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企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高处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高处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
三
、分工与职责
3.1
安环部是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 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 3.3 高处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高处作业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四、基本要求
4.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基准面 2 2 米及 2 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4.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 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 2 ℃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 5 ℃。
4.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
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五、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5.1
高处作业的分级
5.1.1
作业高度在 2 2 米至 5 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
作业高度在 5 5 米以上至 5 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
作业高度在 5 15 米以上至 0 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
作业高度在 0 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2 直接引起坠 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 11 种:
5.2.1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 8.0m/s )以上;
0 5.2.2 GB/T4200 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2.3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 5 ℃的作业环境;
5.2.4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12 ℃的作业;
5.2.5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2.6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5.2.7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 1 的规定;
表 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 /kV
≤ ≤ 10
35
63~ ~ 110
220
330
500
距离 /m
1.7
2.0
2.5
4.0
5.0
6.0
5.2.8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 500 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 500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 5.2.9 GB3869 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5.2.10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19.5% 的作业环境;
5.2.11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3 不存在 5.2 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 处作业按表2 2 规定的 A 类法分级,存在 5.2
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 2 规定的B B 类法分级。
表 2 高处作业分级
六、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 6.2.1 有关作业的安 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 6.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 6.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 6.2.4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 6.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1 6.3.1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2 6.3.2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3 6.3.3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 6.3.4 会同作 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 /m
2 2≤ ≤h h≤ ≤5 5
5
15
h h >30
A A
Ⅰ Ⅰ
Ⅱ Ⅱ
Ⅲ
Ⅳ
B B
Ⅱ Ⅱ
Ⅲ
Ⅳ
Ⅳ
疏散路线。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 6.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 6.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 6.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 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5 6.5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6 6.6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
6.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9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0 6.10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1 6.11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6.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3 6.13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 6.14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 6.15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6 6.16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 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6.17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 GB6095 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转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应高挂抵用,不得低挂高用。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 30m 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6.18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6.19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 合 GB26557 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20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1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22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
、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23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
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4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5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6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
7 6.27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护栏、防护罩等安全 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7.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 °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7.2 。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7.2.1 在升降( ( 吊装) ) 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3 在无平; 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7.2.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7.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 7.2.6 由相关单位作业人员对 高处安全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
7 7.2.7 《高处安全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8 7.2.8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 票证。
7.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核后,报生产经理审批。
7.3.1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 ( 风速 10.8 m / s) 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7.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7.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7.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 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 1 年。
7.5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保存期至少 1 1 年。
6 7.6 《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7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 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八、相关/ / 支持文件
8.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 — 2014
8.2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GBZ 2.1- - 2007
8.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LJ46- - 2012
8.4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 — 2008
8.5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3 [2015]53 号令
8.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 - 2008
7 8.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3869- - 83
8 8.8 高温作业分级
GB/T4200- - 2008
9 8.9 安全帽
GB2811- - 2007
第二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申报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审批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8、当多个作业面高处垂直区域作业时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认定,采取安全措施达到安全要求后方能作业。一般施工作业条件下应避免垂直高处有多个作业面施工。
第三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的高处作业管理,是对GS01/D7.15《安全运行管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术语
2.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如在0.5米以上进行作业,基准面有尖锐物的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 作业人: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2.4 作业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2.5 批准人: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管理人员。公司指定的负责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建设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 2.6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臵、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2.7 锚固点: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2.8 系索: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2.9 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备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臵。 2.10 减速装臵: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能量的装臵,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速差保护器/系索等。
2.11 生命线: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指的是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臵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2.12 下降装臵: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臵或设备。
2.13 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2.14 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臵,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2.15 防坠落速差保护器: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2.16 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1.8米以内;当放臵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臵。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制定书面的坠落预防计划。
3.3 属地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坠落预防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防护和坠落保护等措施来实现。 4.1.2 坠落预防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4.1.2.1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
4.1.2.2 设臵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的危害发生; 4.1.2.3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1.2.4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4.1.2.5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臵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安全带应符合GB6095—1985《安全带》要求。
4.1.2.6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申请人报告。 4.1.3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GS01/AH-04)。 4.1.4 高处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并按程序规定的优先次序,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具体执行GS01/D7.15.11《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4.1.5 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2 消除坠落危害
4.2.1 应在设计阶段考虑坠落危害的消除。
4.2.2 应在高处作业策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施工作业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
4.2.3 策划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4.2.4 安全专业人员应在策划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4.2.5 项目主管部门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对于超过30米的高处作业,应制订书面坠落预防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坠落预防计划参见附录A。 4.3 坠落防护
4.3.1 如果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
4.3.2 应避免临边作业。如当钢件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时,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避免在钢件已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 4.3.3 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 4.3.4 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4.4 坠落保护
4.4.1 如4.2、4.3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全身式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
4.4.2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系统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填写并保存“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GS01/D7.15.4-01)。
4.4.3 防坠落速差保护器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连接到它上面。
4.4.4 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或区域上作业时,应考虑使用防坠落速差保护器。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防坠落速差保护器。
4.4.5 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
4.4.6 生命线应在有资质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
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4.4.7 垂直生命线从一个头顶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臵。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臵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4.4.8 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填写并保存“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GS01/D7.15.4-02),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4.4.9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进行安装。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要求: 4.4.9.1 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
4.4.9.2 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4.4.9.3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
安全网安装后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附录A进行坠落测试,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 安全措施
4.5.1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4.5.2 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4.5.3 安全带系索不可随意接长,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高处作业需要移动时,应使用安全带和双系索。
4.5.4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具体执行GS01/D7.15.12《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5.5 必须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梯子。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臵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4.5.6 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直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且梯子上端应固定或底部有人扶。用人字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二步,且使用时必须有人扶。
4.5.7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5.8 作业人员攀爬梯子或在梯子上作业时,要面向梯子。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4.5.9 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10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套(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5.11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在平台、孔洞边缘和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臵。
4.5.12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臵。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4.6 高处作业许可证及作业实施
4.6.1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具体执行GS01/D7.15.5《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6.2 作业申请人负责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GS01/AH-04),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4.6.2.1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4.6.2.2 工作安全分析结果;
4.6.2.3 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4.6.2.4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4.6.2.5 其他。
4.6.3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4.6.4 高处作业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各应指派监护人,并履行本程序所赋予的职责,没有监护人,作业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4.6.5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管理具体执行GS01/D7.15.5《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6.6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终止作
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 办理许可证。
4.6.6.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6.6.2 作业许可证规范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6.6.3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6.6.4 发现有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6.6.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6.6.6 事故状态下。 4.7 监督管理 4.7.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高处作业期间到现场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保留相应记录。
4.7.2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在作业期间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4.8 安全职责 4.8.1 作业人
4.8.1.1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4.8.1.2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4.8.1.3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8.1.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申请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8.2 监护人
4.8.2.1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4.8.2.2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4.8.2.3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8.3 申请人
4.8.3.1 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4.8.3.2 办理作业许可证; 4.8.3.3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8.3.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4.8.3.5 组织实施作业;
4.8.3.6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8.4 批准人
4.8.4.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4.8.4.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4.8.4.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8.4.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8.4.5 批准或取消作业;
附录A
坠落预防计划
为使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申请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充分理解,并在作业申请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责任向作业申请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批准。
第四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装置区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 3608-8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一)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
梯应符合GB-4053.1 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二)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
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 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当班班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三)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四、《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所在厂负责人审批。
(二)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厂审核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三)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环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四)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环部留存,保存期1年。
(五)《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五、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以前有关的该作业管理规定作废,具体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化工厂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2、凡患有不适于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的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
4、在不适合登高作业的恶劣天气下,禁止登高作业。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保管好,防止落下伤人。
6、严禁酒后人员登高作业。
7、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登高作业时,班组长要亲自监护,并且要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8、要对所属工作区域的楼梯、护栏等要定期检查、检修,消除安全隐患。
葫芦岛市益惠化工厂
二00八年一月一日