇:富土资发200965号
富土资发200965号
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共青团富阳市委
少先队富阳市工作委员会
文件 富土资发〔200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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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保护地球小主人”
手抄报优秀作品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少工委,各辅导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中心小学、辅导小学,民办永兴学校:
为纪念第四十个“世界地球日”,进一步提高全市少年儿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倡导“善待地球,从我做起”的社会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团市委、市少工委联合开展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保护地球小主人” 手抄报作品征集评优活动。全市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广大少先队员积极响应,在认真学习和了解地球科学知识,广泛、深入地认识我国资源和生存环境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创造力和想象力,创作了大量的作品。大赛组委会共收到手抄报作品160余幅。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保护地球小主人”活动的进一步开展,经专家评审,富春四小陈叶敏等同学的18件手抄报作品获一等奖;市实验小学徐钱燕飞等同学的38件手抄报作品获二等奖;富春三小张羚等同学的50件手抄报作品获三等奖;富春四小赵梁波等同学的64件手抄报作品获优秀奖。同时,授予东洲一小鲁秀丽等13名老师为优秀指导老师,授予富春五小等11所学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保护地球小主人”手抄报活动优秀组织奖。(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希望各级少先队组织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合作、积极宣传、努力推进,确保“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保护地球小主人”活动深入、持久的开展。
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共青团富阳市委 少先队富阳市工作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2 附件:
2009年富阳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做保护地球小主人”手抄报作品获奖名单
一等奖 《地球妈妈》 《地球,我的家》 《保护我们的家园》《冰蓝色的地球》 《保护环境》 《绿色家园》 《环保小报》 《爱我家园》 《环保》 《地球小主人》 《节约能源》 《Love地球》
《地球像花儿一样》《保护地球》 《只有一个地球》 《地球需要你我他》《绿满家园》 《绿来自您的手》
二等奖 《我的lǜ家》 《绿洲》 《青青小屋》 《绿色家报》 《节约从我做起》 《可爱的家》 《绿色家园》
富春四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三小 东洲三小 东洲三小 东洲三小 东洲三小 春江中心小学
陈叶敏
周承敏
陶潇琳
骆王维
吕慕凡
陈
燕、董
婕
朱雨晴、董涛琴
朱宇楠、沈江涛
吴琪琦
陈芝琴
黄怡欣、张
露
陈紫瑜
徐晓婷
蒋雅男、张
怡 吴文佳、陆宴玲 倪淑婷 吴李峰 孙
露 余露萍 倪方园 陆
婷 杨
萍 赵心楠 朱文秀 朱美芳
东洲三小东洲三小东洲三小东洲三小东洲一小东洲一小东洲一小
《我爱地球》 《环保在我身边》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家园》 《爱地球》 《保护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我们的家园——地球》《保护环境小卫士》 《让地球微笑》 《保护我们的家园——地球》《珍惜水资源》 《保护环境》 《关爱我们的家园》 《保护我们的家园——地球》《只有一个地球》 《绿芽》 《春天在哪里》 《环境与人》 《人与自然》 《环保之歌》 《环保报》 《环境报》 三等奖 《唯一的地球》 《地球之声》 《畅开地球绿色之窗》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保护环境》 《富春江》 《爱家,love地球》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富春三小 富春四小 富春四小 富春四小 富春四小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大源镇育才学校 大源镇育才学校
春江中心小学 春江中心小学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胥口镇中心小学 胥口镇中心小学 胥口镇中心小学 永兴小学 永兴小学 永兴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李
媛 安爱宁
周颖嘉、夏
菁、汪楚楚 徐
超 卢
毅 周
佳 李玮婷 王晨宇 丁紫荆
徐林炎、潘远普等 唐玉婷、马茁等 陆成德 陆雄民 郑宇凌 叶鑫帆 王童雨 包悦蕾 赵
薇 张子伊 刘巧丽 陈心蕙 黄梦瑶 周静怡 徐钱燕飞 骆清怡 方宇晶 章佳瑶 陈
铮 夏心灵 杨文意
《我们爱地球》 《我爱我家》 《保护资源小报》 《环保之歌》 《阳光》 《播撒一片绿色》 《环保总动员》 《保护环境》 《保护家园》 《环境》 《环保和节约》 《只有一个地球》 《保护地球》 《环保小报》 《环境小报》 《保护环境》 《保护水资源》 《守护自然》 《绿色环保》 《绿色e梦》 《Help我们的地球》 《绿色家园》
《地球,我们共同的家园》《环保节约》 《环保乐园》 《保护环境》 《我们的伙伴》 《美化未来》 《叶绿体房子》 《绿色我们的向往》 《绿色地球
绿色家园》
市实验小学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四小 富春四小 富春四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永兴小学 永兴小学 永兴小学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三小 东洲三小 春江中心小学 春江中心小学 春江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蔡洵洵 张
羚 徐颖菁 葛思凡 颜
铭 何欣怡、方凯棋 汤樱铃 周利文 黄迎晓 李金芳 吴依薇 洪雅玲 童天笑 王彬钧 夏梦莹 郑嘉璐 申屠昀衣 朱宇涵 虞方亮 傅诚宇 张清宇 曹星煜 潘予恢 第一小组 章雅婷 陆雨瑶 陆逍遥 郭宇晨 羊凯来 叶燕芳 何程娴
《续绿》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青碧蓝》 《环境的恶化》 《环保小报》 《环境保护》 《绿色家园》 《环保小报》 《善待》 《保护生态环境》
《地球是我家
环保靠大家》《珍爱》
四、优秀奖 《世界地球日》 《地球日》 《地球的呼唤》 《保护地球家园》 《了解我们的家园》 《绿色家园》 《绿色地球》 《世界地球日》 《爱家,love地球》 《绿》 《地球的心声》 《唯一de地球》 《保资源、护环境》 《Green home》 《它们都在“走”》 《Colowful home》 《环境保护报》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大源镇育才学校 大源镇育才学校 大源镇育才学校 胥口镇中心小学 胥口镇中心小学 胥口镇中心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陈莉玲 袁钰丰 陈怡霖 金初杭 王孟奇、施晴璐 吕淑航 韩
强、骆廷令 魏苗苗、刘文明 贺
阳、谭珊珊 赵亚芬 陈王钰
袁启铭
盛 夏 董欣意 丁 聪 胡依洋 王易安 徐殊凡 何寅珂 周 町 杨文意 杨 韵 厉 琳 张雅琪 孙超杰 庄稼捷 郦太空 章文杰 李嘉瑶
《保护环境》 《护绿环保报》 《人与自然》 《了解我们的家园》 《保护地球》 《保护地球》 《保护地球》 《护家总动员》 《保护家园》 《我做地球小主人》 《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 《环保》 《我能环保》 《环保小卫士》 《拥抱》 《保护地球》 《环保》 《绿色童话》 《只有一个地球》 《同一片蓝天,同一束花朵》《关爱地球》 《环保连连看》 《绿色家园》 《环境保护报》 《家园》 《环境保护报》 《地球小主人》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拯救大自然》 《绿色生命绿色希望》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市实验小学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三小 富春四小 富春四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富春五小
永兴小学 永兴小学 永兴小学 永兴小学 东洲一小 东洲一小 东洲三小 春江中心小学 春江中心小学 春江中心小学
韩 羽 刘琛奕 钟的珂 王易安 黄戈煜 汪煜斐 孙斌虎 徐一阳 许敏君、陈清钰 方心灵 章俞昕 赵梁波 汪梦婷 王川页 马梦园 边诗瑶 王晓园 孙璐依 劳夏丹 赵
婧 姜梦妍 吴宇雯 姜雨鑫 郎炎澍 王胤吉 周璐瑶 陈妙芬 刘宽英 刘铭涛 胡倩、孙璐莎 吴予凯
《资源》
《地球——我们的家园》 《环保小卫士》 《同住地球村》 《绿色家园》 《绿色家园》
《保护地球
从我做起》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珍惜资源》 《Green Plan》 《环保之路
警钟长鸣》 《绿树的呼唤》 《保护环境》 《环保之窗》
五、优秀指导老师
富春四小
陈秀青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新登镇中心小学 大源镇育才学校 大源镇育才学校 大源镇育才学校 大源镇育才学校 胥口镇中心小学 胥口镇中心小学
张
超 王郎润 钟吕远 吴尧奕 陈
瑶 邱欣雨 王炜钦 许源涛
吴
盼、牟卓娟、李婷婷等 马小林、马娅林等 张
盼、马
艳等 卢静丽、崖洪英等 伍
莉、黄巧玲等 袁睿锋 施雨妮 闻游欢 《我拿什么来拯救你——地球》 大源镇育才学校
《保护我们的家园——地球》 胥口镇中心小学
富春五小
孙碧琴、柴柱珍、刘素琴 东洲一小
鲁秀丽、朱燕儿、章玲珠、汪萍芳 东洲三小
孙群飞、徐芳、高青群、徐国英 春江中心小学
洪文丽
六、优秀组织奖 市实验小学 富春五小 春江中心小学 大源镇育才学校
富春三小 东洲一小 新登镇中心小学 永兴小学
富春四小 东洲三小 胥口镇中心小学
第二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9]39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规[2009]39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
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3)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5)勘测定界图(1:500或1:1000)。
(二)审查报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定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若未获批准,及时退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用地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权属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及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向用地单位提供临时用地。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临时用地使用有收益的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应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临时用地面积×影响年限×折算系数”进行确定。影响年限界定为临时用地经批准使用之日起至土地恢复原貌之日,折算系数用来修正生产能力恢复期间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的,其补偿可参照所在地征地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无条件组织土地复垦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二)强化耕地保护。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
地开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四月七日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篇:建国土资[2007]64号
建宁县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
“十五”期间,我县地籍管理工作以增强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重点,主动服务全县工作大局,较好地完成了地籍管理“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全县实现了土地登记全覆盖;全面开展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得到落实;地籍管理信息化工作取得新进展;地籍成果资料管理得到加强。为进一步夯实国土资源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国土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关于《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县地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这个战略目标,立足我县县情和现有地籍工作基础,以土地产权管理为核心,以土地更新调查和地籍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地籍管理规范化、数字化、系统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土地产权优势和地籍管理的数据优势、技术优势,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不断强化地籍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以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
二、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目标
“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在地籍管理实现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努力构建现代
1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土地调查监测评价体系,构建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构建地籍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统一分类、统一调查、统一登记和统一统计,保证土地数据真实和土地产权清晰,提供全面、优质、便民的土地登记可查询服务,基本实现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地籍管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到2010年,全县地籍管理要实现以下主要发展目标:
1、初步建成“权责明确、归属清晰、保护严格、依法流转”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要在2008年完成更新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我县土地数据,建立城乡一体化、市县互联互通的土地数据库;到2009年城镇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100%,村庄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95%。
2、配合做好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大力推进土地统一统计制度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与统计部门确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农用地统计上报工作,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服务。
3、应用新技术,推进土地登记体系建设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土地管理基础平台,强化地籍在土地管理中的基础和纽带作用,加强地籍成果应用,促进各项土地管理业务紧密联系,形成整体,发挥合力。
4、加强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继续以强化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地籍管理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建地籍规范化建设活动,在“十一五”期间努力争创省级地籍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
(二)主要任务
1、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在推进依法土地登记的基础上,根据《物权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认真研究制定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细则,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扩大土地登记查询社会化服务范围;加强地籍档案管理,规范具体操作程序,健全公开查询办法。落实地籍信息查询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成果。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重新核对。对权属界线面积发生变化的及时予以变更,对历史遗漏的或新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要组织进行调处,调解不成的由县级已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裁决。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土地置换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登记、变更、建档办法。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促进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应用土地抵押登记资料,逐步开展土地抵押风险监测。三是进一步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
制。要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争议调处工作;加强土地权属调处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调处效率和办案质量。积极研究基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费解决途径,为基层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创造条件。
2、构建科学的土地调查监测评价体系。一是建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于2007年12月前提交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总成果;在抓好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要求,相应增补调查内容,做好地类标准衔接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的土地分类体系,查清每一块土地的地类用途、权属、面积分布状况,建立集影象、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及时更新机制,实现土地资源数据、图件的适时更新。二是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数据库建库工作。充分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在2008年完成县城区地籍调查数据库建库工作。建制镇地籍调查和建库工作要在2009年前基本完成。三是适时推行城乡统一的土地统计制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以现有工作为基础,基层土地统计增加权属、建筑物、耕地坡度、农业用地、基本农田等内容,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数据,为经济形势分析提供基础依据,积极参与宏观调控。
3、构建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一是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体系和地籍信息系统。根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应用统一标准软件,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体系,实现登记信息的异地查询、信息共享、逐级汇总和分析。统一标准、统一规划,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加强地籍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地籍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网络化管理。二是建设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结合电子政务建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工作,建立以地籍信息系统为支撑的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在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上,以地籍信息成果等为依据,为审批建设用地、修编土地利用规划、保护基本农田、查处违法用地、规范土地产权交易等业务工作提供全面、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4、构建地籍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水平,认真对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及标准》确定的包括管理体制与作风建设、土地登记、土地确权与争议调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与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九大项120多个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对照检查,规范落实。并在自查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和接受上级考核,争创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省级达标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把科学发展贯穿于地籍工作全过程,促进地籍工作全面、协调发展。要从“以人为本”思想出发,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去思考问题、把握大局,做到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相结合,重点工作与一般任务相促进,统筹考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科学发展。
(二)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各项工作落实。继续实行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将地籍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量化具体考核标准,定期对照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措施。加强对地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制定切合实际的地籍管理工作计划,合理设置地籍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积级争取经费,加大地籍基础工作投入。要积极争取政府及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根据地籍管理目标任务安排相应的资金。要多渠道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地籍事业,拓宽地籍管理经费渠道。
(四)加强地籍管理队伍建设,严格把好进入关口。配齐配强地籍管理人员,重视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作用;加强在职人员培训,继续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制度,鼓励地籍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在时间、经费上尽可能提供保证。抓好行风建设,在土地登记窗口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不断提高地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建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地籍管理十一五规划
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
第四篇:国土资发2010-219号
《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
219号
发布时间: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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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 (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
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明确规模和范围的,可暂不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安排围填海造地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按法定程序修改并分别报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二、强化围填海造地计划管理
围填海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围填海计划。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围填海计划要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衔接。国家海洋局负责提出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经商国土资源部与土地利用计划衔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1年开始,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同时下达。国家海洋局下达建设用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
沿海地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把握好调控的力度和节奏。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建设等重点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科学引导开发活动。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坚持海洋环境保护和节约集约用海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会同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严控制围填海造地的规模,确保年度围填海规模控制在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合理安排围填海的用途,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建设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指标,与建设使用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不交叉使用,分别进行统计和考核。
三、严格围填海造地项目审查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根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的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坚决杜绝没有实际需求就进行围填海的行为。
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查围填海项目时,应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围填海项目中涉及土地内容的审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用海定额指标。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用海政策。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四、规范围填海造地的供地方式
围填海造地用于建设的,分为按区域成片开发建设和单个项目建设两种方式。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的,由同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围填海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形成的土地按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对单个项目建设的,属于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按划拨土地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属于非公益性且依法可协议出让土地的项目,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与海域使用金的差价后,申请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属于经营性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另行制订规定。
要规范围填海形成土地出让的前期开发。围填海形成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具备开发建设条件
防止土地出让后不能按期开发,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五、做好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调查登记
沿海地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认定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地类,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规定,确定围填海形成土地的权属。
对具体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海域使用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注销海域使用权。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六、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监督检查
沿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纳入每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确保依法依规管理和利用。相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将围填海形成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督察范围。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围填海造地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围填海行为,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非法围填海行为,要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要加强对已处罚围填海的后续监管,有效防止项目单位继续违法行为。
沿海地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战略决策和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围填海造地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篇: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1998]7号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国环境资源厅: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
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它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
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
(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它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
(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5、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1)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
(3)交通位置图。
(二)勘查申请应审查的主要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证的处罚。
(三)审批表中审查人意见的填写
1、填写申请登记项目的基本事项
(1)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区块范围的大小及是否已设置其他矿业权;
(3)勘查单位是否具备勘查资格;
(4)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及说明;
(5)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说明。
2、填写拟批准勘查许可证的内容
(1)探矿权人;
(2)探矿权人地址;
(3)勘查项目名称;
(4)地理位置;
(5)图幅号;
(6)批准范围内基本区块数、勘查面积;
(7)有效期;
(8)勘查单位。 第(1)、(2)、(3)、(4)、(8)项的内容的填写,可按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上相应的栏目填写。
第(5)项图幅号应填写拟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所处1/5万地形图的国家标准图幅号。
第(6)项批准范围内基本单位区块数,应填写拟批准的基本单位区块数,不足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折算为基本单位区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勘查面积应以平方公里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7)项只填写拟批准的年限。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3、不同意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四)备案要求
各登记管理机关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不含附件);
(2)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转发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2、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发: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3、以下资料留发证机关存档: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全套附件一份;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备案卡片。
(五)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登记程序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登记程序比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在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勘查许可证。
(六)登记范围的核定
在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证时,基层地质矿产管理机关应协助登记机关审查探矿权申请范围是否已设立其他矿业权。
(七)地质调查项目登记规定
申请地质调查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地质调查项目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调查项目的区块范围是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跨省(区、市)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审核备案登记,申请其它地质调查项目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地质调查证工作面积不限,不具排它性,无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持证人不享受探矿权人的权利。
(八)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申请登记书及印章
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及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在新印章启用前暂用原章代。
(九)勘查登记手续费
勘查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暂按地发(1987)289号文执行,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时间及收到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审查
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
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报批
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五)通知
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六)领证
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凭领证通知及缴费证明,领取勘查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发证
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
(八)通报与公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每季度的第一旬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通报表。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其登记发证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附件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象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但勘查单位与申请开采的国有矿山企业隶属于共同上级(部门、企业、单位)的,可以根据其共同上级的意见,决定是否评估。但是该项矿业权价款应按国家关于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意见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相一致;
2、矿山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
3、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合理;
5、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