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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通用)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第一篇: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乡镇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加。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乡镇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条 执法队伍在办公场所应采取上墙方式公开以下内容:

(一)各类人员职责、管辖区域图、本部门执法人员相片、姓名、执法识号;

(二)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

(三)廉政建设“十不准”;

(四)信访接待承诺。

对以上公开内容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性,发现缺损、陈旧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职责范围、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违纪投诉途径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

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八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实施的许可事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经实施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市交通局将以交通网站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天水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2009年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特向社会公布2009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和投诉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事项和附表共九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崂山区委区政府门户网”()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执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崂山区香山路崂山三中后;邮编:266001;电话:88997055;传真:88997055;电子邮箱:zonghezhifaju@laoshan.gov.cn)。

一、概述

政务公开是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局一直把推行政务公开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办公会、机关学习等多种形式,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我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积极落实各项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

我局2009通过政务公开形式累计发布政务信息120余篇, 涉及执法动态、政策法规、社会管理、民生信息、办事指南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方面

我局通过崂山政务网网站、执法局外网、《清违简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使公众快捷、便利的获取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依申请公开方面,我局按规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按照网络和现场两种模式,建立“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反馈机制。2009,我局未受理相关依申请公开事项。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对于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发布业务受理科室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09我局未受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工作人员情况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除明确局长作为政务

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外,还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计划(2)指导、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开展(3)听取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4)深化政务公开、完善政务服务(5)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

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虽然我局在政务公开的深化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公开栏内容不够规范,档案资料不够完整,检查工作力度还不够等问题。为改进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积极增设公开栏并扩充内容,配备相关人员整理档案资料,定期进行归档,定期召开会议督促落实各项项任务的完成。

今后,我局将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要求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造一流的公开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1、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依据“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双公示”专栏所公示的事项目录,按照全省最新统一模板(附件

1、2),遵照表格中所显示的数据填报说明,将本单位双公示内容于每月28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统一推送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送枣庄发改委一并推送至“信用山东”网站。

2、国家发改委将于近期对“双公示”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估,为做好评估准备工作,按照省、市工作要求,请于6月28日前将2017年1-6月份的双公示信息先行归集报送,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双公示工作,将联络员信息(附件3)一并报送至市发改局。

联系人:盖 琳

联系电话:15098276536 5527275 电子邮箱:tzfgtgk@163.com 附件:

1、行政许可模板

2、行政处罚模板

3、联络员信息表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19日

第五篇: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机关拟文举证及股室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须经相关责任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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