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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泵房规范(通用)

二次供水泵房规范第一篇:二次供水泵房规范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

二次供水泵房规范

第一篇:二次供水泵房规范

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二篇: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居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金妹、陈贤钊、杨佑森、魏向东、李红喜。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 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 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5.1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5.2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3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4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5 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6 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7 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

7.1 水质指标

7.1.1 必须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7.1.2 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7.1.3 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7.2 水质卫生标准

7.2.1 必测项目、选测项目的标准见 GB 5749。紫外线强度大于70μw/平方厘米。

7.2.2 增测项目标准采用最高容许增加值见表 1。

表 1 项目

最高容许增加值,mg/L

氨氮

0.

1亚硝酸盐氮

0.02 耗氧量

1.0

8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8.1 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8.2 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8.3 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8.4 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 水质检验方法

9.1 本规范中规定的水质检验方法见 GB 5750。

9.2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

利用物理学方法,采用中心波长为2537A度的紫外线强度计测量。在测量时必须采用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有效期内的强度计,在灯管中心垂直距离测定照射剂量。在实际应用时,应按消毒物体与灯的实际距离计算照射剂量。

利用生物学方法,采用载体定量试验,1000000~100000000个菌/片。在紫外线灯开启 5min后,用 8 个染菌片,在照射 4 个不同时间,取双份样片,在洗脱液中(洗脱液为

1%吐温80,1 %蛋白胨生理盐水)。振打80次,37℃,48h作活菌计数,计算杀灭率。判定标准:杀灭率大于99.9%。

第三篇: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

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的公共设施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1、水源卫生

(1)水源选择有以下要求: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全分析和卫生学评价合格。

(2)水源卫生防护

地表水的防护有以下要求:水源保护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在防护地带设有固定醒目告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岸无堆放废渣、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的剧毒农药、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放牧。

地下水的卫生防护要求:遵守经建设部门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卫生防护规定(凭当地文件),保证地下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2、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

(1)持有有效企业卫生许可证。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取水、净水、清洗、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

(4)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新、改、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6)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了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遇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

(7)生产区建立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3、制水卫生

(1)制水的布局卫生

制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和单设的泵站、反应池、沉淀池、清水池的外周30米范围内: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堆放垃圾、粪便、废渣、铺设污水管道;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2)制水设备设施卫生

制水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输水、蓄水、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或单位自备水源的管网相连接;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保证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

采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索取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使用中的卫生抽检报告

生产区内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制水的所有水池内无异常漂浮物,无青苔和藻类。

4、水质检测与从业人员卫生

(1)水质检测

水厂必须建立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布局和设备符合要求;

配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检验人员;

配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水质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供水规模与水质检测项目及检验频率按附表规定的测定项目检验频率实施;

有完整、清晰的检验记录,水质资料档案健全,保存完好;

有向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水质检测结果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

水厂自检和卫生部门的抽检结果达到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卫生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池和水箱清洗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发放的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制水管水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岗位上就餐、吸烟、吃零食;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换上干净工作服,工作鞋,防止生产区外的污物,污泥带入生产区。

第四篇: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预防二次供水污染的措施

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一) 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的报告范围:

1、

2、

3、

4、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二次供水水源遭受污染; 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5、

(二) 针对二次供水机理特点,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三) 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 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及时进行水质监测,并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和处理报告。

(五) 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水污染事故。

(六) 报告方式及电话:在当面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预防二次供水污染的措施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水箱的卫生防护、其所在的位置、容积、进水口和出水口位置、溢流管的位置、消毒措施等均应标准化。

二、二次供水设施材料和消毒剂应安全卫生,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二次供水设施维修施工单位要按要求施工,施工后做好清洗、消毒。验收部门要把好验收关,并重新进行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要健全管理系统和卫生管理制度。

1、

要设专人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加盖、加锁,禁止其他人员入内。

2、

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每天对水质进行一些理化指标的化验,主要为色、浊、溴、味、沉淀、余氯等,多数的饮水污染均能在这些指标上有所反映。

3、

一旦发现事故的苗头,马上通知用水人员,寻找原因,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水,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二次供水的法规标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

六、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监制

监督电话:83220139

第五篇:二次供水无负压供水设备验收标准

1总则

1.1总体要求

1.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参数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1.1.2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维护结构;

1.1.3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1.1.4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1.1.5二次供水设计中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1.1.6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可采用远程控制,实现无人值守;

1.1.7本标准适用二次供水设施(含无负压供水设备)的验收标准;

1.2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2术语

2.1二次供水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2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3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

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3系统选择

3.1一般规定

3.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3.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电、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3.2供水方式选择

3.2.1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

3.2.2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A变频调速供水设备供水;

B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

4. 技术要求

4.1泵房要求

4.1.1泵房一般规定:

4.1.1.1 生活给水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4.1.1.2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4.1.2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4.1.3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4.1.4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4.1.5水泵基础应高出地面,不得小于10cm。

4.2水池、水箱要求

4.2.1生活饮用水池(箱)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合并设置,并应有良好的保温措施。

4.2.2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4.2.3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4.2.4 水池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措施;钢筋混凝土水池水箱,必须内衬不锈钢、瓷砖等食品级材料及其预制水箱或内涂食品级涂料。

4.2.5水池(箱)的进水管与出水管,在水箱内部的,管壁和断面应做好防腐蚀处理。

4.2.6室外蓄水池(水箱)周围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和污水管道,出口应高出地面并设防护设施。

4.2.7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有盖(门),并上锁。

4.2.8 水池、水箱应设有爬梯,便于卫生清洗、消毒和检查;水箱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泄水管与溢水管均不得与下水道直接连通,溢水管末端必须安装防虫网罩;水箱内爬梯、支撑件等,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4.3给水管道、阀门要求

4.3.1建筑给水管道应选用有内衬或耐腐蚀的管道,主要是聚乙烯管(PE)或衬(涂)塑钢管。

4.3.2在水箱、水池内部的进、出水管应选用内外防护钢管和不锈钢管等,外部及端口防护作不低于内防护标准处理;应选用与各种管道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4.3.3现场制作的钢配件应作内外防护处理;阀门材质原则上应与管道材质一致,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4.3.4阀门应选用不锈钢球阀、铸铜闸阀、软密封橡胶闸阀等。

4.3.5透气阀、浮球阀、止回阀、减压阀、紧急关闭阀应选用铜、不锈钢材质阀门。

4.3.6给水管道、阀门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管道布置清晰,横平、竖直,无强行连接;管道支、托、吊架安装牢固、规范;应有防冻包扎。

4.4水泵及其附属设施要求

4.4.1水泵机组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4.4.2水泵应选用有内防护、耐腐蚀的产品。

4.4.3水泵的叶轮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水泵壳体内壁、叶轮、密封环等与饮用水接触的材质、内防护材料和表面涂料均不得影响水质。

4.4.4水泵机组、管道及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其环境噪声、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禁水泵与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4.4.5水泵应采用自灌启动方式。

4.4.6根据设计运行模式,水泵及其配套设备控制可采取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的方式。

4.4.7在加压系统断水或供水不足时,应能实现自动报警和停机保护,当恢复正常时,能实现自动启动,

进行供水。

4.5电气控制设备要求

4.5.1电气控制设备一般规定:

4.5.1.1控制系统应有全自动控制、远程控制和现场人工控制三种控制模式,其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现场人工控制、全自动控制、远程控制。

4.5.1.2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4.5.1.3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4.5.2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4.5.3设备应有水压、液位、电压、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

4.5.4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4.5.5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4.5.6控制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和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4.5.7电源应满足设备的安全运行,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4.5.8水池(箱)应有液位控制装置,当遇超高液位和超低液位时,应自动报警。

4.6消毒系统

4.6.1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4.6.2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6.3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4.6.4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4.6.5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

4.7远程控制系统要求

4.7.1二次供水设施(含无负压供水设备)宜安装配备远程控制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应采用光纤实时采集二次供水系统信号,包括水量、水压、水质、电机、水泵、阀门、配电系统和储水池(箱)等多项运行数据信息和泵房视频信息。

4.7.2远程监控系统后台监控终端宜能够监控主要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工况,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异常能够实时报警;具备报表统计、查询、分析等多种信息功能,能将控制指令发送至各采集终端,提供二次供水系统运行工况。

4.7.3不具备安装配备远程控制系统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预留安装远程控制系统的接口和空间。

4.8安防系统要求

4.8.1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电子报警装置,应于远程控制系统相匹配,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范。

4.8.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机房内应安装使用防盗门、窗,且符合防盗门国家标准要求。

4.8.3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机房和管理用房应配备质量、数量、型号符合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审查标准

1适用范围

1.1凡符合无负压给水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的住宅、办公楼、宾馆饭店等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项目,均可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

1.2以下情况严禁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

1.2.1凡有可能对城市供水管网造成回流污染,危害水质的相关行业(如:医院、制药行业、化工行业等)。

1.2.2城市供水管网末梢或供水负荷过大的区域。

1.2.3负担有室内、外消防加压的供水系统。

1.2.4使用无负压设备密度过大或使用无负压设备后,可能对周边现有用户用水造成影响的区域。

1.2.5供水保障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1.2.6用水时间集中,瞬间流量过大,且无有效保障措施的用户(如:学校、工厂等)。

2使用条件

2.1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网口径应大于或等于DN200毫米,其所处地区管网高峰供水压力应不小于0.18Mpa。

2.2市政供水管网管径与所接设备吸水管管径比不应小于3:1,设备吸水管管径不应大于DN100毫米。

2.3单套设备的额定供水量不得大于32立方米/小时,采用多套设备的加压供水总量不应大于40立方米/小时。

2.4采用该方式供水的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万平方米。

3技术要求

3.1无负压给水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稳压补偿式无负压给水设备》CJ/T303—2008中的有关规定。

3.2无负压给水设备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及主要部件提供商的生产过程应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3整套设备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设备生产许可证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3.4无负压给水设备启动时,泵吸入口压力下降值不得超过0.02Mpa。

3.5设备应具有由泵吸入口压力控制的自动开停功能,吸入口压力低于0.2Mpa时自动停机,吸入口压力达到0.22Mpa时自动恢复运行。

3.6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时,设备进水口前必须安装符合行业标准《倒流防止器》CJ/T160——2002中规定标准要求的倒流防止器。

3.7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口前应当安装测压设备,具体测压设备及技术要求如下:

3.7.1一次仪表即压力变送器

要求:

测量范围:0---1MPa

过载:1.5倍满量程压力

精确度:典型:±0.25%FS最大:±0.5%FS

长期稳定性:典型:±0.1%FS最大:±0.2%FS

零点温度漂移:0.03%FS/℃(≤100KPa); 0.02%FS/℃(>100KPa)

满度温度漂移:0.03%FS/℃(≤100KPa); 0.02%FS/℃(>100KPa)

输出信号:4---20mADC

传输方式:二线或三线

负载电阻:≤(U-15)/0.02Ω

3.7.2信号采集装置

现场数据采集和控制单元应适用于供水行业自动化系统的要求,具备模拟量采集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符合EN61000-4-

2、EN50140、EN501

41、EN50204

瞬间冲击:EN61000-4-4

浪涌防护:EN61000-4-5

3.7.3信号传输系统

要求数据终端永远在线,即使在工作的中途由于某种原因突然掉电或重启,该设备会自动上线。 静电放电抗干扰度试验等级 :3级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干扰度试验等级 :3级

输出信号采用CDMA信号传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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