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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通用)

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篇: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事业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核心提示: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发布。意见要求,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

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第一篇: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核心提示: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发布。意见要求,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新京报讯影响3000多万“事业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昨日发布。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事业编制只减不增。

《指导意见》影响3000万“事业人”

资料显示,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其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昨日,这一关乎几千万人利益的意见一出台,马上引发多方关注。

意见提出,要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同时,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公益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

在三类基础上,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一直为公众关注,比如当前的高校等级森严,备受诟病。意见提出,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5年内完成事业单位分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

指导意见明确,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释疑

《指导意见》为何一年后发布?

改革进入实操阶段

与结出若干硕果的经济体制改革相比,上世纪90年代启动的事业单位改革,十余年来一直进展不大。去年3月23日,国务院制定《指导意见》,确定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新方向和新路径。但至13个月后的昨天,《指导意见》才公之于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表示,《指导意见》全文公布虽“迟到”一年,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步伐,于去年4月开始。至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战”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各地已基本就绪。

北京市编制办通报的消息也表明,今年2月系北京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节点”,今年3月前,须摸清全市事业单位的“底数”,即工作性质、人员编制等。清理结束后,打响覆盖所有事业单位的裁撤、合并“攻坚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现事业单位全国性摸底结束,下一步改革需聚合力量整体推进,《指导意见》此时面世,“表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真正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要冲击行政职能剥离、收入分配体系调整、一些单位去„事业‟身份等难点。” 新京报记者 王姝

改革大事记

1995年

全国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会议在河南郑州举行,这次“郑州会议”正式开启全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

2001年8月

国家陆续下发关于调整学校管理体制、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区市厅局报刊结构等若干决定,事业单位改革分领域推进。

2003年

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与乡镇行政机构改革一并进行。

2008年10月

国办印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当年底117个地级市开展相关改革。

2009年

出版社、杂志社转企改制大刀阔斧。

第二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展开。

第二篇: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

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

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分离”管理的办法是指:原企业现有退休人员场所设施、管理机构与原企业分离,作为“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其领导,继续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按管理退休人员数量的6‰配备,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社区同类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3、主体企业所属子公司,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实施关闭破产的,其退休人员可先移交主体企业管理,再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的提取和支付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由改制(重组)企业管理或采用“分离”模式管理的,原企业要按以下标准提留相关费用: 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离退休人数6‰比例核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日常支出费用,每人按企业所在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3年,公用经费按人员经费的1.5倍计算3年。管理对象包括: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

上述费用,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提留,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提留的,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列入关闭破产费用解决。费用提取后,交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和支付。3年后,有关费用按当地街道(乡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的处理 (一)统筹项目外待遇的认定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晋劳社厅发〔2004〕152号文件由企业增发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0元)以及实行统一集中供热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实行货币化补贴(每人每年700元)部分,可在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支付。

(二)统筹项目外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退休、退职人员统筹项目外待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标准和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时退休、退职人员的年龄计算。其中,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计算10年;66周岁至69周岁的,按本人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计算5年。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改制企业从预留的国有资产中负责发放;关闭破产企业,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发给退休、退职人员。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提取的,由省财政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关闭破产企业的,列入关闭破产费用予以解决。所提费用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第三篇: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变更

群众办事指南(04) 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变更

一、申报条件

(一)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

(二)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

(三)转出及转入单位均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险种一致;

(四)由转入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材料

《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变更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三、申报方式

(一)窗口办理:XX市(县)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 地 址:XX市XX路XX号X楼

(二)网上申报

四、办理流程

受理(即时)→初审(5个工作日)→复核(3个工作日)→结果反馈。

五、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第四篇:原市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转企业

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

根据《关于印发〈原市直事业单位转企及单位撤销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1〕491号)规定,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事业单位被撤销时,保留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本人 李四 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111111111 ,已认真阅读并清楚《原市直事业单位转企及单位撤销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愿申请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今后不再变更。

申请人签名(指模):李四

日期:

XXXX年 X月X日

提示:

1、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每年4-6月本人凭身份证和退休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分局或社区进行资格认证工作,否则停发养老金。

2、此表一式两份,社保局存档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

二、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三、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⑴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⑵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四、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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