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
第一篇: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
廉洁自律, 珍爱自我
-------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时间:2012年6月 日 地点:
授课人:徐立明副检察长 参加人员:
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受教育局领导的邀请,再次来到这里跟在座的各位共同探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感到非常荣幸。“隐忧险于明火、预防重于泰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我希望通过这一次次的预防讲座能使大家意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能唤起大家一些由心而发的思考的话也就达到了目的。
在讲课之前,我们先一起来看看当下被百姓形象地比喻为“新三座大山”的三大民生问题“住房、教育、医疗”。 房价的高自然不用说,看病难的医疗问题也是诟病已久。可是“教育”,这个知识分子集中的行业,这个传统上远离尘世的一方净土。怎么就成了压在人民心中新的三座大山之一呢?
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现在的教育趋于商业化,有许多的利益群体牵扯到里面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教育行业”就曾被评为“十大暴利行业”之一。曾经的“清水衙门”现在是变得“荤”得很,“腥”得很了。曾经无私奉献、两袖清风、廉洁自律,为人传道
1 授业解惑高尚的教师形象也因为越来越多的教育领域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例被曝光出来而倍受人们的质疑。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国之根本,在实行科教兴国战略的今天,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更是不可低估。它不但有损学校在人们心中的良好形象,更平添了社会公众对莘莘学子能否“出污泥而不染”的担忧。因此,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必须正视的重大现实问题。今天我就我县教育系统的现状结合近年来我们检察系统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跟大家一起探讨三个问题:第一,我县教育系统存在职务犯罪的主要问题;第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及其预防;第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一、我县教育系统存在职务犯罪的主要问题
1、教育生均经费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头费,该项经费由学校按预算比例执行,教育局只管大的方向。而每个学校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就不得而知了。目前,反映出来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该用钱的地方没有,虚开发票,头大尾小。
2、学生营养午餐问题,国家以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这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举措,可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是问题层出不穷。据报道,浙江永康反贪局近年破获一起教育系统贪污学生午餐经费的腐败窝案,涉案人员包括当地教育局原局长、12名中小学原校长等15人,涉案总金额达400余万元。已有11个校长获刑,最重的被判12年零6个月。这不是个案,在学生伙食问题上打主意的校长、老师就不在少数。各地新闻都有报道不少中小学生抱怨学校的饭菜难吃,学生家长反映孩子回家就喊饿,一些家长反映学校借伙食牟利,饭菜品种变化少,营养差,甚至有的学校将学生“口粮”补贴老师“小灶”。据反映在我们县个别学校就有类似的问题存在。这应该值得警醒。
2、学生“伙食”问题,不单我县查处有老师在油、米、猪肉及其他学生饮食材料的购买当中,采用多种手段去谋取蝇头小利,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特别是国务院启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来”,学生营养午餐经费的注入,更是增添了这类犯罪产生的机会。国家以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这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举措,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成了一些不良老师的发家致富之路。据各地新闻报道,不少中小学生抱怨学校的饭菜难吃,学生家长反映孩子回家就喊饿,一些家长反映学校借伙食牟利,饭菜品种变化少,营养差,甚至有的学校将学生“口粮”补贴老师“小灶”。 浙江永康反贪局近年破获一起教育系统贪污学生午餐经费的腐败窝案,涉案人员包括当地教育局原局长、12名中小学原校长等15人,涉案总金额达400余万元。已有11个校长获刑,最重的被判12年零6个月。这不是个案,在学生“伙食”问题上打主意的校长、老师就不在少数。据反映在我们县个别学校仍有类似的问题存在。这是该值得好好反思了。
3、学生保险问题,
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到柳州市十八中办理学生保险业务,先后给予学校保险回扣款8510元和6550元,学校报账员韦某报告后,时任校长黄某和时任书记刘某商量后,决定拿出部分保险回扣款,以发放保险劳务费的名义,按照不同的档次分发给学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校医等人。
2008年,书商张某、黎某先后向十八中推销教辅材料,张某分两
3 次将回扣款共计9852元交给时任副校长罗某;黎某则将1.3万余元转入罗某账户。黄某、刘某和罗某商量后,决定拿出部分回扣款作为加班补贴发给学校领导。
2010年11月,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并已退出所分赃款,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刘某、罗某三人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4、校服、教辅材料的购置,这本是家长自愿的项目,主要由学校直接和供应商接触。有利益的地方必定会有。
2007年4月至2009年4月间,柳州市教育局订购组(以下简称订购组)原主任伍某、副主任刘某、会计程某、出纳黄某经预谋后,在负责柳州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的经营活动中,在账外暗中收受教育出版社、广西新世纪图书有限公司等发行单位支付的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并存入订购组私设的小金库,而后进行私分,至2009年4月间,订购组集体私分收受贿赂款共计12.5万多元,其中伍某分得2.6万多元,刘某分得2.3万多元,程某分得2万多元,黄某分得1.7万多元。另外,伍某和刘某还分三次收受某发行单位的“好处费”各6多万元。
2010年4月,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伍某等4人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伍某和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多万元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4 上面的问题只是近几年来,我县教育系统最突出的问题,像一些老的问题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以各种名义收取家长好处费。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手中公款,仍时有发生。学校在招生录取、教师聘任、校舍工程建设、教材购买、设备物资采购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
2007年至2008年间,身为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院长的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授意鹿山学院教学部负责人黄某以“转学费”的名义收取家长给予的好处费,先后收取学生家长请托好处费共计55500元。
2008年
7、8月间,鹿山学院将其第一食堂
一、二楼餐厅对外公开招标过程中,原一楼餐厅承包人韦、王夫妇向韦某请托希望中标,韦某即交待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的顾某,要其在同等条件下照顾韦、王夫妇。韦、王夫妇顺利中标后,韦某收受韦、王夫妇送的150000元现金. 2008年12月,鹿山学院对学院内超市的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原承包人王某为了能中标,找到韦某,希望招投标中予以照顾。2009年春节前的王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送给韦某,韦某予以收受。之后在韦某的关照下,王某得以顺利中标。
2011年1月,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再审一审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韦某11年有期徒刑。
5 曾某,原柳城县沙埔中学校长。
1998年
7、8月份,个体建筑工程老板黄某在沙埔饭店宴请曾某吃饭过程中,为感谢曾某将沙埔中学上雷分校教室建筑工程给其承建,送给曾某感谢费5000元。2000年至2006年间,曾某收受在沙埔中学承建校舍修缮工程的个体建筑老板陈某给的感谢费四次,共计7000元。2007年,承建沙埔中学教师宿舍集资楼的建筑老板黄某,为感谢曾某将集资楼给其承建,送给曾某回扣费10000元。1998年至2007年间,曾某先后收受了在沙埔中学承建工程的个体老板所给的感谢费合计22000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9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曾某退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2000元,上缴国库。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及其预防
今天我们的目的是职务犯罪预防,是来跟大家敲警钟,提高自身抵御诱惑力的,不是来搞政治的,因此产生职务犯罪的社会不良风气,监管不力,制度不全等客观因素我就不想讲了。这种大方向的东西即使讲了,可能也会说有人在心里嘀咕“就我们一两个人的力量能扭转社会风气吗,能完善整个教育系统的体制吗?”古人云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虽说有点消极,却也是至理名言。既然你们觉得没有能力去改变客观因素,那我就讲讲你们能改变、能完善的东西。
(一)主观原因。
第二,慎独。即自己独处时也要谨慎。《后汉书》上记载着一个“五知堂”的故事,说的是东汉杨震出任东莱太守时,他的学生昌邑县令王密为报答其当年的推荐之恩,一天晚上怀揣 6 金子来到杨震家中送礼。杨震不受,王密说:“幕夜无人知”。杨震说:“天知、神知、吾知、子知,何谓无知”。王密羞愧难当,赶忙带上金子灰溜溜地走了。俗话说的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有些人总以为自己聪明,做事缜密,万无一失,岂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是用金钱作粘合剂的任何堡垒,在法律面前都将一攻就破,甚至不攻自破。
⒈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经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丧失了党性,与党离心背德,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思想变质、道德防线溃败,不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己任,反而处处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然后道德上滑坡,最后触犯刑律、落入法网。
2.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职务犯罪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为所欲为,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锒铛入狱。
1、贪欲
德国剧作家、文艺理论家莱辛讲过这样一个故事:
仓鼠嘲笑蚂蚁:“可怜的蚂蚁们,为了屯集这么一点粮食,你们千辛万苦地劳作,忙活了整整一个夏天。这值得吗?真该让你们看看我的储备粮!”
7 “听着,”一只蚂蚁回答道,“就因为你储藏的粮食比你所需要的多得多,所以人类才要把你从泥土里挖出来,把你的粮仓掏空,让你用性命来替你那贪婪的强盗行为赎罪:他们这样做太合理了!”
所以,不能太贪婪——这是真理,当欲望大于生命的时候,生命必将遭遇威胁是必然的,这正如仓鼠。但对于人类来说,对仓鼠清壁坚野,使其暴尸四野也实在显现不出作有智慧的高等动物的优越:固然仓鼠可恨,但是用大于其罪恶的惩罚讨伐异己,也实在是另外一种罪恶。这也正如常人所说:“冤冤相报便冤冤相传!”再说,使人罪恶的是欲望,不从根本上治其贪欲,而满足于表面上的处置,即使治得了一时鼠患,也不能换来长久的太平!
2、 不懂违法的代价。“什么人过得最快活” 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据史料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问群臣:“天下何人快活?”群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言功成名就者快活,有言金榜题名者快活,有言富甲天下者快活„„朱元璋听后面露不悦之色。沉默片刻,一个叫万刚的大臣答道:“畏法度者快活!” 朱元璋顿时大悦,夸其见解甚独。
“畏法度者快活”, 于今人仍有所启迪,尤其对于领导干部。大凡畏法度者即尊纪守法的人,必不肯违反法度干见不得人的勾当,也就用不着整天提心吊胆,害怕半夜鬼敲门,更用不着担心东窗事发坐牢狱、掉脑袋。没有了这些费心劳神的 忧愁,自然就活得洒脱自在。
对自己小孩的影响
8 案例
对学生的影响 案例
3、侥幸心理
不是不知道什么叫贪污受贿,基于人的基本常识,都清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可是为什么却仍存侥幸心理。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7
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二)客观原因。
1.社会的负面影响。体制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给一些职务犯罪者有机可乘,他们钻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贪官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榜样”,社会分配不公,“不捞白不捞” ,对贪官惩治不力,受贿数百万也不会被处死。
2.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权力高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弊端,给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和条件。而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虽然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并已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大部分监督机关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尤其是对 “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正如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被捕后所说
9 的:“官当到这个份上,就没有人管了,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
①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民主和监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又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有效地贯彻执行,使权力过分集中到个别领导者手中。权力过分集中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容易产生特权现象,以及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软弱无力。过大的权力集中膨胀了一些自恃大权在握者的个人意志,他们为所欲为,自恃无恐,骄横跋扈 ,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终于铸成了胡长青、成克杰之类的高官和李乘龙、肖作兴等厅级干部走进了犯罪的深渊。李乘龙在案发后曾经说:“我任玉林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如果我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我一下,我也许不会走上死路”。可见权力作为双刃剑,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腐败的根源。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
②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表现在:个别单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有些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不健全,漏洞多,空隙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从客观上给经济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账目不公开,“一支笔”审批,缺乏监督,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
10 了便利条件,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这不仅表现在行政、事业、经济管理部门,就连不起眼的村一级也因私设小金库,财务混乱,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了守业贤之类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
③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够。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之多是世界上罕见的,几家监督机关的重复监督还不如香港廉政公署工作效率高。但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同时舆论监督也乏力,表现在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者的无所顾忌。现实中,对一些贪官的看法,群众意见归意见,提拔的还是照样提拔,助长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3.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①廉政法制不够完善。财产申报是廉政法制的重要内容,可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即使已有的法律,也因为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也难以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职务犯罪。
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近年来,尽管查处了大批经济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改变了过去“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经济职务犯罪发案不报,包庇
11 袒护,打击不力 ,表现为立案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少,判决少,办案效果差等情况的发生,使得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很大。同时由于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虽然是从考虑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由于执法不严,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达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违法犯罪人认为有利可图,胆子越来越大,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从而出现了经济职务犯罪上升,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增多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4、制度
虽说教育系统近年来已经在不断的完善财务公开、校务公开。
构建预防机制。
1、自律
人的思想为行动的指南。
2、教育
3、完善机制
实际中也有很多困难,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学校,面临着人少,难远,采购难的困境。
12 大宗的采购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 小宗的采购则由学校校长负责。 监督管理。
4、打击
第二篇:全市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会议讲话
在全市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警示教育会上的讲话
(2012年4月9日)
同志们:
刚才,我们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孔书记就近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袁建军科长、第二纪工委孟红祥书记都作了很好的讲话,很有针对性。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给大家敲警示钟、上廉政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树立教育干部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廉政教育,建设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每一名党员干部,只有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始终坚持为党为人民的事业奋斗终身;才能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自觉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始终不渝地为人民谋利益;才能保持高尚的精神境界,始终做到洁身自好,廉洁奉公。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大力开展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引导领导干部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教育。
12.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深入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问题,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行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是领导干部腐败堕落的重要原因。领导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增强廉洁从教的自觉性,争做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的表率,决不能在廉政上出任何问题。
3.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积极推动廉洁教育进课堂,把廉洁教育融入学校课堂教育、学生管理和学生生活全过程。要抓住新生入校、学生入党、考核考试、毕业实习等重要节点,广泛开展青少年廉洁教育。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校报、校刊、板报橱窗、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宣传阵地作用,营造浓厚的廉洁教育氛围。
二、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行风建设
1.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作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讲纪律,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切实担负起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的领导责任,坚决抵制各类错误思想在校园内传播,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强化组织监督。
2.加强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各类助学金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问题。要抓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等各类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义务教育经费专项审计调查,把规范公办中小学代收费管理等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3.着力解决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和教师有偿办班、家教问题。严禁公办学校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课,严禁公办学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校外机构利用学校场地举办有偿补课等行为。继续在全市开展教师有偿办班、家教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假期开展集中检查,有效解决在职教师有偿办班、有偿家教问题。
4.着力解决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做好教辅材料无偿代购服务,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监管。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规定,确保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和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严肃各类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或无计划招生,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严禁在招生工作中索取或接受家长的礼品、
现金和有价证券,严禁违反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严禁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严禁参与外地学校挖尖子生活动拿回扣、搞商业贿赂。对拒不执行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6.务必严守教师职业准则。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育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胡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法》等规范性文件,引导广大教师牢记育人使命,恪守职业准则。要组织开展好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树立师德典范。抓好民主评议活动,促进教师自觉规范职业行为。
7.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要重点查办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案件,侵害群众利益案件,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要加大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买卖生源、强推资料等以教谋私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维护教师的良好职业形象。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有效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内部审计,搞好财务公开
1.扎实抓好各项重点审计工作。一是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
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任中审计的力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加强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力度,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三是强化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动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学生资助经费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主动选择社会关注、领导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审计调查,揭示教育系统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意见,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2.加大财务公开力度。财务公开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常抓不懈。公开内容按照要求逐笔公开,定期更换。财务公开档案要有专人负责,按年度装订,永久保存。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大宗购置(包括每所学校冬季取暖购买煤炭)以及上级专项资金等,要作为独立项目及时公开。对领取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全学年公开,保障各类助学金发放到家庭确实困难的学生、发放到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坚决避免虚报、冒领问题。
五、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维护教育系统稳定
1.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市长信箱、群众工作网等网络咨询及投诉工作,规范办理,按时办结,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积极参与新闻媒体“行风热线”节目,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2.坚决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认真排查教育系统不稳定因
素,落实维护稳定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志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不断推动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实现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篇: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2009/5/16 非常感谢,根据市检察院的安排,今天由我来和大家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五大建设,以及国家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出台,这些都足以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待职务犯罪的政策已经开始转型,从以往的单纯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这么一个格局,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当然,可能有的同志会问,既然现在这么重视预防,是不是就不用打击了呢,其实不然,相反打击的力度更大,从去年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就很能说明问题,你比如陈良宇、郑筱萸的案子。尤其是郑筱萸的案子就更能说明问题,2008年5月2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一审判处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郑也就成为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位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高官。郑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突乎了很多人的预料,因为郑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也教好,所有的脏款都已上缴,这也就打破了以往我们国家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这么一个惯例。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我个人觉得除了郑筱萸他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我觉得是高层向那些高官犯罪发出了紧急叫停的这么一个响亮的信号。
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什么危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所要共同探讨的四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些国家称其为“公务员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专门指
1 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的犯罪。
严格来讲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所使用的概念,也就是说它既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观点也是多种多样,从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来看,我们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实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目前我国《刑法》来看,涉及职务犯罪的内容主要有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就几个主要的罪名和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1、贪污罪(邹三水案)(318 “南海神话”林裕行案,原工行南海支行行长。因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死缓。以收取贷款户“利息差”、“赞助费”的手段私设“小金库”,总额高达7080余万,其中林以各种名义先后数次拿走了318万。)
2、挪用公款罪(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三个共同点:鄱阳人、辩护人都是余湘明、挪用手段基本一致,都是利用从其他行拆借来的资金,打到私人账户上,胡永春挪用了8353.7375万元,并有692.1万元未归还。)
3、受贿罪(广丰顾慧案)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2 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5、滥用职权罪(309中行温州分行烂尾楼事件,04年4月央视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谁来为中银烂尾楼埋单”。3500万元的国家投资打了水漂。该行行长叶征因受贿判13年,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3年零6个月,执行15年。叶的失职有三:一是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工程管理人员;二是未按国家规定委托监理公司;三是审批工程把关不严,超进度付款、提前付款和重复付款)
6、玩忽职守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应当看到,这几年经过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与各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和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案件的高发势头。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走势出现“两个波浪式”: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数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的所占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在严厉
3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下,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欲张又缩的状态,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顽固性,预防职务犯罪既是金融系统查处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任重道远的法制任务。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几年立案查处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很大,反映了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犯掠夺钱财的贪婪性。 (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
2、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随着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林裕行案,工行南海支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9.14亿元、美金500万元,造成贷款全部无法收回的特大损失。)
3、单位负责人涉案比例上升,并向高级管理人员蔓延。从近年情况看,呈现出上升并向处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蔓延的趋势,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4、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随着金融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手段单
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以联手犯科、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从而使内外串通勾结和内部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
5、案犯年龄结构呈下降趋势,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在原先普遍采取收储不入帐、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的基础上不断翻新,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或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这些新的犯罪手法诡秘,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增大了查处和防范工作的难度。
6、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金融系统的
4 支行(公司)及分理处、储蓄所和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其中直接与资金货币打交道的操作岗位,往往是金融职务犯罪的诱因。基层金融机构不仅发案率高,而且还常常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危害。(294寇君宝案: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临柜储蓄员,10个月贪污437万判死缓)
三、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是从事和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业,容易诱发与金钱相关的职务犯罪。从总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说来,既有其外部的条件影响,也有其内部的原因所致,是诸多因素和问题的综合作用之结果。当前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价值目标。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也必然产生一种异化,这就是对利益特别是对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追逐,随之而来的是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不切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在侵蚀和影响着人们。而在金融队伍中,有的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就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就与社会上消极腐败思想一拍即合,同流合污。随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于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寇君宝案,找三陪女做情人,花3000元买1000朵玫瑰送给三陪女,一夜风流之后又送给三陪女1.2万元的钻戒)(295陈新案,原工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职员。因贪污4000万,挪用368万,判死刑。“我错在太放纵自己的欲望了”)
2、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从金融行业绝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有直接关系。(318林裕行案:工行南海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是8000万。而冯明昌却在一天之内从南海支行骗贷2.4亿。而林严重违反审批制度,越权审批贷款,却并没有受到及时追究。上级行对这一违规行为采取了默许态度,于是又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加之林的拉拢腐蚀,使上级行的某些关键人物,与其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成为“同一条船上的人”,共同规避制度、屏蔽监督,无疑助长了林的非法行为)
3、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不力。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金融业逐步迈向商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相对滞后的情况,从而使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业务监管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意识,忽视对某些权力的监督,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295陈新案,工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职员。因贪污4000万,挪用368万,判死刑。“我错在太放纵自己的欲望了”,“921”科目大帐,聚集了支行各网点所有的资金,工行规定每年1月1日同时扎帐)
4、在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两手抓”不够落实。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从而也使金融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适应这种状况并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迫于客观形势和竞争的压力,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内部思想建设相对薄弱,防案意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还有的金融机构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加之下属单位领导存有“三怕”: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以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5、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埋下道德风险隐患。(322林裕行案,林在担任三水支行行长期间,以虚假繁荣蒙蔽上级、笼络下级,使该行呆坏账达80%,但却被视为“有能力”,得到重任。他到南海支行后,故态复萌,重复作案,造成更大损失。)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着重才轻德、重业务轻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这就使一些不合格的人员也进入金融队伍。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由于用人把关不严,也为一些人逃避纪律和法律的惩治提供方便,有的单位对一些“带病”跳槽的人往往顺水推舟,推送出去了事,致使这些人的“病根”未除,在金融队伍中埋下了道德风险隐患。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选调进来的人员重使用、轻管理,只看重业务工作能力,不顾及思想品行和作风表现,甚至对有的业务做得比较大的人员偏信过宠、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
四、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既然职务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和因素的综合反映,既然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预防之策必须是紧密联系金融行业的实际,实施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共性原因,防范对策措施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素质。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必须在金融领域里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腐墙”,保持金融队伍的健康肌体。(303潘广田案,原农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31次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送的钱物,收受贿赂153.9万余元,判无期。由请吃饭——送土特产——贵重财物,由简到繁,逐步深入。案发后,潘忏悔说:“从一名高级领导干部到一个阶下囚,是由于我私欲膨胀、追求享乐造成的。
7 其实我家里并不缺钱,我和妻子都在银行工作,每月收入上万。我的生活早就超过了小康水平。我为什么还要受贿?为什么要犯罪!一年来,我的头发全变白了。我真正体会到后悔欲绝的滋味,肠子都回青了。”潘终于明白:那些行为人送来的不是钱,而是定时炸弹!因此潘德案子告诫我们,必须正确对待人生的荣辱进退,不断加强人生观的修养,坚定信念,淡薄名利,保持乐观、进取、平和、健康的心态,才能抵得住各种诱惑,才能不被“富贵名禄遮望眼”。这也告诫人们,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确保权力来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能向林裕行“权为你所用,利为我所谋”。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走上邪路,避免发生从公仆沦为罪人,由领导沦为罪犯的可能。)
因此,各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一传统的政治优势,着力抓好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规制度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弘扬“三铁”精神,切实提高金融队伍素质。要着重加强对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这不仅在于领导干部的行为示范作用可以带动和影响广大员工,还在于领导干部本身需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反腐蚀能力,以防自身变质或被不法分子拖下水。要不断结合实际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既要抓对人心有震撼力的警示教育,也要抓日常中的和风细雨式的思想工作,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控制金融行为的有效机制。深化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这既是对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是化解和防范因金融体制“脱节”、“失控”而产生的各种金融犯罪的强有力措施。为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金融调控监督体系和现代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推进金融法制化、市场化进程,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作为金融调控监督部门,要强化宏观调控,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合规的宏观控制机制,同时要切实履行好金
8 融监管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杜绝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从而避免不法分子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作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自担风险能力,实行审贷分离、授权授信制度等决策监督,以增强抵御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能力,防范由此而产生的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保证金融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三)健全内控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健全内控制约机制的重要性。只有下大力狠抓制度建设和对制度的严格执行,才能形成监督制约的良好运行机制。为此,一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各金融机构要从市场经济体制和业务需求出发,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别是对易发生犯罪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重要部门、要害岗位,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防范职务犯罪发生。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要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使金融系统建立的以监察、内审、稽核、事后复核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真正发挥作用。要重点对储蓄、信贷、出纳、会计等易发生犯罪的岗位进行严格的稽核检查方法严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忌流于形式,失去应有功效。要建立和落实检查责任制,对于未认真检查而发生问题的,同样要严肃追究检查者的责任。
(四)把好进人用人关,公平竞争选用人才。由于金融业是整天与钱打交道的特殊行业,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履责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把好进人用人关,以保证金融队伍具有相对的纯洁性和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把好进人用人关,总的原则要求应是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聘)用,保证质量。对不符合选人标准的,都应拒绝录(聘)用,不能降低标准,尤其是因职务
9 犯罪或严重违规违纪而被清理出金融队伍的人员,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录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更要注意考察其人品和职业道德表现;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使)用,要实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行休假等用人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调查,发现有问题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不应“亡羊补牢”;发现在金融队伍中有赌博、嫖娼、吸毒行为的,要按规定坚决清理出金融队伍,不能“养虎遗患”。 (如陈新和寇君宝案,共同点就是把贪污的钱花在嫖娼上,比如陈新几个月的时间40万元就全部进入了“小姐”的口袋。就在他逃亡的68天利仍是一路风流,呼娼唤妓,夜夜笙歌,把随身所带的300万元现金,400万德汇票挥霍一空。最终他也是判了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五)加强领导和协作,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既是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也是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和途径。首先,各金融机构党委(组)要加强领导,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小团体狭隘思想,纠正“一手硬一手软”问题,把反腐治贪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来抓,健全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使他们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职责。要针对职务犯罪随着金融业务发展而范围扩大、方式手段翻新的特点,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其次,要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的联系和协作,建立健全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网络,排除社会上各种干预和影响,形成协同作战的整体合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再次,要加大对携款潜逃案件的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搞好抓捕追赃工作,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努力挽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四篇:农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一、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关系
“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农业不稳定,物价就飞涨。农村不发展,9亿农民不致富,中国就始终摆脱不了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现状,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全面小康。
党中央、国务院为此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一方面免征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规范和减少面向农村的收费、集资,减轻农民的负担。一方面财政加大了对农村、农业的资金投入,希望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农业综合开发就是中央加大农业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在这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概念,包括了国家财政出资、补助、贴息、担保、承诺的,大农业范畴内的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方面的所有项目。
作为实施、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部门、人员,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责任,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去认真执行,使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让农民得到实惠,让宜宾县的农业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不要在项目中谋取私利,不要玩忽职守造成项目损失。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是否严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当然职责。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现和查办其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贪污贿赂犯罪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另一方面是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法制宣传等形式,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中容易触犯的《刑法》规定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发生在大农业开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情况看,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容易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有几个方面。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刑法》第9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4月29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托人员、村委会人员。说明公共财物的范围—《刑法》第91条,强调代管的私人财物)。
立案标准: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
刑罚: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贪污5-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犯罪表现: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开发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是个人单独行动,也可能为几个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累计数额满10万元。
刑罚: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表现:部分单位将开发工程资金,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所以谋福利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以用来发奖金;二要有发奖金的书面依据(起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或党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说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的定义,包括本人、其他自然人、私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
立案标准: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
刑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犯罪表现:把因办理手续等原因暂时沉淀在单位的农综资金,用于自己或借给朋友经商、拿去赌博等,认为需要拨款时可以及时收回,不会暴露。
注意:挪用防汛、救灾、移民工程资金,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只需0.5万元。
4、受贿罪(刑法385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受贿0.5万元以上。
刑罚:与贪污罪相同。
犯罪表现:农业开发的项目审批、验收、拨付资金等管理人员,收取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的好处,或主动索要好处。
5、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但有刁难、要挟、索取等行为,或造成国家、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
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现:开发资金管理单位收取项目申请、实施单位好处不入帐;注意就算没有分配也构成此罪。
6、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行贿1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现:由于上级的项目分配还没有完全客观、规范,人为因素较大,在争取项目过程中送钱、送物就可能构成犯罪。
注意: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争取项目时要把握好分寸。
7、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渎职罪主体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12月28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权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行政编制但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也是主体)。立案标准:主要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
犯罪表现:在开发项目管理中超越职权违规批项目,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办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8、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比滥用职权罪稍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犯罪表现: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项目工程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项目报废重大财产损失,或资金监管失职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如被骗)。
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一般人认为单位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是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当犯错,或者自己没有抄腰包,“为公不为罪,为公不犯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没有认识到当前贪污腐败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造成的严重腐蚀,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没有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生命或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人员理应对此承担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损害了我们发展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必须坚决打击和抓好预防。
三、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与措施
为了贯彻十六大关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的方略,XX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部署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教育活动,今年6月分开始又与其他政法单位一起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围绕检察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核心,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职务犯罪监督、刑事侦查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促进廉洁从政、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宜宾县检察院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综合法律监督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和整合检察院内部监督力量。二是按照县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组的部署,在全县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工程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从人大角度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述职和考核。三是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事前监督,深入到重点单位、工程了解工作流程和动态,帮助分析漏洞、完善制度,随时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实时跟踪监督。
同时,按照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承办上级交办案件,或将部分案件交上级办理,或上级检察院指挥中心组织异地办案力量直接办理辖区内案件。按照中央的司法改革部署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内部制约包括上级监督、备案、审批,批捕、公诉部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撤案、不起诉、不服逮捕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监督,还有党内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由此可见,当前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要求有多严,措施有多强,给基层检察院的弹性空间是多么小。如果农业综合开发中出现了职务犯罪问题,我们不得不查、而且必须主动调查,不然检察院就要失职、渎职,就对不起全县人民。
四、预防农业综合开发中职务犯罪的建议
对于腐败,中央的要求是打击与预防并重,不打击无以震慑犯罪分子,不预防无以从源头上根除腐败。为了宜宾县的社会政治稳定,为了大家个人今后生活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不希望多出事形成的事后打击太多;而是希望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尽量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形成“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贪污渎职”的局面。建议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结合先教活动,树立宗旨意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要真正认识到自己是老百姓开工资请来服务的,从内心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组织要把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到农业开发工作的第一线,对工作人员经常性地提醒、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随时了解其思想和生活动态,及时发现思想问题苗头,加以解决。
(二)加强培训和自学,掌握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建议大家全文学习《刑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政府印发的《宜宾县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不要自己违法了还不知道。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管理规定,既是从事开发工作的指南,也是判断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标准。
(三)加强工作制度建设,明确工作的责权利和工作程序。项目管理制度一定要书面化,流程化,清晰明了,既便于操作,又便于分清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过失追究制度,按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从工作职责和程序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可以参考财政部印发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完善工程项目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注意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分工上形成相互牵制、监督,在重点环节上形成前后环节的监督制约。不要一个人拥有某个事项的所有权力不受制约,那容易犯错误。可以考虑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能预防和及时发现大部分问题。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尊重民意、专家咨询、集体决策,要有完善的议事规则和形成书面记录,从内部监督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五)强化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会在串通舞弊、领导专制等情况下失效,必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项目管理、办事程序尽量公开、透明,接受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媒体的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处理、解决。检察机关也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从提前介入、开展预防、跟踪监督、接受群众举报等方面入手,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顺利进行。
(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警示和威慑管理人员。打击职责主要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依纪依法严格处理。同时有关监管部门也要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主管部门不能压案不报、内部处理,那是姑息犯罪、鼓励后来人,同时也涉嫌包庇罪或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五、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联系
在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和相关主管、监督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相互之间定期通报情况和资料,加强共同研究完善制度、解决问题,及时移送线索和案件。
检察院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指导,提供相关的法规资料。检察院在县党政网上建有网站,近期已经进行了改版,充实了网站内容、加快了更新速度。各位可以在在网站查阅相关资料,并可在网站论坛上向我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我院将定期收集、答复。
我相信,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农业综合开发各主管部门、监督单位、实施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一定会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重大贡献。
第五篇:余干县教育系统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推进实施方案
余干四中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促进重点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教育局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学校重点青少年群体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戴 峰
副组长:余晓华 成 员:岑江宁、邱祥命、刘国和、刘国栋、李永生、李新兴、徐进辉、李晓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刘国栋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许军海 章荣 章雪勇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体制机制及方法手段。推动构建以班级为依托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工作体制。切实提高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为促进重点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三、服务对象
全校学生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
四、目标任务
按照教育局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推进会要求,余干四中将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方面取得新成效、新经验。
五、主要措施
(一)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的汇总和动态监测
1、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纳入班级评估,班主任应及时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排查摸底,并及时上报到相关部门。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青少年,学校应依法办理其相关信息。
2、各班应动态掌握该群体的基本情况,特别注重对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排查监测。
3、探索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方式方法、极积创建青少年服务工作站、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等,实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有效服务与管理。
(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
1、针对青少年不良行为转化的边界抓好临界预防。重视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点关注青少年偷拿财物、逃学、打架斗殴、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有不良行为倾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2、保障符合升学、就学条件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管理。准确掌握闲散青少年群体的底数,动员各种力量,分年龄段、分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3、及时对重点留守青少年进行登记在案,分析造成重点留守青少年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召开相关部门的联系协商会议,加强学校心理室力量,研究制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的帮教机制。
(三)加强对辍学青少年的帮扶工作
1、班级存在辍学青少年的班主任应及相关老师与辍学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了解辍学原因,帮助其克服困难,使辍学青少年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2、根据辍学青少年的需求和特点开展分类管理和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开展社会救助;对缺少谋生技能的,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创业扶持;对存在社会融入障碍的,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服务,搭建参与公益活动等有利于逐步适应和融入社会的平台。
3、努力解决辍学青少年的失学问题。学校要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流失,确保适龄青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班主任要和辍学青少年家庭间发展有效衔接,从源头上控制辍学青少年的产生。
(四)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
1、建立留守青少年档案信息库、跟踪服务。农村中小学为每位留守青少年建立学习与社会档案或成长袋,对留守青少年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为每位留守青少年配发一份联系卡,用于实时记录教师与留守青少年父母及临时监护人的联系与沟通情况。
2、广泛推行“代理家长”制度。在班主任、学校领导、科任教师中征募留守青少年代理家长,负责监管留守青少年的学习与社会情况。建立留守青少年结对帮扶制度。
3、开展“五老”(教育系统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志愿者关爱“留守青少年”活动。广泛动员老教师义务“一帮一”关爱“留守青少年”工作。开展“五老”志愿者争当“义务家长”活动。
4、切实做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使用。规范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全面掌握留守青少年学籍变动情况,保障留守青少年按时入学。
5、积极开展留守青少年阳光班教育活动。对由于缺少关爱、情感缺失、疏于监管、行为有不良倾向的留守青少年通过感恩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等形式,使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得以矫正。
6、加强留守青少年安全法制教育。积极推行法制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通过开展形式多样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留守儿童法制意识。每天放学前,学校严格落实“安全教育每日五分钟安全提示”,每次放假前,各班主任要提醒家长加强节假日对子女的看护和教育。
7、加强“留守青少年家长学校”建设。学校利用节假日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际,举办留守青少年家长培训班,帮助留守青少年监护人和家长更新观念,学习和掌握家教知识和方法,提高监护能力。要做到“八有”,即有教学计划、有规范教材、有授课老师、有备课笔记、有授课记录、有档案资料、有规章制度、有工作总结。
余干四中
2014年11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